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的血脈(全文、錯誤已訂正)

自由主義的血脈

簡述構築起自由主義的思想源頭與脈絡

文 | Kirk Leong

寫在前面

近幾年來,在2008年經濟危機後發生的反思、歐美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1]政黨運動的擴張、以及今年又進入全球經濟低迷期帶來的關注,已經促使奧地利經濟學派的學者費德里西·馮·哈耶克、路德維希·馮·米塞斯、穆瑞·羅斯巴德等人的知識理念得到廣泛傳播。忽然不長的時間內,在華文媒體及社交平台中湧出了不少自稱「受奧地利經濟學派影響的自由主義者」,或者簡稱為「奧派」的人,發布了五花八門的評論文章。文章內容涵蓋了基本的產權理念、限制政府權力放寬市場自由、反對道德立法提倡更自由的社會道德風尚等等應有盡有。相當多作者的作述基礎建立在對哈耶克、米塞斯、羅斯巴德乃至安·蘭德等人理論的參考上。或許隨著自由主義的關注者增加,人們的目光並不該局限於以上作者。追根溯源去考究自由主義源頭與脈絡,應該能幫助我們現代更清晰地了解組成自由社會的要素。

希臘哲學與德性倫理

在亞里斯多德、蘇格拉底與柏拉圖等一群古代哲學家的思索中,「如何成為一名品格好的人」成為了倫理學討論的主要進路。亞里斯多德在《尼克馬可倫理學》里對問題的回答是「靈魂的活動符合德性」,於是「德性」走進了討論的核心中。接下來思考被展開,「什麼是德性」、「好的德性是什麼」、「為什麼好的德性對人的好品格是重要」這些問題逐一得到討論。在對美德的追問中,「公正」、「文明」、「求知」、「克制」、「合作」、「誠信」、「勇氣」、「謹慎」等等一大串名詞則浮現出來。嘗試解答這些問題,為人類生活的求善指引了方向。在對「善」的定義當中,人們逐漸找到了自由、富足與幸福。以上一些內容會成為往後構築自由社會的根基,讓市場活動催生積極的結果。

希伯來一神教與神聖律令

可以說在猶太教時,已經拋出了一個問題,即諸善、道德、律法、萬物普遍法則的源頭是什麼。答案則指向一個自有、永在、至善的存在---造物主雅威。能夠順服造物主的道德與律法,被認為是實現人類至善生活,獲得富足及不被奴役的前提。在舊約的故事裡,雅威是猶太人自由的供給者、富足之地的許諾者。而當猶太人背離雅威後,隨之而來的則是被驅趕與壓迫的境遇。在往後由猶太教衍生出來的基督教也延續了如此世界觀,並在致善的方法論上認為,在有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人當順服造物主的律令,去履行道德與律法,否則將難以迴避俗世中的罪孽而遭受惡果。在希臘時代哲人們認為有德性的生活與理性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公元四世紀的聖奧古斯丁則質疑理性,認為不當使用理性有可能腐蝕善的道德,並在神聖律令的前提下討論德性。此時的美德,會特指信、望、愛,順服與保守善的道德及公義的律法這些內容。另一方面,中世紀時的哲學家與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關聯起希臘哲學的傳統,也注重強調理性的作用,並認為無論信者或不信者,都能通過使用理性在自然的、普遍的法則中發現造物主的永恆真理。此時、自然法概念初現雛形,自然法被阿奎那認為是人類在永恆真理中參與的部分,並且是建立在「美德要被促展並行使,邪惡要被避免」的原則上的。

