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當心假離婚「弄假成真」難收場

當心假離婚「弄假成真」難收場

( 2016-12-04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析案
  □ 本報記者 馬超  本報通訊員 任國勇  最近正在熱映的國產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李雪蓮和前夫秦玉河為了某種目的規避政策而假離婚,最後引發尷尬,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了幾起現實生活中典型的假離婚案,並邀請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了當下假離婚存在的主要形式,希望以此提醒廣大民眾,假離婚也易「弄假成真」,存在極大風險。為多分房離婚後再與小姨子結婚  南京市浦口區某地拆遷,男子張某和女子李某夫妻倆所住的房屋面臨拆遷,按當時的拆遷政策,張某和李某的小家庭可以獲得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後來,張某和李某為了多拿房,遂商量著假離婚,並且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  簽署拆遷協議前,張某為增加戶口,便和小姨子商量「假結婚」,隨後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離婚心意是假,結婚心意也是假,但他們履行的手續都是真的。最終,他們3人總計獲得了3套中等面積大小的房屋,「原配」李某單獨拿走一套房屋。  然而,分到房後,當張某向「原配」李某提出復婚時卻被拒絕了。李某稱:「當初和你結婚是屈就。」張某聽後雖然傷心,但也沒有辦法。然而,令張某意想不到的是,他向小姨子提出:「既然當初我們是假結婚,現在就把離婚手續辦了吧。」小姨子竟然不同意離婚,除非分給她一套房子。由於張某和小姨子在法律上已是真夫妻關係,後來張某隻好分了一套房子給小姨子才把婚離了。假離婚買二套房真離婚時析產難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也曾受理過一起夫妻財產糾紛案。當事人劉先生原先看中了某開發商的一處樓盤,不料限購令一出,原先已擁有一套房產的他要想再買一套就不行了。  於是,劉先生和妻子孫女士約定先去離婚,現有的房產歸到妻子名下,之後二人復婚,由名下無房的劉先生貸款購買第二套房獲取更大的優惠。  復婚一年多,劉先生與妻子開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見婚姻走到盡頭,決定真離婚。可是在房產分割問題上,劉先生和妻子出現了分歧。  「原來那套房在我們復婚前就登記在我名下的,是我個人財產,不能分。第二套是我們婚後買的,離了也有我一半。」妻子的說法讓劉先生不能接受,於是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請求分割財產。  法官查明,涉案的兩套房確實由劉先生及其父母承擔購房款,而孫女士提出的財產分割要求只是在和劉先生慪氣。經調解,雙方離婚,在房屋析產方面,劉先生獲得兩套房,並補償孫女士20萬餘元。因動遷假離婚生糾紛趕「前夫」  市民張先生與妻子李女士結婚近30年,兒子也已結婚,但婚後一直沒有置辦新房。2014年,夫妻倆聽說他們居住的房屋可能動遷,商量後決定假離婚分別立戶以多分房屋,分得房子後把其中一套房產留給兒子,兩人再復婚。2014年12月5日,兩人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2015年2月,張先生相中一套二手房,為規避動遷協議限制,他將購房款打到李女士銀行卡里,由李女士出面購房並登記在其名下,兩人也搬到這套房子裡面居住,原先的房屋留給兒子繼續住。  可後來張先生與李女士對於買房款、動遷款分配產生分歧,矛盾升級。2015年12月,李女士撥打110,要求警方把「前夫」驅趕出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妻子」李女士告到了法院。  張先生拿出銀行轉賬明細等證據,要求李女士過戶這套二手房或者歸還購房款85萬元。經過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調解,張先生和李女士決定雙方都住在該房屋,但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法律層面並不存在假離婚  近年來,為了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者為了享受稅收、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夫妻之間假離婚、真購房的現象並不鮮見。由於夫妻雙方對於假離婚的法律後果認識不足,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約定不清,一旦發生雙方未曾預想到的突發情況,產生形形色色的糾紛就在所難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法官汪會中表示,法律上並不存在假離婚,一旦辦了手續就是離婚。即便簽了復婚協議,任何一方反悔,該協議都不能制約另一方。  據汪會中介紹,現實生活中假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假離婚是夫妻雙方雖然本意上是假離,但履行的離婚手續是真的,他們的婚姻關係宣告解除,在法律上已經生效。所謂的假離婚,其目的在於通過改變婚姻狀況或個人財產狀況,規避法律、政策限制,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夫妻一旦離婚,其共有財產就會面臨分割,為了達到名下無財產的目的,當事人往往會將房產、車輛、存款通過協議的方式處分至另一方名下。即使復婚也同樣存在很多財產風險,比如前一段婚姻法律關係解除時歸屬於一方的財產,復婚時已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而不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離婚後復婚前購置的財產很有可能變成一方個人財產等。現實中有的夫妻辦離婚手續時,在財產的約定、孩子的撫養等問題上草率約定,一旦事後出現變故,反悔時就出現很大麻煩。因此,這一類的假離婚存在極大風險。  另一種假離婚,是夫妻雙方使用偽造的離婚證騙取相關部門獲得某種利益。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經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的夫妻關係仍有效,他們為規避政策進行假離婚時並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而是偽造了離婚證。這類假離婚是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推薦閱讀:

許霆案將成為法制建設的試金石
為什麼我國要實行人民調解制度?
法制黑豆

TAG:離婚 | 法制 | 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