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彩色筆記(分則編)

罪刑各論概說一、罪狀:簡單罪狀僅寫出犯罪名稱,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特徵。例如,刑法第232條中的「故意殺人的」,第233條的「過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簡單罪狀。之所以採取簡單罪狀的方式,往往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徵為眾人所知、勿需具體描述。簡單罪狀的特點是,簡單概括,避免繁瑣。敘明罪狀的特點,是在罪刑規範中對具體犯罪的構成特徵作了詳細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對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都作了較為詳細的描述,屬於敘明罪狀。之所以採取敘明罪狀的方式,常常是因為這些犯罪的構成特徵具有特殊性,不為一般人所知,也難以從總則的規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詳細規定。敘明罪狀的特點是,要件明確,避免歧義。引證罪狀表現為引用刑法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如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與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狀,來說明和確定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之所以採取引證罪狀的方式,是因為某些犯罪的特徵在刑法條文中已有規定,勿需重複描述。引證罪狀的特點是,條文簡練,避免重複。空白罪狀沒有具體說明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但指明了必須參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空白罪狀的法條也稱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從它沒有具體說明犯罪的構成特徵來說,是空白罪狀;從它指明了必須參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參見罪狀。不過,我國的刑法分則中,沒有典型的空白罪狀,因為被稱為空白罪狀的條文,在指明了參照法規的同時,也描述了部分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45條第2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的罪狀便屬於空白罪狀。之所以採用空白罪狀的方式,是因為這些犯罪首先以觸犯其他法規為前提,行為的具體特徵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刑法條文又難以作簡短表述。空白罪狀的特點是,參照其他法規,避免複雜表述。(空白罪狀屬於開放型罪狀,容易導致罪行的不確定性,進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二、罪名:1、類罪名與具體罪名類罪名是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或同類法益)為標準進行概括的,共有十個類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等。類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該類性質的所有具體罪名。因此,理解類罪名有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性質。在刑法分則中,類罪名是章的標題,沒有具體的罪狀與法定刑,刑法對其犯罪構成也沒有明確規定。但刑法理論仍然能夠根據其性質,抽象出其犯罪構成要件,形成類罪的犯罪構成。所以,理解類罪名,也有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由於現實中的犯罪都是具體的,故類罪名不能成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據,不能根據類罪名定罪。具體罪名是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每個具體罪名都有其定義、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第258條規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體罪名,它們都有其構成要件與法定刑。這種規定具體罪名與法定刑的分則規範,是典型的罪刑規範。具體罪名是定罪時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據具體罪名定罪。事實上,還可能存在一種介於類罪名與具體罪名之間的罪名(可謂小類罪名),如刑法分則第三章與第六章的類罪名之下,分別存在若干小類罪名。刑法理論也可以將類罪名之下的具體罪名進行分類,形成小類罪名,如將刑法分則第四章的具體犯罪分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與侵犯公民其他權利罪,如此等等。2.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它們所表示的是具體犯罪行為,不可能對它們進行分解。行為觸犯一個單一罪名的,沒有疑問地構成一罪。我國刑法分則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單一罪名。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它是一個罪名,但它包括了拐賣婦女的行為與拐賣兒童的行為,於是可以分解為二個罪名。當行為人只拐賣婦女時,定拐賣婦女罪;當行為人拐賣兒童時,定拐賣兒童罪;當行為人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時,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選擇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行為,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包括了三種行為,可以分解成多個罪名。第二是對象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對象,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上述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三是行為與對象同時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種行為與多種對象,因而形成選擇罪名。如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包括五種行為和三種對象,可以分解成諸多罪名。選擇罪名的特點是可以包括許多具體犯罪,又避免具體罪名繁雜。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詐騙罪,包括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四種行為。不管行為人是實施其中一種還是數種行為,都定信用卡詐騙罪。例如,行為人只是惡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詐騙罪,而不是定惡意透支罪;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時,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不實行數罪併罰。由此可見,概括罪名是介於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之間的一種罪名。從罪名本身沒有選擇餘地的角度來看,它具有單一罪名的特點;但從其包含了多種行為,只實施其中之一就構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選擇罪名的特點。(選擇性罪名適用:無需數罪併罰。但要注意並列罪名和選擇罪名的區別)三、法定刑:1.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不規定刑種與刑度,只籠統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如對具體犯罪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至於如何具體處刑,完全由審判機關決定。這種法定刑沒有統一的量刑幅度,實際上沒有提供處刑標準,不利於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不利於法制的統一。設立、承認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與法治相抵觸。在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不得承認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易言之,當刑法只是規定對某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事實上沒有規定法定刑,也沒有可以援引的法定刑時,對該行為不得以犯罪論處。所以,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這種法定刑。2.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只規定單一的刑種與固定的刑度。這種法定刑缺乏靈活性,司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難以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不利於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新刑法規定了少量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12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應當認為,該條後段規定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針對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而言,並不是針對該種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於對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對劫持航空器並發生上述結果的犯罪,應當而且只能判處死刑(另參見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2項、第239條)。在這個意義上說,它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分則條文中帶有絕對性刑種的罪名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為相對確定主義,但同時也存在絕對確定的情形,且為死刑立法,這種情形總體上是非常少見的,在數罪併罰中並罰規則的運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航空器嚴重破壞的(121條);2、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條);3、拐買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240條);4、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的首要分子或積极參加者、情節特別嚴重的(317條 第2款);5、貪污罪、受賄罪,個人貪污、受賄數額達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385條)。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規定一定的刑種與刑度,並明確規定最高刑與最低刑。其特點是立法上有確定的刑種與刑度,司法上有具體裁量的餘地。這種法定刑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法制的協調統一;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有利於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適應具體犯罪的不同情況,有利於實踐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適應犯罪的危害程度的變化,有利於刑法的相對穩定。由於我國刑法分則通常規定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對這種法定刑再作具體分類。(1)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範只規定刑罰的最高限度,刑罰的最低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433條第1款前段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款只規定了有期徒刑這一刑種,最高刑期為3年。依據刑法總則第45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因此,人民法院應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幅度內裁量刑罰。依照刑法第99條的規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數。(2)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範只規定刑罰的最低限度,刑罰的最高限度根據總則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也只規定了有期徒刑這一刑種,最低刑期為5年。依據刑法總則第45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所以,人民法院應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內裁定刑期。.(3)規定最高限度與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範同時規定了刑罰的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毋需再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人民法院應在此幅度內決定刑期。以上三種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主要是針對有期徒刑而言,因為死刑與無期徒刑沒有刑度問題,拘役、管制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幅度較小,毋需在分則條文中詳細規定,直接根據刑法總則規定的期限進行裁量即可。(4)規定兩種以上主刑或者規定兩種以上主刑並規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於規定了兩種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不僅有刑期的選擇許可權,而且有刑種的選擇許可權。在其規定的兩種以上的主刑中,對有期徒刑又可分為前述三種情況。例如,刑法第304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對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規定了最高限度。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酌情選擇其中一種主刑;選定一種主刑後,又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刑期。再如,刑法第275條前段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和一種附加刑,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在這三種刑罰中選擇其一。由於這種法定刑有可供選擇的幾種刑罰,故法理上稱之為選擇法定刑。應當注意的是,許多分則規範雖然規定的刑種相同,但排列順序有異,如有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的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承認二者的差別:前者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首先考慮10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依次考慮無期徒刑與死刑;後者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首先考慮死刑,再依次考慮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裡的「考慮」還應以案情為依據。4.浮動法定刑浮動法定刑,也稱浮動刑、機動刑,是指法定刑的具體期限或具體數量並非確定,而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升降不居,處於一種相對不確定的游移狀態。