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關於孩子撫養費存在這6大誤區!來看看法律如何確定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

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

今天我們來聊聊,

撫養費的那些事~

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法院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撫養費。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果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是什麼

撫育費最好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不熟悉,

加上雙方的立場和訴訟目的不同,

造成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費問題

存在以下6種認識誤區:

1

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後,

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因為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2

撫養費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費,

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要另外支付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而部分當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

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3

子女上大學了,

父母仍要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法官說法

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實踐中,部分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在被告有能力並願意繼續支付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爭議較大的,法院一般會從親情維繫、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調解,儘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4

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銷,

父母都要承擔

法官說法

撫養費要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

對於此類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費用,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願之後進行處理。

5

撫養費還要包括對

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補償

法官說法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父母雙方對子女應負有同等的撫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撫養費」和「扶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6

不讓探望孩子,

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法官說法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實踐中,部分夫妻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導致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和惡化,並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應該直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父母離婚、家庭破裂本已對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但如果由於撫養費問題,父母雙方再次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無疑對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靈,又是一次沉重的打擊。

法律答疑

關於撫養費

1、什麼情況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

2、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撫養費的理由嗎?

  如果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不帶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比如,又買車又買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額收入。這種情況下,帶孩子一方往往會產生追加撫養費的念頭。但是,如果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會支付帶孩子一方的這種要求的。

3、離婚後,帶孩子一方能單獨改變孩子的姓氏嗎?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帶孩子一方在離婚後,不能私自主張,將孩子的姓氏改為己姓或他姓。

4、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關於撫養權

1、 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 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 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 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2、 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父親生活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4、在什麼情況下,另一方可能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綜合網路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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