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戎:少數族群問題的「去政治化」|民族|族群

馬戎:少數族群問題的「去政治化」

1970年01月01日 08:00 來源:北京大學學報 作者:馬 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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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族群」的政治層面與文化層面

1.族群有可能轉變為「民族」並重寫自己的歷史

美國社會學家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論述「種族」(Race)、「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ity)時曾強調「種族」是「以基因遺傳的群體」,「民族」是「歷史的社會—政治群體」,而「族群」是「文化群體」。同時他又指出,儘管「族群」是個文化群體,但「在實際中,族群這一概念與民族(Nation)一樣與國界相關聯,儘管這一點從未包括在其定義之中。不同之處僅僅是一個國家通常只有一個民族,但可能有很多族群」[16]。這就是族群具有的政治層面的意義以及族群具有潛在的發展成為獨立國家(民族)的可能性。所以,主要作為文化群體而存在的「族群」和主要作為政治實體而存在的「民族」之間並沒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各族群及其領袖人物會積極在政治層面上爭取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在有的國家裡,政府也會給予族群一定的政治空間。在一定的內外條件下,族群和民族之間可以相互轉換。

沃勒斯坦舉了一個很生動的例子,在北非的摩洛哥有撒赫拉維人(Sahrawi),他們有自己的民族解放運動組織(Polisario),堅稱撒赫拉維是一個「民族」(Nation)而且這個民族已經有1000年的歷史,但是如果去問摩洛哥人,他們就會完全否認撒赫拉維「民族」的存在,認為撒赫拉維人只是摩洛哥「民族」的組成部分。沃勒斯坦認為從理論上無法解決兩者的分歧。但是如果在幾十年後,撒赫拉維人的民族主義運動組織在解放戰爭中贏得勝利並獨立建國,那麼撒赫拉維「民族」「就曾經存在過」,如果他們失敗了,這個「民族」就從未出現過,「2100年的歷史學家將認為這問題已解決,更有可能認為這是個不成問題的問題」[17]。有些國家的少數族群為了使自己的分裂主義運動具有某種合法性,也會努力「證明」本族群曾經是一個政治相對獨立的「民族」而且具有悠久的歷史,而這些「歷史」的可信度並不為政府和其他族群所承認。但是一旦由於某種機緣,這個族群確實爭取到了獨立,那麼這一套「民族歷史」也就成為新國家歷史的正式官方文本。

2.族群「政治化」的具體措施:族群身份和族群關係的制度化

由政府正式確認每個公民的「族群」身份,這一做法就是把「族群」和「族群邊界」制度化,使之成為一個正式制度,任何跨越這個身份的行為(一個公民改變自己「族群身份」)都必須得到政府的認可,需要經過一個正式的官方審批手續。「邊界的維護是一個族群的中心任務。一個族群如果失去了維護邊界所需要的自外部進入的阻力與內部的同化壓力,其成員就會不再具有相互認同的標誌」[18]。這種安排對族群成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族群融合,無疑製造了制度性障礙。族群邊界的「清晰化」和個體「族群身份」的固定化,使得族群邊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當族群身份與某些優惠政策或歧視政策相關聯時,族群邊界就進一步成為政治問題。

族群關係的制度化可能會出現「正」和「負」兩種作用,優待弱勢族群的政策可能會改善族群分層(族群間在教育、職業、收入等方面的結構性差異)的狀況,歧視弱勢族群的政策則可能會強化族群分層。儘管「制度化」政策強化了族群意識,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內和一定的條件下,優待政策可以緩解因此而帶來的族群隔閡與矛盾。但是優待政策既不會淡化族群意識,也不可能從根本上化解與平衡因制度化造成的族群意識的加強,所以優待政策帶來的局面會是增進族群合作,緩和族群衝突,但是無法真正推進族群融合。前蘇聯把族群問題「政治化」和族群關係「制度化」,實施了大量優待少數族群的政策,明顯地改善了族群分層狀況,縮小了各族群之間在社會、經濟、教育、福利發展方面的差距,一度形成了族群合作的局面,但是族群意識並沒有弱化,而且在「制度化」的基礎上通過「聯盟制」反而強化了族群的政治意識。一旦國內外政治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這種強化了的族群政治意識就會轉變為「民族主義」運動。

