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知識】小額貸款公司常見風險問題及風險控制措施--客戶風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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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不對應風險
流動資產佔總資產的比例較低,固定資產所佔比例較高,而短期負債占負債的比例較高,長期負債所佔比例較低。由於短期負債是快要到期即將償還的負債,它只能由變現快的流動資產償還。如果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不對應,則短期期負債的償還可能要用固定資產,一方面會影響借款人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短期債務不能按時償還。
十四、貸款用途風險
在評估貸款時,一定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認真分析,因為有時在貸款用途上本身就存在風險。主要用途風險有:
1.貸款用途不明確。對於貸款的用途借款人不能明確地告知,或回答遮遮掩掩,或告知的用途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如借款人說是將貸款用於進貨,借款人的存貨已很多,沒有再進貨的必要,則借款人可能在說謊;又如借款說將貸款用於正在進行的新項目,但現場查看後,發現並沒有新項目的存在。
對於借款用途不明的,借款人很可能是為了掩蓋真實的用途,還有可能隱瞞了其他的信息,這樣風險很大,對這樣的情況應拒絕發放貸款。在借款人明確告訴經核實的真實用途後,可酌情考慮是否發放,仍存有疑慮的可要求提供擔保。
2.用於高風險的投資。將貸款用於借款人沒有經驗的項目、高風險行業項目、不確定因素很多的項目投資上,且投資額度大,占借款人資產比重大的情況下,一旦失敗,將會使借款人蒙受重大損失,喪失還款能力。這樣的情下,可要求擔保、抵押或質押;如借款人無其他負債,可在假設投資失敗後還款能力上發放相應額度的貸款。
3.用於沒有資金保證的項目。指對於投資一個新項目,借款人沒有自有資金,一開始就借款投資,對於後續的資金投入沒有明確的來源,或規劃存在不足,這樣的投資會造成資金斷鏈,最終投資失敗。對這種情況,一定要求借款人應有相當比例的自有資金,貸款只能是投資的一部分。如無法落實自籌資金,應拒絕發放貸款。如無其他負債,在現有經營項目運轉良好的情況下,可發放抵押擔保貸款。
4.用於效益差的項目。對借款人將資金投入預計未來效益不好的項目,因還款能力會受影響,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擔保。
5.用於彌補持續性經營虧損。借款人經營項目持續嚴重虧損,現在連最少的流動資金都沒有,完全靠貸款維持運轉,且預計後續的一段時間內都不會有盈利,這樣的貸款應不予以發放。
6.在已有很高債務的情況下,借新債還舊債。借款人現已有很高的債務,但靠正常的經營無力償還,只能靠貸款來歸還已到期的債務,這說明借款人已過度負債,已無還款能力,應拒絕再給予發放貸款。
7.用於非正常經營活動的支出。借款人將貸款不是用於現有的經營項目,也不是用於投資,而是用於其他方面,如借給別人、用於自己的豪華消費等。對於將貸款用於非正常經營活動的,要分析貸款額度是否在其還款能力內,是否在其資產承受能力內,如後續無其他大額開支,可在還款能力和資產承受能內掌握好貸款額度給予發放。如用於給自己治療重大疾病,由於一旦借款人病故,債務可能會落空,應不給予發放貸款,如有足值的抵押或質押,且遺產繼承人承諾還款,可在抵質押物價值內發放貸款。
8.用於非法經營活動。將貸款用於違法經營、賭博、販毒、行賄等違法活動的應堅決不給予貸款。
十五、投機風險
1.借款人有正規的經營場地,或建有一定規模的廠房,但只有很少的經營生產活動,借款人卻以此項目為依據,向有關部門申請補助,或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大額貸款。此種現象有可能是借款人在套取現金,或存在欺詐意圖。
2.由於現在國家對於種植、養殖業的補助很高,有些人認為這是個機會,於是花一定的資金建立種植基地或養殖基地,卻只有很少種植或養殖活動,以此向政府申請補助,等補助資金到手後,便會停止種植、養殖活動。
3.現在由於城市發展很快,土地被佔後拆遷補償很高,有些人到城郊結合部尋找認為會很快被拆遷的地方修建房屋、廠房搞種植或養殖,待被拆遷後獲得高額補償。
以上列舉的這些情況都是借款人為了獲得補助或補償臨時成立的項目,目的達到後,會終止項目。這種經營項目是不穩定的,風險很大,如果調查評估確認屬上述行為的,最好不要給予貸款,因為既然是騙補助款和補償款,也會騙貸款。
十六、借款人轉移資產的風險
1.所有或大部分資產不在自己名下,而是轉移到別人名下。
2.夫妻之間辦理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登記在其中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來申請貸款。
對借款人蓄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其目的很可能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時,最好不要給予貸款,或辦理足值的抵押、質押貸款。
十七、借款人突然還款能力下降或喪失還款能力風險
1.借款人突然遭遇資產的重大損失,如遇洪水、泥石流、雷電、火災、被盜、被搶等。
2.借款人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喪失了還款能力。
為了防止借款人突然遭遇資產的重大損失風險,可要求借款人對其資產購買財產保險,並明確規定,在貸款期限內,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是貸款機構。
為防止借款人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風險,在發放貸款時,可要求其財產繼承人,或有可能對其財產進行實際控制的人作為共同債務人簽字。
十八、借款人經營策略風險
為了擠垮競爭對手,惡意降價銷售,甚至低於成本價銷售,這樣就會只有很少利潤或虧損,有時沒有把對手擠垮,反而自己受巨大損失,甚至倒閉。在競爭的過程中申請貸款,就可能是彌補資金缺口。
對於這種情況要慎重,可暫時不考慮給予貸款,或辦理抵押擔保貸款。
十九、借款人發展理念風險
1.借款人超過自身資產實力,盲目擴大規模和投資。
2.借款人對自己不熟悉和沒有經驗的行業進行大額投資,進行多項目經營。
前一種情況借款人超過自身的資產實力進行盲目投資,很可能造成資金斷鏈,這時,借款人要麼停止投資,從而使以前投資損失;要麼通過融資來維持繼續投資,從而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對借款人提供貸款要謹慎,最好不要給予貸款,或降低貸款金額,同時要求提供擔保。
後一種情況借款人對自己沒有經營經驗的行業投資,造成經營失敗的可能性很大,增加了經營的不穩定性。對這類借款人提供貸款金額不宜大,或同時要求提供擔保。
二十、借款人在貸款後惡意舉債的風險
在貸款機構給借款人放款後,借款人仍繼續向其他金融機構和個人融資,如果債務繼續增大,超過其還款能力,造成過度負債,則對貸款構成很大風險。對於這種情況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控。
1.在放款前,對借款人的融資行為進行分析。如果在申請貸款之前或正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同時向多家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或向其他機構和個人四處尋求融資,這表明借款人融資很盲目和急切,且資金需求很大,在本機構放款後,仍會大量舉債,很容易造成過度負債。對這種情況應不給予放貸,即使要放也應在抵押或質押足值的情況下放款。
2.放款時,為了防止借款人在放款後繼續融資,可在《借款合同》里規定,也可由借款人做出單獨的書面承諾,限制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再進行融資的行為,或即使需再融資,也應在金額或融資比例上作出限制性規定,如違反視為違約,貸款機構可提前收回貸款。
3.放款後,要加強貸後監督管理。對發現有大量惡意舉債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如借款人不聽的,可對同業的各貸款機構發出風險預警,告知各貸款機構借款人已負債情況和違約情況,讓借款人不能再融到資。
(節選自《小額貸款評估技術與風險控制》黃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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