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服務

  本報北京5月9日電 (記者王觀)記者獲悉: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近日發布了關於徵求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並隨函發布《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徵求意見稿明確,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徵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負責互聯網黃金業務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產品推介說明的製作。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根據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要向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要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該辦法所指的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買賣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和衍生品。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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