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韜:佛教戒律中的還凈思想及實踐

1.波羅夷(他勝)

由於波羅夷罪為不可悔之重罪,所以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還凈之法,《毗尼母經》中所言「波羅夷者。不生善根。永不可懺。亦無羯磨可得除罪。」,按照藏傳佛教根有律的說法,比丘雖犯波羅夷罪,若不覆藏,尚可施予處治學處,救治還凈。謂此比丘乃至終身甘受五種卑賤之行,戒除五種尊勝之行,發誓永不復作。若有覆藏,應行驅擯。按照《四分律》的說法,「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犯戒後如果不覆藏,可以依律行波羅夷羯磨,此人從此失去比丘資格,位居沙彌之列,不能參與僧團事務,略同於藏傳佛教所謂的甘受五種卑賤之行,戒除五種尊勝之行。同時還要失去三十五種權利,《四分律行事鈔》中說:「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網>法中;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無能誦者聽。」,同論後續說「若重犯者滅擯。」。是指如果再度犯戒,則予以滅擯。在這點上,似乎藏漢各家戒律皆同。

但是,如果為受過菩薩戒的大乘比丘,如果所犯四惡業符合菩薩戒的開緣,則不成為波羅夷罪,如宗喀巴大師在《菩薩戒品釋》中引《鄔波離問經》所說:「「鄔波離﹗如是菩薩,正行大乘所有學處,容可還出。是故菩薩,不應於彼,深生惡作,深生憂悔。鄔波離﹗若聲聞乘人數數違犯,當知聲聞乘人戒蘊失壞,最極失壞,悉皆永盡。所以者何?以聲聞乘人,為欲斷除諸煩惱故,如救頭然。由是因緣聲聞乘人,欲求涅盤增上意樂之學處,不可還出。」

同論還舉出大乘別解脫戒和小乘的差別,共有三點,「又《鄔波離問經》,於大小乘別解脫之差別時,說三差別︰一護不護隨他心轉,二可不可還凈,三常時隨轉及有邊際。」第二點即為前述之義。

2.僧伽婆屍沙(僧殘)

僧殘罪,梵語稱「僧伽婆屍沙」,意義有二,一是須在僧團前懺悔,二是在懺悔前只剩有殘餘的部分戒體。

1.正行罪

(1)有覆藏心

如果一比丘犯了僧殘罪且有覆藏心,必須祈禱僧眾作降遷、愉悅和解除三種羯磨後才能清凈。降遷是推後該比丘在僧眾中的位次,有一天覆藏心,便需推後一位。比如一比丘,他的座位是第十位,當他犯了僧殘罪,且連續十天有覆藏心,那麼他的座位應被降到二十位,同時也要為僧眾作一些服務,當作了解除羯磨後,他的座位才可以恢復到十位。當覆藏心的罪清凈後,犯者又祈禱僧眾作愉悅的羯磨,以消除僧殘罪,如犯者是比丘,需在六天中為僧眾服務,使僧眾愉悅,以清凈自己的罪業,如犯者是比丘尼,需在十五天中為僧眾服務;當覆藏心的罪和僧殘罪清凈後,犯者再祈禱僧眾為自己作解除羯磨,若犯者是比丘,需二十個比丘作羯磨,如犯者是比丘尼,則需要四十位比丘(尼)作羯磨。

(2)無覆藏心

如果沒有覆藏心,在過夜前發露,則不需降遷,直接作愉悅羯磨即可。

2.支分罪

如果犯了僧殘罪的重的粗罪,只需在四位比丘前發露懺悔即可清凈;如果犯的是僧殘罪的輕的粗罪,在一位比丘前懺悔即可清凈。

小乘指出,對犯了根本罪而無覆藏心的人,還需作一個治罰的羯磨,其目的是讓犯罪人在僧眾前學一個治罰的學處,如果犯者是比丘,這時他便成為受學比丘,沙彌便成為受學沙彌。犯了僧殘罪的人,也需作此治罰的羯磨。這些治罰的學處有五種卑賤行和不能行持的五種尊勝行,對於這些學處,犯戒者要誠心接受,並且終生持守,若已證阿羅漢果,則不需再持守,這些治罰的學處隨之消除。

以上是藏傳佛教的說法,漢傳佛教,以《四分律》為準,提出了九條懺悔法則,即:

1.知其罪名種相,2.知成覆以否,3.知用僧多少,4.知用聖教,5.知懺儀置設,6、覆日長短相從,7、明總別懺法。8、明正加羯磨,9、明奪行、教誡。

3.偷蘭遮(粗罪)

偷蘭遮,意譯重罪、粗罪、大障善道,為犯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罪。又分為獨頭偷蘭及從生偷蘭。前者為犯戒結果與最初意願有差別的已遂之罪。後者為未遂之罪。藏傳佛教一般不單列其罪,因此僅以《四分律》記載的還凈方式論述。

1.獨頭偷蘭,分為重、中、輕三種程度,重罪須大眾前懺悔,中等罪對小眾前懺悔,最輕者於一人前求懺悔即可。

2.從生偷蘭,分為六項,即乞請、請懺悔主、單白所欲問何、當為說罪名、罪種、罪相、正明舍罪、呵責。

4.波逸提(墮)

