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的幾個問題
一、死刑從無到有。 人類從野蠻進入文明以後,在死刑問題上,第一步是從無到有。至於死刑是如何產生的,有各種觀點,意義都不大,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從原始復仇發展出來的。其他還有戰爭說,禁忌說等。由於死刑出現得較早,基本上都要早於文字的出現,因此,雖然有人論證死刑出現的具體年代,但都不太具有說服力。跳出原始復仇的概念,真正的死刑應該是在統治權力形成後出現的,或者說是伴隨著政權的形成而出現的。 四大文明古國的早期歷史中,都有較多的死刑記錄。但這不代表野蠻,只能說明文明形成較早,法製成熟較早,文字記錄比較豐富。歐洲一旦擺脫愚昧,從古希臘開始便立即有了死刑的法律。羅馬帝國被日耳曼人滅掉的時候,羅馬本身是有複雜的死刑制度的,但是,當時的日耳曼人居然沒有死刑制度。這一現象不代表日耳曼人的先進,只能代表其野蠻。因為當時的日耳曼人連文字都沒有,當然更沒有成熟的法律,也就不會有死刑的制度。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有死刑制度的羅馬帝國,殺人還有一定的規範,而日耳曼人殺人則沒有規則和約束。
二、文明早期死刑都泛濫 四大文明古國早期死刑都很多。死刑泛濫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死刑罪名多,二是死刑方式多。中國早期歷史中有較多關於死刑的記載,是因為中國的歷史一直延續下來,沒有中斷,歷史記載的材料比較豐富的緣故。其它幾個古代文明都沒能延續,歷史記載也湮沒不清,因此,很少能找到類似中國商代「炮烙」之類的確切記載。 死刑罪名多首先是因為法律詳盡的結果。中國確切的文字記載歷史從周朝開始。周朝說更遠的夏代有200種死罪,是不是可信很難說。周朝自己則有500種死罪,應該是可信的。比較一下,古希臘早期剛有法律的時候,死罪則沒有限制,任何犯罪都可處以死刑,這種現象直到梭倫立法後才改變。19世紀初期的英國,死罪名目也有270多種。 死刑罪名多其次是因為把死刑當作重要手段的結果。在法律嚴格劃分了不同的罪名後,對不同的犯罪行為如何處罰,古代和現代很不一樣。世界各地在歷史上都有相當長的時期,主張採用重刑,而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例如在18世紀的英國,有些死刑罪名令人不可思議,比方說流浪漢如果三次被抓住,則不需要理由就可判處死刑,這可能是當時英國人限制盲流的措施。當時的英國,每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超過謀殺。
三、死刑方式多的原因 人類早期的死刑出自一種報復原理,最簡單的就是殺人償命,這個信念在世界上每一個民族都存在。這種報復原則有一種對等的心理,容易導致死刑方式五花八門。以殺人罪來說,殺人犯的手段各種各樣,報復殺人犯的手段根據對等的關係,也就多種多樣。比方說,用刀殺人的,死刑也用刀;掐死別人的,死刑也用同樣手段等。有時候,這種對等原則很荒唐。例如在4000多年前的古巴比倫,甲某殺死了乙某的女兒,法律規定乙某可以殺死兇手甲某的女兒,而不是兇手本人。 死刑方式多還有一個原因是法律規定的權力下放。例如古代希伯來法律規定,無辜遇害的死者家屬可以自行復仇;雅典刑法規定,女眷被強姦或與人通姦的,主人可以自行將對方男子處死等。這樣的法律都造成死刑手段不能統一,每人按自己的意願執行法律賦予他的權力。 應該說,中國是較早將殺人的權力收回到最高權力的國家,因此也是較早明確合法死刑手段的國家。再加上中國歷史記載的豐富和準確,這種本來代表先進文明的做法,反而被某些人說成是從文明誕生就很野蠻,只能說這些人頭腦不清。打個比方說,一個人每天真實地記日記,另一個人根本不識字。兩個人做同樣的事情,結果日記成為了罪證,不識字的傢伙反到變成清白。