對於造成20世紀90年代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出現的民族分裂主義運動的原因,不同的學者也有不同的觀點。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把民族問題高度政治化、制度化的做法,與美國等西方國家極力使本國種族、族群問題「文化化」的思路顯然是很不相同的。有的學者指出,不能忽視「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這種聯邦國家中的重要事實,即其領導階層並沒有鎮壓民族主義的認同,而是為了促進自己的權威,在本質上銘記這些認同並利用它們」[19]。至於保留甚至強化民族認同的動機是什麼?我們可能不同意以上的解讀,但是這一觀點至少明確指出了前蘇聯等國家在對待民族認同的基本態度和制度安排上與西方國家存在著明顯的不同。這一差異與後來族群關係的發展趨勢肯定有著密切的關係。

3.近代中國的「文化主義」與「民族主義」族群觀

美國印度裔學者杜贊奇主張從一種「複線」(或稱「雙軌」)的角度來看待中國社會複雜的歷史進程。他提出的「複線」,就是「文化主義」和「民族主義」這兩種意識形態可能以不同的程度與形式交替出現於中國歷史上的觀念與思潮(敘述結構)當中。

他承認中國傳統的族群觀念中的實質是「中國文化主義」,「文化主義是一種明顯不同於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文化主義指的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對於文化自身優越感的信仰,而無需在文化之外尋求合法性或辯護詞」。「士大夫階層的文化、意識形態、身份認同主要是文化主義的形勢,是對於一種普遍文明的道德目標和價值觀念的認同」。這種文化主義即是「把文化——帝國獨特的文化和儒家正統——看作一種界定群體的標準。群體中的成員身份取決於是否接受象徵著效忠於中國觀念和價值的禮制」[20]。這就是中國歷史發展中以「文化」確定認同和「有教無類」的主導思想。

但杜贊奇又指出,與此同時在中國還存在另一個「民族主義」族群觀。每當中原王朝衰落和瀕於傾覆的時刻,如南宋和南明,「夷狄」已經不再是中原禮教可以居高臨下實施「教化」的對象,而是洶洶入侵足以滅亡中華文明的嚴重威脅,此時漢人就會放棄「天下帝國的發散型的觀念,而代之以界限分明的漢族與國家的觀念,夷狄在其中已無任何地位可言」[20],從而萌發出漢人防禦性的「民族主義」。這時,保衛漢人國家、抵禦夷狄入侵的代表人物(岳飛、文天祥、史可法)就成為民族英雄,夷狄則被描述為無信無義、兇殘無比、不可同化的「異類」。明末清初的學者王夫之甚至提出,「夷狄者,殲之不為不仁。……何也?信義者,人與人相與之道,非以施之異類」[20]。清朝末年,出於對昏庸賣國的滿清朝廷的極度不滿,漢人知識階層的「民族主義」情緒空前高漲,他們把對清廷的全部憤恨都發泄在滿族身上,從而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的民族主義口號,當年激進革命黨的代表人物章太炎、汪精衛、陳天華、鄒容等人的言論帶有強烈的漢族反滿的民族主義情緒,而且這種情緒影響到了早期的孫中山和同盟會。與之相比,保皇黨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則堅持中國儒家傳統的「文化主義」和「有教無類」的觀點,認為滿清已經接受中華文化而不再是「夷狄」,應以「中華」待之。「康有為相信,(中華)群體是由具有共同文化的人所組成的,而不是僅僅局限於一個種族(漢人)或少數民族群體」[20]。

由於認識到漢人主導的民族主義在推翻滿清之後將很自然地導致蒙古族、藏族、維吾爾族等脫離中國,所以「孫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國領袖試圖用自己的政敵即維新派和清廷所闡釋的文化主義民族觀的敘述結構來補充自己的種族主義的敘述結構。中華民族開始由『五族』(滿、蒙、藏、回、漢)組成,從而中華民族繼續承襲著大清帝國的邊界線」[20]。這就是歷史發展的辯證法,它在一個擁有複線的並行軌跡上不斷交替變換著自己的位置。

所以,我們在強調中華傳統具有一個以「天下」為視野、以「文化」為核心、以「教化」為發展的族群觀的同時,不能忽視在歷史上還存在著一個以「種族」為特徵、以「漢人」為邊界、排斥與仇視「異族」的民族主義的族群觀。當中華強大時,漢人會表現得寬容和開放;而當夷狄強大並威脅到漢人群體的生存時,漢人當中就會出現狹隘、偏激和排外的民族主義。