如刑法第227條規定,對犯倒賣車票、船票罪的,並處或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浮動法定刑具有以下特點:(1)只見之於罰金刑,這顯然是因為罰金刑的數額可以根據刑法規定的某種事實標準予以確定的緣故。(2)只適用於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對其他犯罪難以甚至不可能規定浮動法定刑。(3)刑罰(罰金)的具體幅度(數量)要根據案件的一定事實確定。這是浮動法定刑與相對確定法定刑的區別。在刑法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時,不管案件發生與否,人們可以事先得知刑罰的具體幅度;而刑法規定浮動法定刑時,只有查清了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才能得知刑罰的具體幅度。所以,浮動法定刑不同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也必須肯定的是,浮動法定刑與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在既限制司法權力、又允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的自由裁量這一實質上,則是相同的。又由於浮動法定刑中的浮動的幅度是相對確定的,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浮動法定刑屬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四、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1、注意規定的概念與特點:注意規定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司法人員忽略的規定。它有兩個基本特徵:其一,注意規定的設置,並不改變相關規定的內容,只是對相關規定內容的重申;即使不設置注意規定,也存在相應的法律適用根據(按相關規定處理)。例如,刑法第285條與第286條分別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此條即屬注意規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人員的注意,對上述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各種犯罪,應當依照有關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不能因為規定了兩種計算機犯罪,便對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等罪也以計算棚巳罪論處;另一方面,即使沒有這一規定,對上述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各種犯罪,也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可見,注意規定並沒有對相關規定做出任何修正與補充。具體而言,刑法第287條的規定,並沒有對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罪的構成要件增設特別內容或者減少某種要件。其二,注意規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內容與相關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因而不會導致將原本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也按相關規定論處。換言之,如果注意規定指出:「對A行為應當依甲犯罪論處」,那麼,只有當A行為完全符合甲罪的構成要件時,才能將A行為認定為甲罪。例如,刑法第163條前兩款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3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顯然,只有當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條所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時,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本身不符合刑法第385條的規定,便不得認定為受賄罪。所以,第163條第3款也是注意規定,它不會導致將原本不符合受賄罪要件的行為也認定為受賄罪。根據上述兩個特徵,刑法第18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8條第4款、第242條第1款、第248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等均屬注意規定。2、法律擬制的概念與特點法律擬制(或法定擬制)則不同,其特點是導致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法學上的擬制是:有意地將明知為不同者,等同視之。……法定擬制的目標通常在於:將針對一構成要件(T1)所作的規定,適用於另一構成要件(T2)。」換言之,在法律擬制的場合,儘管立法者明知T2與T1在事實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出於某種目的仍然對T2賦予與T1相同的法律效果,從而指示法律適用者,將T2視為T1的一個事例,對T2適用T1的法律規定。例如,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即法律擬制。因為該條規定的行為(T2)原本並不符合刑法第263條(相關規定)的構成要件(T1),但第269條對該行為(T2)賦予與搶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沒有第269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就不能以搶劫罪論處,而只能對前一階段的行為分別認定為盜竊、詐騙、搶奪罪,對後一階段的行為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僅視為前罪的量刑情節。再如,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T2)與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T1)在事實上並不完全相同,或者說,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原本並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但立法者將該行為(T2)賦予與搶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沒有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法律擬制,對於單純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奪罪,而不能認定為搶劫罪。由此可見,法律擬制可謂一種特別規定。」其特別之處在於:即使某種行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但在刑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條件下也必須按相關規定論處。3、區分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的意義區分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的基本意義,在於明確該規定是否修正或補充了相關規定或基本規定,是否導致將不同的行為等同視之。換言之,將某種規定視為法律擬制還是注意規定,會導致適用條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認定結論。例如,刑法第247條前段規定了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後段規定:「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認為本規定屬於注意規定,那麼,對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條件是,除了要求該行為致人死亡外,還要求行為入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本書不贊成此觀點)。如果認為本規定屬於法律擬制,那麼,只要是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人故意,都必須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換言之,儘管該行為原本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但法律仍然賦予其故意殺人罪的法律效果。再如,刑法第382條第3款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倘若認為該款屬於法律擬制,則意味著一般主體參與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時,原本並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般主體參與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的,只要沒有這種擬制規定,就不得認定為共犯(本書不贊成此觀點);如果說該款只是注意規定,則意味著一般主體參與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時,根據總則規定原本構成共同犯罪;所以,不管分則條文中有無這一注意規定,對一般主體參與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的,均應認定為共犯。五、如何區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韓友誼說:如果實在無法區分一個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那麼就先假定這個罪是過失犯罪,然後再找分則中其他地方是否規定了與這個罪相對應的故意犯罪,假如其他地方找不到與這個罪的相對應故意犯罪,那麼這個罪就就應當是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犯罪,因為刑法不可能對一個罪只打擊過失犯罪,而卻不打擊故意犯罪。六、刑法分則的基本體系架構分則規定的四百多個犯罪按照所保護的法益來區分,可以從整體上分為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和侵害超個人法益(又名整體法益)的犯罪。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殺人)侵害身體法益的犯罪(傷害)專屬於一身的個人法益 侵害自由法益的犯罪(強姦、非法拘禁等強制型犯罪)(不可讓與) 侵害名譽法益的犯罪(侮辱、誹謗)個人法益非專屬於一身的個人法益 侵犯財產權法益的犯罪(侵犯個別財產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經濟秩序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整體法益 妨害司法的犯罪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的犯罪妨害國家公務公正執行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妨害軍人正常執行職務的犯罪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注意:此類罪,必須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1、間諜罪:(行為犯)①、參加間諜組織;②、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③、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不要求明知敵人是間諜組織,只要明知對象是敵人)注意:行為人既參加間諜組織,又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的,只定間諜罪。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①本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別:境外與境內(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②本罪與間諜罪的區別:是否明知對方為間諜性質的組織。也就是說構成此罪,則必須行為人明知不是為間諜組織刺探國家秘密,否則構成間諜罪。③如果故意將國家秘密泄露給境內人員,則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④法條競合:如果是軍事秘密的,則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3、另外注意幾點:①資敵罪:要求是「戰時」; ―――資敵行為雖為一種幫助行為, 但單獨定罪。②武裝叛亂、暴亂罪:叛亂具有叛變或投奔境外的性質,而暴亂則完全是在境內實施的燒殺搶奪等破壞行為。③叛逃罪:(1)必須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2)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3)必須有叛逃行為: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4)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並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至於叛逃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則應通過考察行為人投奔境外的組織、機構的性質、叛逃的目的與動機、叛逃的方式與手段等進行判斷。(5)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沒有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為本罪主體。(6)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本書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故應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將生命、身體、財產等個人的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的,故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公眾」與「社會性」要求重視量的「多數」。換言之,「多數」是公共安全這一概念的核心。「少數」的場合應當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則意味著隨時有向「多數」發展的現實可能性,會使社會一般成員感到危險、可能使多數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所謂「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行為使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數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威脅時,應認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不受不法侵害與威脅而存續的狀態。只要行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時,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險犯既遂標準:對象物獨立燃燒。自焚行為或者放火燒毀自己財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B、火災: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火。C、與爆炸罪、決水罪想像競合的處理:就看危害結果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如一行為同時構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燒死的還是被炸死的。(2)爆炸罪、決水罪的既遂:產生爆炸、決水的危險(3)投放危險物質罪:A、危險物質的種類: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B、投放行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傳播的,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四種行為的「兜底」條款B、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區別。C、例:偷路上的井蓋、開汽車衝撞人群;2、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類罪與侵犯財產的犯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理。