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輕、減輕處罰與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及相關規定
06-03
刑事案件從輕、減輕處罰與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及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定:一、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罪刑相適應原則。二、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三、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可以看出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在法定刑範圍內。如某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即傾向於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於三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時,同理,最高也不能高於十年。至於以什麼標準來劃分輕、重,沒有統一規定,當然也不能簡單的以法定刑的「中間線」來做標準。2、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沒有量刑幅度可以高於法定刑的)註:還應注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前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後者則是「必須要從輕或者減輕」。綜上:「從輕」是在法定刑內,「減輕」是低於法定刑。從力度上說,「從輕」小於「減輕」。刑法中的可以與應當,從輕與從減、減輕口訣可以 應當一:中無損,應當免。犯罪中止,並且無損害,應當免除刑罰。二:中有損,應當減。犯罪中止,但有損害,應當減輕處罰。三:未成年,應從減。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僅從犯,應全三如果僅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防避脅,首大功,應減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後又立大功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六:輕且首、種且鏟,可以免。犯罪比較輕並且自首的,種植毒品(具體記不太清楚了)並且能夠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七:未唆精,首或功,可從減。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八:聾又啞,預或盲,可全三。又聾又啞的人犯罪、預備犯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九:外已罰,立大功,貪萬退、行介賄,追前交,可減免。在外國已經受到處罰,立大功,貪污不足一萬能夠退還,行賄或者介紹行賄,在受到追究前能夠上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案件中的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有哪些區別小王的弟弟被車撞死,肇事者逃逸。按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因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肇事者在公安機關自首情節,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但小王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中讀中一則案例,案情同他弟弟的案情基本相同,但法院判處肇事者14年有期徒刑。請問:法院對他弟弟這起案件的肇事罪判決是否太輕了?其刑期已經低於法定刑7年,法院的判決對嗎?首先,關於法院量刑法定刑是否正確,一定要先弄清《刑法》中關於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的區別。我國《刑法》第62條對從輕處罰的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同時,《刑法》第63條第1款對減輕處罰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以下判處刑罰。」弄清兩者的區別,對於小王諮詢的量刑低於法定刑的判決是否正確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其次,根據小王所述案情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是: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害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對撞小王弟弟的肇事者應當判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法院最終卻只判處了6年有期徒刑,因為本案的肇事者有自首情節量刑時,採用了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這種判決幅度是在法院自由權範圍內的則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是正確的。最後,小王提及的關於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中的一則案例想似,但法院在量刑上卻有差別的問題,主要在於:兩起案件儘管都有自首情節,但法院對自首情節作出的決定,對兩起案件採取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本案採用了減輕處罰的做法,即在法定處罰幅度7年以下處罰;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中的案例採用了從輕處罰的做法,即在7年以上15年以下的選擇了14年的刑期。這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一、法定量刑情節總則中所規定的法定情節是考試的重點。(一)總則常見的法定量刑情節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不滿18周歲人犯罪的。2.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脅從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3.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4.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 這在刑法中只有一個,那就是從犯。5.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6.從重處罰: 累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7.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我國有管轄權,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免除一定要寫在第一位)(二)分則常見的法定量刑情節1.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2.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從重處罰;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5.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6.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罪的,從重處罰;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9.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從重處罰;10.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1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12.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從重處罰;14.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15.犯受賄罪索賄的,從重處罰;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災、救濟、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17.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淫穢的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從重處罰;18.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19.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20.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二、酌定情節這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動機;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時間、地點;④犯罪結果;⑤犯罪對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⑦犯罪後的態度;⑧前科等。三、量刑情節的種類量刑情節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在1997年刑法中,總則不再有加重處罰。如果需要加重刑罰必須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規定,這一般是所謂的情節加重犯。1.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於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較重的刑罰。2.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於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較輕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並不意味著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正確的做法是,先暫時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估量應當判處什麼刑罰,再考慮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3.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有兩種。其一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只有一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於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②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於與犯罪人所犯之罪具體相對應的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其二法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4.免除處罰。