晚清時期的保皇黨堅持的是傳統的「中國文化主義」族群觀,以儒家文化為群體認同的標準,主張把接受了中華文化的滿族和其他族群都視為「中華」的成員,以此為基礎推動中國社會發展。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族群「文化化」的觀點。而當時激烈反滿的革命黨,則堅持漢人「民族主義」族群觀,把漢、滿等各族群看作是各自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從而把漢滿之間的族群關係「政治化」、族群邊界清晰化,強調滿、漢不同「種」,否認各族群成員之間已經出現的文化融合和認同意識的融合,堅持要「驅除韃虜」,才能「恢復中華」。

新中國建立之前,中國共產黨接受了前蘇聯的「民族」理論,從社會革命、民族平等這樣的政治層面來表述中國的「民族關係」,客觀上繼承了「辛亥革命」中革命黨人的「民族主義」族群觀。而國民黨和蔣介石則否認這些族群為「民族」,認為它們只能算是「宗族」,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似乎繼承了中華傳統和清末保皇黨「中國文化主義」的族群觀。歷史發展軌跡的變幻總是那麼複雜和不可思議。

4.中國1949年後實施的民族政策

在中國幾千年的社會變遷中,雖然也有過短暫或局部的反覆與曲折,但是發展方向的主流始終保持著把族群「文化化」的基本理念及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各族群的「自然融合」。這個歷史進程一直延續到20世紀40年代。

1949年全國解放後,在當時的國際政治氛圍中,中國政府不得不與蘇聯結盟。我國在社會組織、經濟制度等各方面都參照了前蘇聯的做法,在民族問題上也採取了把族群問題政治化和制度化的一整套措施。

首先,20世紀50年代初政府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先後正式認定了55個少數民族。這樣就把一些處在族群邊緣的「模糊」群體「識別」為獨立的民族。通過「民族識別」工作和戶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記制度,使族群之間的邊界明晰化而且使每個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邊界清晰化,從而強化和固化了人們的「民族意識」。

其次,對所有少數族群都採用了「區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權利」,1949年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的多民族統一的人民共和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先後陸續成立了5個省級的少數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旗)。

第三,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對少數族群實行優惠政策。對於在當時情況下確實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權利的一些族群與地區(如西藏的藏族),這些政治措施在當時具有積極的作用,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但是與此同時,也把一些原本已經沒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如滿族)也「政治化」了。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族群與地域正式掛起鉤來,使各個少數族群獲得了某種獨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權力和「自治地域」,確保了「少數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區內當家做主」,確保了在行政體制、幹部任命、財政管理、經濟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等各個方面少數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優惠政策下得到較快發展。但是在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過程中,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強調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時,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從制度上保障少數族群各項政治權利時,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並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一些族群向加強其「民族意識」的方向發展。

應當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相關的各項政策執行了半個世紀以來,得到了各族幹部和人民的擁護。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在財政、物資、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大量補助,在各項稅收和提供貸款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在計劃生育、兒童入學、就業、醫療、上大學、幹部提升等許多方面給予少數族群成員以優惠待遇。培養少數族群幹部是建國以來我國黨組織和政府機構幹部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少數族群學校和大學,成為培養少數族群幹部的主要機構。各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各級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必須由當地少數族群幹部擔任,「民族成分」也因此成為這些地區選拔黨政幹部的一個重要條件。以上這一系列以少數族群為對象的制度性安排和各項優惠政策在推動我國各少數族群社會、經濟、教育、文化各個領域的發展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各族幹部群眾的「族群意識」依然保持並在這些制度與政策的環境下有所加強,在一些族群的部分成員當中也出現了「族群意識」向「民族意識」轉化的現象,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新中國成立後,政府開展的「民族識別」工作和一系列制度化措施與政策,實際上繼承了晚清革命黨把族群「政治化」的思路,把「中華民族」和56個「民族」都看作是某種政治實體的表現形式,前者以國境線為國家邊界,後者以「自治地方」為族際邊界,兩者雖然層次不同,但是基本思路相似。在對這些「民族」進行「識別」並確定了各自的「自治地域」之後,就開始有意或無意有選擇地搜集和利用各種「史料」來構建「民族」話語,包括在對史料進行重新詮釋的基礎上構建「民族歷史」,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

