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無關雞與蛋,純屬狗咬狗
行賄受賄:無關雞與蛋,純屬狗咬狗 |
舒聖祥 |
2011年11月29日10:53來源:《中國青年報》 |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京華時報》11月27日) 過去常聽一些受賄貪官抱怨「收錢的判刑,送錢的沒事」;如今,又有行賄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於是,衍生出來一個疑問:行賄與受賄,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到底哪個應該比哪個判的重?曾有觀點認為,先有行賄後有受賄,行賄是受賄之因,行賄是腐敗的根源;更多公眾則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未必先腐而後蟲生。 其實,爭論行賄受賄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本身就是一個偽問題。行賄者既有被動無奈的,也有主動出擊的,貪官受賄除了主動索賄,更有一些貪官感嘆:行賄的人都是含著眼淚讓我把錢收下的,我覺得我不收就對不起他們(江蘇睢寧水利局原局長張新昌語)。至於到了法庭上,行賄受賄雙方互相抱怨誰害了誰、誰應該判的更重,根本無所謂雞與蛋,而是純粹的狗咬狗,為的是給自己卸責減刑。 在更普遍的現實中,行賄受賄者其實是一對牢固的腐敗同盟關係,長期你好我好地一切盡在茅台中。直到東窗事發後,這種同盟關係才被打破:行賄者抱怨受賄者「不送錢根本辦不成事」,受賄者則抱怨行賄者「啥時候也不會說出去」的承諾根本靠不住。問題是,權錢交易行為不但行賄者的承諾靠不住,反腐監督的制度更加靠不住,東窗事發的比例看上去不小,其實並不高。 在受到查處的數量有限的腐敗案件中,「行賄無罪」更是當前一塊最大的短板。因此,一些網友對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現出同情,並且揶揄道「受賄者高興了,看行賄者以後還敢舉報」,實則大錯特錯。人家為減輕罪責互相狗咬狗呢,我們激動個什麼勁?必須認識到,只要行賄可以肆無忌憚毫無風險,指望官員個個廉潔不受賄,註定了什麼都是浮雲。 回到朱思宜案,他之所以被重判,其實只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朱思宜一審被判16年,是因法院認定其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而兩罪並罰。朱思宜則認為,自己只是單位行賄罪,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將200萬元送到公安局長家中,究竟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交給法院去獨立審判即可;但應該看到的是,「單位行賄」事實上已經成為行賄無所顧忌的一塊擋箭牌。 我國刑法規定,犯單位行賄罪,無論數額如何巨大,主要負責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犯行賄罪,則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現實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根本不是涇渭分明,很多行賄者正是借著單位行賄的罪名而輕鬆逃脫法律的嚴懲: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還有單位行賄的擋箭牌可用,為私利而行賄焉能不猖獗?於是為了達到目的,即使「含著眼淚」也要把錢送出去。 嚴厲打擊腐敗行為,行賄受賄一個也不能少,他們誰也不值得公眾同情。我們既不必糾結於行賄受賄雞生蛋、蛋生雞的偽問題,更不必為他們在地獄門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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