四、合法的死刑方式。 漢朝與古羅馬的歷史時期大致相同,漢朝法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只有三種,而古羅馬有十種以上;與唐朝對應的是歐洲中世紀,唐朝法定的死刑手段只有兩種,而歐洲中世紀的死刑手段數不勝數,各個國家加上教會,各自都有自己五花八門的合法死刑手段;宋朝死刑的法定手段兩種,元朝兩種,明朝三種,清朝最初只有一種,後來增加了幾種。 如果純粹從法律層面上說,中國古代的法律比資本主義革命之前的歐洲要先進。但是,中國的皇權體制經常造成法律制度的破壞。雖然中國各朝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手段並不多,然而,皇帝說出的話就是法律,因此,皇帝老兒一旦不高興,心血來潮,死刑的手段就不局限於法律範圍了。例如,明朝法律並沒有剝皮的條文,朱元璋一怒之下,對一個貪官實施了剝皮。本來懲處貪官是一件好事,也許當時的老百姓也是拍手稱快的,但是,隨著歲月的流逝,那個犯人的貪污已經被人忘記,歷史記住的僅僅是朱元璋的殘暴。中國很多皇帝都有與朱元璋相同的做法,這是中國古代最糟糕的一部分。
五、法治與人治問題。 中國歷史上,法治和人治有一個規律。在一個強大的朝代開始階段,法治超過人治;一個朝代越往後,人治就越來越超過法治,最後崩潰。從死刑來說,每一個強盛的朝代開始,死刑手段都不多,到了朝代後期,皇帝便隨意增加。除了強大的朝代之外,中國歷史上還有一些分裂時期,小國林立,小皇帝眾多。這些分裂動蕩時期也是法治無力、酷刑叢生的主要時期。人治與法治的矛盾是中國傳統文化最大的問題。 與人治、法治緊密相關的就是死刑。有人說死刑的多寡是中國古代社會的晴雨表,這話挺有道理。
六、酷刑的理由。 不管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古代的死刑都有大量的酷刑,而且有刻意追求酷刑的傾向。這個現象的背後有它的理由。死刑從最初的報復原則,逐漸發展,進入到一個威懾時代。也就是說,死刑不僅僅是對犯死罪的人的單獨懲罰,而是肩負起向所有人宣傳法制的責任。從普法的意義上說,嚴酷的刑罰,甚至有意地延長死亡時間,讓大家觀看,是最低成本的對法制的宣傳。這個觀念在今天看來是不符合人道的,但是,古代世界各民族都是這麼做的。 順便說一下法制的社會成本問題。古代社會制定和行使法律都有一個最低成本的考慮。進入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後,這個問題幾乎很少考慮。例如在美國馬里蘭州,毒氣室的行刑費用高達700萬美元,而拘禁一名犯人40年,也只需要56萬美元。美國電刑的執行費用在300-600萬美元之間。英國和德國曾經考慮引進美國的電刑,但是他們最終認為,花這麼多錢,犯人死亡的速度並不比用刀來得快,也就是說,電刑不見得更加人道,因而最終沒有引進。
七、減廢死刑問題。 廢除死刑是從減少死刑開始的。中國關於周朝以前的歷史大多都是後人所寫。在關於夏朝的一條法制原則時,後人寫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意思是說,寧肯不依常規辦事,也不要錯殺無罪的人。這一原則在周朝被明確,從而提出「明德慎罰」的主張,比如說初犯一般不判死刑。 全世界最早提出減少死刑的人是漢高祖劉邦,他曾經提出,除了殺人罪之外均不得執行死刑。雖然這個政策實行的時間很短,幾年之後劉邦自己就開始以各種罪名殺人,但是,劉邦確確實實是世界上第一個將死刑罪名縮小到最低限度的人,只有一個死刑罪名。 中國歷史上另一個大幅度減少死刑罪名的是唐高祖李淵,他只保留了四個死刑罪名。這個政策一直延續到唐太宗李世民晚年。武則天當政後,死刑在唐朝才開始泛濫,這與武則天一個女人當皇帝有關。
而全世界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是中國,時間在1300年前的唐朝。那個與楊玉環悱惻纏綿的唐玄宗就下詔廢除了死刑,到安史之亂後,又恢復了死刑。與唐玄宗差不多的年代,日本受此影響,也廢除了死刑。 歐洲減少死刑罪名、減少死刑手段、統一死刑手段大約是在啟蒙運動之後開始的。但是,在資本主義早期,嚴刑峻法始終是歐洲主流,其中英國是典型,有一個13歲的孩子因為偷墨水也被判處死刑。英國後來崛起成為世界最大的帝國,同它嚴酷的法律也有相當大的關係。沿襲英國法律的美國,至今還是死刑手段最多的國家。
之所以要花時間講一下我對東西方死刑問題的體會,是想力所能及地告訴大家:古代中國決不是最殘酷、最野蠻的國家;中國人也決不是最殘酷、最野蠻的民族。這個觀念是歷史原因造成的嚴重偏見,中國人應該先從自己開始,改變這個偏見。
關於死刑的話題說完了。以後盡量不再說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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