今天我們提出把族群問題「文化化」的思路,也許可以說是對傳統「中國文化主義」族群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延續。進入21世紀後,我們很可能還是依舊在「中國文化主義」族群觀和「民族主義」族群觀這兩條「複線」的歷史軌跡上交替行進,在行進的過程中還會出現各式各樣的探討和爭論,當然,最後這些爭論的正確與否都會由社會實踐來檢驗並作出判定。

中國政府採取族群問題「制度化」的措施,除了意識形態因素和50年代蘇聯的影響外,其他外部勢力也發揮了一定作用。少數民族問題始終是西方國家批評其他國家的核心議題。面對西方輿論批評和外交壓力,一些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國少數族群的「政治地位」並使他們得到更多的政治權力,而這些措施將有意或無意地使本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這些國家的政府期望通過這些做法來平息或緩和西方國家的批評,但是其結果最多不過暫時緩和了外部的批評,而少數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礎上會不斷提出新的政治要求,而且這些要求也將毫無例外地將得到西方國家的全力支持。這些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族群問題上所做出的政治讓步非但沒有緩解國內的族群問題,反而使隨後的「民族分裂運動」具有了更堅實的基礎。

四、理想的國家族群框架:「政治一體」和「文化多元」

1.政治統一與族群平等

費孝通教授在1989年曾提出「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理論。針對多族群國家的內部結構框架,我們可以進一步提出「政治一體,文化多元」的設想,以強化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Nation)和國家,並把族群逐步地引導到主要代表不同文化群體的角色之中,把族群關係用「文化多元主義」的思路來引導。同時在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國家的層面,強調所有公民在政治及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平等,包括維持和發展自己獨特文化(包括語言文字、宗教信仰、生活習俗等)的權利。這樣一個大的框架結合了政治統一與族群平等這兩個方面。

哈貝馬斯在《後民族結構與民主的未來》一文中曾強調指出:「只有當國民轉變成為一個由公民組成的民族,並把政治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的時候,才會有一種民主的自決權。但是,對『臣民』的政治動員要求混雜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實現一體化。這一點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觀念也就付諸了實現;而藉助於民族觀念,國家成員超越了對於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誠,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集體認同。」[21]這即是說,在民族國家的層面上,同樣需要建立起某種「文化的一體化」,否則就很難在民族—國家層面上建立這種新的「集體認同」。一個民族國家,非常需要從歷史的發展和文化的傳統中提供一個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正如我們可以把「政治結構」劃分成不同的層面一樣,我們可以把「文化」自身也劃分為不同的層面。哈貝馬斯提醒我們,需要在國家層面也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文化」。所以,應當把一個國家內部的「文化」也看作是一個多層面的結構,至少具有「民族」(國家)和「族群」這兩個重要的層面。

在「民族」(國家)的層面上,至少需要一種或幾種「族際共同語」作為各族群共享和一致認同的文化交流工具,需要各族群在基本價值觀念上的彼此認同,以及對於各族群在「族群」層面上所保持的特殊「文化」持有一種「承認、平等相待甚至欣賞」的態度。而在「族群」層面上,各個族群保持的特殊文化應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社會地位,每個族群對於其他族群的不同文化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並相互承認,和諧共存,不存在相互排斥、衝突(如宗教極端分子鼓吹的「聖戰」)的觀念和行為。在這兩個層面之間存在著彼此依存的密切關係。如果沒有民族—國家層面上的共同文化與觀念,在族群層面上的不同文化就難免會彼此衝突,無法和諧相處。因此在國家層面單靠政治制度和行政約束還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某種統一的文化認同。也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關注哈貝馬斯關於在國家層面「文化一體化」的觀點。

2.「族群文化多元」與「民族文化認同」

各個族群的傳統文化與作為政治實體的「民族」文化認同是同時並存的兩個不同層面。一位長期研究前蘇聯的印度學者,把前蘇聯與印度在「民族構建」(Nation-building)的思路上進行了比較。他指出,在推翻沙皇俄國的地理版圖基礎上建立的前蘇聯,在創建「民族認同」時很大程度上強調的是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22]這一做法帶有很大的危險性。因為把這些族群聯繫起來的政治紐帶單一化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後,一旦這一政治紐帶出現斷裂,國家的統一也就隨即失去了政治基礎。

