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遭遇「舉證」尷尬

離婚訴訟遭遇「舉證」尷尬
來源:李岳

李 岳

  家住北京市崇文區、剛剛離異的劉女士帶著一個女兒,在工作中又與王先生相識,交往幾個月後,兩人很快就結婚了。

  但美滿的夫妻生活僅僅持續了一年。自2001年2月起,兩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之後王先生開始夜不歸宿,甚至「出差」數日不回家。直至當年9月,王先生聲稱:公司派他到外地辦事,從此就再也沒有音信。

  試圖維持這個家的劉女士多次給王先生打電話,王先生的手機不是關機,就是佔線,打通了也沒人接聽。

  無奈之下,劉女士決定再次離婚。聽說起訴離婚挺簡單,劉女士便想讓法院一判了之。但事實是她遭到了難題。

  難題一:到哪兒的法院起訴

  記者通過採訪立案法官了解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要看有沒有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證據。因為一般民事案件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

  劉女士告訴記者,她本想向王先生的戶籍地——西城區法院起訴,但諮詢後得知,因為被告王先生下落不明,在戶籍地也不可能找到他,法院沒法送達起訴書。這樣一來,西城區法院即使受理了離婚訴訟,也會以被告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

  沒有住所地,就只能按王先生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劉女士兩年前也只知道王先生在外地,兩年後的今天還是不清楚他的具體住處,無法確定他的經常居住地。

  幾經諮詢,劉女士從律師那裡得知,由於王先生離家下落不明已滿兩年,劉女士可以依法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崇文區起訴離婚。   

  據一位法官介紹,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對下落不明人用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起訴書。

  幸好如此,劉女士總算一波三折地找到了管轄法院。       難題二:「下落不明」如何舉證

  「當我來到崇文區法院準備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卻要求我提交我丈夫下落不明的證據。這一下又把我難住了!自從他離家之後,電話無法聯繫,不知道他在哪兒。這該如何舉證呢?」

  劉女士自己當然無法證明這一點,就是劉女士的朋友或家人也很難做到。

  又是一番周折,最後還是律師建議,劉女士可以找自己住處及王先生戶籍住所的鄰居求助,請他們出具證言並請求當地的居民委員會出證。

  難題三:怎麼證明「夫妻分居兩年」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我決定到法院離婚也是因為覺得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個情況,」兩年找不到丈夫的劉女士說。但如何證明分居,又成了劉女士意想不到的難題。劉女士的代理人楊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有法律對夫妻分居並未要求辦理專門手續。不像有些外國法律承認辦理分居是離婚的法定手續,我國的離婚案件,只要求當事人能證明因感情不和有分居兩年的事實即可作為一項法定理由。

  然而恰恰因為分居沒有手續,證明分居且分居已經達到兩年的期限,就特別難以操作。

  「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分居可能存在同室不同房,異地而居等情形,提供證據還要考慮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具體表現。這可能會涉及到當事人的有關隱私,就更難辦了。」楊律師說,「這已經不是劉女士一個人的難題。」

  至於現有離婚訴訟中,有許多的涉及到第三者插足的案件,要證明第三者的存在,困難就更大了。   

  離婚訴訟取證難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非常多,法院設立的便民法庭平均40分鐘就能審結無爭議的離婚案件。於是有人認為起訴離婚很簡單,想離就離。其實並非如此。

  法院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當事人起訴要證據,法院立案要審查證據,法庭質證也要求「誰主張、誰舉證」。證據在離婚案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楊律師向記者介紹了一例重婚案件中的取證歷程。已婚的趙男自與妻子分居後,即開始明目張胆與「姘頭」一起同居,妻子氣急之下,拿起一瓶硫酸潑向趙男,趙男「巧妙」躲過此劫,從此更是肆無忌憚,與姘頭在小區內出雙入對。當地居民都以為他們是「恩愛夫妻」,直至有一天,妻子找到居委會說明原委,居委會的幹部通過向有關居民了解方知前因後果,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居委會毅然出證,並協助妻子向當地婦聯反映情況,最終法院根據居委會、婦聯出具的有效證據給予趙男與重婚者應有的懲罰。

  一位法官告訴記者,法庭要求當事人收集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包括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單位出具的書證、相關物證及證人證言等方面,如當事人雙方曾經有過離婚的意思,一方書寫的字據(如悔過書)可以作為書證。

  其中,居委會出具的書證是一種主要方式,但應當以鄰居之間的證人證言作為佐證。如果離婚當事人曾通過居委會進行過調解,居委會為此出具的證明當然可以作為法庭第一手材料了。   

  居委會出證也不簡單    楊律師告訴記者,居委會出具的書證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為法院所普遍認可,但居委會出證至少存在三個問題:

  1、不排除「假證」的可能。

  雖然是極少數,但還是存在有的當事人故意欺騙居委會的情況。楊律師就曾經代理過這樣一個案子,原告為了證明自己在某區法院有「經常居住地」的事實,向居委會提供虛假情況,要求居委會出具證明其在該區居住有一年以上的事實,而居委會在沒有徵求有關鄰居意見的前提下出了證,造成案子本不應當在該區法院立案卻予以受理的錯案。

  2、有的小區里沒有居委會,只有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幾個保安,他們對小區居民的情況並不一定非常了解,那麼他們出具證言證明某些事實的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了。

  3、還有的居委會幹部,不願意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他們認為離婚案涉及的是居民個人及其家庭的矛盾,居委會不應當介入。   

  要證明非法同居或事實婚姻的事實,困難實在不小。

  離婚訴訟舉證應有新舉措   有關人士分析,新婚姻法及其《婚姻登記條例》對老百姓打離婚官司將是一次觀念上的衝擊:「打官司是打關係」轉變為「打官司是打證據」,要全憑當事人自己舉證。

  然而,離婚訴訟自身的特點決定其特殊的證據規則,而要由當事人採集起訴離婚所必需的證據,僅僅依靠現有婚姻法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相關民事訴訟法中對於離婚案件證據的採取也未有涉及,離婚案件導致調查取證的種種難題,已經呈現在當事人面前。

  因此,有關人士呼籲,應當為現行離婚案件中的調查取證具體作出規定,使婚姻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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