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基層檢察長振聾發聵: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能幹的還很多,我們將以強大的訴權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的...

來源:法制日報、紀檢監察之窗。作者:俞軍民,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全面推開,「兩反」轉隸,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還能幹啥?自從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播出後,我常常被人問及這個問題,也在思考著答案。

職務犯罪偵查權一直被認為是檢察機關保證法律監督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也是外界最為熟知的權力之一。因此面臨轉隸,網上各種聲音紛呈,悲觀的、樂觀的、擔憂的都有。職務犯罪偵查權轉出後,檢察機關依然具備法律監督權,擔負著對監察委員會調查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公訴等追訴犯罪的職能,也依然是反腐戰線上的重要力量。

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定位是由國家憲法確定的,轉隸後,檢察機關主要監督公安、法院、行政執法機關正確實施法律,監督手段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抗訴、公益訴訟等。通俗地說,公安局抓人,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法庭公訴,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如果法院判決有誤,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還有百姓最關心的環境污染、食葯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遭到侵害,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雖說轉隸轉掉了一部分檢察職能,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犯罪、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益的責任與擔當不會減。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賀信中指出「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大論斷,從而明確了檢察機關形成指控犯罪的國家公訴和關係民生民利的公益訴訟雙輪驅動。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將成為新時代檢察機關的新站位。

沒了反貪反瀆,檢察機關能幹的事還有很多,我們的主責主業任重道遠。我們要以強大的訴權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召喚,進一步發揮刑事檢察監督在檢察職能中的核心作用。將庭審不斷提高的證據標準和審判要求及時傳遞給偵查環節,通過深化「駐公安檢察官辦公室」辦案機制,研判捕前訴前刑事案件,促進形成新型偵、捕、訴體系,督促偵查部門合法偵查、有效偵查;探索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審判監督格局,建立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和檢察建議柔性監督作用。同時要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公訴人,用他們在庭審中的法律思辨、氣韻風度和對證據審查駕馭、刑事政策把握等綜合能力的出色表現贏得實實在在的檢察公信力。

新時代檢察機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更需要創新發展思維,拓寬履職方式,承擔起國家社會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能。我們要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公益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檢察官在公共利益保護中的責任、作用和地位,重點監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損害公益的突出問題。試點以來,我們逐步探索,形成了公益調查、法律分析、走訪約談、檢察建議、公益訴訟五個梯級的行政檢察監督模式,推動崑山成立了「公益訴訟維權資金」和「生態環境修復基金」,最大限度為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保障。下一步,我們要繼續思考謀劃公益訴訟案件辦案組織建設,提高辦案化專業化水平。同時,我們更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明確遏制違法犯罪才是我們司法辦案目的。檢察機關不僅要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更要將工作重點放在為更多守法公民服務、為受害人服務上,關心普通民眾的權益保護工作。

改革後檢察機關將初心不改、本色不變,充分發揮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抗訴、公益訴訟等職能作用,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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