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文化體制改革,出版業基本是走在了前列。改革的路徑, 是從事業性質逐步轉為企業,單個的個體不斷變為集團。其目的是要革去傳統體制下的惰性、激發出版人的生產力與創造力。效果當然也是顯著的,比如我們很快解決了出版中的「三難」問題,年出版圖書品種數量也躍居世界第一,現在出版業的主要矛盾早已不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閱讀需求與出版生產力發展滯後之間的矛盾,而可以說是人民群眾對圖書精品的需求與出版業原創乏力之間的矛盾。   出版業用很短的時間即從賣方市場轉入買方市場,這不能不說是體制改革的成果。但這種改革目前看還很不徹底,或者說距離我們理想中的出版業發展狀況還有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出版業的發展更多地體現出一種同質化、模式化、粗放化的特徵,問題的關鍵與要害在於始終沒有形成一個優勝劣汰、鼓勵優秀作品不斷湧現的機制。而在出版轉企改制方面,我們還沒有真正地在股權激勵、企業家身份認同等方面合理解決企業負責人的獎懲機制,也還沒有有效地解決對出版市場的進入退出機制,因此完全意義上的企業、或者說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在出版業中並沒有塑造起來,也因此我們的競爭是並不充分的,還帶有明顯的行政化體制、地域化分割的色彩。   出版業與教育、醫療等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行業一樣,對它們的改革決不能單純按照市場化、產業化的方向去設計改革路徑。出版業作為支撐一個社會、一個民族的精神大廈的行業,作為積累文化、傳承文化與傳播文化最踏實有效的途徑之一,也決不僅僅只具有產業功能的意義,它不但有自身的發展規律與行業規範,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對形而上意義的追求,需要有一定的超脫與超然,從而能夠站在更高的境界與層面生產出那些真正傳之後世的精神產品。這不僅是出版業的問題,任何一個行業,哪怕是一個純粹意義上的經濟部門或企業,都不應該是以單一的經濟目標為旨歸,很難想像一個唯利是圖、利欲熏心的產業或企業可以真的長久發展下去。   我們現在面臨的困惑與矛盾是,一方面對於出版的體制改革還很不充分,沒有建立起在完全意義上的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另一方面在需要確立出版者的主體地位、樹立出版人的職業自信與人格尊嚴的出版機制方面卻又過度的市場化與商業化,忽視了對出版品位的恪守、出版品牌的維護與出版文化的積累,片面地惟碼洋論英雄,惟暢銷書論英雄。這之間的矛盾,也實際造成了出版業所賴以支撐的市場資源與創意資源嚴重不足的局面。由於國內始終沒有發育、發展起與國際接軌的版權代理體制與出版經紀人制度,使得出版業對於國內國際兩個市場與兩種資源的利用遠遠不足,同時又由於國內對於版權的保護目前仍處於法規的完善與公民認識的提高過程中,作者權益的保護水平低下,不能夠起到鼓勵、激發更多的作者投身於創作更豐富、優秀的作品的作用,從而也加劇了出版業中內容資源的匱乏以及對知名作者的過度索取甚或炒作。下面,本文就培養完善版權代理公司與出版經紀人隊伍、進而進一步促進我國出版業水平的提高這一話題,談談一己之見。 一、為什麼要引入版權代理體制與出版經紀人制度   版權代理體制與出版經紀人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實踐證明是高效快捷而且符合出版行業實際的一種制度。引入版權代理體制與出版經紀人制度的必要性在於:   首先,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能夠憑藉自身的渠道與網路優勢,在國內外的出版社之間及作者與出版社之間迅速構建起一個資源豐富、信息暢通的資訊平台,從而解決相互間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出版社內容資源不足的問題,同時也有利於資源的充分利用與挖掘。   其次,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與出版經紀人能夠從專業的角度,最大程度地保護出版社與作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權益的界定和保護上為客戶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務。這有些類同於當前房地產買賣中的中介服務,雖然我國的房地產中介因為一些缺乏職業規範與操守的行為而令人詬病,但不能不承認它對於房地產業的興盛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出版社的主要責任應當是出版,出版社編輯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對書稿價值的判斷、文字的加工處理、必要的作者溝通等上面,而不是大家一窩蜂湧向市場,不論角色定位、不問專業分工,都奔著「暢銷」的目的而去,所謂「策劃」與「創意」成了致勝的法寶。