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監察委:檢察官需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轉隸時限: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成、正式運行時限?日前公布的十八屆中紀委七次全會公報稱,「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紀委抓總,落實改革方案,推動制定國家監察法,籌建國家監察委員會」,披露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成的「時間表」:「預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

根據以往慣例,全國人代會在每年三月,上述「時間表」表明,中央一級國家監察委員會將於2018年3月組建完成,之後職務犯罪偵查權將由國家監察委員承擔。需注意的是,相關法律一旦修改、中央一級國家監察委員會組建完成,中央、省、市、縣各級國家監察委員會必須全面運行,而不可能再去試點。這也意味著,在北京、浙江、山西試點完成之後,必將全國所有省份推行試點工作,自偵部門檢察官轉隸結束時間很快會到來。即將於下半年召開的十九大,需要對十八屆中央的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一屆中央工作進行謀劃,也要給各地轉隸、融合工作一段時間試運行,預計全國範圍內檢察機關反貪局轉隸時間在十九大召開之前。十八大召開時間是2012年11月8日至14日,推測十九大召開時間估計也在11月左右,全國範圍內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轉隸時間在這之前。

中央給北京、浙江、山西所確定的試點時間表是,確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目前進展來看,北京、浙江、山西三地省級國家監察委員會已經掛牌成立,主任、副主任、委員已經產生。可以說他們已經在提前向中央交答卷,可以預見,其他非試點地區的推進速度也會很快,速度遠遠高於近年來司法改革。

二、人員安排:自偵部門檢察官轉隸人員如何安排?

從目前試點省份看,省一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管自偵工作的副檢察長不在轉隸之列。轉隸過去檢察機關的最高長官是省級檢察機關黨組成員、反貪局局長,所擔任職務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屬於班子成員,不兼任紀委常委。已經轉任的三位反貪局長,排名除山西排在六位委員的第五位外,浙江排在六位委員第六位,北京排在五位委員第五位。這與目前的行政體制內職級相匹配,主要根據行政級別走。實際上,在省一級,乃至中央一級,晉陞確實主要依據的是行政級別、資歷,這與一直以來的官場秩序相互吻合。

市、縣一級國家監察委員會轉隸,人員是否也如此安排,目前還不好說。就筆者的猜測來看,可能並不會如此。中央、省一級國家監察委員會,所承擔的職責更多的是政治責任、領導責任,而市、縣一級具體負責紀律審查、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預防等,需要的是專業的技術人才、技術型官員,主管自偵工作的副檢察長大多是這一行業的佼佼者。這正如,任命檢察長、法院院長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而任命法官、檢察官、副檢察長則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一個道理。要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專業化運行,在市、縣一級可能專業人才、領導機會更多一些,因為其承擔的業務工作責任更重。在基層,長期從事反貪工作,並且具備一定專業水準的同志,基本判斷都會被吸收進入市、縣國家監察委員會。有待下一步具體觀察。

三、辭職做律師:國家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辭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3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017年1月8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此作了特殊規定: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雖然目前《國家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法》尚未出台、《律師法》尚未修改,但可以預見,今後這一規定必將沿用。已經有辭職做律師打算的自偵檢察官,須及早謀劃。

四、職務犯罪偵查期限:國家監察委員查辦案件偵查期限多長?

一般情況9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六章規定立案審查,包括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兩種情形。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在過度期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期限不會超過180日,從目前來看,這大體與目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羈押期限相當。今後,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運行之後,如何對這最長的180日,與目前《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所對應的偵查羈押期限對應規定,值得各界關注和研究。

五、:「雙規」存廢:依法辦案水平制度上今後如何保障?

「雙規」、「雙指」將退出歷史舞台。所謂「雙規」,是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4年3月25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一規定在新版《工作規則(試行)》中沒有出現。今後「雙規」、「雙指」將不復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工作規則(試行)》第六章就依法辦案作了顯明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近似。具體如下:

①嚴禁刑訊逼供。第三十條第二款: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②嚴禁違法收集證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③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三十四條規定: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組分別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人或者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④通知單位、家屬。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

與此同時,還規定了: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調查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組統一保管。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款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執行暫扣、封存措施,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紀檢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款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佔有、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這些與目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執法規範要求明顯相似,可以說是借鑒。相信,今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執法規範化細則將進一步細化。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規定》第六章中,關於立案審查,並不限於立案審查的涉嫌違法職務犯罪的案件要執行上述三項規定,立案審查的違紀案件也要執行上述規定。

雖然,這些是過渡性規定,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更為嚴格的《國家監察法》、與之配套《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內容,必定會將這些規定引入進去。同步錄音錄像可以約束執紀人員的手和嘴,也是保障人權的殺手鐧。權利義務告知、訊問、詢問、傳喚、扣押、搜查、凍結、移送款物等已經練就的執法規範化水平,轉隸後依然有較大的施展平台,也會給紀委、國家監察委依規執紀、依法辦案注入正能量,自偵檢察官不必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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