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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再是跳板,當小三有風險 文/維揚卧龍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對於大家關注度比較高的房產問題,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解釋中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後參與其貸的一方來說,離婚時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司法解釋酷斃了!這以後姑娘們找對象要留個心眼,男方不全款買房,堅決不嫁!因為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是沒份的,新司法解釋說的,即使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兒媳婚後參與還貸,那離婚這房子也沒兒媳的份!只是男方酌情給予部分經濟補償!同樣,那些當上門女婿的,也別傻了叭嘰的,婚後陪女方還貸,被掃地出門時,這房子你也沒有擁有權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條,就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把房子賣了,不知情的一方沒有權力追回自己的房子,只能找賣房的老公或者老婆要求補償。這一條規定不知道最高法是出於什麼考慮的,這個規定將要會滋生多少罪孽出來?多少家庭將因此規定,會陷入長期的戰爭中!這條法律是個漏洞,極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潛力大而屋主又不學無術的人,其妻或者丈夫最後連個安身的房子也保不住了!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同時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這話解釋的通俗點,就是孩子,一方有證據非親生,另一方拒親子鑒定推默認。這為孩子找爹提供了幫助,值得肯定。但是另一層含義就冷酷多了,那就是證明了非婚生子女存在,也就是說如果有女方出軌現象,男方要求離婚的話,女方得不到房子的增值部分補償。
舉例來說,在結婚時,這房子值20萬,首付了6萬,是男方家長付的,婚後14萬房貸及利息部分是小夫妻倆承擔的,假如十年後發現子女非親生,過不下去要離婚了,這男方補償女方的錢,只是7萬房貸款及部分利息,就是現在這房值200萬,女方也只能是乾瞪眼,沒一分自己的份。女方對婚姻的忠誠要綁架到房子身上去了!
另外,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通俗點解釋就是,小三,為擺脫承諾「分手費」,法院不予認可。男人事前承諾哪怕一夜一百萬,包幾年後給房又給車,只要不是立馬兌現的,都是不牢靠的。即使有局面協議,小三想打官司,法院也不支持的!也就是說真的女人如衣服,沒啥可顧慮的了!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通俗解釋就是.生育權的規定,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男方可選離婚。這條規定是完全站在女方角度規定的,這是本法解釋唯一一次完全站在女方角度保護女人權益的,當不當母親,女人有完全自主權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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