在漢人的頭腦里,「中國人」、「中國公民」的身份意識是自然而然的,是他們群體意識體系中屬於核心層面的關鍵認同。但是我國的其他族群(如藏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朝鮮族等)是否都具有同樣的對於「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呢?在這些族群的廣大民眾當中,在「中國人」和自己族群這兩個層面的認同意識方面,哪個層面的認同更為核心和更加重要呢?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與研究才能確定,而不能靠「想當然」。同時,民眾中的認同意識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加以引導和改變的,如1997年回歸以後香港人對於「中國」的認同意識即在不斷加強。人們的族群意識和認同格局依環境和各類影響因素處在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之中。

如果我們承認有些族群在對「中國人」、「中華民族」的認同上與漢族之間存在著差別,確實存在著有些人在意識中把對本族群的認同置於對「中華民族」認同之上的現象,我們就需要注意在少數族群成員當中培養與加強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⑨由於漢人通常把對「中華民族」的認同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以漢族為主體的政府部門在重視落實少數族群政策的同時很容易強調少數族群的「自我認同」而忽視對他們進行「中華民族」認同意識的培養與鞏固。這樣,政府在落實「民族政策」、宣傳「少數民族權益」的同時,很容易在客觀上淡化了原來就比較淡漠與脆弱的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造成「矯枉過正」的偏差。

在建立和鞏固以「民族—國家」為單元的「國民認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兩種偏差。

第一種偏差,是強調某一個意識形態的重要性,並以此為基礎建立各族群之間共同的「國民認同」,忽視本國在歷史發展中形成的共同文化方面的認同基礎。這樣,在意識形態出現變化、政治結構出現鬆動時,各個族群原有的以本族文化(語言、宗教等)為基礎的「族群認同」就會發展成為以建立獨立「民族—國家」為目的的「民族主義運動」。這就是前蘇聯在民族問題上的教訓之一。

第二種偏差,是想當然地把「國民認同」視為已經存在並且具有「牢不可破」的共同基礎,因而為了協調和改善各個族群之間的關係而片面強調發揚(少數)「族群」的傳統文化、強調保護(少數)「族群」的政治與經濟權益、強調和維護(少數)「族群」的人口邊界和傳統居住地,把「族群」問題政治化和制度化,但是同時卻忽視了在各少數族群民眾、知識分子與官員中對「國民認同」的培養與鞏固。這第二種偏差是前蘇聯在民族問題上的教訓之二。

印度在淪為英國殖民地之前存在無數個大小不同、彼此獨立的土邦⑩,是英國殖民政府把這些土邦組合到了一個政治架構之中。基於這樣的歷史背景,印度政府自獨立後就積極致力於在全體國民中發展「印度人」的共同認同,從歷史文獻和文化傳統中努力締造一個可以凝聚各個族群、各個宗教群體的「印度的共同文化」,以避免第一種偏差。所以儘管印度存在多種宗教(印度教、伊斯蘭教、錫克教、耆那教、基督教等)、多種語言(但都以英語為族際共同語)、多個族群(孟加拉人、泰米爾人、旁遮普人、比哈爾人等)、多種政治上的意識形態(現在仍有三個邦由印度共產黨執政)以及根深蒂固的種姓問題,印度各族民眾逐步把「印度」看作是一個具有共同文化和歷史的共同體,各個群體在文化傳統上是密不可分的,而印度的電影業在建立這一創建新的文化—歷史共同體的努力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時印度政府積極克服第二種偏差,在尊重各種宗教和族群平等權利的同時,竭力建立全體印度人的「國民」意識,明確地把國民意識置於各個族群、宗教群體之上,極力淡化族群意識。[22]現在雖然印度各地仍然存在各種因族群文化差異、宗教差異、語言差異以及地方利益差異和意識形態差異等帶來的各種矛盾,出現過政治領導人被刺殺的惡性事件,但是沒有出現真正威脅印度統一的民族分裂主義運動。在族群關係上努力克服這兩種偏差,可以說是印度建國以後重要的成功經驗。

美國是一個由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組成的新興國家,在「政治一體、文化多元」的框架下,在這些具有不同種族、族群背景和不同語言宗教文化傳統的公民們中逐步建立了新的「國民認同」。在今天,儘管歷史遺留下來的種族偏見和歧視仍然存在,有時也會發生種族矛盾和族群衝突,但是國家的統一自「南北戰爭後」從未受到真正的威脅。考慮到歷史上實行的黑人奴隸制和對土著印第安人、華裔等的種族歧視使得美國族群關係的先天基礎很差,我們應當承認美國自「民權運動」以來在協調種族關係方面取得了相當的成功。