霍布斯與《利維坦》

托馬斯·霍布斯在英國保皇黨與議會黨的內戰時期撰寫了《利維坦》一書。在書中他透露了人在「自然狀態」下,人最初有平等的自然權利去行使自己的自由並獲得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活。然而特定時空下資源被認為是有限的,人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乃至實現滿足更多的慾望,則力求獲取更多的權力。爭奪這些權力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在自然狀態下永不結束。自然狀態中的人生被霍布斯認為是「孤獨、匱乏、齷蹉、粗暴又短命」的。霍布斯又認為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並非對所有人都有利,人會因為自利心而渴望和平。因此他呼籲社會要實現和平,人則需要訂立社會契約,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權利出讓給更高的權威---政府,讓政府依據造物主的自然法來統治他們,維持內部的和平與抵禦外來威脅,保障他們的生命與自由。然而另一方面,霍布斯將政府比喻成聖經舊約中的龐然巨獸---利維坦,暗示其一旦背離了造物主聖潔的律法,則能反過來壓迫人、吞噬人。因此「將權力關在籠子里」應當是人類社會的「最高理想」。

然而霍布斯寫《利維坦》的初衷,是站在保皇黨的立場上批評議會制政府的可能性。他為絕對君主制辯護,認為實現自然法法制的前提該是國家由基督君主來統治。同時他說「自然法並非是教會擬定的律法」,並批評此時以羅馬為核心的天主教會,聲稱其「干涉他國內政,且墮落、腐敗,已經不能代表神的聖潔」,同時擁護服從英王的國教[2]。這個立場與「將權力關在籠子里」的理想相比起來十分弔詭,因為絕對君主制與國教在歐洲大陸的施行,始終沒有能杜絕惡政,亦使得強勢的教會更加腐敗,並且迫害其他宗教派別[3]。

洛克與《論自然法則》及《政府論》

在十七世紀下半頁,約翰·洛克以他的自然法學說加入了討論。洛克在《論自然法則》里重申了「有指定給人類的道德規則與自然法則」這一條件,並且確認了「法則的形式的原因在於至高的意志」,而其被發現與詮釋則由人的理性活動來實現。但洛克是個經驗主義者而非唯理主義者,他又強調人的感性知覺、良知、經驗是認識自然法的基礎,而理性是被用作推理及辯論、確認真正的自然法用的。接下來,洛克透露了人自出生如同一片白紙,自然法並不會預先印記在人的心裡,因此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會有原始與野蠻,統治的方式也會存在武斷專制,從而侵犯到人們的自然權利。洛克又強調,人們普遍聲音並不是造物主的意志,人們的普遍同意並不能證明自然法,人類個體自身的利益也不是自然法的準則。在他眼中,自然法的約束力又是永恆的,是辨別對錯的不變準則。其中一類自然法保障人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而另一類自然法要求人們保有某些情感與聯結,促使人們能夠盼望生活、恪守法律、互相友愛以及互相協作。

在洛克的另一本著作《政府論》中,分上下兩篇分別駁斥了君權神授的觀點,以及確認了公民政府的起源、範圍及目的。在上篇著作里,基於《聖經》的文本,洛克重點駁斥了菲爾麥《先祖論》里的,認為人類君權與父權由始祖亞當被雅威在造人時授予並能合法在血親中傳承的觀點,稱其並不符合自然法。在下篇著作里,洛克也提出了「自然狀態」的概念,並指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個體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權與生命權,並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使得人與人之間不可互相侵犯生命、財產與自由。而在洛克的自然狀態里,每個人都被認為有自然法的執行權,能針對違反自然法侵犯他人自然權利者施加懲罰。然而,接下來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里,缺少一種穩定的、人所共知的對自然法能夠確認的狀態,因而在俗世中裁判是非的標準缺乏共同的尺度,也缺少知名的權威進行公正的裁判並執行懲罰。在這些前提下,人們自願放棄懲罰權,交由他們當中指定的人來行使。而被指定者的權力亦不是武斷及不受限制的,要基於社會普遍同意的原則,或經由他們代表普遍認授的原則來行使。在勾勒出政府產生的原理以後,洛克在剩下的篇幅里再次申明了,政府的責任限於保護基本的自然權利,即個體的生命、財產與自由。並且政府必須依據自然法的來治理,並且分權而治,避免權力腐化過度而不可逆轉。如果政府開始玩弄權職,不再回應人民或他們代表者的委託時,政府應當被解體。如果政府開始壓迫人民,其自身的惡已經昭然若揭時,人民有權利和義務揭竿而起,守護自然法的公義。

