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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想加名

婚後買房想加名

( 2012-01-01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新年特刊之新法新案
  本報訊 記者李松 黃潔 婚後買房,房本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荊女士對此不滿,起訴丈夫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近日,北京市丰台區法院一審駁回了荊女士的訴訟請求。該案是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北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產證加名案。  荊女士稱,她和李先生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雙方按揭買了一套總價40萬元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按經適房買賣政策,這套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為此最後辦理房產過戶時只寫了丈夫李先生的名字。  荊女士稱,買房時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隨後他們夫妻倆一起辦貸款,並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至今。如今李先生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產證上署上她的名字。為此,荊女士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產權。  對於荊女士的說法,李先生並不認可。他表示,涉案房屋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後,儘管以他們夫妻倆名義貸款,但貸款都是他個人還的。李先生的母親也出庭作證稱,當時,她主動提出給兒子在京購房,並付款18萬元,是給兒子個人的贈與。  經法院查明,該套房屋的首付款為李先生的母親通過轉賬方式,打給了兒子個人。李先生隨後用這筆錢支付了首付款。女方難獲產權但可獲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除外。  據此,丰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房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買,首付款是男方母親支付,並且房在男方名下。應屬李先生個人財產,荊女士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法院判決中同時指出,購房過程中所付的稅款及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如果今後雙方出現離婚情形,男方應給予女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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