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老年婦女權益保障(下)·杭州日報

關注老年婦女權益保障(下)
2014-11-27

特約撰稿 顏 琳

今年7月,《杭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已經向社會發布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並於9月召開了性別平等專項評估會議。這裡主要從家庭養老層面談一些看法。

對老年夫妻財產權的性別關注

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出生的人的婚姻中,男女掌握的各類資源存在較大的性別差異,男人作為「家長」往往掌握主要經濟資源。婚姻法規定,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這代老年夫妻間約定分別財產少之又少,主要財產即房屋,一般為夫妻共有。城市房屋產權關係相對比較清晰,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住房往往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或受男方控制,這樣如男方瞞過女方擅自處分,相關權屬變動也會因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保護制度而不可復原,最終使女方權益受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規定》(草案)中僅對老年人的個人財產權作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的規定,而忽略了配偶之間對共有財產的侵權。因此有必要規定:老年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等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核實被處分的不動產系該老年人個人財產或處分行為已得到該老年人配偶的書面同意。

保護老年婦女的繼承權

女性的人均壽命高於男性,且配偶間丈夫的平均年齡高於妻子,據研究資料丈夫平均會先於妻子死亡9年左右,且相比丈夫來說,妻子又往往是經濟上的弱者,所以老年婦女對配偶遺產的需求及依賴性更強,必須予以關注。首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條文,《規定》(草案)有必要提示此項權利的存在。其次,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父或母一方死亡後,繼承人要求分割遺產是可以的,但就不動產房屋分割可能會造成喪偶的老年婦女對現有房屋完整的居住權喪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條文,《規定》(草案)可以提示作為暫不分割的抗辯理由。第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條文,已結婚子女去世在前的,老年人往往會忽略自身的繼承權,子女配偶或孫子女、外孫子女往往會侵佔老年人的繼承權,《規定》(草案)有必要提示,告知由老年人自行決定是否放棄繼承權。

全面履行贍養義務

首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的條文,但對「勞動」的定義並沒有規定。大多老年婦女承擔家庭主要家務,有些還從事家政服務作為生活補貼,《規定》(草案)有必要提示並將「勞動」具體細化為「生產勞動和家務勞動」,這對老年婦女來說是有益的。其次,《規定》(草案)中補充了「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條文,是很有現實意義的。贍養人或因老年婦女能幫助子女家庭做家務照料孫輩,或因老年男性有較高的退休金或其他經濟收入,或因住房困難或多個贍養人意見不一,而違背老年人意願人為將老年父母分開贍養,是不利於老年夫妻身心健康的。尤其是低、中齡老年婦女能幫助子女時可能會「搶手」,待高齡或失能需要生活照料時會「辣手」,如此長壽反而成為負擔。第三,相比老年男性,老年婦女喪偶率高,再婚率低,除了傳統觀念阻礙還擔憂再婚後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條文,《規定》(草案)加以強調是必要的。此外《規定》(草案)還從經濟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方面具體規定贍養義務內涵,並提出「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與家庭成員平均生活水平相當」,也是對「啃老」「嫌老」「棄老」社會現象的一種回應。

為老年婦女維權提供幫助

據法學專家調查,老年人侵權案件中存在明顯的社會性別差異,尤其是農村老年婦女權益保障存在很多問題,而她們通過正規訴訟方式解決權益受損還面臨更大的障礙和困難。老年婦女權益的維護特別是涉及家庭內部矛盾和糾紛的處理,通過非訴訟方式是較好的選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條文,並有法律援助和服務的條款。《規定》(草案)尚可明確有關組織及其職責,具體細化法律援助和服務措施,為老年婦女維權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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