在霍布斯與洛克的觀點中,人性並不是被預先認定為「善」的。他們大致上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類難免會自利、野蠻、愚昧,不一定認識與遵循善的道德及公義的法,在無盡的慾望的驅使下難免會導致人與人不間斷地戰爭與壓迫。最高的、有執行力的權威是昭示法與公義必須被履行的必要。至少在他們眼中,缺少統一的、公認的法律標準的政治社會,美德與公義是無法穩定地延續下去的。

霍布斯與洛克的觀念,在一百年後啟發了北美殖民地的立法者們。自然法法治與有限責任政府的理念造就了美國各州自身的憲法以及美國聯邦憲法,並且在《獨立宣言》里成為美國反抗喬治三世統治下的英帝國[4]的重要依據。

伯克、阿克頓論自由與傳統、權力的關聯

在世紀十八、十九世紀交接之際,北美、法國陸續發生了獨立戰爭與大革命。兩場事件都導致新的政體產生,君主制被拋棄,然而兩場事件產生了不同的效果。在獨立戰爭後美國確立了自由民主制的有限責任政府,並且沒有隨後產生大規模的暴力政治清算。在大革命以後,法國卻產生了不一樣的結果,王政倒台,隨著共和政府上來的是各種武斷的法令、殘酷的判決,或基於聲稱捍衛自由平等的領導者的意志,或基於廣大民意。頃刻間,在捍衛共和國新政權--自由平等的代表者--的呼聲下,刀光劍影,鮮血淋漓,貴族、官員、教士、商人、政敵皆可以被以人民的公敵為名迅速處決。

殘酷的歷史過程催生了兩位偉大的學者,埃德蒙度頓·伯克與約翰·阿克頓男爵。前者是活躍在十八世紀後半夜的愛爾蘭裔政治家、哲學家、英國議會的輝格黨人,後者是一位生活在十九世紀的蘇格蘭裔劍橋歷史系教授、歷史學家及政治理論家。兩人都在生前對自由社會的研究有諸多貢獻,並特別針對法國大革命寫出相應的批判作品。

《自由與傳統》是一個本國內出版的伯克政治論文集的稱呼,書本收集了若干伯克論述政治實踐與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傳統[5]、自由與習俗/宗教/組織的關係、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與美國的和解、自由經濟與自由貿易、討論審慎與崇高等美德的內容。

伯克出於經驗的考量,承認了人在身心、認知上的不完美,拒斥了完全理性的制度建構。即使是針對激進的自由主義者所依賴的一種完全理性的,基於自然權利與自然法正義的制度建構伯克也是謹慎對待的。伯克認為現行的英國禮俗、宗教、社會團體/組織方式以及治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是前人經驗與智慧的積澱。在這些內容中蘊含了對真理、維護公序良俗的美德、自然法法治能夠認知並獲得發揚的文化土壤,以及避免國家機器直接與武斷地干涉到個人權利及意識的過渡地帶。他在承認社會需要變革的基礎上,拒絕破壞性的激進變革。因此他被後人劃為「保守的自由主義者」(Conservative Liberalism),然而更有偏向對傳統食古不化的「保守主義者」(Conservative)也將伯克拜為保守主義的一代宗師。更有盎格魯-撒克遜以外文化背景的傳統文化愛好者,對伯克喜愛有佳。但伯克始終本質上是屬於自然權利與自然法法治的捍衛者,這樣的立場與歐洲大陸那些擁護絕對君主制統治與相關文化的保守派大相徑庭。

《自由與權力》則為約翰·阿克頓男爵所著的論文及演講的集合。貫穿全書,圍繞著基督教教會、教派與世俗統治的權力的歷史及他們相關的影響,阿克頓勾勒出了人在權力面前是能夠被腐化的認知圖景,無論那個人是信徒,或是俗人。出於蘇格蘭天主教徒的背景,阿克頓有著承認存在絕對先驗真理的執著,也認為人類是有能受到罪惡誘惑並墮落的潛能的。而人的墮落的結果一部分反映在他們對待教會權威或俗世權力的態度與方式上,認可教職人員的僭妄,認可武斷專制的統治權力,或者接受普遍平等者民意的暴政,將會使人喪失更多的自由,性命得到威脅,以及品德受到持續的腐敗。