(1)破壞交通工具罪:注意:這裡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運輸領域行使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一般來說,交通工具處於下列狀態時,便成為本罪對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使用的狀態,(2)破壞電力設備罪認定本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A、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即使行為人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電線,也不致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B、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C、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的線路,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D、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3、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A、數罪併罰;B、區分恐怖組織:恐怖組織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會組織只反法律不反政府(2)劫持航空器罪: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當地面人員或機組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後24小時為止,該航空器被認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的期間包括航空器在飛行中的整個時間。B、航空器包括國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C、劫持:通過暴力控制航空器,並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運轉的性能。D、劫持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飛行中的概念: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止,屬於正在飛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機上人員與財產的責任以前,視為仍在飛行中。(4)劫持船隻、汽車罪刑法沒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從實質上看,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4、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區別沒有持槍資格持槍的為非法持有,原來有持槍資格的,但喪失資格又拒不交出的為私藏為了出賣購買或者運輸郵寄大規模槍支的,是儲存槍支罪(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因主體不同、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公務用槍只要出租出借就構罪,非公務用槍要造成嚴重後果5、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飛行員)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1)交通肇事罪 過失犯罪之王(133條):A、本罪存在的時空範圍;公路、水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可以承載公共安全,可以通過汽車等大型運輸工具,且非私人場所)B、事故責任認定(體現為違規程度)與嚴重後果的相互關係對本罪構成的影響;必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C、本罪主體:一般為司機;乘客、行人影響司機開車的;單位領導、車輛所有者強令司機違章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人;D、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問題;逃逸致死可以構成共犯E、關於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問題。注意:司機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法)交通肇事罪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韓友誼語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1日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這裡不包括逃逸過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況,也不包括由於逃逸過程中把被害人掛在車上被拖拽而死)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實上被害人溺死於河流中的,應將後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實行數罪併罰。)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違章與後果的關係):責任體系(違章及程度)構成犯罪的後果條件特殊情形下構成犯罪的條件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30萬以上並無力賠償的重傷一人以上並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後、吸毒後駕車;②無駕駛資格;③明知車況不良;④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⑤嚴重超載;⑥逃逸的同等責任死亡三人以上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責任罪名 行為 主觀方面 存否共犯交 事 撞 人 過 失 否通 罪肇逃逸(不作為) 故 意 存在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帶離後隱藏 故 意 存在或遺棄2、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事故罪:①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是:前者是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此罪侵犯的客體是生產領域的公共安全),後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違反生活規則造成嚴重後果;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前者是業務過失,後者是普通過失。②本罪與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區別,但對廠(礦)區內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有時難以認定。對此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因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發生重大事故的,應認定生產、作業事故罪。③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本罪為作為犯(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後者為不作為犯(安全設施不合格的犯罪。)。④了解其他幾個相關罪名: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係。(例:以鹽酸通馬桶的下水道,結果產生有毒氣體導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核心一方面注重各罪構成標準(一個數額犯、一個行為犯、三 個危險犯,其它都是實害犯),另一方面是對第149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掌握,其有兩層含義:一是生產、銷售,從第14l條至第148條所列特定偽劣商品,同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即同時構成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第141條至第148條各該條的犯罪時,遵循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定罪中作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的銷售金額理當包括因簽訂合同而即將獲得的銷售額(或銷售合同上規定的貨款)。注意: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2)生產銷售假藥罪:此罪是危險犯。,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也不一定取決於是否已經銷售假藥。只要生產假藥後處於隨時可能銷售的狀態,就應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中假藥指冒充的葯和沒有取得批號的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指足以造成輕傷害以上損害結果,例如假的急救藥或有毒的假藥,例:生產的假藥如果不會危害人體健康,如果銷售數額達到5萬,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3)生效銷售劣葯罪:此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劣葯是指過期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此罪是危險犯。(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注意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例:投毒方法偷別人的羊拿到市場去賣,構成盜竊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於牽連犯,從一重。)(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險犯。2、走私犯罪(這裡所說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對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時構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條第2款規定的走私文物罪與走私貴重金屬罪中,該走私行為與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為有所不同,其僅限於非法出口(境)的行為,而不包括入口(進口)的行為,即走私文物與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是一種單向而非雙向的行為。走私廢物罪只打擊進境不打擊出境。(注意:此處不是進口和出口)(2)注意:走私淫穢物品罪是目的犯。走私武器指的是現代軍火。走私原子彈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幣指的是可以在國內流通兌換的貨幣;(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與禁止流通的物品。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4)變相走私:未經海關允許且未補繳稅款,在境內出售保稅、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5)間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第一手購買者(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預備行為(6)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7)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嚴重的無期、死刑,並沒收財產)(8)走私又暴力抗拒緝私的按走私罪與妨礙公務罪數罪併罰(同一行為觸犯幾個走私罪的,按想像競合從一重)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1)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虛報註冊資本,既可以表現為沒有達到登記註冊的資本數額,卻採取欺詐手段證明達到了法定數額;也可以表現為雖然達到了法定數額卻虛報具有更高數額的資本。區別點在於註冊公司時是否有欺騙工商管理機關的行為。(2)商業受賄罪;主體(增加村委會主任)和行為模式(索賄、被動收受)。與受賄罪相區別,。(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違反同業禁止義務,但刑法僅保護國有公司的利益。(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背信行為,但只打擊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5)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棄義,違背同業禁止義務。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貨幣犯罪:貨幣的含義:國內能夠流通兌換偽造:是指用不是貨幣的原料製造;變造:是指在真貨幣上進行加工;偽造、變造分不清的情況下是偽造。使用假幣罪(此罪是詐騙罪的特別法,因此行為人通過使用假幣詐騙的不定詐騙罪),使用的是假幣,因此不能是變造幣,「使用」指要進入流通領域(流通或兌換)――如用假幣去賭博、行賄、繳納罰款、購買物品等,都屬於使用假幣。偽造、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行為之間的關係:偽造行為吸收出售、運輸和持有使用行為;購買行為吸收持有使用行為。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偽造貨幣又購買假幣的數罪併罰;購買假幣又出售、運輸、持有、使用的構成一罪,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因為此罪是選擇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筆假幣,否則需要並罰。運輸要求與偽造、購買、出售有關的行為)購買假幣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購買假幣罪且從重處罰出售假幣又使用假幣的,必須數罪併罰。因為沒有牽連吸收關係使用假幣又出售假幣,但對假幣來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數罪併罰。因為使用假幣納入流通領域或者兌換領域具有詐騙性質,而出售假幣雙方均明知交易的是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都只限於偽造的貨幣,不能是變造貨幣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張明楷個人觀點:畫家畫貨幣欣賞,偽造不存在面額的貨幣,都構成偽造貨幣罪,因為偽造貨幣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2)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體外循環)本罪構成,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是否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賬戶。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賬戶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客戶是否知道其存款沒有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賬戶,即是否與客戶溝通。金融機構只要以牟利為目的,將沒有記入單位法定賬戶的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無論是否與客戶相溝通,都構成本罪。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只有與存款客戶相溝通,沒有將存款資金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賬戶,才構成本罪。