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之路並非一帆風順

民法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是一個國家真正走向法治的標誌。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黨中央提出編纂民法典,意義重大。如果我們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對老百姓來講,它是百姓權利的宣言書或權利的保障書,所以民法也被稱為「人法」。「公權力範圍內的事情,靠憲法來調整;民事法律領域裡面的事務,公權力被排除在外,否則就不是法治狀態。」民法是真正的法治社會的基礎。「有了民法典,我們就可以把法治建設的短板補上去。」

①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之路並非一帆風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都因條件尚未具備,而未獲成功。

1954年,伴隨著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的誕生,全社會掀起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高潮,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但這之後,立法活動卻因為「反右」運動而不得不被中止。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1964年7月,民法草案「試擬稿」出爐,但遇到了「文革」,立法工作再度被擱置。當時正處於計劃經濟時期,對於民法這樣一部市場經濟的法律來講,其實並不具備制定的條件。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之後,起草民法典的工作第三次被提上立法日程。在1980年8月草擬出了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在廣泛徵求意見之後,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民法草案的第四稿。但是,由於當時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才剛剛起步,隨著立法工作的推進,各方爭論不斷。後來,「經過反覆論證,大家認為一下子拿出一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是沒有條件的,也不是實事求是的,所以當時研究了一個思路,叫作"零售』的辦法,或者叫作"各個擊破』的辦法,就是把民法典中所包含的內容通過一部部單行法律的形式先制定出來。」在這個指導思想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它就是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的前身。此後,在「單兵突破」思路的推動下,立法機關先後出台了擔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民法草案。「這一草案沒有達到法典編纂的要求,只是進行了法律彙編,將已經生效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以及當時正在制定的"物權法草案』"侵權法草案』等照搬到民法典草案之中。」由於各方觀點分歧較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待條件成熟後,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如今,14年過去了,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發展,中國已經形成一個蓬勃、生動的民法社會,特別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治建設深入人心,整體推進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意義重大。民法典編纂的法律基礎也基本具備,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立法體系已經形成,編纂民法典正當其時。

②至於民法典的起草方式,李適時強調,是以「編纂」的方式,而非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具體而言,就是「不僅要去除重複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③民法總則草案先後3次向社會徵求意見、4次在不同省市召開座談會,共收到來自各方面的意見7萬多條。剛剛閉幕的兩會上,經過廣大代表委員的認真審議討論,吸收各方面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民法總則草案做了126處修改。正是因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才能使法律凝聚最大共識、得到廣泛認同。堅持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斷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就能進一步匯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不斷把民法典編纂工作推向前進。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務。這是體現黨執政為民根本宗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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