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四、量刑情節的競合如果犯罪人有數個量刑情節,應當分別予以考慮,而不能任意改變數刑情節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幾個從輕情節,那應該對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內數次從輕,而不能減輕處罰,相應的如果有數個從重情節,也不能對其加重處罰。如果犯罪人既有從寬情節,又有從嚴情節,則應先考慮從嚴情節,在考慮從寬情節。刑法中從輕情節減輕處罰法定量刑酌定量刑情節的一般歸納根據《刑法》規定,量刑情節一般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一、法定量刑情節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段前段)。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第67條第1段後段);(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第351條第3款)。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防衛過當(第20條第2款);(2)避險過當(第21條第2款);(3)脅從犯(第28條);(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後段)。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第10條)。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後段);(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第390條第2款);(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第27條第2款)。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第17條第3款)。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2)未遂犯(第23條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4)自首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第67條中段);(5)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前段)。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2)累犯(第65條第1款);(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二、酌定量刑情節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3、犯罪的對象。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5、犯罪的動機。6、犯罪後的態度。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8、前科。第十二講 如何進行處罰(2)——法定、酌定情節、累犯、自首、立功三、刑罰的裁量一、概念:在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於量刑時應考慮的各種情況;——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等等分類!對量刑情節至少要從三方面記憶:是法定情節還是酌定情節;從寬情節還是從嚴情節;應當型情節還是可以型情節。從寬情節還要記住它寬到何種程度: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些重要的量刑情節要記得很清楚。這不僅可以在考場上節約大量的時間,還可以提高準確率。二、量刑情節的分類量刑情節(罪前—一貫表現、有無前科;罪中—犯罪動機、手段、對象、時空;最後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臟程度)來決定量刑幅度,是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1、法定量刑情節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防衛過當的;避險過當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在外國已受過處罰的;行賄在追訴前主動交代的;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可以免除或減輕的情節;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未成年人犯罪的; 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預備、未遂、教唆未遂、限制的精神病人;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2、酌定量刑情節(手段、時空及環境、對象、危害結果、動機、犯後的態度、一貫表現、前科—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3、適用規則:不得以兩個從重相加」加重」;也不得以兩個從輕改變為「減輕」同時具有從寬從嚴的——應先嚴後寬不斷修正宣告刑;多情節的(如從犯,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依照法定順序,先從輕,再減輕、處罰仍重的再考慮免除處罰。等規則3、累犯1、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主刑)執行完畢(含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但不含假釋期內再犯新罪(屬於應撤消假釋+並罰,因為原刑還沒有執行完畢),不含緩刑期內(還未執行)和緩刑期滿(不再執行)或赦免後,在5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如緩刑3年期滿,5年內又故意犯罪強姦罪的不是累犯(原因是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再犯強姦罪前,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缺少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故不是累犯)。05-2-64。04-2-13。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且不得使用「假釋+緩刑」,但是可以減刑。03-2-40成立條件:1、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雙故意(注意有些罪就是過失罪,根本不能構成);2、前是有期以上,後罪也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即都是有期以上;雙有期;3、「執行完畢(專指主刑)或赦免後、假釋期滿後,在5年內」再犯;根據定義:不是累犯的(嚴格按照執行滿後5年內):有假釋期內再犯的+緩刑期內再犯的(應撤消,因為還未執行完畢)及緩刑滿後再犯的(此時原刑罰就不再執行)+假釋期內再犯的,都不符合定義。2、特殊累犯(只有一種對象即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66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注意那些是該類罪,會區分)。A、前後是相同類的罪—否則可能構成一般累犯;B、沒有時間和刑度的要求。累犯的法律後果只3種: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刑法第356條規定因為進行毒品犯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從重處罰。這裡的前後兩罪如果不構成累犯的,可以適用假釋。4、自首對象是本人:適用於一切犯罪(目的在與鼓勵);1、一般自首成立條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單獨犯罪時)罪行或自己和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時)即可,而不需要交代其他人的犯罪事實。——其他沒有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不以自首處理;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視為自動投案7況:向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因傷等「先」委託他人、信電投案的;//未被發覺,因可疑被查詢、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獲的;//並非主動,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司法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其送去投案的//及沒吃沒喝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的投案,也屬於自首(即自首的動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但是1、先投案交代後逃跑的 及不署名或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司法機關或報雜誌社的—不視為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該案)的全部(或主要)罪行(K不供同夥的,就不是自首); 注意:供述後翻供的不是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書述的,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2、特別自首又稱「准自首」—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機尚未掌握的(與判決或掌握的不同罪,如應強姦罪被逮捕而交待搶劫罪)本人其他罪刑(屬不同種罪刑)的行為(即供述的與司法機關掌握的或者判決的罪行屬不同種類)以自首論(否則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另外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的也視為自首。——這時的自首是特別自首。若共同犯罪人已交代自己的罪行,而自己在後來投案時也進行了交代則對自己的交代不屬於自首,因為別人已交代司法機關已經掌握。考試中經常將:某人被抓後特別自首又重大立功相結合考察。06-2-6。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對於一般自首:自首是「主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承認自己已被掌握的罪行;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坦白是酌定從寬情節;對於特別自首與坦白:區別的關鍵:是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未掌握的是自首,已掌握的是坦白。案例: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在司法機關已掌握其受賄2萬元的基礎上,又主動交代另受賄5萬元;及貪污3萬元的事實,查證屬事。(則對受賄的供述是在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屬於坦白;;而貪污的供述屬於自首)4、自首的後果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犯多罪只自首部分的,只對自首的罪適用);二人以上共犯,自首的效果只適用於自首的人;5、立功—對象是他人1、一般立功1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特殊貢獻的其他;2、重大立功重大立功:阻止重大犯罪活動++檢舉內外重大犯罪++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捨己救人++自然災害突出表現等;是以上都加上「重大」(標準是可能判處無期以上刑罰 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有較大影響情形及其他)。如搶劫致人死亡可以叛處死刑。處罰原則: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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