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自立案之日停止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應自立案之日停止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
鄭東 |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無權再行追訴。我國刑法關於時效制度規定在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中。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犯罪的時效期限長短;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刑法卻沒有關於追訴期限的終止計算規定,由此造成了不同的認識。 學界有觀點認為,追訴時效中「追訴」的含義不只是指起訴,而是包括了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即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換言之,只有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才能追訴。司法實務界也有同樣的觀點。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因為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停止規定缺失所導致。從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僅有的三條規定看,沒有涉及對追訴時效停止的相關規定,所謂追訴時效停止是指某一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開始計算後,由於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實上的原因的出現,導致追時效期限不能開始或者不能繼續計算的情況,或者由於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實上的原因的出現,而導致追訴時效期限根本不能開始。筆者認為,追訴時效中的「追訴」僅指「開始追訴」,和時效起算一樣,應是一個時間點概念,而不是包括訴訟全過程的時間段概念。在追訴時效內一旦啟動偵查立案的追訴程序,其後的程序即不在時效計算之內。其理由如下:
1.訴訟期間追訴時效停止符合追訴時效制度的初衷。追訴時效制度設立主要是為尚未被司法機關所發現,刑罰打擊力所不及之犯罪人提供一個處於刑罰真空下的自我悔改機會,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立法選擇,從訴訟意義上說,其目的是使長時間未得到行使的訴權歸於消滅,意在催促追訴權人及時行使訴權。追訴時效本質上是對追訴權行使的時間限制,而在追訴權得到順利行使,犯罪行為已經被司法機關發現並採取追訴措施,時效期限不再計算。
2.從司法實踐看,追訴過程中仍然計算時效客觀上易造成執法辦案混亂和對求刑權的破壞。如果追訴時效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點,而是包括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判決的全過程,則容易造成執法辦案中的混亂不一和對辦案人執法不作為難以追究的現實困境。雖然法律嚴格規定了偵查、起訴、審判各個辦案階段的辦案期限,但由於案件難易程度和辦案人水平千差萬別,辦案所用時間各不相同,如果辦案期間追訴時效仍然進行,極可能由於辦案人的執法水平等原因造成案件不同處理。
認為時效及於追訴各個階段的理由之一是,擔心立案後不受時效限制會造成案件久拖不決侵犯人權,實際上,辦案是否會因時間過長而侵犯人權,自有刑訴法辦案期限的嚴格規定,違者就要被追究相應責任。但如果追訴時效在立案後仍然予以計算,則可能造成另外嚴重的問題,辦案人員完全可以藉由時效期限來人為操控案件結果,個別辦案人出於各種原因或故意或失職消極不作為,怠於執法,只等到追訴時效的到來而或撤案或不起訴或宣判無罪,浪費了司法資源。筆者建議,以立法方式或司法解釋形式增加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停止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明確追訴時效在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即應予停止,無論最後判決是否發生於追訴時效期限之內,以防止求刑權不能順利行使。
(作者單位: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
推薦閱讀:
※姓名字型檔——姓名用字與數理計算
※命卦計算公式
※EXCEL中計算不重複單元格的個數
※簡便計算做題技巧
※免費的計算機編程類中文書籍,github上最火,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