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族群關係的融合及其政治影響
職業 | 1990(%) | 2000(%) |
政府公務員和管理人員 | 1.1 | 2.9 |
專家與專業人員 | 2 | 4 |
技工、技術員及相關人員 | 8.6 | 16.4 |
辦事員、文書人員 | 16 | 20 |
商人及服務員 | 15.4 | 16.2 |
製造業工人及相關人員 | 37.7 | 27.5 |
清潔工及重體力工人 | 16.2 | 10.7 |
其他 | 3 | 2.3 |
資料來源:胡燦偉:《新加坡現代化進程中的馬來人》,《東南亞》2001年第4期,第46頁。 2、提倡多元性。 新加坡全國人口中,華人佔大多數,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和政府多數領導人也是華裔人士。為防止華人的「大民族主義」,新加坡政府採取了消除種族沙文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政策,消除華人族群所強調的中華特質,以避免其他族群和鄰國把新加坡看作中國在海外勢力的延伸。[12]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明確賦予馬來人以原住民身份,規定在憲法之前各民族一律平等,將新加坡確立為多元種族、多元語言的國家。此外,為避免少數族群的利益受到傷害,新加坡還依照憲法規定創立「少數民族權利總統委員會」。委員會的主席由最高法官擔任,有4名常務委員和12名非常務委員。在這16名委員中,馬來族人3名、印度族人3名、歐亞混血人2人。委員會的宗旨是,在種族與宗教歧視問題上就議會所通過的議案向議會和政府提出建議。[13] 少數族群的政治地位和參與權受到特別關注。獨立伊始,新加坡政府規定在政府內閣中必須有馬來人代表。這項措施後來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在政府12位正部級部長中,一般都有3至4位是馬來族和印度族。少數民族還當選或出任過國家總統、人民行動黨副主席和國會副議長等職位。1988年的新加坡國會通過的小組議員法案及團體選區法案,在國會議員選舉中採取選區劃分制度,即將選區劃分為「單議員選區」(single-member constituencies)和「團體代表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兩種。在單議員選區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贏得該選區的議席。在團體代表選區中,實施「政治組合」競選:由各個政黨推出一個由4人組成的小組,這4個人中至少包含一名少數民族,得票最多的小組獲得該選區的全部議席。1991年議會選舉共選出81名議員,其中21人是由單議員選區選舉產生,60人由15個團體代表選區選舉產生,華人當選62名、馬來族人當選10名、印度族人當選7名。1997年第九屆議會大選中,當選的83名議員中有15位是少數民族。 華人佔新加坡人口的絕對多數,但政府並沒有把漢語確定為惟一的官方語言,而是把三個主要族群所使用的語言——華語、馬來語、泰米爾語以及英語明確為四種官方語言。每一個種族所使用的語言都獲得政府公平合理的對待,政府官方文書以四種語言公布,新聞媒體也以四種語言發布消息。兒童在校必須學習兩種語言:英語和他們的母語。 佛教是新加坡的主要宗教,但政府卻沒有將其明確為國教。為將新加坡建設成為宗教和諧、信仰自由、各教平等的社會,政府不排除任何宗教,也不以何種宗教為國家的主導宗教,實行政教分離。1988年12月,李光耀在佛教總會開戒典禮上向全國人民表示:「宗教是民族文化中的重要一環,信徒要有自己的道德價值觀念。但宗教組織必須與國家政治制度分開,要為全國的人民利益和國民經濟做出努力。我希望在我國佔大多數的佛教與各宗教互相容忍,樹立一個好榜樣,這對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的新加坡非常重要。」[14]為保障宗教平等,新加坡還建立了「宗教和諧總統委員會」,就宗教事務向總統提供建議。該委員會由9人組成,由前任最高法官擔任主席。在9人中,6人分別被指派代表錫克教、耶穌教、佛教、印度教、伊斯蘭教和天主教。 3、促進融合性。 新加坡政府長期致力於打破種族之間的隔閡,用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把國內各個種族緊緊地結合在一起,促使它們融合為一個「新加坡民族」;幫助各個族群超越狹隘的種族觀念,增強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形成統一的「新加坡民族」意識。 