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對比(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綜合保稅區等)〓-《政策法規》-5611...

出口加工區又稱加工出口區。狹義指某一國家或地區為利用外資,發展出口導向工業,擴大對外貿易,以實現開拓國際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的目標,專為製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而開闢的特殊區域,其產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廣義還包括自由貿易區、工業自由區、投資促成區和對外開放區等。有單類產品出口加工區和多類產品出口加工區之分。後者除加工輕紡工業品外,還加工生產電子、鋼鐵、機械、化工等產品。出口加工區由自由貿易區發展而來。

出口加工區的政策

  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二、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三、 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四、 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

  以照章徵稅。

  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製成品徵稅。如屬許可證件管

  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二、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免徵出口關稅。因特殊情 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准後,按內銷時的狀態確定歸類並徵稅。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免領進口許可

  證件。如屬《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所列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向環保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件。對無商業

  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

  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件、免稅。

  三、區內企業在確有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經加工區主管海關關長批准,由接受委託

  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保證金或保函後辦理出區手續。

  委託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區主管海關參照合同期限核定。貨物加工完畢後應按期運回區內。區內企業憑出區時

  填寫的委託區外加工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向加工區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加工區主管海關在辦理驗放核銷手續

  後,應及時退還保證金或保函。

  四、區內企業銷往區外的機器、設備、模具等,按照國家現行進口政策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准,可在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測試、檢驗和展示的產品,應比照海關

  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六、 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須運往區外進行維修、測試或檢驗時,區內企業或管理機構應填

  寫《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區外維修查驗聯繫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海關核准、登記、查驗後,方可將

  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

  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時,應留存模具所生產產品的樣品,以備海關對運回區內的模具進行核查。

  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於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

  六、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因特殊情

  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於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說明情況,並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七、運往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區內時,要以海關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

  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

  八、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

  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

  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免)

  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二)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

  報關單。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

  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並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後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四)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

  商務部批准,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物品,應運入加工區內海關指定倉庫或地點,區外企業填寫出口報關單,並持境內購

  貨發票、裝箱單,向加工區的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十、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須經區內企業進行實質性加工後,方可運出境外。

  對加工區內貨物的監管

  一、 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須向其主管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據備案清單及有關單證,對區內企業進、

  出加工區的貨物進行查驗、放行和核銷。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應在區內辦理。

  二、 加工區內的貨物可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須事先將轉讓、轉移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備案。

  三、區內加工企業,不得將未經實質性加工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銷往區外。區內從事倉儲服務的企業,不得將倉儲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給區外企業。

  四、區內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業賬冊和有關單據,向其主管海關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五、 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在加工、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損毀的,區內加工企業或倉儲企業應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主管海關,並說明理由。經海關核實確認後,准其在賬冊內減除。

  對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

  一、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貨物轉關至其他加工區時,轉入區主管海關在核對封志完整及單貨相符後,即予放行入廠或入庫。

  三、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主管海關應向收貨企業收取貨物等值的擔保金。貨物運抵轉入區並經海關核對無誤後,主管海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擔保金退還企業。

  出口加工區的優惠政策

  (一)稅收方面

  1、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徵收增值稅。

  2、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3)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4)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3、區內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4、從出口加工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二)加工貿易管理方面

  1、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①,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2、除國家明確禁止進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加工貿易的項目以外,出口加工區企業均可以開展加工貿易。

  3、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確有需要時,經海關批准,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

  4、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

  (三)進出口管理方面

  1、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2、海關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3、海關對進、出出口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一律在區內辦理。

  4、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其他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① 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是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合同保稅料件實行的一種管理手段。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是指企業進口料件時,先在指定銀行帳戶中存放等值於進口料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的保證金,海關根據企業加工產品出口或內銷的情況進行核銷並確定保證金返還及扣除。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保稅區政策

  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海關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施簡便、有效的監管。

  二、保稅區與境外之進出的貨物,由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備案。

  三、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四、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三)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據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範圍內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應當依法納稅。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規定實施監管。

  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物品,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

  物品的清單,經海關查驗後放行。前款貨物或者物品,已經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三、條保稅區的貨物需從非保稅區口岸進出口或者保稅區內的貨物運往另一保稅區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准後,按照海關轉關運輸及有關規定辦理。

