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人財兩空 你不能不知的婚後房產歸屬那些事

拒絕人財兩空 你不能不知的婚後房產歸屬那些事2015-08-11 18:08搜房網| 分享 掃描到手機 [摘要]對夫妻而言,財產問題往往都糾纏不清。「你的就是我的」,這在夫妻生活中自然是沒有問題,可一旦離婚,卻往往為此撕破麵皮。房子是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財產之一,那婚姻生活中房屋的財產權屬到底應該怎麼算呢?小編專門搜集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關於房產問題方面的資料,為讀者說說這房產分割的問題。

這幾天,霸道總裁劉強東和奶茶MM結婚照刷爆朋友圈。像小編這樣的屌絲看著女神在別人的懷裡,只能內心默默淚流,祝福女神在豪門幸福。

但奶茶MM就真的嫁入豪門,坐享金山了嗎?讓我們再看一則新聞。

就在雙方領證的前一天,8月7號,京東公布第二季度業績時還發布了這樣一條消息:劉強東在計劃規定的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而且沒有現金獎勵。

儘管劉強東擁有京東23.1%的股份,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儘管劉強東以70億美金的身家名列去年福布斯富豪排行榜,但是這些都是劉強東的婚前財產!

未來10年,劉強東與奶茶妹妹的婚後共同財產可能只有一共10元的工資。在十年內,如果劉強東和奶茶離婚,那麼奶茶估計只能拿到5元的財產。

這簡直是婚姻法的絕佳教材啊!

好像在別人結婚的時候就來說離婚的事,不太厚道。可在這個婚姻變動甚巨的年代,多幾分未雨綢繆也沒什麼不好。

據民政部今年7月發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辦理結婚登記1306.7萬對、離婚登記363.7萬對,離婚登記比上年增長3.9%。這是我國離婚率連續12年遞增。這意味著不到4對新人結婚的同時,就有一對夫妻分離。在這種背景下,人們不禁要多動些心思。

對夫妻而言,財產問題往往都糾纏不清。「你的就是我的」,這在夫妻生活中自然是沒有問題,可一旦離婚,卻往往為此撕破麵皮。房子是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財產之一,那婚姻生活中房屋的財產權屬到底應該怎麼算呢?小編專門搜集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關於房產問題方面的資料,為讀者說說這房產分割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真到了離婚的時候,我們既然不能保住自己的愛情,那就千萬要保住自己的房。

婚前購房:

一方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個人資產

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無論這筆購房款是一方支付,還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都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房子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法分割。

應該注意的是,這個婚前的界定,以雙方婚姻登記時間為準。同時,無論在婚前是否已經拿到房產證,只要款項已經付清,都屬於婚前購房。

一方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出資人名下: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總而言之,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那麼房子產權將歸於付首付的一方。只不過獲得房子的一方,應對另一方償還貸款的錢和房屋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

一方首付,婚後用個人財產還貸,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個人財產

同前一種情況一樣。所不同的是,在上一種情況,婚後還貸部分仍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需要由獲得房子一方進行補償,而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這部分就不需要補償了。

雙方共同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個人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將會被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有些夫妻婚前為了表現愛情的真摯,只在房產證上署一方名字,但這樣自身的合法權益法院是沒法保護的,千萬注意。

婚後購房:

一方以婚前財產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個人財產

婚後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說存款購買,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仍會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按照對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包括: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以婚前財產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共同財產

雖然這筆房款是個人財產,但是一方將另一方的名字登記在了房產證上,應當視為一方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將房產證落夫妻雙方的名字的行為,可視為一方將該房產的產權贈與給了另一方,另一方成為了共同產權人。

夫妻共同財產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情況,即使只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明確了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一方承擔,夫妻共同還貸:共同財產

同上一種情況一樣,婚後由一方貸款購買的房產,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無論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都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與前一種情況不同的是,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會先將首付款項從房屋價格中扣去後再進行分割。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共同財產

現實生活中常有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這類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以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購買。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種情況以前爭議較大,但現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

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換言之,雖然是結婚後,但夫妻一方的父母支付款購買的房屋,落戶在其子女個人名下即夫妻一方個人名下的,該房屋為那一方的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共同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所以只要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哪怕只是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比例按照雙方出資份額而定。

父母承擔首付,子女共同還貸:共同財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貸款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於首付相對於全款來說,僅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出資還是由夫妻共同來完成。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父母出的這部分首付,可以視作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在離婚分割時予以補償,該房產還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子女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購買房改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個人財產

由於房改房價格便宜,有些人就會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房改房。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換言之,這種情況下,房子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另一方在買房時的出資,則可被作為債務,由獲得房子的一方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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