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文明時代亟需的正義之器
[摘要]《刑法》看似嚴謹,其實還是有相當的任意性(arbitrary)。懲罰的界定,往往是採取「插入法」:某某,看起來比十年輕、比兩年重的罪刑,就「認定」值得懲罰五年。
本文摘自《法的經濟解釋:法律人的倚天屠龍》,熊秉元,東方出版社,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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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刀殺人,刀當何罪?
一位富商被綁架,在受威脅下,勒斃一無辜女子。綁匪全程錄像後,讓富商自由、回家籌款一億元。富商報警,一舉擒獲綁匪同夥。
毫無疑問,綁匪涉及一連串的罪名:擄人勒贖、恐嚇、教唆殺人等。但是,富商呢?受脅迫下致人於死,是否有罪?或者,身不由己,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緊急避險」可以免責?這不是教科書或試卷的模擬題,而是真實世界裡的情節。司法如何處理,即使不能面面俱到,勉勉強強也能差強人意?
哈佛大學名師桑德爾,在公開課《公正》里提到:面對抉擇時,一般人有兩種思維模式。根據信念,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這是規範式思維(categorical.reasoning)。另外一種,根據結果取捨,有好的結果就做,反之就不做,這是結果式思維(consequentialist.reasoning)。桑德爾舉的例子,也十分扣人心弦:要不要由橋上,把身邊的胖子推下去擋住火車(!),救鐵軌上的五個人?
然而,在富商被迫殺人的案例里,桑德爾的劃分卻幫助有限。原因很簡單:根據規範式思維或結果式思維,都不容易判斷富商到底有罪或無罪較好!深刻一點的解讀,可以體會真正的曲折所在:無論是規範式還是結果式思維,都不會憑空出現,這是人類長期演化過程中,基於生存和繁衍的考驗,逐漸孕育而出的特質。面對日常生活的絕大多數情況,粗略的類別(好壞對錯、是非善惡等)足以因應。對於複雜或涉及道德兩難的情境,這些簡單粗略的分類就派不上用場。
道德哲學有時而窮,怎麼辦?也許,摸著石頭過河的務實態度,是能抓老鼠的好貓……具體而言,富商被迫殺人,可以切割成兩部分,然後分別處理。首先,是「殺人」的部分。現代文明社會裡,除了合法的任務(戰爭、執行死刑)之外,「殺人是不對的」已經成為普世價值。因此,富商殺人,違反了文明社會眾議僉同的尺度,行為逾矩,應當懲罰。而且,這麼做除了符合一般人的價值觀之外,更重要的,是讓富商有機會洗滌心靈,重新開始,重新做人。
每個人可以自問: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把另外一個活生生的人勒斃,難道心裡過得去、晚上睡得著覺嗎?因此,在「殺人」這部分,處罰富商,讓他有機會為自己的罪過付出代價,是幫了他。懲罰過後,他能夠面對自己,也能夠面對別人。否則,因為「緊急避險」而無罪開釋,即使法律上無罪,難道他心裡能不帶罪愆,持平度日?其次,是「被迫」的部分。在暴力脅迫下舉止,富商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再加處分,等於是無辜被折磨凌虐兩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設身處地,誰沒有同情憐憫的情懷。因此,值得特別處理。
最後,是把「殺人」和「被迫」放在一起,同時考慮:被迫殺人有罪,但是判緩刑,讓富商可以繼續從事生產性活動,有益於社會。同時,讓富商承擔民事責任,優厚賠償無辜喪生女子的家人。一言以蔽之,這種處理,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面對不幸事件善後時,儘可能降低損害程度,縮小波及的範圍。
借刀殺人,刀的責任,當然要看刀的角色如何。在這個案例里,刀的處境還相對簡單。試想:如果綁匪先綁了某人,再把他恨之入骨的宿敵死對頭綁來,而後,要他動手行兇,再錄像勒索。這時候,借刀殺人的主角,到底是綁匪還是被綁者,誰又是刀,恐怕就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了!
