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記者敲詐千元將獲刑

  □ 本報記者 黃潔 本報實習生 孔一穎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今年4月開始實行。相比1997年刑法和後來刑法修正案(八)內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不僅提升了敲詐勒索數額認定的標準,還明確了罰金刑的適用標準,同時細化了對犯罪情節的認定,統一了執法尺度。定罪數額提升入罪門檻實降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作出了規定,即「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調整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在敲詐勒索罪中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的規定,並增設了罰金刑。  而兩高最新出台的這個司法解釋,第一條就對敲詐勒索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至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傳榮介紹說,在這個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的一直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確定為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此後,北京曾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情況,制定了地區標準,3000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則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對比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釋已明顯提高了敲詐勒索罪中數額標準。對此,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孫強檢察官從另一個角度認為:「整體來看,新司法解釋實際上加大了對於敲詐勒索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降低了。」  孫強解釋說,對近幾年敲詐勒索罪規定的修改內容進行對比可以發現,雖然敲詐勒索罪中的「數額較大」較2000年確定的最低標準即1000元提高到2000元,但同期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高於此。從數額上講入罪門檻提升了,但從實質上來講入罪門檻是降低了。另外,該罪名入罪有兩個標準,一個是數額,一個是情節。加上本次解釋規定在7種特殊情況下,數額達到入罪最低標準的50%,也可入罪,屬於數額和情節綜合評價的標準。意味入罪門檻相對降低,對敲詐勒索犯罪打擊力度加大。七種情形定罪數額標準減半  除了明確定罪量刑的基礎數額標準外,新的司法解釋在第二條還單列出七種情形,並規定在這七種情形下,「數額較大」的標準可減半,即從「2000元至5000元」,降低到「1000元至2500元」。這七種情形包括: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從我院近幾年審理敲詐勒索案件的情況來看,這類犯罪的數量在實踐中雖遠不及盜竊、搶劫等一般侵財類犯罪,但也並不算少,每年都會發生多起。」張傳榮說。  據了解,新司法解釋中列明的七種情形,也正是近幾年敲詐勒索犯罪出現的傾向。一些地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把敲詐勒索作為稱霸一方、欺壓群眾的經常性手段;有的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巨大,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  據孫強介紹,在新司法解釋明確的七種情形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犯罪最為典型,也是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以往對這類犯罪的懲治,敲詐勒索入罪標準有兩種,一種是數額,另一種是情節即多次敲詐勒索。遇到涉案數額較小,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也沒有多次敲詐勒索的,在公安機關都立不了案。但隨著新司法解釋的施行,處罰範圍相對增大,對於包括使用冒充特殊身份的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在內的七種犯罪行為,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只要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即可入罪。」敲詐近親屬得諒解或可免罪  張傳榮還補充說,除了嚴厲打擊外,新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從寬處理的情形,如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這些情形包括,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如果是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且已經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敲詐勒索犯罪多數都會發生在熟識的人之間,至少也是有著一定人際聯繫的人員當中,因為往往要掌握一定的信息,才能作為敲詐勒索的資本。」張傳榮分析說,實踐中,類似敲詐近親屬的案件也時有發生,之前由於沒有特殊的規定,雖然法官在定罪量刑時會酌情考慮,判的輕一些,但達到「不認為是犯罪」並不容易。  張傳榮認為,新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明顯是考慮到了社會關係的修復,對於那些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的敲詐勒索行為,不再認為是犯罪,否則對其處以刑罰,反而會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對被告人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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