因為,客戶不知道其存款沒有記入金融機構法定賬戶,那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代表著金融機構,無論被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資金能否收回,金融機構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被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資金實際上是金融機構的資金,這種行為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論處。(3)違法發放貸款行為的定性——因發放的對象不同而構成犯罪的條件有所不同違法向關係人發放造成較大損失;違法向其他人發放造成重大損失(4)逃匯罪的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不再限定為國有)非法買賣外匯定為非法經營罪(買是為了賣的目的);騙購外匯的構成騙購外匯罪(5)洗錢罪―――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修正後的第191條——特定的四種犯罪行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6)其他:(了解)A、高利轉貸罪:目的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B、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特定對象,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張明楷認為吸收不僅包括非法吸收也包括合法銀行到期不給儲戶錢的行為。C、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注意:包括偽造信用卡的D、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E、違法發放貸款罪:無論向何種對象發放貸款構成要件都一致,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本罪。但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從重處罰。5、金融詐騙罪本類罪與詐騙罪的關係: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特殊詐騙罪的成立以構成普通詐騙罪為前提,當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的數額沒有達到各具體詐騙罪的要求,而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時,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1)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資;但集資詐騙是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是想低息攬儲,高息放貸(2)貸款詐騙罪:單位不能構成,只能由個人構成;注意:此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一至四均是貸款時有虛假的行為)(3)金融票據詐騙罪:包含匯票、本票、支票的偽造、變造、冒用(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4)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注意此罪只包含偽造、變造,如果是冒用構成詐騙罪;(5)有價證券詐騙罪:只包含,使用變造、偽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6)保險詐騙罪:注意主體特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數罪併罰問題、單位可以構成此罪、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國有保險公司內部人員騙領保險金的構成貪污罪,非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人員構成職務侵占罪。(7)信用卡詐騙罪:(只能騙人,機器不能被騙)刑法196條、(第五修正案第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詐騙的,受騙人沒有遭受損害,受害人沒有受騙;屬於典型的三角詐騙;注意:這裡的冒用信用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無論真信用卡來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盜竊、搶劫的除外(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刑法中「信用卡」並不代表財產權,而是相當於一把電子鑰匙。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偽造方式:有形偽造(科隆卡即沒有權利製造卡的人所制)、無形偽造(子母卡即有權利的人非法製造的真卡)使用方式:只能在銀行櫃檯使用,在自動取款機上取錢定盜竊。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取款時是盜竊著手。此時可因窩藏贓物、抗拒抓捕可轉化搶劫罪)在銀行櫃檯使用定詐騙,在自動取款機上取錢定盜竊。不知情的第三人代為取款構成盜竊的共犯。——張明楷的新觀點注意: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這裡的信用卡僅限於他人的真實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盜竊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屬於196條1、2項);行為人盜竊並使用信用卡後又「惡意透支」的,應按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實行數罪併罰。 此處的惡意透支,和196條第四項的惡意透支不同,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是一種廣義的惡意透支行為僅以盜竊、搶劫、詐騙他人信用卡為目的,事後又沒有使用的,如無其他情節,一般不構成罪,但是如果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構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或持有偽造的信用卡罪實踐中常常發生搶劫信用卡的案件。如果搶劫信用卡當場使用的,應認定為搶劫罪;事後使用的則根據取款的方式以盜竊罪或詐騙醉與搶劫罪並罰。——張明楷的新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六、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6、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問題:(1)偷稅罪的構成(1萬以上且占應繳稅款10%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與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稅);(2)暴力抗稅的處理(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過失致人死亡的按想像競合從一重,只定抗稅罪。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注意:抗稅罪不能由單位犯罪(3)第204條第2款的問題——以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並罰,理論上一般認為這種情形屬想像競合犯但卻並罰、因而是一立法上的特例。(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4)發票犯罪:犯罪對象: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其他發票犯罪行為:虛開、偽造、出售、購買(虛開和出售吸收―――買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發票行為的定性:(第210條——仍定盜竊罪或詐騙罪以發票的張數定罪)。(5)行為人非法購買並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同時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構成偷稅的,應以非法買賣軍用標誌罪與偷稅罪實行並罰7、侵犯知識產權罪:(1)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相同:指完全一樣、視覺上基本無差別)(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假充真行為,屬於吸收犯從一重(3)假冒專利罪:必須是他人已有的真實有效的專利,專利號也重合。以營利為目的。(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注意:如果連專利號都是是自己假造的,則不構成此罪(4)侵犯著作權罪:此罪以營利為目的;了解罪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構罪要件:違法所得3W以上、營業金額5W以上、書的印數1000份以上;(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注意:不是詐騙罪)。韓的個人意見:如果假冒的「他人「已經死亡的,則構成詐騙,如假冒唐伯虎的畫出售(5)侵犯商業秘密罪:獲得手段不正當、違背保密義務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因為職務或者業務知悉商業秘密內容後,擅自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並將非法所得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應根據情節與主體身份,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8、擾亂市場秩序罪:了解些罪名(發布虛假廣告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串通投標罪)(1)合同詐騙罪: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以有無合同為標準。單位為主體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限於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合同,但就合同內容而言,宜限於經濟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內容是通過市場行為獲得利潤,這是由本罪性質決定的。基於同樣的理由,至少對方當事人應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否則也難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2)強迫交易罪: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願、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而搶劫罪的法益是財產與人身權利;本罪的法定刑低,且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搶劫罪的法定刑高,且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這是區分本罪與搶劫罪所必須把握的兩個關鍵點。首先,由於本罪屬於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經營或交易活動中才可能發生本罪。換言之,主體是否經常進行商業活動,或者以商業盈利為生,影響著強迫交易罪成立與否的判斷。其次,本罪的暴力、脅迫的內容與程度應當低於搶劫罪。即暴力的內容不得達到輕傷程度(否則與故意傷害罪不協調),暴力、脅迫的程度不得達到搶劫與敲詐勒索的程度。最後,本罪雖然可能表現為強迫他人以不公平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但這裡的「不公平價格」也只能略高於公開價格。如果以暴力、脅迫為手段,以商品交易為借口侵犯財產的,則應認定為搶劫或敲詐勒索等罪。9、非法經營罪的擴大化問題(舊刑法中的「投機倒把罪」的變種)A、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B、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C、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1)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定非法經營罪(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注意:必須為賣為目的的購買行為成立本罪,但單純的購買行為 不成立本罪(2)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定非法經營罪。根據1998年12月11日《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出版物有關的兩種情形,應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是經營出版物的內容違法,即經營具有反動性政治內容出版物(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侵權複製品(定侵犯著作權罪)、淫穢物品(定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作品(定出版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種情形:出版程序違法(資格違法),即未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3)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定非法經營罪(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第8條);——行為犯(4)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經營罪(高法2000年4月28日《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5)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定非法經營罪(高法2001年3月29日《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6)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及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8月16日《關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孵釋》第1條、第2條);(7)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9月13日《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可能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想像競合(8)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5日《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9)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11日《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1、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232條、234條):構成要件 一般主體以無限定的行為提前了他人的死亡時間。(1)故意殺人罪所保護的法益:「人的生命權」;刑法不保護動物的生命權,之所以保護大熊貓,是因為這裡所保護的是人類資源多樣性的權力,而不是大熊貓的生命權。(2)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犯罪對象——「人」的理解;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脫離母體並獨立呼吸。民事權利終於死亡:心死、腦死、肺死、三死合一。注意:打傷胎兒的,胎兒出生後算故意傷害,打死胎兒的算對母親的故意傷害。(3)殺人行為的方式——作為與不作為;注意:不作為的殺人的著手,必須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權有緊迫危險的時候。安樂死1、積極安樂死:(1)間接安樂死:使用藥物減輕病人痛苦,引發縮短患者生命的風險。屬於可容忍的風險,不承擔責任。(2)直接安樂死:用醫學技術提早結束患者生命。構成犯罪。2、消極安樂死:對已經沒有存活希望的人,停止使用醫學技術延緩生命,以不作為的方式任其自然死亡。不再維持人工生命的行為,沒有縮短患者的自然生命,不承擔刑事責任。(4)自殺關聯罪的問題:①相約自殺。即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②引起他人自殺。