  對保稅區內貨物的監管

  一、保稅區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 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二、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或者區內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誌、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三、區內企業在保稅區內舉辦境外商品和非保稅區商品的展示活動,展示的商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對保稅區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

  一、區內加工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

  二、區內加工企業生產屬於被動配額管理的出口產品,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三、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區內加工企業將區內加工的製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非保稅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依法納稅。

  四、區內加工企業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按照進口製成品徵稅。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徵稅;對所含境外運入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製成品徵稅。五、區內加工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託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並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二)委託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三)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託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託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託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並分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並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五、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委託非保稅區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的,由非保稅區企業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特殊優惠政策

  進出境貿易

  1、區內企業可以從事進出境貿易、轉口貿易、過境貿易。

  2、區內與境外間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實行免稅或保稅政策,並實行備案制,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貿易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出口離境的,可辦理出口退稅。

  出口加工

  1、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不實行分類管理、不設銀行保證金台帳。

  2、產品區內銷售或出口,免徵生產環節增值稅。

  3、加工出口產品入區的料、件免徵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4、境外入區的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時間限制。

  5、經批准,區內企業可在區外進行部分工序性加工。

  6、利用國內原料、零部件加工產品離境後,國內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稅。

  保稅倉儲、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務貿易

  1、在區內儲存貨物的品種和倉儲時間不受限制。

  2、允許區內倉儲的貨物進行商業性簡單加工。

  3、允許區內企業從事面向國內市場的大宗進口物資分撥業務。

  4、鼓勵企業在區內建立保稅商品展示交易市場。

  外匯政策

  1、區內企業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並可在境外開戶。

  2、保稅區內企業允許保留現匯,周轉使用。

  3、區內企業不需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4、區內與境內區外的所有經濟交易,區內區外機構均不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5、貿易項下外匯可根據項目運作需要自由匯往境外。

  6、企業年度稅後利潤外方所得部分經核准可自由匯往境外,其中人民幣可換成外匯匯往境外。

  7、區內企業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可以在註冊地開立,也可以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開立。

  8、區內企業之間以及保稅區之間的交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財稅政策

  1、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企業享受「免一減二」的優惠,生產性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

  2、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它將保稅區的保稅倉儲功能和臨近港口的裝卸、運輸功能整合起來,實現保稅區與港口的一體化運作,重點發展倉儲和物流業,並賦予其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中心和國際轉口貿易四大功能。建立保稅物流園區,實現區港聯動對促進國際港航產業和現代物流產業的聯動發展,提高物流企業國際競爭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保稅物流園區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四)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

  (五)國際中轉;

  (六)檢測、維修;

  (七)商品展示;

  (八)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海關對下列從境外進入園區的貨物予以辦理保稅手續:

  (一)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

  (二)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三)轉口貿易貨物;

  (四)外商暫存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配件;

  (六)進口寄售貨物;

  (七)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

  (九)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十)經海關批准的其他進境貨物。

  保稅物流園區政策

  保稅物流園區既可享受保稅區的政策,又可享受出口加工區的政策,這些政策匯總起來包括以下兩大方面—海關監管與稅收:

  海關監管方面:

  從區外運入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從境外進入物流園區的貨物享受保稅待遇。

  物流園區內可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誌,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但不能進行商業零售和加工製造。

  稅收管理方面:

  比照出口加工區政策,區外企業運入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可以辦理出口增值稅退稅。

  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企業辦理報關,並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徵稅或免稅手續。

  由於可以享受上述政策,使得保稅物流園區能夠具備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和國際轉口貿易四大功能。

  國際中轉功能----即可以將進口和國內的貨物運入保稅物流園區進行拼裝組合和簡單加工,然後再轉運到其他國家。

  國際配送功能----即可以將國內貨物運入保稅區進行拼裝組合和簡單加工後,然後再根據市場的需求配送至國內或者國外。

  國際採購功能----即可以將進口和國內貨物運入保稅物流園區進行拼裝組合和簡單加工,然後再根據市場的需求配送至國內或者國外。

  國際轉口功能----即進口貨物運入園區存儲後不經加工,即轉手出口至其他國家。

  保稅物流園區的功能:

  保稅物流園區可以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進出口貿易及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維修、商品展示、和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保稅物流園區內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製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