新加坡的「融合型」民族主義是在反殖民主義的基礎上產生的。二戰結束以後,以李光耀為首的一群受過英國教育的民族主義者登上歷史舞台,開始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推行「融合型」的民族主義,主張各個種族在尋求政治歸屬時,不要以種族和宗教為依據,而要以整個國家共同的政治思想、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願望為基礎。在與馬來西業聯邦分道揚鑣後,這些政治領袖在獨立的新加坡貫徹了這種「融合型」的民族主義。1965年8月新加坡宣布獨立時,李光耀明確指出:「新加坡既不是一個馬來人的國家,也不是一個華人的國家,更不是一個印度人的國家,而是一個綜合民族國家,也是一個民主獨立的主權國家。」 [15] 為促進族群的融合,新加坡政府致力於建立共同的價值體系。1991年,政府提交的《共同價值白皮書》獲得國會批准。白皮書為新加坡人民確立了五大價值觀:「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關懷扶助,尊重個人;求同存異,協商共識;種族和諧,宗教寬容。」 培養「新加坡人」觀念是新加坡政府在推進族群融合方面採取的又一項重要舉措。鑒於不同種族社團內部的凝聚力越強,越有可能對族群關係的和諧和政治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破壞的現實,新加坡政府號召每一個新加坡人都要超越個人的種族和宗教歸屬意識,培養「新加坡人」的觀念。1990年12月,吳作棟接任政府總理,繼續將建立「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新加坡」的優雅昌盛的社會確定為新政府的奮鬥方向。他在就職宣誓中明確提出:「新加坡人應該相互扶持,和平共處。每一個新加坡人,應不分種族、語言、宗教,有著共同的信念,那就是:『新加坡是我的家鄉,是我的祖國,我生於此,也死於此。』人民團結一致,國家有穩定基礎,我們將能應付下一世紀的挑戰。」 [16] 新加坡各個族群都保留了自己的語言,但英語由於具有中立地位而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政府鼓勵人民使用英語作為各個族群之間溝通的工具,期望英語成為消除各個民族之間語言隔閡的有效溝通橋樑。 為增加馬來族群與其他族群的交流機會,加快其融入主流社會的步伐,新加坡政府積極推行種族混合居住,改變60年代以前的同族聚居狀態。政府在市區重建計劃和公屋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注意將來自不同地區的不同種族分配到同一棟高樓住宅中。1989年政府規定:舊組屋的轉售必須受各種族比例的限制,在華人居多的組屋區,華人住戶可以轉售其組屋給任何種族,但是,馬來人住房只能售給馬來人。反之,在馬來人居多的組屋區,華人住戶要轉售組屋時,只能售給非馬來人。為使來自不同地區、不同種族的新鄰居們加強團結,培養共同的居民意識和連帶感,政府成立了居民委員會,並督促公務員積极參加居民委員會的活動,希望它成為加強各族人民一體化和各族人民與政府一體化的重要的基層組織。 馬來人的伊斯蘭教,歷史上曾被認為是「征服者的宗教」,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和排他性。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種族的融合,新加坡的伊斯蘭教也開始呈現出溫和性和開放性。據1980年的人口普查,在全國38.5萬穆斯林中,馬來族佔90.2%,9.8%是其他種族。到1995年,穆斯林中的非馬來人的比例上升為13.7%。近年來新加坡新出現的馬來族與其他種族通婚的情況,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馬來人的種族意識正在走向淡化。[17] 目前新加坡種族和諧、國民意識強烈、政治社會穩定有序。原住民馬來人已經融入主流社會,形成了馬來人其他種族屬於一個整體,任何一個種族的繁榮幸福都不會離開其他種族而單獨存在的國民意識。這些成就的取得無疑應該主要歸因於新加坡政府上述政策的實施。 族群關係的融合對新加坡政治的影響 種族宗教關係和諧、融合的維繫和推進在諸多方面制約、影響甚至塑造了新加坡政治的基本形態。 