這樣當然是能夠產生一些雙效俱佳的好書,但生產更多的是那些立意膚淺、內涵單薄的生命力很短的作品,因而負面影響很大,對產業自身的發展也極為不利。   第三,引入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與出版經紀人制度也是從完善行業法規、規範出版秩序、提升產業競爭力這樣一個層面出發,一方面對於建立法治社會是一個有力的補充,另一方面也能夠起到激勵創新、激發優秀作者的創作熱情的作用。在當前出版的電子化、數字化趨勢日益明顯,對於作者版權的保護與利益的爭取日益複雜的情況下,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與出版經紀人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我們能夠使一個作家、一個作者的確從他的創作成果中收益良多,他的著作權得到了相應的保護,他的作品得到了更有效的傳播,這無疑會在全社會形成一個正面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會鼓勵更多的優秀作者加入到創作的隊伍中來,這也反過來有助於解決出版業內容資源匱乏的矛盾。二、我國當前版權代理機構與出版經紀人隊伍的現狀   我國當前的版權代理機構與出版經紀人隊伍的現狀,就前者而言,可以說是「起點低、發育遲、成長慢」;就後者而言,則可說是「觀念存誤區,理論尚滯後,實踐待突破」。   目前我國的版權代理、版權貿易實務多數是由各出版社自身設立的版權機構來具體操作辦理的。這也不可避免其小而散、專業性欠缺的弊端。據統計,當前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與公司在我國經過國家版權局批准的僅28家,不僅數量少,而且影響小,業務的範圍狹窄,多數只是針對出版社開展業務而較少面向作者,且業務的對象多局限於圖書而對音像、電子產品等方面的版權鮮有涉及。雖然也有像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公司、世界圖書出版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等幾家專業從事涉外版權貿易、包括圖書實務貿易的具備一定規模的企業,但限於一些客觀因素如體制、觀念、人才等,還很難在國內外的版權貿易市場上有更大的影響與作為。而由於國內一些出版社對國外圖書的引進往往採取的是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態度,常常使版稅率被抬高到不正常的水平,更給國內版權代理機構的發育成長帶來了困難。   出版經紀人在國內的出版業則始終是個被排斥、冷落的概念,人們對於經紀人這一職業仍有著無形的偏見。其實,在現在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到處活躍著經紀人的身影,像房屋買賣市場中的中介,保險業中的經紀人與代理人等。而當前出版業的現實是,知名作者並不需要經紀人去幫著推銷作品,非知名作者又不願讓經紀人從自己的辛苦所得中分成;反過來版權代理公司如果不能擁有一定數量的版權資源,又不願意下成本培養一批旗下的忠誠作者,就只能以集體的方式與出版社打交道。既然現實並沒有這樣的需要,那麼出版經紀人隊伍的發育遲緩也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版權代理機構的缺位與出版經紀人隊伍的遲遲不能成長,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雖然中國早已成為世界政治、經濟體系中舉足輕重的大國,但文化「走出去」的步伐仍然顯得蹣跚乏力,中華文化在世界文化傳播中的弱勢地位並沒有明顯改變。因為缺乏權威、有影響的版權代理機構,使得國外的專業版權代理機構在業務上與國內無法很好地對接,同時也無法吸引、構建一支多語種、高水平的翻譯隊伍。中華文化對世界的影響力與傳播力不足主要體現在對歐美主流文化圈的影響力與傳播力不足,這其中一個最大的攔路虎就是語言。這裡雖然可以由國家出面提供各種專題項目的翻譯資金資助,但一項事業如果不能依靠市場的力量與適當的經營行為來形成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僅依靠國家的資助則很難持久。無論是發現或培養一個既具有很高外語水平又具有本民族文化背景的翻譯人才,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要吸引他加入到版權代理與貿易的事業中來,必須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機構與團隊的支持。   三、如何在我國培養能夠促進出版業水平提高的版權代理公司與出版經紀人隊伍   歐美主流圖書市場大部分版權靠版權代理人提供,這已經成為一套成熟的運營模式。