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在當代
06-03
經濟法在當代(吳炯)作者:吳炯閱讀: 291次日期:2006-11-06(國家工商局原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一、經濟全球化和高新技術的突破性發展,使經濟法在當代空航繁榮,並凸現自己不可替代的特點法律是經濟的上層建築,有什麼樣的經濟關係就有什麼樣的法律。當代經濟的飛速發展,使經濟活動已發生巨大變化。如(1)由個體經濟發展為整體經濟。經濟活動以家庭、企業、個體利益為中心,單獨完成的組織形式,已因跨國經營和兼并及國際貿易的頻繁往來,讓位給以整體利益為中心,由一定的社會經濟組織,採用特定方式完成的組織形式,並要求從法律上加以確認;(2)由以國為界,相對封閉的經濟活動發展為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和信息工程的發展,使一國經濟超越國界與世界經濟緊密連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都要求有開放的大市場,統一的經濟秩序;(3)尤其是高新技術使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傳統的工業經濟已向知識經濟轉化,產業結構在世界範圍內面臨轉軌變化。發展是硬道理,經濟活動的大發展、大變化、大改組,使經濟法也必然朝氣蓬勃,充滿無限生機,並在改革和發展中,凸現自己的特點。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集經濟、法律和科學管理於一身的邊緣科學。其基本特徵一是綜合調整。這是由當代經濟的整體性,各系統的互相聯繫又互相制約,必須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進行綜合治理所決定的。二是公法與私法互相滲透。確認國家干預,雙向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三是社會員任本位。社會經濟的整體化使人們的共同需求,只能共同加以滿足。經濟法代表社會公共利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競爭與合作協同發展;維護公序良俗。二、當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研究方法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既然經濟發展的目標是社會再生產的良性循環,那麼,在國內,經濟法應是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保隨和促進;在國際上,應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和世界經濟的良性運行和發展。所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所有的經濟關係。其主要覆蓋面為:1、經濟整體或經濟系統的發展,即對經濟整體發展原則的規制。由於經濟體制不同,經濟發展各異,各國、各時期具體內容可以不一樣,但對經濟整體走向,進行法律規範的要求等,都是需要的。2、處於動態的發展變化的經濟關係,主要是生產經營中的經濟關係。如競爭規則、市場准入和持續發展等等。這裡要十分重視經濟規律,按經濟規律辦事。3、能夠增值的經濟關係。經濟法的調整,當然要同經濟效益掛鉤。調整結果,應該有價值變化,主要為增值,也可能有負效應,但絕不會固定不變。根據上述規律,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應該包括:(1)經濟規製法。主要是有關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戰略和競爭規則等法律。(2)市場秩序法。包括市場主體的構築,各類市場的形成,市場推人及退出,經濟合同和經濟糾紛的解決,電子商務和各種新型商務的運作,經濟安全等等。(3)宏觀調控法。包括政府干預的約束,市場與計劃兩種手段的應用,各種經濟手段的運用,國有資產管理等。(4)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法。包括自然資源合理使用和保護,環境保護和治理等。(5)社會保障法。包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資福利,再就業培訓,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經濟法調整對象與民商法不同。傳統的民法調整對象,是保障個體權利的,即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經濟關係)。當然,其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也是一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全部,即是靜態的、不增值的經濟關係如財產贈與、房產繼承、婚姻財產和民事契約等等。筆者認為除上述傳統的調整對象外,還應調整社會關係。新的社會關係,通過民法調整,有利於民風民俗的好轉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商法或商貿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也是以個體權益為本位的「自由的財產流轉法」,與民法本質一樣。經濟法與行政(經濟)法不同。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及公民受到行政行為分割時應得到的救濟。不能將行政法等同於行政法律規範的總和,而將經濟關係牽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法理和經濟現實的結合,並帶一定的前瞻性。社會經濟在發展,既然過去民法可以從刑民不分中分離出來,當代經濟法也應可以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各司其職將更有利於社會發展。關於經濟法的研究方法問題。應啟用系統工程的研究方法。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是比較法和注釋法。但是我們如果把社會經濟作為一個大系統,則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也應是一個相應的體系。經濟法系統工程的特點,是從國民經濟整體上,考察要調整的經營管理的經濟關係的全過程和它的發展變化因素,分析它的各個組成部分(多層次、多環節、多渠道和各種經濟成分)之間的內在聯繫、因果關係,並加以規範,相應地互相銜接,成龍配套。系統工程的方法是法律與經濟政策和經濟規律緊密結合,井採用現代技術,進行定量的系統分析,從而選擇最住決策。經濟法的系統工程決策,大體可以分為五個步驟:一是發現問題,決策者積極搜集整理信息,發現經濟關係中的問題;二是提出目標,包括行為準則兩部分;三是提出可行性方案,即從各種角度提出各種可行的不同方案;四是方案衡量分析,也就是要設立數學模型,對方案進行分析評價,以投入最少的時間和金錢,產出經濟法制的最大功效為最佳方案;五是履行報批程序,法規性文件報批前,必要的可進行實驗實證。普遍實施後,還應進行反饋控制,如果發生、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保證順利實施。經濟法系統工程應該建立數學模型。由於使用同樣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同的配伍和構築,可以產生不同的後果,所以應提高系統功能的整體作用。經濟法的系統功能,在於調整經濟關係,並為經濟法指導原則、經濟法規、條例、案件處理及經濟法律人才的培養等等,從整體上、層次結構上、實際效益上作出分析,探討如何才能得到員大可能的協調發展。法理在發展,經濟法的研究方法,也必須在繼承中改革和發展。在我國,經濟法的適用,最根本的檢驗標準是「三個有利於」,即:有利於發展生產力;有利於發展綜合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三、經濟法的發展勢在必行當代經濟在改革、改組和改造中飛速發展,有不少新型經濟關係要得到確認和調整,很多是原法學教科書中所沒有的。例如現行許多法律術語如公平、平等、自由等皆是當時反封建專制的政治口號。既然先輩可以發展舊的有限的法律辭彙,為什麼我們不能移植和豐富當代的經濟法律語言?經濟法必須適應經濟改革和發展,並在改革和發展中前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經濟三大支柱即《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關貿總協定》,標誌著國際社會已進入以多邊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係的新時代,20世紀80—90年代以來,當代發達國家由工業經濟走向知識經濟,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有不同的改革和發展。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推進了世界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運作,國際遊資和各種金融衍生物,在世界範圍遊走;國際市場的競爭與合作,反壟斷域外管轄和反管轄;原來割裂的國家市場和區域性市場,連成統一的世界大市場。國際經濟全球化發展,使國際經濟關係得到普遍重視,用法律調整國際經濟關係得到普遍認同。全球範圍的法律規範、法律價值現、執法原則與標準,正向趨同方向發展。經濟全球化,必然帶來法律標準的全球化。經濟法的大發展勢在必行,國際經濟法的大發展勢在必行。原載《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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