種族宗教因素和地理位置、自然資源因素一起,決定了能夠領導新加坡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必須具有開放性、超越性和融合性。多種族、多宗教的歷史和現實的限定和制約,使新加坡的政治既不能套用西方模式,也不能完全沿襲主要發源於中國的東方文化傳統,其結果正如有的學者所說:「李光耀注意在政治、經濟、法律等社會組織及制度性廉正建設方面,以西方的一套為基礎,再按照新加坡的特性作適當的改造,而在人的完善如人倫道德、社會和諧等人的自律性廉正建設方面,則傾向於東方文化傳統,力圖在一個具有凝聚力的社會中建設一個面向現代化的民主國法制國家,最終形成既包容了兩種文化精華,又超越這兩者的新加坡式政治文化。」[18] 與西方文化對人權的理解不同,新加坡為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嚴格限制所謂的「自由的權利」。為有效避免種族宗教衝突和流血事件的發生並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新加坡政府嚴格限制結社、言論自由,嚴格規定宗教活動的範圍。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雖然沒有否認公民自由結社的權利,但實際上長期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幾乎沒有給反對派力量留下任何開拓生存空間的可能性。為保證人民行動黨在選舉中獲勝,李光耀曾經在1963年的「冷藏計劃」中逮捕了大批反對黨領導人和工會積極分子,在大選時間安排上也經常給反對黨造成措手不及。新加坡的政治制度因此也被新加坡學者稱為「優勢黨制度」。[19]為禁止散布為種族和宗教仇恨張目的情緒,新加坡對言論和新聞實施嚴厲管制。1959年以後,李光耀曾致力於社會的非政治化以消滅競爭性政治活動。但在1965年8月獨立後,隨著種族和宗教問題嚴重性的不斷上升,政府控制言論、出版自由的目的也開始發生轉變。李光耀在1988年指出,「當新興獨立國實行輿論市場競爭時,效果並不好。」他舉例說,斯里蘭卡和印度是兩個多元種族的國家,本身存在種族、語言和文化上的差異,由於過多的傳媒提出各種不同的論調和相互矛盾的政策,結果使兩國陷入紛爭和混亂。[20]新加坡的著名外交家許通美指出:無論誰試圖挑起種族或宗教的仇恨和偏見,政府都要採取堅決的行動。政府根據《國家安全條例》反對地方自治主義者,絕對不容許地方獨立主義者通過這些新聞媒體散布仇恨。新聞媒體積極鼓勵互相寬容,反對種族之間本民族中心論。[21] 1964新加坡發生種族衝突的一個重要起因就在於馬來西亞巫統的領導人之一賽加化阿巴利用馬來文報發表挑撥種族和宗教仇恨的極端言論。對此,李光耀有刻骨銘心的記憶。[22]因此,1971年,《南洋商報》虛構華族語文和文化將面臨被消滅的危險,以期待鼓起種族情緒,李光耀毫不猶豫地對這家報紙嚴加懲處。[23]美國《亞洲華爾街日報》大力向亞洲宣傳西方的民主和人權,新加坡限制該報在新加坡的銷售。美國國務院因此指責新加坡違背言論自由政策,李光耀予以嚴厲駁斥。他說:「新聞媒體對社會有著重要影響,它傳播的美國民主、人權並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美國報章扮演的角色不是國際一般準則。新加坡是多種族、多宗教國家,美國的概念不能使新加坡各族和諧相愛,很可能會導致新加坡像美國那樣發生暴亂和流血事件。」[24] 政府嚴格限定宗教的合法活動的範圍,凡是涉及到改變新加坡社會的宗教活動都將被認為是政治行為而遭到嚴厲排斥。1990年,人民行動黨頒布《維持宗教和諧法案》,集中規定宗教團體與國家的相互關係。[25]為了維護宗教信仰的多元並存和相互和諧,新加坡政府在1994年頒布了《維護宗教和諧法令》。該法令特別授權部長對造成不同宗教之間不和、仇恨、惡感和敵視的任何宗教領袖採取行動。部長有權制止這樣的宗教領袖兩年內對信眾講演、發表觀點或在出版董事會或委員會中擔任職務。 新加坡政府一向以公正、廉潔、高效聞名,這與國家的生存建立在多元種族主義的基礎之上有關。多種族、多宗教、多語言的現實決定了政治領導必須採取和解的文化政策,而不是採取強迫吸收與同化的種族沙文主義策略,以更加包容、寬容的態度來促進多元種族的和平共處。種族問題的重要性,使政治領袖在制定政策時十分注意各個種族的利益與反應,以保證各個族群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走共同發展的道路。族群關係的複雜性還決定了績效政治和任人唯賢成為新加坡國家統治的原則之一:不論種族,血緣和膚色,一切以個人的能力表現為選拔和淘汰的標準。 