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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越界開採多方有責

  兩難問題:很多地方把礦企越界開採發生的安全事故問責於國土資源部門,認為是「瀆職犯罪」。而採礦活動中的越界開採按目前的技術手段和監督手段很難發現,這種「問責」誤傷了不少幹部,但不問責又擔心監管懈怠,這該怎麼辦呢?

  10月20日,本報破「兩難」解「瓶頸」大討論專欄刊發了張曼同志的署名文章——《問責誰?應看是誰的責》,對礦山企業越界開採發生的安全事故究竟如何問責,該問誰的責進行了剖析,筆者十分贊同文章中的觀點。

  筆者在一國有煤礦井下工作多年,所工作的煤礦曾多次發生被附近小煤窯超層越界開採現象,而且還曾因此而引發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所以對煤礦超層越界開採發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以及如何監管有著較為深刻的認識。

  事實上,造成煤礦超層越界開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按照《煤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煤炭主管部門(一些省煤炭部門撤銷後職能劃歸了工信部門)負責煤礦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管。《煤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其中就有「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鄉鎮煤礦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規定的條件中也明確規定「有經過批准的開採煤層層位、範圍、儲量」、「有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的開採設計或開採方案,有確定的井田範圍、儲量」等。顯而易見,負責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部門對煤礦的井下採掘工程布置、礦井地質情況、開採情況、周邊礦井採空區情況等負有監管職能。煤礦要是發生超層越界開採,那它井下的採掘工程必然違規。這就是說,如果煤礦出現了超層越界,那煤炭主管部門當有責任進行制止和查處。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煤炭主管部門當對超層越界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這與張曼同志提出的「煤炭工業部門重點是日常管理,對煤礦工程的審批和管理,避免出現超層越界等非法工程的出現,並對出現的非法工程和隱蔽工程進行打擊」是一致的。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對煤礦超層越界開採也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監督煤礦制訂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並檢查煤礦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擅自開採保安煤柱的,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採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如果連煤礦開採自己的保安煤柱都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來查處,那對煤礦的超層越界開採這個重大事故隱患,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更應責無旁貸,切實擔負起自己的職責。

  當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超層越界開採也負有監管責任,這方面已有很多論述,這裡不再贅述。

  由此不難看出,監管、發現和處理煤礦超層越界開採,應該是相關部門共同的責任,而不能一旦發生事故,就把責任全部推給國土資源部門,讓國土資源部門一家來背「黑鍋」。只有查明事故真正原因,劃清責任,才能吸取教訓,防止重蹈覆轍。而這樣的處理結果不單單是容易挫傷國土資源部門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因對事故責任認定的不準確,不利於追查事故原因和吸取事故教訓。

  國土資源部門之所以在煤礦發生事故後成為其他相關部門的「眾矢之的」和「替罪羊」,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在成立事故調查組時,常常把國土資源部門排除在外,使之沒有話語權。

  總之,煤礦超層越界開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該由多個相關部門來共同擔責。如果超層越界開採發生安全事故後,不問青紅皂白就以「失職瀆職罪」來問責國土資源部門而不顧其他,顯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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