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第一,正當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第二,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為引起了他人自殺,就將其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當作犯罪行為處理。第三,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將嚴重違法行為與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的後果進行綜合評價,達到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誹謗他人,行為本身的情節並不嚴重,但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便可綜合起來認定行為的情節嚴重,將該行為以誹謗罪論處。第四,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但對自殺身亡結果不具有故意時,應按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並從重處罰。例如,強姦婦女引起被害婦女自殺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③教唆或幫助自殺。教唆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用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也是一種教唆自殺的行為。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我國刑法對殺人罪規定得比較簡單,沒有將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在這種立法體例之下,是認為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根本不成立犯罪,還是認為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成立普通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如果認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只是實行行為,那麼,只有當教唆、幫助(與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幫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殺的行為,具有間接正犯性質時,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首先,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其次,憑藉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例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行為的,邪教組織成員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最後,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法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時,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例如,醫生欺騙患者說:「你最多只能活三個月,而且一周後開始劇烈疼痛。」進而使其自殺的,患者對自殺的同意無效,對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5)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法益:「健康權」指身體的完整性和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注意:如果僅僅侵害了身體的完整性,而沒有侵害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這時不能評價為故意傷害,如把別人的頭髮剪掉。又如偷抽他人的血,未損害健康的,定盜竊罪。(6)故意傷害中的故意;①僅僅指追求輕傷故意和追求重傷故意,不包含輕微傷故意。僅具有毆打意圖,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故意。②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事先沒有明確的認識,按照結果來認定(7)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甲,結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構成加重結果對故意傷害的加重結果,雖然是過失,但也要承擔共犯責任(8)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既遂余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間的區別;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致命力度、是否打擊的是致命部位;2、強姦罪:(1)強姦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 我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騙某婦女說只要發生性關係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姦罪;暴力必須直接針對被害婦女,如果還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姦行為的第三者,還構成獨立的故意傷害罪等。(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願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姦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由於強姦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姦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採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姦罪。(5)犯罪主體:丈夫可否構成本罪?目前在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姦妻子的強姦罪。(6)強姦罪的特殊形式:姦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強姦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7)刑事責任以及加重構成問題: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②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③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裡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裡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④二人以上輪姦的; (注意:A這裡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⑤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裡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裡的法定加重結果。)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侵犯婦女的性羞恥心理。與侮辱罪相區別。丈夫當著別人的面可以對妻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個女子也可以強制猥褻另一個女子,因為此罪並不要求一定要有下流動機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定要看客體是否被侵犯,而不是單純看犯罪人內心慾望動機;即使是正常的行為,但是犯罪人有猥褻動機,也可能構成此罪,反之犯罪人沒有此動機,但實施了猥褻行為的,也構成此罪;注意:此罪的暴力應當和強姦罪相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注意:猥褻兒童罪不以強製為必要,其中兒童也包括男童(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但是,猥褻幼男的行為則包括性交行為,即已滿16周歲的婦女與幼男發生性交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在強姦故意的支配下,行為人對被害婦女也可能有猥褻、侮辱的行為,但其猥褻、侮辱行為屬於強姦行為的內容,不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當認定為強姦罪的未遂「猥褻」屬於規範性的要素而不是描述性的要素,需要通過人的價值判斷才能確定什麼樣的行為是猥褻;因此猥褻行為具有變易性。隨著人們的性觀念、社會的性風尚與性行為秩序的變化,猥褻行為的外延會發生變化。4、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注意:前兩個「致人」只能是過失,而最後一個「致人」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但都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因此是法律擬制)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扣押人可以不是債權人本人,但非法扣押人必須有為債權人討債的意圖,如果非法扣押人只是以討債做借口,而想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則構成綁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被扣押人必須是債務人本人或關係密切的近親屬,不能是其他不相關的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債權人(以及為了債權人利益的其他人)為索取債務(包括非法債務)而拘禁他人(包括債務人及其關係密切的親屬)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的行為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屬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必須剝奪的是現實的自由權:換言之,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本罪的對象必須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例如,將已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待其醒來前又將鎖打開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應當釋放,而故意不釋放)。使用欺詐方法剝奪他人自由的,如果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識,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一般要24小時才算既遂。注意與強迫職工勞動罪區別:強迫職工勞動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行為與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應根據其情節與有關規定處理。例如,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以出賣為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應實行數罪併罰。5、綁架罪(一般了解,在搶劫罪部分進行區別掌握)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將未成年人控制在行為人實力範圍內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的綁架案件(如2002年的俄羅斯人質案),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6、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條,以及241條的、第242條規定)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無論是否是強姦或合奸,都加重處罰)(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這裡必須主客觀相一致,必須出賣者知道購買者會迫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如果不是出賣為目的,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或者綁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此造成包括間接造成與直接造成,如果是造成的是婦女、兒童則須是過失造成,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只能數罪併罰――對其親屬的重傷死亡可以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1)出賣親生子女,換取該子女的身價的,應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認定;(2)拐賣兒童的,即使徵得了兒童的同意,也成立拐賣兒童罪;而拐賣婦女時,如果徵得了婦女的同意或者婦女主動要求出賣自己的,原則上不成立犯罪。(3)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故意殺害、傷害婦女兒童的,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1)行為人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對其實施了強姦、非法拘禁等行為,後來又將其出賣的,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即可。如果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則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併罰。(2)行為人為了收買婦女兒童,而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又收買了該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3)刑法第24條第6款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注意,這裡不是犯罪中止;對於其它行為,如強姦、非法拘禁等,還要予以追究。第242條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這是妨害公務罪的特例,僅對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參與聚眾阻礙解救的和未採取聚眾方法阻礙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務罪處理。8、本章其他次重點罪名:本章有三個罪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重傷罪(其他章節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的有:詐騙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1)、誣告陷害罪:行為犯: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完成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無需危害結果發生。;必須向司法機關告發;但不要求使他人實際受到刑事追究;注意:此罪會和誹謗罪想像競合;另外注意犯此罪如果導致他人被執行死刑的,會構成誣告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以證人身份作虛假陳述的,同時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偽證罪的犯罪構成。與誣告陷害罪是法條競合關係,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應該按照偽證罪處理。