一個自由權與財產權被輕視的年代

儘管有前人立下理論基礎,或是留下箴言,十九世紀後半葉始,歐美仍淪為一個政商勾結普遍存在並讓重商主義盛行的時代。無論北美還是西歐,各國普遍偏愛高關稅來保護自己的產業,英帝國在十九世紀中葉才開始放棄重商主義政策,亦顯得微不足道。

另一方面,政商勾結形成的一種具有裙帶利益的權力體系,對於中小企業主、工人階級都形成一種超壓迫的存在。就在這時候,通過擴大民主,讓更多的平民掌握在政府里的話語權,以同官僚資本集團抗衡的思潮,漸漸開始廣為傳播。在美國,這被稱為「進步主義」,通過擴大選舉權至新移民、婦女、無產者來增加他們的話語權,力求讓政府在施政時,推出偏袒他們的福利或救濟政策。城市產業工人又與中小企業主聯合起來,通過民主推出了反托拉斯及反卡特爾的法案(即反壟斷法),將他們眼中認為是龐大又有權勢的資本集團打碎成若干規模較小的集團。在歐洲,這些措施就是現今被稱為社會民主主義的做法,溫和的無產者與小資產階級在拒斥了卡爾·馬克思全盤顛覆的無產階級暴力革命後,轉為行走議會鬥爭配合群眾運動的路線,從而實現了在美國被採用的那些政策。

然而民主的擴大、群眾社團集體權利的加強、以及針對資本落實的反壟斷障礙非但沒有根除政商勾結帶來的壓迫問題,也沒阻止壟斷集團利用反壟斷法保障自己的特權,為福利制度增加的稅收意外地為經濟低潮期的復甦增加了負擔。積病如同癌症漸漸擴大,不滿與仇恨或指向有產者,或指向外邦人。無論是自由民主制國家、還是單一共和制國家或絕對君主制國家,其中各自的民族主義與極權主義的火苗得到了煽動,其中以往缺乏自由與分權,布滿武斷專制與順民統治的地域,直接成了民族社會主義與無產暴民世界大革命的溫床。由此二十世紀兩次億萬生靈塗炭的世界大戰被埋下了鋪墊,而戰後世界仍然有很長一段時間內行走在極權統治的陰影之下。

即使大戰結束,雖然人們弄清了受阻礙的國際自由市場是一部分戰爭的促成因素,並建立起了聯合國這樣的協調體系,但二十世紀仍然是一個主張政府干涉經濟者獲得勝利的年代。在東方蘇維埃陣營里,計劃經濟體系得到延續,並時不時意圖擴張,將世界其他地區也變為革命的目標。而在西方陣營里,作為東方統治方式的代替品,民主社會主義大範圍佔據了西歐,人們接受了政府反對自然法正義、反財產權、施加高稅收給予高福利的統治方式,民主與平等在權利觀念里成為了自然權利的替代品,但好日子尚能在以資本主義發動機之稱的美國主導的國際貿易體系下維持下去。美國自身也被民主與平等的價值反噬,繼而上演著以平權的訴求來幫助聯邦政府擴權、干涉私人產權與個人自由的鬧劇。

