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2.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2月20日14:10左右,團風縣318國道方高坪響水村路段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2.6萬元。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354號令)規定,2月21日,黃岡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紀委監察局、市總工會、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隊等單位參加,邀請市檢察院參與的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鄂J15233」東風牌DFL3120B2自卸汽車。發動機號碼為A12E1D00076,車輛識別代號為LGAX2CA31D2002706。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3月25日,實際車主為胡俊傑,掛靠在黃岡市江鴻物流有限公司,登記車牌號為鄂JA7317。2016年4月13日,該車轉移登記到胡俊傑名下,2016年4月14日車牌號變更為鄂J15233。2016年4月27日,胡俊傑在團風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先後辦理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期限分別是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8日。胡俊傑先後於2013年4月、2016年11月對車輛進行加裝改裝。

經調查,2月20日,該車經新博碎石場過磅站稱重,車輛空重12.12噸,石硝凈重32.18噸,毛重44.3噸。而該車合格證上整備質量為6.81噸,額定載質量為4.99噸,總質量11.995噸。

經技術鑒定,該車實際測量的車輛外廓尺寸與其公告參數/行車證上標定的車輛外廓尺寸不符,且車輛整體結構與公告的車輛結構已發生較大改變,車廂整體改裝過。左前、右前的鋼板彈簧片數為9片,均有加裝過。前、後各軸的輪胎規格均相同,但與公告參數中的輪胎規格不相符,均為非標配輪胎。

經技術鑒定,該車事故發生前未見明顯的技術異常,但該車事發是處於嚴重超載狀態(超載率達545%),致軸荷超限,其緊急制動時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到不到國家規定的≥5.0m/s2的制動減速度閾值(俗稱「車輪剎不住、抱不死」),故其事發時的整車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國標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技術要求。

根據現場圖標註的相關參數推算,事故發生時制動前行駛速度約為45.4-48.1km/h。

(2)建騰牌三輪車。電機功率為500W-1100W,輸出電壓48V,整車質量75-150KG,荷載重量為150KG-400KG。因在事故中受損嚴重,對其制動性能失去檢驗條件,且事發時的左轉行駛速度無條件計算。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胡俊傑,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21121198808264811,住址:湖北省團風縣方高坪鎮湯鋪嶺村八組10號,系事故車輛「鄂J15233」東風自卸貨車駕駛人。現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號421100430363,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經鑒定,未發現胡俊傑有酒駕毒駕跡象。

(2)曾焱元,男,1952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1195208064813,住址:湖北省團風縣方高坪鎮響水村1組23號,系事故中建騰電動三輪車駕駛人。

(三)事故路段情況

318國道團風標雲崗至方高坪一級公路段改擴建工程於2013年10月21日經省發改委批複,2014年1月8日經省交通運輸廳批複,2014年9月30日經招投標由福建路港(集團)有限公司中標,2014年11月30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金額86984026元。事故路段位於318國道團風縣方高坪鎮響水村路段,道路呈北南走向(貨車行駛朝向),干瀝青路面,東側半幅路面因維修而封閉,西側半幅路面寬約11.2m。事故時該路段正進行道路施工,施工路段兩端設有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並設置限速40公里/小時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2月20日14時分許,胡俊傑駕駛鄂J15233貨車從方高坪鎮新博碎石場出發往棗樹店方向行駛。該車行駛至318國道團風縣方高坪響水村維修路段處,與對向左轉由曾焱元駕駛的建騰牌電動三輪車相撞,接著因路基坍塌致使貨車向右側翻,鄂J15233貨車車廂和傾泄的石硝將路外賣荸薺人鄭臘香及聊天人熊秀珍、詹必漢、何大福砸壓掩埋,致使曾焱元、鄭臘香、熊秀珍三人當場死亡,詹必漢、何大福兩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當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穩妥處理善後工作。市安監局局長歐喜安、市公安局副局長王自力等先後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團風縣委書記李玲,縣長何永紅,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閆吉,縣委常委、副縣長駱明正,副縣長、公安局長梅軍,分別就事故處置及善後工作作出指示,並迅速成立以縣政法委牽頭,方高坪鎮政府、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組成的事故處理專班,專班分事故綜合協調、善後處理、事故調查、維穩及網路輿情等5個工作小組,相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善後安撫及網路輿情等工作。三名死者於2月23日順利安葬,親屬情緒穩定,社會穩定。