(2)強迫職工勞動罪:注意此罪是單位犯罪,但並不處罰單位,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3)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童工指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該行為,如果又造成事故要數罪併罰(4)侮辱、誹謗罪:侵犯名譽權,因此必須是公然進行,否則只能侵犯名譽感;侮辱行為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得以認識的狀態。注意:這裡的公然並不一定要當眾進行,而是有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注意:這裡的名譽不一定是真實名譽,因為刑法保護的是一個人的外部名譽,因此即使某個人確實不是好人,但是只要他在公眾面前表現的像個好人,如果當眾揭穿,也構成侵犯名譽(5)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犯,只要敢打就構罪,(注意和非法拘禁區別);虐待被監管人罪必須情節嚴重;注意:監管人員指使其他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的,打人的被監管人可以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共犯;另外注意這三個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轉化問題;(6)侵犯通信自由罪:這裡的郵件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7)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注意此罪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8)報復陷害罪:注意此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破壞選舉罪:只包含選舉國家領導人和各級人大代表。(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此罪的暴力不能達到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暴力。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也包括不結婚的自由。致死從重的只能是過失。(11)重婚罪: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此罪侵犯的國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即使兩個事實婚也構成重婚罪(12)破壞軍婚罪:軍人自己破壞,其配偶如不是軍人的不構成此罪;另外此罪只能第三者構成,軍人的配偶自己不構成此罪。(13)虐待罪:徐行犯,必須行為不夠被傷害、殺人所評價,否則並罰;必須是對家庭成員保姆虐待孩子也構成虐待罪(把保姆擴大解釋為家庭成員)(14)遺棄罪: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注意:此罪的犯罪對象不限於家庭成員;另外注意此罪與不作為犯區別:此罪保護的是生命法益,但是行為犯,處罰的是遺棄方式的危險行為。以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故意作為與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本質區別。在客觀上的區別表現為生命所面臨的危險是否緊迫,生命權對於作為行為的依賴程度強弱,行為人履行義務的難易程度。(15)偷盜嬰幼兒的可以構成:非法拘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綁架;拐賣兒童;拐騙兒童(拐騙不一定是騙 「拐騙」包含騙、盜、搶。)(16)拐騙兒童罪:「拐騙」包含騙、盜、搶。(17)組織乞討罪。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麻醉、誘騙的手段不算。組織乞討的人員必須殘疾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財產犯罪的預備知識:一、財產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①所有權(如故意毀壞財物罪)②以及其他本權(指合法佔有的權利,如擔保物權、抵押權、租賃權等),③以及可以與本權相合理對抗的占有權、,以及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即非法佔有狀態)但當這種佔有沒有與所有權人或者本權者合理對抗的理由時,相對於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而言,則不是財產犯的法益。目的是為了打擊「黑吃黑」,刑法保護了民法不保護的利益。財物的價值包括「主觀價值」(違禁品)。二、財物的價值包括「主觀價值、客觀價值」。財物包括違禁品(毒品、假幣、槍支、侵權、淫穢物品;以情節論不以數額論,但可以參照當地交易的價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親屬佔有)。「物」包括有形的物和無形的物(如盜竊水、電)、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盜竊他人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還包括可以及時兌現的權利憑證。――注意:盜竊借條後交給債務人讓其賴賬的,構成詐騙罪共犯―――這個老張的觀點,我沒聽明白例:(1)甲欲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而將財物委託給乙轉交,但乙將該財物據為己有,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 因為甲畢竟沒有財物返還請求權,不能認定乙侵佔了甲的財物。(同樣,行為人使婦女賣淫後,採用欺騙手段使婦女免收其嫖宿費的,不成立詐騙罪。)(2)甲為盜竊犯,將其盜竊的財物委託乙窩藏或者代為銷售,但乙將該財物據為己有或者將銷售後所得的現金據為己有。可以由贓物犯罪吸收,沒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論處。不能認為乙與原被害人之間具有委託關係.事實上根本不存在這種關係;也不能認為乙的行為侵犯了原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因為原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整體己受到了甲的盜竊行為的侵害。1、搶劫罪(第263條、267條第2款、269條、289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注意:搶劫的暴力必須足以壓制一般人的反抗,此暴力不是必須針對財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礙劫取財物的人,且暴力的目的是為了劫取財物,這裡的脅迫必須有暴力的內容,這是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之一,關於其他方法,指迷倒麻翻)(一)入戶搶劫的; 排除「在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正在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排除銀行的辦公設備及工作人員個人財務(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參照盜竊,多次為三次以上;5000-2W(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注意結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結果加重(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必須是冒充,不包含真軍警搶劫(七)持槍搶劫的; 必須使用或展示、且需能用的真槍,無須有子彈(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必須犯罪人明知可能是搶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採用用酒灌醉或用藥物麻醉等。如果行為人不是採用某種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傷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而乘機獲得其財物的,只能構成盜竊罪或其他罪,不能構成搶劫罪。1、強制行為(1)對人暴力:暴力的對象並不限於財物的直接持有者,對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劫取財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2)對物強制但能夠對人產生間接效果:例:將被害人鎖在屋內;破壞財物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抗拒。(3)脅迫:無形強制力。以對人的生命或者身體造成危險的為內容,具有當場實現的意思。(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與暴力、脅迫類似,至少是人能夠支配的方式。例:長相的丑俊就不是行為人所能夠支配的。2、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原則上按照一般人的程度確定是否達到了這個標準,但在行為人明知被害人膽小如鼠時,現實上被害人的反抗受到抑制時,也成立搶劫罪。3、獲得他人持有之財物或者財產上的不法利益(1)包括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2)包括不法利益:例:逼別人寫下借據。(3)直接獲利,間接獲利不在內:例:逼他人賣藝,從中售票得利。「入」包括:侵入、騙入,為了犯罪而進入,但不包括被害人同意而請入(引狼入室)例:把被害人拖出來打,讓其回去拿錢,也屬於入戶搶劫,因為「拖」這個暴力發生在戶內「戶」包括:相對獨立、相對封閉、與公共空間相對隔離;有家庭生活內容,如帳篷,漁船、封閉院落、停業期間的半商店半住宅;―――注意和「室」的區別注意:「入戶盜竊」,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可以轉化為「入戶搶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前提是轉化的暴力必須發生在「戶內」或「公共交通工具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一、關於「入戶搶劫」的認定: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二、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暴力作用在交通工具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的,只能可以轉化為普通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搶小計程車和搶私家車類似,一般都是乘客搶司機。)三、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這裡的多次必須理解為構成既遂才為一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對方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暴力的對象並不限於財物的直接持有者,對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劫取財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通常包括四種情況:暴力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放棄財物一、是行為人自己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沒有注意財物時當場取走其財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於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該財物。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搶劫中殺人定搶劫;先搶劫後滅口,殺人與搶劫並罰;先殺人後拿財物,殺人與盜竊並罰關於搶劫罪數的認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2)法律擬制的兩種情況:一、儘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1)但並不意味著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與行為。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額限制,所以事後搶劫也不應有數額限制。(2)在盜竊的預備階段被發現,為脫逃而實施暴力的,不能轉化為搶劫罪。(3)明顯的小偷小摸的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轉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注意:已滿14不滿16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此轉化搶劫的法律擬制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轉化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此當場含義和正當防衛的當場含義相同;此暴力需和搶劫的暴力相當(1)當場:場所密接性、時間密接性。尚在他人追擊中,屬於「當場」。但是中途偶遇,不是「當場」。(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脅迫:與搶劫罪的程度相當。(3)施暴對象包含行為人主觀想像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為了保護持有的第三人。例:誤以為同夥是追蹤之人而施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五、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兇器,是指在性質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兇器必須是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與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僅具有毀壞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殺傷他人機能的物品,不屬於兇器。所謂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附近,將其置於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並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否則,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攜帶兇器也是一種主客觀統一的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準備使用的意識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該物品;二是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在現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兇器進而實施搶奪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宜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四、關於「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3)結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構成已經既遂,但結果加重未遂,量刑情節按結果加重。(未遂犯的結果加重犯)可能會既是結果加重犯又是搶劫的未遂,並非只要符合八種加重構成就立即構成搶劫既遂,除非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或搶劫多次的才例外直接既遂。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4)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難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脅,則看其是否有當場實現的特性。 看威脅的暴力是否可以當場實現,而不是看是否當場取走財物行為人實施暴萬後,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後令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都要以不法佔有為目的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但如果對物暴力同時針對人身,則可以構成搶劫罪,如從女孩的耳朵上拽下耳環,導致被害人耳朵被撕裂。