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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見哄搶不見處罰

遏制哄搶,處罰不可缺

10元免費雨衣被哄搶不能僅僅歸咎民眾素質(圖文無關)

面對哄搶的鬧劇,有關部門必須對責任人予以應有的處罰,才能夠還受害者一個公道,也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實際上,面對哄搶,我們是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目前見諸報端的數起鬨搶事件中,我們都可見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面對哄搶,無論當事人是否報警,現場都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任憑參與者揚長而去。在「通山豬販遇堵車豬仔凍死 圍觀村民哄搶一空」事件中,警方的解釋是接警後他們到了現場查看,但已不見報案者,因此不能立案。在「運葡萄貨車側翻遭村民哄搶」現場雖有交警攔截,但沒有形成有效威懾,也未見到公安機關介入此事。可見在眾多的哄搶現場,警方都沒有作出有效反應,才導致這樣的行為愈發泛濫。

所以警方應更積極的介入調查,一追到底,徹底打消參與者的僥倖心理,同時,警方也應該主動將調查和處罰結果通過媒體等多渠道向公共公開,讓所有人知道,哄搶是觸犯法律的,是必須受到懲罰的,才能夠有效遏制哄搶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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