  保稅物流園區實行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疊加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統一按照實際狀態徵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保稅物流園區是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轉型過程中的升級版,最大的區別是保稅區貨物須在貨物實際離開大陸關境後企業才能取得退稅;而保稅物流園區貨物進區後企業即能獲得退稅,這一點與出口加工區基本相同。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保稅港區的功能具體包括倉儲物流,對外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等9項功能。

  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相關的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

  主要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保稅港區疊加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稅收和外匯政策,在區位、功能和政策上優勢更明顯。

  我國保稅港區與國際自由港的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設區目的:國外經濟自由區設立的目的,是在不影響對國內市場保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獲取國際自由貿易給國家經濟帶來的好處。而我國仍側重於使保稅區成為開放型經濟新的增長點,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②區域性質:國外經濟自由區是屬於海關管轄區之外的特殊區域,是真正實現了「境內關外」。而我國保稅港區雖然就進出口稅收而言處於關外,但在海關管理等許多方面仍未真正實現「境內關外」,而只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③自由度:漢堡港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貫穿於從貨物卸船到運輸再到轉運的整個過程中。而我國對一線貨物仍然實行備案管理,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實際上仍是一線、二線、區內三重管理。

  ④管理體制:自由港的設立國一般都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對自由港實行宏觀經濟管理與協調,管理較具權威性。而我國保稅區的管理更多地體現為地方政府的管理。

  ⑤信任度:國際自由港區海關對區內企業充分信任或者以充分信任為前提,一般實行單證管理。而我國海關對園區貨物實行單證與貨物監管同步,仍然追求事前管住。

  綜合保稅區是目前中國內地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的特殊功能區之一,實行封閉管理,享受與保稅港區同樣的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

  綜合保稅區政策:

  1、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在保稅區投資建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內資經營的企業,從事國際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及其它與保稅區發展相關的業務。

  2、鼓勵大中型企業跨行業從事多種經營,成為集加工、貿易和商業服務等為一體的綜合型企業。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從收到企業申報完整材料7日內完成審批及工商登記註冊。

  4、保稅區企業從境外購買自用的建築材料、機械設備及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免領許可證。

  5、對在區內從事房地產和配套服務及功能設施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經財政補貼後,其實際稅賦,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減二」的優惠。

  6、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徵地方所得稅。

  7、保稅區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可以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8、外商投資企業在保稅區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9、保稅區內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如因特殊需要,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依照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

  10、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的利潤和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納稅後可匯往境外。

  11、企業依照《天津港保稅區土地管理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2、保稅區企業中方人員的短期因公出國和邀請國外客商來華從事商務活動,均可由管委會予以審批。

  13、中外資企業均可在保稅區銀行開立外匯現匯帳戶。經批准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企業經營所得外匯實行意願結匯。區內企業無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14、為了更好地為中西部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保稅區對中西部地區投資的企業將在財政補貼、土地使用、人員落戶以及基礎設施服務、經營服務等方面給予特殊的優惠。

  保稅倉庫是指專站存放經海關核准的保稅貨物的倉庫。這種倉庫僅限於存放供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料件,暫時存放之後復運出口的貨物和經過海關批准緩辦納稅手續進境的貨物。

  我國的保稅倉庫主要有3種類型:

  一、 轉口貿易保稅倉庫。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出口貨物可以免徵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收;如果需要改變包裝、加刷嘜嗎,必須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二、 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項下存入保稅倉庫的免稅進口的備用物料,經過海關核准之後提取加工復出口的,海關將根據實際出口數量徵收或者免徵原進口物料的關稅。

  三、 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為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提供售後服務進口的維修零備件,可以免辦納稅進口手續存入保稅他庫。

  在保稅倉庫內儲存保稅貨物一般以1年為限。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海關核准,可以適當延長。

  申請經營保稅倉庫,應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向當地海關提出申請。經過海關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才准予經營保稅業務。

  海關允許存放保稅倉庫的貨物有三類:

  一是供加工貿易(進、來料加工)加工成品復出口的進口料件;

  二是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開展外國商品寄售業務、外國產品維修業務、外匯免稅商品業務及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的進口貨物;

  三是轉口貿易貨物以及外商寄存貨物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襯和零配件等。保稅倉庫分公用型和自用型兩類。

