唐慧女兒案彰顯死刑複核的正義價值

唐慧女兒案終於塵埃落定,湖南高院作出重審判決,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均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秦星的刑事責任得以最終確定。案件本身雖然告一段落,但是,對周軍輝、秦星的司法審判,留給人們很多思索。

之一: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把關,是此案關鍵

筆者無意對此前喧囂紛擾的輿論亂象做點評,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更關注此案在法律層面的價值和意義。簡單地說,唐慧女兒案「翻烙餅」式的訴訟過程和最終結局,集中反映了我國死刑複核程序在確保公平正義方面的重要性。

此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曾三次被永州中院判處死刑,湖南高院二次發回重審,後維持對周軍輝的死刑判決報最高法院複核,最高法院不核准二人的死刑、發回湖南高院重新審判後,湖南高院經審理決定對二人判處無期徒刑。超越案件本身處理結果來看,對周軍輝、秦星的司法審判,凸顯了死刑複核作為「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程序機制的重要作用。為確保死刑得到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一方面在實體法中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具體犯罪的刑罰配置中為死刑適用設置更嚴格的後果、情節規定,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在二審終審外,規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有限而情無窮,實體法不可能對應當適用死刑的情形作出完全明確規定,死刑核准權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有利於促進死刑適用標準的統一,確保死刑的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明確,強迫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案件證據反映本案中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故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通過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的死刑複核,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級法院傳遞著強迫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正是通過不斷累積的具體個案,死刑複核程序明確裁判標準的功能得以具體實現。

之二:同一個案件,不同層級法院作出不同結論是正常現象

或許有人會提出,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是否可說二審法院辦了錯案呢?如若二審法院就不判死刑不是更好么?此種看法,初看有其道理,細究則明顯有失偏頗。這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定確認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複核與二審判決的差異不在於案件的事實認定,而在於周軍輝、秦星的犯罪行為是否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而應否判處死刑這一點。

是否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標準,在某些具體個案中必然存在判斷上的差異。刑訴法規定死刑案件要經最高法院複核,就是以此種判斷上可能存在的差異為前提。若不存在判斷上差異的可能性,二審及死刑複核程序的裁判結果肯定一致,則死刑複核程序的設置完全失去其意義而純屬多餘。

日常生活中對同一行為評價一不同很普遍,有時甚至截然對立,這種觀點的差異來源於各人的獨立觀察和獨立評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法律的明確要求,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外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司法體系內部則是各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裁判,在具體案件中不接受上級法院的「指令」,上級法院也不得就具體案件的裁判發「指令」。如此,裁判結果可能存在差異純屬正常。

在某種意義上,上下級法院裁判結果的差異,正是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外在表現。如果要求上下級法院裁判結論絕對一致,唯一的途徑只能是下級法院不再按法律要求「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是判決前儘可能獲得上級法院的裁判意見並按上級法院意見裁判,這樣一來,審級制度就完全形同虛設了。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也想藉此呼籲全社會要認識到,不同層級的法院對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結果是正常的。只要做出裁判的程序和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那麼,都值得我們給予足夠的尊重。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逐漸樹立起對司法的敬仰,而若離開了對司法的敬仰,法治則根本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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