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懷孕的離異女子說要「好好過」

娶懷孕的離異女子說要「好好過」男子婚後又想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2014年09月23日  來源:齊魯晚報    本報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魏培培 王邱信        懷有身孕的離異女子王霞(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明(化名),儘管王霞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但想與王霞結婚的李明表示不嫌棄並答應將對孩子視如己出,可結婚不到倆月,李明發現王霞懷的孩子也不是其前夫的,感覺受騙的李明遂到法院起訴離婚。近日,東港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判決駁回了原告起訴。  今年4月份,33歲的李明與38歲的王霞(均系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儘管此時的王霞已懷有身孕,但李明表示不嫌棄,並答應王霞兩人結婚後會對她的孩子視如己出,並會好好照顧。兩人於5月19日登記結婚。  6月19日,王霞順利誕下一名男嬰。然而,李明在偶然間了解到,王霞的孩子並非其與前夫所生。原來,李明無意中發現了王霞與其前夫的離婚協議,協議上寫明其前夫沒有生育能力。而對於孩子的生父是誰,王霞則覺得是個人隱私,對此閉口不談,這讓李明覺得自己受了欺騙。7月10日,李明將王霞訴至東港法院,請求判決兩人離婚。而王霞則表示,她婚後一心想與李明好好過日子,沒想到會走到這一步,她堅決不同意離婚。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霞在婚後一個月內即生育一男孩,雖然原告李明不是該男孩的生父,但其婚前明知被告王霞懷孕,且同意與被告登記結婚,被告王霞並未違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8月,東港法院駁回了原告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王霞在婚後一個月內即生育一男孩,雖然原告李明不是該男孩的生父,但其婚前明知被告王霞懷孕,且同意與被告登記結婚,被告王霞並未違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原告的離婚請求,不符合「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條件。被告王霞於2014年6月19日分娩,原告李明於2014年7月10日起訴離婚,處在女方分娩後一年之內,其起訴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了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因為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一方面胎兒或嬰兒需要夫妻雙方的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婦女需要身心的康復,該條規定不僅是出於事實上需要,也是社會道德的要求。同時,它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並非完全剝奪而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不涉及到離婚的實體性問題。另外,此種限制也存在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而是否「確有必要」,則由人民法院認定。當然,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的,說明女方自願放棄法律對其的特殊保護,不受此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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