  公用型保稅倉庫是根據公眾需要設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貨物。自用型保稅倉庫是指只有倉庫經營人才能存放貨物的保稅倉庫,但所存放貨物並非必須屬倉庫經營人所有。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及外貿方式多樣化,世界各國進出口貨運量增長很快,如進口原料、配件進行加工,裝配後復出口、補償貿易、轉口貿易、期貨貿易等靈活貿易方式的貨物,進口時要徵收關稅,復出口時再申請退稅,手續過於繁瑣,也不利於發展對外貿易。如何既方便進出口,有利於把外貿搞活,又使未稅貨物仍在海關有效的監督管理之下,實行保稅倉庫制度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把銀匙。這種受海關監督管理,專門存放按海關法令規走和經海關核准緩納關稅的進出口貨物的場所,通稱保稅倉庫。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國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出境的貨物,這類貨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經海關批准核銷;如果轉為內銷,進入國內市場,則必須事先提供進口許可證和有關證件,正式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並繳納關稅,貨物才能出庫。

  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政策對比

  一、在功能上,出口加工區的功能是單一的,主要從事加工生產;保稅區的功能相對豐富,主要包括四個:加工、貿

  易、倉儲和展示。

  二、在國內稅收政策上,國家對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和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保稅區內國家對應稅勞務沒有免稅優惠。

  三、在退稅政策方面,國內原材料、物料等進入加工區視同出口,稅務部門給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而進入保稅區的國內貨物,必須等貨物實際離境後,才能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四、在成品內銷政策方面,加工區內企業銷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按製成品徵稅。保稅區內企業銷往境內區外的貨物,只有當內銷成品完全由進口料件組成時,才按成品徵稅。

  五、在管理方式上,出口加工區採取全封閉、卡口式管理,海關在圍網及卡口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並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保稅區由海關實行圍網管理,並實行8小時工作制度。

  六、在審批手續方面,出口加工區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合同備案只需管委會審批。審批手續簡化為一個環節、一道手續;保稅區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合同備案只需管委會審批。

  七、在監管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區取消手冊,實行電子底帳管理。企業通過EDI申報電子數據,經海關審核後,自動存入電子底帳;保稅區實行《登記手冊》管理。涉及合同列印、加貼防偽標籤、核發《登記手冊》等多道環節。

  八、在通關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區對貨物進出口採取「一次申報,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新通關模式;保稅區則對貨物進出口採取異地報關或轉關運輸的方式,手續繁雜。

  九、在監管手段方面,出口加工區充分利用現代高科技技術,企業-主管海關-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保稅區則基本以人工監管為主。計算機在管理中的應用程度較低。海關均需進行中期下廠核查,部分保稅區海關實行與企業聯網。

  十、在深加工結轉方面,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保稅區企業與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之間可開展深加工結轉。

  十一、在合同變更方面,出口加工區合同變更手續較簡化,直接可以辦理;保稅區合同變更手續較繁瑣,須按合同備案程序到各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十二、在核銷管理管理方面,出口加工區實行計算機滾動核銷,每半年核銷一次;保稅區則逐合同手工核銷,手續煩、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銷須60天。

  出口加工區相對於保稅區的優勢在於第二、三、七、八、九、十一、十二條。

  出口加工區政策優勢

  出口加工區實行「境內關外」政策,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

  四不:一是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二是海關不實行《登記手冊》管理;三是國家對加工區內加工產品不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四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四免:一是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二是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進境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三是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進境的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四是區內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徵出口關稅。

  二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可辦理出口退稅。區內企業使用水、電、氣實行退稅。

  一保: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包裝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所得稅: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算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建立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匯管理:國內貨物銷往境外不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向境外支付不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配額許可證:貨物可以在加工區和其他國家之間自由進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需配額和許可證。

  保稅區與加工區功能差:

  保稅區可以註冊貿易公司,與國內企業進行美元。設立保稅區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經國務院批准。保稅區的主要功能在於發揮港口優勢,引進資金和先進的技術,發展轉口貿易,拓展國際貿易,開展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運、運輸的業務,具有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保稅倉儲三大功能。與保稅區相比,出口加工區的功能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上,但亦可為區內企業提供較多的便利和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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