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女方不生孩子 男方可離婚威脅

婚姻法新解釋是男人的"福音",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不再為房子而結婚」,「婚姻法新解釋一出台,老公驟然成了房東,社會從"丈母娘時代"步入"公婆時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出台,便引發了網路男女的口水仗。

紅網邀請兩位專業律師做客紅網嘉賓訪談室,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深度解讀。

女方出裝修費要及時保留費用證據

現代社會,結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錢裝修的情況十分普遍。可萬一雙方要離婚,房子這些年總的說來是增值的,而裝修既不能帶走又不斷折舊貶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女方的這部分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對此,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胡甲初認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裝修花了多少錢,大多數時候不像購買房屋一樣,有著明晰的合同來確認,其貶值折舊的程度也很難衡量,因此,只能隨時記錄,而且需雙方同時簽字確認記錄,這就需要出裝修費的一方保留好相關費用證據,以確保自身的利益。

對不少女性網民表達的「家庭主婦辛苦操持家務、生養子女,這些付出難以用金錢衡量,而萬一感情破裂,男方僅因擁有房屋產權就可讓女方凈身出戶,這顯失公平」觀點,胡甲初律師也笑稱,他自己雖是男性,也覺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說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決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現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湖南弘一律師集團專職律師尹蘭英表示,妻子墮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權,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權,這種人格權是自己獨立享有的。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以保護女性避免淪為生育工具。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夫妻之間一方要堅決生孩子,另一方堅決不要,如果意見不一致,可以以此作為離婚的理由。

增值財產,一方享有一半

有的夫妻結婚數年後要求離婚,這時,房子等財產增值(或貶值)了不少,對於這個增值(或貶值)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作了哪些規定,它是如何保障好雙方的權益的呢?

胡甲初律師認為,房屋等財產是貶值還是增值,最好的辦法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省時省事。比如一個房子增值20萬,新的婚姻法解釋沒有說20萬誰分多少。前面按揭多少錢,後面房貸多少錢,要拿出證據證明。如果無法拿出證據或是無法達成一致,會按照原來的套路共同房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如果家庭裡面沒有特殊的需要照顧的對象,基本上是一人享有一半。

婚姻法新解釋或有助緩解為房而婚

近幾年來,各種關於為房為車結婚的話題不斷湧現,「寧願在寶馬里哭,不願在單車上笑」的驚人言語更是激起千層浪。

胡甲初律師認為,女方選擇男友結婚的時候,要看對方有沒有能力購房,這其實是一個普遍現象。為房結婚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不能說是女方的擇偶觀有問題。結了婚,柴米油鹽等問題都來了,不得不面對,人人都希望自己過得好一點。

胡甲初律師說,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新的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前按揭的房子歸個人所有,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為了房子而結婚的問題,但是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

《婚姻法》歸《婚姻法》,感情歸感情

新婚姻法修改後引髮網友熱議,很多人稱此次出台的法規性質明顯是偏向於個人財產保護,是典型的誰投資誰受益的理念,而不是從家庭感情角度去考慮的。不少網友認為,如果面臨離婚的時候,要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經濟方面的權益,那麼結婚前就要開始著手準備,包括談判房產的購買及產權歸屬、雙方的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內收支分配等等,「都這麼斤斤計較了,太傷感情了,還結個什麼婚啊?」

對此,尹蘭英律師表示,法律只是現實中的一個影子,法律規定是一條線,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條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是為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要去離婚、要去法院解決糾紛的時候,提供一個標準和規定,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況下,《婚姻法》是不會走入家庭的。對於夫妻來講,維繫感情是至始至終的事情。

《婚姻法》新解釋跟實際生活尚存矛盾

兩位律師認為,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相比,新的司法解釋在房產所有、女性「終止妊娠」權,增值財產分配等問題上做了更加明確的說明,但在其他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胡甲初律師說,以前的規定是結婚之後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屬於雙方的,其實可操作性比較強,而現在的規定是屬於個人的,若要證明是雙方的,就必須拿出證據,這樣便「什麼事情都要準備好一個筆記本來記錄證據,記錄下來還不行,還要雙方都肯定,長久下去,會增加不必要的糾紛」。他認為,在這一點上,新婚姻法的解釋「跟實際生活有些背道而馳」,因為不可能生活中所有事情都記帳,絕大部分家庭也不會想著去記這些賬。

尹蘭英律師表示,對這一點規定,婚姻法新解釋確實還沒做到位。如果非要出證據的話,那一方就只好先小人後君子了,「但這又不利於維持家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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