早在二十世紀之初,路德維希·馮·米塞斯與費德里西·馮·哈耶克等屬於奧地利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已成功在學經濟學領域裡發現計劃經濟制度的不可行性(參見米塞斯的《社會主義》),然而在反對資本主義的知識分子主流面前,影響力甚微。哈耶克甚至在二戰後走向了政治哲學研究的道路,通過著書立作,闡述了民主制與政府干涉經濟是如何相互配合,讓政體逐漸步向極權主義的(參見《通往奴役之路》)。二人走在捍衛自由主義的學術道路上的努力是多方位的,即涉及人類行為學,又涉及社會自發形成秩序的原理,對人類認知圖景中的盲區與自負有所批判,更追溯到律法與正義的原理。對於諸如阿奎那、霍布斯、洛克那樣的前人而言,米塞斯與哈耶克在經濟學上的努力成果正好補充論述了惡政導致惡果的現實,讓違背自然法正義治理的後果在書本上具體、形象了起來。而相對於後來的慕道者,米塞斯與哈耶克在政治理論與哲學上擔當了中保的角色,他們重申了前人在律法、正義與配置權力的觀念上的成果,將後人引向窺探這些根基一般的存在。

即使二十世紀是一個社會主義佔據大範圍勝利的年代,米塞斯與哈耶克及其他奧地利經濟學派或自由主義理論家的努力,還是漸漸突破了發達國家政府、主流媒體及國際機構的話語霸權,從民主與平等、抽象的人權觀念的迷霧當中突破出來,將傳統的自由與法治觀念帶回人們的視野里。由於在富蘭克林·羅斯福執政的時代及以後,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名號已經被主張政府干涉經濟以及平權運動的支持者為了掩人耳目而取去,那些回歸去擁抱自然法法治與自然權利觀念的人們,不得不用新的名稱--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來稱呼自己的政治哲學觀念,而阿克頓及先前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觀又被稱為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Liberalism)。

諾齊克、羅斯巴德的最小規模國家與無政府主義

在經濟學領域已經有足夠多的人以效益的角度來為資本主義自由經濟辯護了,不過羅伯特·諾齊克運用分析哲學的方法、探求元倫理的路徑,去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辯護。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里,從討論洛克理論中的自然狀態出發,並在確認了以自我所有權、財產權與自由權為自然權利的基礎上,找到了一種能為最低限度國家的存在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辯護的理由,即其能基於自願的原則生成,而且從思想實驗中推導出最低限度國家會在實踐經驗中落實。而奧地利經濟學派出身的學者穆瑞·羅斯巴德則認為,任何有建制性壟斷強制力的國家,無論開始時規模多麼小,都會隨著統治者被權力腐化,嘗試將國家規模擴大,以推導出最小化國家的不可行性,並且再強調任何壟斷的強制力的存在,理論上都是自由的悖論。後者的簇擁常常以美國歷史為鑒,聲稱小規模建國的美國政府如今已經膨脹成為一個龐大的聯邦機器,權力已經指染到公民生活的方法面面,以國家安全為由侵犯他們的隱私,以保障弱勢者榨取他們的財物,並違背他們的意志透支國家的財政,發動戰爭或者救濟本來該被市場淘汰掉的競爭失敗企業。

後記

此隨筆到此已完結。以開篇聲稱的,要找到組成自由社會的要素的目的來看,通篇羅列的理論或觀念里,並沒有離開要遵循先驗正確、正義的律法去治理社會、必須讓權力分散及被牽制的這些教條。即使諾齊克與羅斯巴德都是世俗主義的猶太知識分子,也沒有脫離這個立論基礎。依法而治,是自由社會裡美德得以發揚、創新能夠燦爛、物質能夠富足的前提。以昔日洛克及霍布斯的眼光來看,自然法缺乏普遍印入人心的現實狀況,需要能夠昭示世人的政治共同體來克服。雖然兩人呼籲成立政府的觀點被羅斯巴德批判為自由的悖論,然而無相互聯結,無社會化的活動時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不會印入人心是一個確鑿的事實。脫離政治社會存在的個人,在古希臘先哲那裡更是不敢想像的野蠻存在。目標定為賺錢的企業主並不完全會有傳教士那般的勇氣,深入荒山野嶺及野蠻人的地域,像傳福音一樣將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輸送至他人的認知圖景里。在當今商品經濟帶來物質富足、消費主義泛濫、人們容易沉浸在自利的慾望里醉生夢死的時代里,也許自由主義者的批評者們--如阿拉斯戴爾·麥金泰爾或邁克爾·桑德爾那樣的社群主義者--更清楚喚起人們凝結起政治共同體的德性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一個自由主義者對維繫自由社會的實踐足夠謹慎,即使不同意前面兩者所提出的一些治理社會的配置權力的手段,也仍需要對恪守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維繫人與人之間形成政治社會的紐帶的美德及作風保持虔誠。