新加坡的成功經驗表明,在國內存在錯綜複雜的種族和宗教關係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固然要把推動經濟發展這一從根本上促進族群融合的舉措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同時在發展經濟過程中也應該對族群關係問題予以高度重視,尤其是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等方面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少數民族予以優惠和鼓勵;通過各種途徑逐漸打破不同族群之間在居住、通婚和信仰等方面的隔閡對促進族群融合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果;嚴格控制可能對種族、宗教關係產生負面影響的言論、出版和結社自由,是發展中國家維持族群和睦和發展符合自身實際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
[1]許通美:《探究世界秩序:一位務實的理想主義的觀點》,中譯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第379-380頁。[2]在新加坡併入之前,馬來人是馬來西亞的多數民族,佔有近半數的人口,華人只佔37%。新加坡加入聯邦後,華人的人數與馬來人相差無幾。華人在經濟上佔據主導地位,在一人一票的政治制度下如果充分發揮社會動員作用,勢必使馬來西亞領袖當時建立完全屬於馬來種族的聯邦共和國的意圖難以實現。因此他們要把華人占絕對多數的新加坡排除在馬來西亞聯邦之外。參見郭俊麟:《新加坡的政治領袖和政治領導》,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8年,第93頁。[3]亞歷山大.喬西:《李光耀》,中譯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94頁。[4]亞歷山大.喬西前引書,第93頁。[5]亞歷山大.喬西前引書,第99頁。[6]鄭一省:《新加坡馬來人的進步與困境》,《東南亞研究》,1992年第5期。[7]胡燦偉:《新加坡現代化進程中的馬來人》,《東南亞》2001年第4期,第46頁。[8]同前引,第48頁。[9]張青:《出使新加坡》,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178頁。[10]龐恩峰,《新加坡政府對馬來人穆斯林的政策》,載《民族譯從》1984年第三期。[11]胡燦偉:《新加坡現代化進程中的馬來人》,《東南亞》2001年第4期,第48頁。[12]郭俊麟前引書,第286-287頁。[13]許通美前引書,第381頁。[14]張青前引書,第178-179頁。[15]張青前引書,第177-178頁。[16]張青前引書,第179-180頁。[17]胡燦偉:《新加坡現代化進程中的馬來人》,《東南亞》2001年第4期,第48頁。[18]李志東:《新加坡政治體制發展特徵淺析》,梁志明主編:《面向新世紀的中國東南亞學研究回顧與展望》,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366頁。[19]Heng Hiang Kh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Anek Laothamatas Edited: Democratization in Southeast and East Asia,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Singapore, 1997.[20]新加坡聯合早報編:《李光耀40年政論選》,現代出版社,1996年,第549頁。[21]許通美前引書,第382頁。[22]李光耀:《李光耀回憶錄:風雨獨立路》,外文出版社,新加坡聯合早報,聯邦出版(新)私人有限公司,1998年,第421-432頁。[23]新加坡聯合早報編前引書,第525頁。[24]張青前引書,第47頁。[25]Government of Singapore Maintenance Religious Harmony Bill No.1/90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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