如果尋找到國際頂級的版權代理商來運作外向型圖書,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狼圖騰》、《塵埃落定》、《于丹論語心得》等圖書版權的輸出,除了內容的上乘與自身所具的獨特的民族性以外,與合適的國外版權代理機構進行合作也是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國培養合格、規範的版權代理機構,培養一支活躍的出版經紀人隊伍,是出版業發展的需要。它目前的難點在於:   1、體制局限。現有版權代理公司多為各地版權局下屬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介乎公務員與事業編製之間,缺乏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有的緊迫感與明確的戰略規劃。   2、內生性的組織機構發育不健全。除了商業性質的版權代理機構外,為了避免這些商業化公司的惡性競爭以及做到對出版商、作者權益的有效覆蓋,內生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是非常重要的。由於它的非盈利性,因而能夠起到一種平衡與穩定版權市場交易的作用。我國在1988年第一家版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成立, 1992年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其後,在國家版權局的指示、幫助下分別組建了文字、攝影、音像、電影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我國這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臨的問題是發展時間短、影響力小、機構分散、為出版商特別是作者的服務仍不到位等,與國外如美國的美國書商聯合會(ABA)、泰德·韋恩斯坦文學管理(TWLM)、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家聯合體(ASCAP)等組織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   3、人才短缺。版權代理人才包括出版經紀人隊伍決非現在通常意義所理解的懂一門外語即可,事實上如果僅就國內的版權代理而言外語的重要性並非我們想像的那麼大。版權代理人才更重要的首先是對於出版、特別是對於圖書的感覺、對於內容的把握要有一定的敏感與預見性,其次是要對於國際國內的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有相當的熟悉和了解。這樣的綜合型人才是很難得的。   4、觀念滯後。出版社因為不相信或缺乏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而一定要成立自己的版權部門,版權代理機構嫌普通作者沒有油水,也不願意為培養作者而有所投入,因而只是公對公、單位對單位地辦理版權事宜,作者對出版經紀人的概念更是既不了解也不接受,這些觀念上的誤區都需要通過改革與更為開放的實踐來加以解決。   要解決上述難題,首先是要成立職業化、專業化、實體化的版權代理公司,國家在起步階段可給予一定扶持,或依託某一大型出版集團,或幾家集團公司聯合控股,總之一定要辦成真正的企業。其次是要大力鼓勵和支持行業性的、職業人的自發性組織的成立與聯合,在實踐中逐漸尋求有效捍衛自身權益的途徑。第三是人才隊伍的建設。著作權在法律專業中相對獨立時間較晚,也並非熱門專業,而且純粹的法律專業畢業生是否了解出版業、熱愛出版業及外語的水平、談判的技巧等都還有待於實踐的檢驗。這裡一方面可聯合有關高校進行專門的通才式教育,另一方面應當著重在實踐中培養,特別是要能夠創造出一個鍛煉人才、使人才脫穎而出的土壤環境。此外還可以考慮「借船出海」,利用與國外版權代理機構合作的機會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2010年11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印發了《知識產權人才「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規模要進一步發展壯大,執業專利代理人要達到1萬人,基本適應事業發展的需求。這對於版權代理事業來說無疑是一個的機遇。最後是就觀念轉變而言,出版社要轉變「小而全」的辦社思路,儘可能地將自身的版權與作者資源交予專業的版權代理機構去運作、打理,從而將精力主要放在提高圖書的出版質量上。現有版權代理機構要把重點逐漸從社轉移到人上來,不斷積累、擴大自己的版權資源。作者隊伍也要慢慢適應出版經紀人制度,保障自己把精力主要放到寫作過程中來。
推薦閱讀:

警示:自媒體應堅持原創,別因為版權問題而身陷囹圄
博主們,你們寫的微博到底歸不歸自己?
與免費的午餐說拜拜,版權付費再添實錘
徐崢賠款5百萬元,網友覺得應該賠款5千萬
關於簽約這回事兒──成為網文大神的新手攻略(語音重點集錦)

TAG:中國 | 版權保護 | 保護 | 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