三、事故發生原因及性質認定

經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記錄,以及對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鑒定,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胡俊傑駕駛違規改裝機動車,行駛中車輛嚴重超載,且存在超速行為;駕駛人曾焱元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未遵守「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規定。貨車在右躲同時車身左前部與對向左轉的三輪車右側中部發生衝撞,後因路基垮塌導致後車右側翻在路西邊溝上,將西側路外人員砸壓掩埋。

(二)間接原因

1、交通運輸部門行業管理不到位。團風縣公路局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執勤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事故路段的超限超載貨車未及時發現查處。團風縣運管局對轄區內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行為打擊不力。團風縣交通運輸局開展隱患排查自查自糾工作不深入,督促下屬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

2、公安交警部門行業監管責任不到位。團風縣交警大隊「打非治違」工作不力,路面巡查工作存在漏洞,沒有認真落實交通部、公安部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對改裝車輛上路嚴重超載運輸管理不到位,對轄區車輛駕駛人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

3、礦管部門源頭治理工作不到位。團風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對轄區礦產企業履行治超責任督促到位,源頭治理不力,未認真履行《團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的通知》(團政辦發[2011]59號)賦予的職責,對新博礦業有限公司不履行治超責任、超限超載車輛出礦區上路行駛的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

4、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團風縣方高坪鎮政府。方高坪鎮政府對轄區內路外擺攤賣荸薺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團風縣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違」和治超工作不力,轄區內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管控不力,對下屬單位監督監管不到位。

5、黃岡安祥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檢驗數據造假。該公司未檢測出事故車更換輪胎、外廓尺寸等多處改裝情形,也沒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4)要求對車輛進行整備質量檢測,對事故車輛出具檢測合格的數據。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駕駛人違法改裝車輛、超速超載、違規操作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

(1)曾焱元,建騰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鑒於已在事故中事故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2)胡俊傑,「鄂J15233」東風自卸貨車駕駛人,違規改裝機動車,行駛中車輛嚴重超載,且存在超速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3月3日被批准逮捕。

(3)周又明,「鄂J15233」貨車非法改裝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要求向當地道路運輸部門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改裝業務,對鄂J15233貨車進行了非法改裝,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團風縣運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4)徐恩喜,中共黨員,團風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原維修股股長,對轄區內非法改裝行為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5)張碧鴻,中共黨員,原團風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在分管維修股期間,對轄區內非法改裝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王友兵,中共黨員,團風縣公路管理局治超站站長,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執勤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事故路段的超限超載貨車未及時發現查處,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7)付星明,中共黨員,團風縣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公路治超、法制和安全等工作。對事發路段貨車超限超載行為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8)程軒東,中共黨員,團風縣交警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負責團風縣道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打非治違」工作不力,路面巡查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貨車超速等違法行為,對轄區車輛駕駛人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9)童國兵,中共黨員,團風縣交警大隊三中隊中隊長,負責事故路段道路隱患管理、安全宣傳等工作。對轄區道路超限運輸管理、道路隱患排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0)宋昌柏,中共黨員,團風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公路治超工作。對管轄範圍內車輛超載運輸打擊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1)孫春堂,團風縣交警大隊副教導員,分管團風縣交警大隊三中隊工作,對三中隊開展道路超限運輸管理、道路隱患排查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12)馬淑雄,中共黨員,團風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局長。對新博礦業有限公司不嚴格履行治超責任督促不力,源頭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楊俊傑,中共黨員,團風縣方高坪鎮人大副主席,分管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工作。對轄區內路外擺攤設點賣荸薺的行為制止、疏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二)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責成團風縣人民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向黃岡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責成團風縣政府對團風縣方高坪鎮政府、團風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團風縣交通運輸局、團風縣公路管理局、團風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團風縣公安交警大隊在全縣範圍通報批評。

3、責成黃岡市交警支隊依據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輛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號)第18條規定,對黃岡安祥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生產工作認識。團風縣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本次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要結合團風實際情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進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

(二)加大打非治違工作力度,徹底整治貨車超限超載行為。團風縣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交通部、公安部《關於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要求,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整治貨運源頭管理。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與配合,加大對非法違法改裝車輛、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符合吊銷證照條件的及時吊銷證照,構成犯罪的及時進行立案查處,多部門形成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群眾安全意識。相關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工作。團風縣方高坪鎮要加大公路旁擺攤設點的宣傳勸解力度,創造條件為經營戶們提供安全合法的銷售場地,切實改善公路路域環境。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門要通過懸掛橫幅、出動宣傳車、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深入農村、運輸企業、學校、社區、家庭開展宣傳活動,切實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黃岡市人民政府團風縣「2.20」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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