雖鳥事,必有可觀者也
透過網路,大千世界的多姿多彩,不斷地更新,也不斷地出人意料。最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學生掏鳥出售,判刑十年」,因為,掏的鳥是隼,國家保護動物。網民嘩然,罪何至於此?接著,進一步揭露消息:大學生不是初犯,2014年在網路上兜售的消息被翻出。然後,更多的訊息出現:販賣國家保護動植物,很多國家的刑罰,最重也不過二至三年。
在更多的信息陸續浮現之前,在目前這個時點上,不妨稍稍琢磨:就事論事,就法論法,可以萃取哪些人生的智慧?
平心而論,這件事的關鍵,在於「罪」和「罰」這兩個環節。獵取和兜售國家保護動物,是「罪」的部分,而判處十年,是「罰」的部分。國家保護動物,大致符合兩個條件:珍貴而瀕臨滅絕。可是,這只是抽象的概念,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物所襯托而出。為了「珍貴」的物種,值得動用多少的資源呢?
關於這個問題,美國經濟學者羅伯特·約瑟夫·巴羅(Robert Joseph Barro)所收集的資料,倒是有借鑒之處。根據他所收集的資料,美國各級政府花在國家保護生物的經費排名,前五名如下:美國禿鷹、斑點貓頭鷹、佛羅里達灌叢鳥、海牛、紅冠啄木鳥。而且,在 554種國家保護動物里,花費最多的前十名,佔了總經費的 54%。可是,這十種動物,其實都不在「瀕臨滅絕」的範圍之內。預算這麼編,經費這麼用,主要是反映了美國民眾的偏好。老百姓喜歡禿鷹,因為代表美國精神,是總統座機空軍一號的標誌等,所以砸下大筆的經費。
由此可見,生物上的價值(瀕臨絕種),是一種排序(ordering),民眾心理上的好惡,是另一種排序。這兩種之間,未必一致,也未必有明確的高下。經費和法律上的取捨,往往遵循不同的邏輯。大學生所犯的「罪」,是根據法律(也就是生物)上的排序,對於排序容或有不同的見解,但是爭議不大。
比較麻煩的,是「罪」的部分。處罰的方式和內容,由原始 /初民社會以降,就不是簡單的問題。最極端的懲罰,是誅九族。處決個人,有五馬分屍、凌遲處死、斬、絞、電椅、槍決、注射等做法。這些,都是懲罰排序的極端,其餘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有趣的是,追根究底,多重的懲罰合宜,並不容易回答。法學界的大佬和小佬們,不妨藉機啟迪民智:為什麼結夥擄人勒贖,要剝奪生命?為什麼偷竊財物,是徒刑 5年以下?
《刑法》看似嚴謹,其實還是有相當的任意性(arbitrary)。懲罰的界定,往往是採取「插入法」:某某,看起來比十年輕、比兩年重的罪刑,就「認定」值得懲罰五年。至於為什麼不是四年或六年,最好不要打破砂鍋問到底!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罰」的內容和方式也有諸多變化。對於白領犯罪(譬如,金融詐欺),有些國家的處分:周一到周五,可以照常工作,周末,再到牢里「休息」。既保留了生產力,也發揮了懲罰的作用。
對於掏鳥販賣的年輕人,不妨「考慮」兩階段的懲罰:第一階段,參考高度文明的新加坡(國民年均所得 55000美元),先鞭笞數下。然後勒令工作,限制活動範圍,幾年之後考核,是否再動鞭子。當然,這只是建議,重點不在鞭刑,而在於「兩階段懲罰」:儘可能不要傷害生產力,儘可能活用警示觀察的手段。
無論如何,對於這件事,古有明訓:雖鳥事,必有可觀者也,究其精微,善莫大焉!