注釋:

注[1]:自由至上主義,英文為Libertarianism,是一種強調確保人的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法制的意識形態。該意識形態認為人的自我所有權、財產權與自由權才是值得確保的基礎權利,並且成為自然權利的內容,其正當性是在生活與生產活動中自證的。而任何超出保障這些權利的法律條文與執行他們的權力,都偏離了法理的正義原則,並且可能衍生出腐蝕美德以及傷害經濟活動的惡果。在該意識形態下,人們負責任地自由支配財產,參與市場中互利互惠的生產和交換活動被得到珍視,該類活動被認為能最大化地創造物質與知識財富,而且每個個體都儘可能獲得自己的幸福。

注[2]:這時正值宗教改革約一百多年後的十七世紀,天主教勢力與新教勢力、哈布斯堡王朝與反哈布斯堡勢力的三十年戰爭時期。起初馬丁·路德以抨擊天主教內部的作風腐敗為由張貼了《九十五條論綱》,不料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各勢力對天主教會的背離。此時的天主教已經喪失以往牽制世俗王權的能力,教會自身的腐敗行為已經淪為被攻擊的把柄。而世俗王權各自在這個分裂背後宣稱成為天主教或新教的保護者,趁機發展自己的影響力。例如英王亨利為了擺脫天主教的政治干預,為自己擴張王權鬆綁,力主推行成立聖公會。又如法國雖然以信奉天主教為主,然而其樞機主教黎塞留與馬塞林,趁機加強國內中央集權統治,擴大法國國王的權力,並對新教少數派進行迫害,在後來三十年戰爭中卻站在反天主教與哈布斯堡家族勢力一方。或者,再如卡爾·古斯塔夫二世的瑞典王國,藉助成為新教的保護勢力,力戰波蘭聯邦、俄國與哈布斯堡王朝,崛起成稱霸波羅的海商圈的霸權,但自身發展成一個具有徵兵制與常備軍的絕對君主制國家。

注[3]:聖公會在成立後幾百年內享受稅收差別待遇的特權,即能被減免稅收優待,在英國本土如此,在北美的殖民地也如此。另一方面,聖公會把控英國社會方方面面,給清教加爾文教派、貴格會、凱爾特人的天主教等派別帶來法律上不公正的待遇。

注[4]:喬治三世統治時期的英國議會權力招到削弱,王權得到加強,同時北美殖民地與愛爾蘭殖民地多項自治自決權利被壓制,以至於引發殖民地人民的逆反,另外在國內招致輝格黨人--一個主張限制政府規模的集團--的不斷批評。

注[5]:普通法,英文為CommonLaw,意為「普遍施行的法律」,指一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相對於大陸法系的法律其有不成文及遵循先例的特點,故有時又被稱為習慣法。其發源於英格蘭,並遵循日耳曼部落的習俗與傳統,在遵循古老的習慣或是理性、常理、自然公正、公共的原則上進行裁決。在諾曼征服以後,由中央集權的王室在緩和與被征服的日耳曼人的關係的基礎上,推行至全部統治範圍,因此而得名普通法。

推薦閱讀:

托馬斯·阿奎那 --- 《神學大全》

托馬斯·霍布斯 --- 《利維坦》

約翰·洛克 --- 《政府論》、《論自然法則》

埃德蒙頓·伯克 --- 《自由與傳統》

約翰·艾默里克·阿克頓 --- 《自由與權力》

羅伯特·諾切克 --- 《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

穆瑞·羅斯巴德 --- 《人、經濟和國家》、《美國大蕭條》

邁克爾·桑德爾 --- 《金錢不能買什麼》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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