搶奪過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競合從一重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如果做題時確實遇到無法區分的情形,則定搶劫罪綁架罪的本質特徵,是將使用暴力等手段將他人作為人質,進而使第三者滿足行為人的不法要求。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因此,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了。 絕對不以是否當場取財為區別要件關於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定性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於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後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後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2、盜竊罪(第264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多次的理解: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日期:2000-5-24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v 此253條第二款的盜竊,並不要求侵犯他人佔有的財物,是例外規定(1) 盜竊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控制)的財物。合法佔有、非法佔有都保護。盜竊主觀:以竊取他人較大財物為目的,排除他人支配,並要建立新的支配,倘若只是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如將他人餵養的魚放走,便不是竊取行為。幾種新型盜竊罪:盜接他人通信線路、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盜竊網上虛擬財產等。(2) 盜竊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但不限於秘密竊取。 根據司法解釋必須是秘密竊取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騙方法,但如果該欺騙行為並沒有使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仍然成立盜竊罪。偷抽他人少量血液且沒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可以構成盜竊(3)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失控說。失控說不能判斷時用控制說佔有分為物理上的佔有和觀念上的佔有失控說解決物理上的佔有;控制說解決觀念上的佔有(4) 盜竊的數額認定:盜竊數額以實際價值算,銷贓價高於實際價的以銷贓價A、盜竊票面金額確定,能夠及時兌現的權利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能及時兌現銀行存摺,定盜竊罪,金額以票面和可得利息計算;B、如果盜竊存摺數額確定但不能及時兌現,不能定盜竊,如冒用的可以定詐騙(三角詐騙);或者是能及時兌現空白的匯票本票支票,以兌現數額論;C、盜竊信用卡按劃卡消費的金額確定;D、盜竊增值稅發票按張數計算;E、盜竊違禁物品以情節論,參考主觀價值。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四)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5) 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並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注意和三角詐騙區別,在於受騙人是否佔有財物、是否處分財物和是否有權處分財物),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許可權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欺騙手段,被害人處分物品性質上發生錯誤,定盜竊,數量上發生錯誤定詐騙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盜竊和侵佔的區別:看是否侵犯了財產的占有權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佔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佔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占罪。3、詐騙罪(第266條):(1)行為方式: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排除行為人對物的弛緩佔有狀態)——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不作為的詐騙必須有作為義務存在。注意使用了欺騙手段的盜竊行為。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在取得財物時,失主並不知曉的,就定盜竊罪。例如「掉包計」、騙主人離開房間,然後入室盜竊等。(2)訴訟詐騙。注意三角詐騙是重點。(3)賭博詐騙。目前只定賭博罪要是沒有詐騙罪,那麼所有的詐騙行為都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利用被害人的行為)注意:266條的排除條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詐騙和敲詐勒索的區別:看是否侵犯人身權,看被騙人是否樂意交付財物(和平取得)敲詐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點和弱點,或者欺騙手段編造缺點和弱點(嚇唬)注意詐騙罪和經濟活動中的欺騙行為區別:如銷售根本不具有所宣稱性能的商品、欺騙投保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等(看行為性質是經營型還是非法佔有型)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4、敲詐勒索罪(第274條)行為人採取恐嚇的方式迫使對方基於有瑕疵的意思,交付財物或者處分財產上的利益。行為人恐嚇的內容一般是非法的,如果是行使自己的權利,則具有正當性,不認為是敲詐勒索罪。注意:按出題人的說法,行為人的行為既有敲詐的成分又有恐嚇的成分且同時起大致相當的作用,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時,定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法定刑重。5、本章其他次重點罪名:(1)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不僅指對物的損毀,也指對物價值的貶損。使財物喪失本來效用的行為。(2)破壞生產經營罪:了解有這個罪名,注意和故意毀壞財物區別(3)侵占罪:沒有單獨考點,變合法佔有為非法所有,本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起先獲得他人財物是合法的,但後來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其非法佔有的念頭產生於合法佔有財物之後。盜竊、搶劫、搶奪、詐騙都沒有這個特徵。對象:保管物: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對他人財物具有支配力;遺忘物:脫離物主控制較短並容易記憶起的物;埋藏物: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應由國家所有的物。(4)職務侵占罪:和盜竊、貪污區別(5)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把特定款物如救災款、搶險物資挪作其他用途,但仍為公用。行為方式表現為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將自己經管的上述範圍的款物挪做他用。如用建防洪大堤的專款建辦公樓。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妨礙公務罪: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為對象:不包括妨礙軍人執行職務;→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行為內容:阻礙合法的執行職務行為;主觀方面: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阻礙。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從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同時要注意轉化問題;注意不作為的方式2、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騙「利益」形式: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行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如果是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屬於第 263 條規定有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定招搖撞騙罪並以第 279 條第 2 款從重處罰;如果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搖撞騙的,則根據第 450 條規定,仍應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認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錢這種利益的,那麼由於此罪與詐騙產生法條競合,會導致罪刑不適應,但如果認為此罪可以騙財,但數額巨大的話按詐騙罪處理,那麼這樣就會違法罪刑法定原則(因為詐騙罪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所以:韓說認為此罪不能包含錢這種利益,張明楷表示支持。3、聚眾鬥毆罪: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 必須雙方都是多人,其中一方至少3人以上;「鬥毆」: 不能有重傷以上程度。此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所以不要求有傷害結果。法律擬制: 只要致人重傷、死亡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只要有一方死人了,兩方首要分子都要轉化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除非被殺的一方其他人做了努力避免的保護措施。目的是禁止共犯,禁止鬧事。4、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客體: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公文:必須具有表達意識或觀念的內容;印章:包括印形與印影。(2)行為:有形偽造。(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不限於國有(私有的也可以);(2)對於偽造高校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論處;(3)明知是偽造的高校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但應限於事前同謀的),則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4)與有關詐騙犯罪的關係――牽連犯,從一重處斷(按詐騙罪處理)。注意以下三個罪的條文表述:A、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B、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此處漏了「毀滅」,因此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按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理)C、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此處也沒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如果有這些行為的應當按無罪來處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1)對象。(2)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5、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性(第 289 條——首先明確聚眾「打、砸、搶」本身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對該行為應根據具體危害情形而定不同的罪:即如果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搶走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以 搶劫罪定罪處罰);6、黑社會犯罪:「保護傘」 並非必要特徵(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7、傳授犯罪方法罪(295 條):注意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在教唆犯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相結合或相競合的情況,即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併罰。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1)行為包括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2)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以強姦罪、詐騙罪論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盜竊、侮辱屍體罪;屍體的全部或者一部、屍骨,但不包括骨灰。8、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的罪名:罪名時空條件主體行為方式偽證罪刑事訴訟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主觀上要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限於律師)(1)毀滅、偽造證據(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各類訴訟一般主體(1)阻止證人作證(2)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各類訴訟一般主體幫助毀滅、偽造證據(被幫助者自己不構成犯罪)另外了解一些罪名:打擊報復證人罪;拒不提供間諜證據罪;窩藏、包庇罪;贓物犯罪(如發生的時空範圍、特殊主體、對象等);窩藏、包庇罪(310條)(1)窩藏對象:犯罪的人,既包括實際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2)包庇:作假證掩蓋犯罪。包括冒充犯罪人。刑事訴訟前。需要注意362條的特殊規定。(3)與偽證罪(刑事訴訟中)等的本質區別:發生的時間不同。繼續犯則想像從一重。注意:(1)注意區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條)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94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417條)、窩藏、隱瞞、轉移毒品、毒贓罪(349條);(2)「收購」,包括買贓自用;(3)事先通謀的,應屬於共同犯罪。(4)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它與第310條的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在於一個是針對犯罪人,一個是針對犯罪所得贓物、犯罪收益。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犯罪對象:必須是已經生效的裁判;主體: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10、(1)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只包含依法關押已決犯;(2)脫逃罪的主體包含被依法關押已決犯和未決犯。(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的認定:在關押時符合法定的程序與實體條件。)注意:兩者都不包含刑事拘留,民事拘留的人員11、賭博罪:(1)客體:國民健全的經濟生活方式。(2)賭事與博戲。以賭博為業指以賭博行為所獲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不包括在賭場從事接待等服務業務。(3)賭博詐騙,按照賭博罪處理。