在藏傳佛教而言,「波逸提」分捨墮罪和單墮罪兩種。捨墮罪是指因取了(或未帶)不能取(應該帶)的東西,而應先將那東西舍給比丘,再去懺罪,否則會墮入惡趣,所以稱捨墮罪。比如舍離祖衣一夜,即犯一捨墮罪,懺悔時需要將祖衣放置在一位比丘那裡最少一夜,然後在一位比丘前懺悔清凈。而單墮罪,並不需要舍,只是犯了墮罪後,需在一位比丘前懺悔清凈,否則墮入惡趣,所以稱單墮罪。捨墮罪與單墮罪常合在一起說。

在漢傳佛教而言,也分捨墮罪和單墮罪,前者要先舍財物,而後懺悔。後者因與財物無關,僅需單做懺悔,即可得到還凈。

5.波羅提提舍尼(向彼悔)

向彼悔,梵語稱「波羅提提舍尼」。是以慚愧之情各別懺悔的罪,即犯者到僧眾前,對各別地發露懺悔,稱為向彼悔。漢傳佛教的《四分律行事鈔》中要求,先請一位清凈比丘為懺悔主,然後請懺悔主定犯戒的條數及罪相,求懺者發露懺悔,懺悔主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求懺者最後應立誓不在違犯戒律。

6.突吉羅(惡作&惡說)

梵語稱「突吉羅」,漢譯為「惡作」。總的來說,五種墮罪都可稱為惡作罪,這裡講專指第五墮罪,惡作罪是指除根本罪及其粗罪、僧殘罪及其粗罪、捨墮罪、單墮罪、向彼悔以外的一切佛制罪,一般是身口的惡行惡說,是五墮罪中最輕微的罪。

漢傳佛教的《四分律行事鈔》中說,突吉羅罪,如果是明知故犯,應該在懺悔主前做羯磨法求懺悔而得到還凈,如果是誤犯,僅需到佛像前以自責心來懺悔。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具足戒的還凈之法,皆具備還凈五相的要點,在實際還凈的過程中,也必須結合四力懺悔來修持,以此方能得到圓滿的還凈,然而,即便是經過了還凈,各種犯戒的惡業也能極大的干擾和障礙證果,故必須以極大的殷重之心勵力守護戒律,避免犯戒。

五、還凈思想的實踐——菩薩戒的還凈

漢譯的菩薩戒本主要有四種:

一、梵網經菩薩戒本,即《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卷下,戒相為十重四十八輕。

二、優婆塞戒經菩薩戒本,即《優婆塞戒經》中所說,戒相為六重二十八輕,據稱專為居士而制。

三、瑜伽師地論菩薩戒本,即《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品》中所說,戒相為四重四十六輕。

四、虛空藏菩薩戒本,即姚秦罽賓三藏佛陀耶舍譯的《虛空藏菩薩經》,戒相為十四重罪。

藏傳佛教傳統上採用的是《瑜伽虛空藏菩薩戒本》,由寂天菩薩將《虛空藏菩薩經》中十四根本罪,加於瑜伽師地論菩薩戒本四重之後,而成十八重四十六輕,使根本罪更見詳備。

能海上師說:

「虛空藏經所出罪,菩薩地中未宣說,

菩薩地中諸違犯,諸經論中不全有,

寂天菩薩揉經論,二宗義合最允當」。

《瑜伽虛空藏菩薩戒本》於藏傳佛教中最富盛名,宗喀巴大師所造《菩薩戒品釋》即詳釋此本。

對於菩薩戒來說,有「可還凈」與「不可還凈」兩種,以上品纏犯他勝罪,是不可悔的,只能重受菩薩戒,不能還凈。其餘他勝罪及惡作罪,皆可還凈。

在《瑜伽師地論》中說:「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舍。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

此中意謂:以上品纏犯他勝罪,即在犯的當下,捨去了菩薩戒,故無法還凈。上品纏犯要具足四個要點,1.數數現行(現在犯某種他勝,將來還準備繼續犯,不想斷除),2.(犯戒時及隨後)都無慚愧,3.(於彼犯戒之行)深生愛樂,4.(執彼犯戒之行)見是功德。受菩薩戒者在具足這四個要點的情況下犯戒,是無法還凈的,只能重受。

如果犯他勝罪的時候,雖然有上述四點中的1-2點,但能認知其為過患,則為下品纏犯。如果犯他勝罪的時候,不能認知其為過患,有上述四點中任意三點,則為中品纏犯,這兩種違犯他勝罪都是可以還凈的。

然而,在《菩薩戒品釋》中還提到:「然生邪見,及舍菩提心,略生即犯,不須具足上品纏犯,如前已說。」,所謂生起了邪見,是指「謗無黑白業果、前生後世」,或者捨棄了菩提心,這樣也會導致失去菩薩戒,並不需要具上品纏犯他勝罪。這種違犯同樣是無法還凈的。

上述違犯他勝罪雖然無法通過戒律儀軌來進行還凈,但是可以通過重受菩薩戒來重新獲得菩薩戒的戒體。

對於可以還凈的菩薩戒,在《瑜伽師地論》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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