法律的點線面及其他
除了在課堂里教大學生和研究生之外,我偶爾也受邀到培訓單位客串,教法官和檢察官等法律界人士。時間一久,略有薄名,有些司法機構,在安排培訓課程時,會指定我講授「法律的經濟思維」。
面對站在第一線的司法專業人士,討論實際案例是主要的內容。除了我介紹的中外官司之外,隔三差五也會碰上一些他們正在處理的疑難雜症。對我而言,這是硬碰硬的考驗,饒有智識上的趣味。
不久前,課間休息時一位檢察官問我,他們手上有一個案例,開了幾次檢委會,一直不能決定,該用什麼罪名提起公訴。其實,案情並不複雜:一對年輕夫妻不睦,常爭吵慪氣。後來,先生罹病而逝。男方家屬很不平,帶著棍棒到家裡,把傢具等打砸一氣。然而,在過程中發現了一些金銀細軟,就強行帶走。女主人報警,而且聘了律師,希望檢察官能以「搶劫罪」起訴亡夫的親友。搶劫是重罪,一旦成立至少要判好幾年。那麼,以「搶劫罪」起訴,適合不適合呢?
也許,學科間視角不同,在某些問題上特別明顯。以我(經濟學)的背景來看,這個問題並不特別困難。當初,刑法專家們在商議刑法的各個條文時,腦海里少不了有一些「標準情境」。在設想「搶劫罪」時,可能是月黑風高的攔路者,也可能是白晝亮傢伙「要錢要命」的狠角色。但是,絕對不會是親戚之間,因為泄憤、見財臨時起意的作為。因此,用「侵佔」或「搶奪」,可能要比用「搶劫」更貼近這個家庭糾紛的原委。我的回應,似乎稍有幫助。沒想到,最近聽到另一件官司,又讓我產生類似的聯想……
一對年輕夫妻,彼此商量後,合作賣淫。男的當中介和馬夫,女的出賣肉體。這是極其特別的組合,但是並不是絕無僅有的個案。公安逮人之後,面對難題:女的賣淫,相對簡單明確。可是,男的呢?如果以「中介賣淫」處理,一旦罪名成立,刑期可以達5年以上。相對的,如果以「共同賣淫」處理,拘役 15天 /勞役罰鍰。5年和15天,可是不小的差距。關鍵所在,就是「配偶」能不能算是「中介」?
對於這個案例,和前面「親屬間搶劫」的難題一樣,有一個明確的切入點。在研擬刑法的「中介他人賣淫罪」時,「標準情況」大致是憑藉暴力威嚇或其他手段,逼迫女子賣身。中介賣良為娼,使弱女子受到心理和肉體的雙重剝削。因此,重判 5年,殺雞儆猴。然而,夫妻共同賣淫,女的並沒有受到肉體和心理上的剝削。精神和心理上可能有的衝突掙扎,適合小說戲劇細細剖析,但是,那不是法律所要處理的空間。先生的「中介」是事實,但是和刑法制定時所設想的「中介」,顯然大相徑庭。
由這兩個案例中,還可以提煉出兩點重要的啟示:首先,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物襯托而出,在想法學(律)問題時,不妨先試著找一個有意義的參考坐標,對照之下,容易彰顯問題較完整的面貌。其次,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知名法官帥嘉寶的智慧結晶:法律,只是一個點。而真實世界的案例,往往涉及一條線,一個平面,或一個主體。如何由生硬的法律條文聯結到豐富多樣的大千世界,必然先要對社會現象有深入的了解!
「家屬搶劫」和「夫妻賣淫」,是真實世界的兩滴小水珠,如何揮灑,確實是對法學界工具箱里武器配備的考驗!
作品簡介
《法的經濟解釋:法律人的倚天屠龍》,熊秉元,東方出版社, 2017年6月
各種社會現象,都是由人類行為彙集而成,社會科學的功能,就是針對社會現象(而非自然現象),嘗試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這個世界是有意義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變遷,也是社會現象之一。對於法律的基礎,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相形之下,社會科學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會開始,描述法律的出現、性質以及道德的功能。
正義的理念,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由社會科學的角度,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樣的道理,要學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方向和技巧。本書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如何優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產財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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