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3人以上且抽頭5000以上、3人以上且賭資5萬以上、累計人數20以上)、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以賭博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賭博出老千隻定賭博罪,前提是已經構成賭博罪,如果不構成賭博罪,定詐騙罪。12、妨害國(邊)境管理罪(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18 條)(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21 條)注意兩點:A、包容犯現象:(涉及數罪認定問題);B、「組織」與「運送」 的區別:「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組織行為具有「複合性」,包含「運送」的環節, 若被組織者與被運送者如具同一性,只定組織一罪;否則,數罪併罰。13、妨害文物管理罪文物:「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擴大解釋)(1)買賣、贈送珍貴文物的犯罪及其相互關係: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325 條)與倒賣珍貴文物罪(326 條);公民個人將合法收藏的珍貴文物進行自售或自贈處理而構成犯罪的僅限於將文物處理給外國人。(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以及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A、只盜不掘的只定盜竊(如把古佛像的頭鋸下來)B、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過程中並從中盜取了珍貴文物或者嚴重破壞珍貴文物的構成應當作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構成處理(第328條);(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14、非法行醫罪:「行醫」,醫療行為,必須由醫生從事的行為,否則便會有危險;排除人體試驗和變性手術;「非法」: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缺少任何一個都叫非法行醫;注意集體執業資格。集合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反覆多次為他人實施的犯意;被害人承諾:非法行醫的被害人承諾無效(因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無次數限制。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定故意傷害罪。醫療事故罪;(1)主體:醫務人員。(2)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區別。技術事故無罪15、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1)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都侵犯林木資源,兩者區別是,看是否侵犯所有權A、盜伐林木罪――無證(無權)砍伐林木、侵犯所有權;濫伐林木罪――持證但違規砍伐、侵犯林業管理制度;B、將國家、集體、他人所 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C、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2)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注意:此罪不再要求是「以牟利為目的」、也不再要求「在林區」。(3)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 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16、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注意:特別再犯問題;(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47條):A、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予以刑事處罰;行為:販賣包括出於賣的目的而買的行為。運輸限制在國內,必須使與走私、販賣、製造有關聯的運輸行為。主觀方面:故意,但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B、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加重處罰,因為是包容犯關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C、販賣毒品不以純度計,但為走私時將毒品藏於他物之內的除外;D、注意:此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等行為的,只定一罪;(避免數罪併罰)(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條):A、犯罪數量問題;B、定罪的餘地——同其他毒品犯罪的關係;C、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購、代購毒品,數量達到348條標準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353)17、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罪:(1)重點罪名:組織賣淫罪(358條):A、對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內,所謂「賣淫」,是以營利為目的出賣肉體:B、包容犯現象:強姦後迫使賣淫的,加重犯,不並罰;C、與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強迫賣淫罪關係:如果對象同一的,吸收;如果不同一的,需並罰。(2)賣淫者或嫖娼者本身可能構成的犯罪:傳播性病罪與嫖宿幼女罪(360條)。(3)包庇罪的擴大化問題:第362條,如前所述,依310條規定,包庇罪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而賣淫嫖娼的行為一般地說僅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但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也以包庇罪論處。18、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1)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等行為不論是否出於牟利目的,均構成犯罪,但罪名不同(363條與364條)(2)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需要注意這一章和其他章節犯罪的法條競合問題:1、妨害軍人執行職務罪與妨害公務罪2、聚眾擾亂軍事區管理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4、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375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280條)5、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的有關破壞性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1、貪污罪(第382、383條以及394條):(1)客體:國家工作人員公職行為的廉潔性、公共財物的財產權;對象:公共財物。(2)方式:利用職務之便;指使用手裡權利,非利用工作便利。(3)主體的範圍:比挪用公款罪多一個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犯罪對象僅限於「國有財物」)但此類人員挪用受委託管理、經營的國有財產的,按挪用資金罪處理,不能按挪用公款罪第九十一條【相關概念】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十三條【相關概念】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九十四條【以貪污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不作為的方式)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3-5-15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5-15第十四條  貪污、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貪污與挪用公款的區別:一個是把帳做平,一個是掛帳。---司法實踐中的做法2、挪用公款罪(第384條):(1)對象:公款、特定款物、國庫券。(2)歸個人使用的三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這裡的單位包括國有)(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如果主觀上就不想退還的,直接定貪污)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如果已經挪用完畢,則使用者不構成共犯)3、受賄罪(第385條、386條以及388條):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職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因此接受賄賂進行正當行為的,也構成此罪。賄賂內容:財物。(廣義)「為他人謀利益」:一種行為,可以是承諾(明示的或者暗示的)。為斂財而在收受財務前虛假承諾的,成立詐騙罪。受賄的三種行為方式:(1)索賄:(索賄的情況下無論是否為他人牟取利益都構成受賄罪);(吃拿卡要)(2)被動收受:被動收受的情況下必須同時具有為他人牟取利益的目的、行為、或僅僅只要承諾就可,承諾可以是真誠的,也可以是虛假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注意:此處為他人牟取的利益包括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3)斡旋受賄:必須是利用自己職務和地位的便利條件和影響,非職務之便(兩人之間不能有權力制約關係),區別是是否有直接利用權力,如果是利用本人的職權,則直接定受賄罪,如利用工作上的隸屬關係,舉例:找刑庭庭長幫忙「處理」民庭法官A辦理的案件,此時刑庭的庭長仍然屬於利用職務之便,因為刑庭的庭長與民庭有交叉制約關係; 注意:斡旋受賄必須是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的利益。)(4)在經濟往來中受賄,即在經濟往來中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5)事後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注意:此罪所受賄的只能是財物,目前不包括性賄賂;索賄 受收受錢財 + 為他人謀利益 賄斡旋受賄 + 為他人謀不正當利益 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高法、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八十八條【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四修正案第8條)4、行賄罪:目的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注意:這裡的不正當是指不合理,而非僅指不合法。(包括程序不合法)行賄和受賄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在索賄的情況下是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罪。單位行賄的,但行賄所得的非法利益歸個人所有的,轉化為(個人)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成立範圍狹小。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共犯相區別。行賄罪(389條)單位行賄罪(393條)介紹賄賂罪(392條)介紹賄賂罪(392條)受賄罪(385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164條)對(國有)單位行賄罪(391條)(國有)單位受賄罪(387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163條)(164條)第388條的斡旋受賄與第392條的介紹賄賂罪容易混淆,應注意區別,可用下圖表述:受賄人 受賄人 行賄人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請託人 介紹人斡旋受賄示意圖 介紹賄賂示意圖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沒有向單位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章 瀆職罪1、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條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包括:政府、人大、司法、軍事、政協、黨委2、徇私枉法罪;(1)主體:司法工作人員。(2)行為:明知無罪而使他受到追訴,包括明知他人無罪而在網上「追逃」的。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的,與包庇罪的區別在於主體不同,並且本罪利用了司法職務之便。(3)收受賄賂後犯此罪的,從一重。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①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②主觀故意。③犯本罪,又構成受賄罪的,以一重罪論處。仲裁枉法行為;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3、第 406 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第 167 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區別。4、濫用職權罪行為方式不法行使職務許可權的行為,包括:(1)非法地行使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與其一般職務許可權無關的不屬於濫用職權;(2)超越本人職權範圍實施有關行為行為本質行為人以不正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結果要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玩忽職守罪行為方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包括:(1)不履行。即在應當履行且有條件、 有能力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違背職責沒有履行相應職責;(2)不正確履行。在履 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敷衍塞責,粗心大意結果要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體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已經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6.放縱走私罪:主體為海關工作人員。7.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包庇行為,但不定包庇罪。主體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而又瀆職的,均以受賄罪和該罪數罪併罰。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注意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區別: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2、戰時緩刑: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3、軍人的範圍:――有軍籍的、有軍事任務的(1)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3)具有軍籍的學員(4)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4、「戰時」(1)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2)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戰時自傷罪——自傷也是犯罪,目的是逃避軍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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