五、結束語

中國傳統中把少數族群「文化化」的成功思路,沒有被我們繼承下來,卻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這種歷史錯位的現象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中國人應當從祖先們幾千年處理族群關係的傳統中吸取寶貴經驗,也應當借鑒美國、印度、前蘇聯等處理本國種族、族群問題的策略與經驗教訓,把建國以來在族群問題上的「政治化」趨勢改變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數族群問題逐步「去政治化」。在「民族(國民)認同」和「族群認同」這兩個層面中,應當強化民族(國民)意識,逐步淡化族群意識。把我國的56個「民族」改稱為「族群」的建議,就是在這樣一個大思路下提出來的。

我們今天在思考中華民族族群關係的「多元一體」格局時,可以參考中國的歷史傳統和西方國家的體制與處理族群關係的思路,進一步把費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體」具體化為「政治一體」和「文化多元」兩個層面的結合,在這樣一個大框架下來思考中國的族群關係問題。如果接受這樣的一個整體性框架,我們的許多觀念和做法也就需要進行反思和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在思考少數族群的有關問題時,應逐步把它們更看成是「文化群體」而逐步減少它們作為「政治群體」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應當在21世紀引起國人更多的思考,也有可能在未來把中國的族群關係引導到一個新的方向。

注釋:

①有學者考證中文「民族」一詞最早出現於《南齊書》(約公元8世紀),用於表示中原的漢人(「諸華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濫用夷禮」),與「夷狄」相對應(邸永君:《「民族」一詞見於〈南齊書〉》,《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第99頁),似乎並不是對各個群體(包括「諸華」、「夷狄」、「蠻戎」)的統稱。之後「民族」一詞便很少見諸於歷代文獻。直至19世紀末在中文裡又較多出現了今天意義上的「民族」一詞,從近代的文獻情況看,「民族」一詞再次被廣泛使用,有可能是參照當時日文對於西方文獻的譯法來表示引入的歐洲概念「Nation」(馬戎:《民族與社會發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

②中國也有一些部門把「少數民族」譯為「Minoritynationality」。

③從中國歷史上看,儒家、道教、佛教、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薩滿教、祆教等以及各類民間宗教信仰(如對關公、土地、城隍、龍王、媽祖等的崇信)都可以在中華文化圈內長期相互和平共處,「和而不同」,體現出了中華文化(漢文化)罕見的開放程度與極大的包容力。

④「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夷者也」(《孟子·滕文公上》)。

⑤在《獨立宣言》中,北美人民稱自己是「一個民族」(anation),並宣告要求解除與另一個「民族」(英國)之間的政治聯繫。

⑥在亞非拉國家,「殖民主義促使東方各民族起而對列強進行反抗;西方思想和意識的引進和傳播,給他們提供了民族主義的民主主義的思想武器。……民族主義就從西方傳到了東方,從歐洲現象成為世界現象」。

⑦為一種遊戲規則,在這種遊戲里,所有參與者中贏家所得利益的總和等於輸家遭受損失的總和,意指參與者在遊戲中的不妥協性和要麼全贏要麼全輸的心態。

⑧美國最重要的少數族群組織是1910年5月成立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主要活動是促進黑人就業機會、反對私刑、保護被迫害黑人和爭取黑人選舉權。「協進會」和其他以少數種族為主成立的各類組織的主要目的,是以美國憲法、人權和美國國家利益為旗幟為少數種族成員爭取平等的政治權利和社會福利,而不是為少數種族爭取政治獨立或區域自治。

⑨目前官方重視推動「炎黃子孫」的認同意識。但需要注意,今天的「中華民族」中有許多組成部分是不能歸類於「炎黃子孫」的,把炎黃樹立為中華共祖,只是出現於20世紀初葉的漢民族主義運動的產物(孫隆基:《歷史學家的經線》,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9頁),所以這些方面的宣傳需要特別慎重。

⑩當時英國統治下僅享受各種「禮炮待遇」的土邦就有115個,其他土邦不享受「禮炮待遇」。林承節《印度近現代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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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戎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教授]

2004-6

本文原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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