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前沿·案例】同居未婚男女之間的彩禮返還認定因素

編者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即俗稱的「彩禮」。送彩禮作為民間老百姓訂婚禮的重要內容,是民事生活中的大事,網路上曾對天價聘禮展開過大討論。在婚姻無法締結的情況下,往往會牽扯到彩禮退還的問題,實踐中也因此產生頗多糾紛。法官通過這則案例分析說明彩禮的認定標準以及確定返還金額時具體考慮的因素。

李某訴王某婚姻家庭糾紛案1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於2009年相識,2010年確定戀愛關係。王某之父將自己購買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提供給李某與王某共同居住使用。2011年3月,李某出資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修。2011年6月,李某出資為雙方辦理了婚宴。2011年11月起,李某與王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於涉案房屋。2014年12月李某搬離涉案房屋。期間,李某與王某未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

庭審中,李某陳述曾於2011年1月與母親一同前往王某家中,給付王某彩禮現金66 000元。現李某以雙方未實際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王某返還彩禮。王某對此不予認可,否認曾收取李某彩禮款項。為此,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其母的銀行流水明細,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經質證,王某認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內容系其與李某的對話,但主張該證據僅能證實李某與其母到其家中送錢,不能證實其已確實收到。王某另表示銀行流水不能證實取款用途。

李某、王某另針對裝修費用、傢具家電購置、婚宴酒席款、旅行費用等發表各自觀點,王某認可李某出資進行裝修、辦理婚宴,但不同意返還費用。王某另表示購置傢具家電及旅行,雙方均有出資。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主張系對方原因導致未領取結婚證,但均未提交充分證據。王某另提交某醫院住院病案首頁,顯示王某曾於2010年3月進行人流手術。王某據此主張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受到傷害。

2案件焦點

李某與王某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共同生活多年,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及返還金額的認定因素。

3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應系同居關係。現李某已實際搬離雙方共同居住地點,雙方結束同居生活。針對李某主張的彩禮問題,根據李某提交的與王某之間的微信記錄可知,在李某提出要求王某退還彩禮時,王某並未明確否認其已收取,並在對話中確認了李某與其母親將錢送至其家中的事實,該微信對話記錄反應的事實與李某當庭陳述的給付彩禮事實相符,故本院對李某主張的已給付彩禮66 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針對返還金額,李某與王某雖未登記結婚,但雙方確已共同生活長達四年時間,李某給付彩禮金額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較,亦並非巨大。故本院在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李某給付彩禮金額等因素,對返還金額酌情予以判定。

同時,法院對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進行的裝修、購置傢具家電等問題一併予以處理。

最終判決如下:

一、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李某彩禮人民幣二萬元、支付李某裝修補償款人民幣二萬元;

二、王某處的沙發等歸李某所有,雙人床等歸王某所有;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4法官後語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男方在贈送彩禮後,往往視為男女雙方正式締結婚約。而如男女雙方未能順利締結婚姻關係,則會解除婚約,併產生向對方索要彩禮的糾紛。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二:第一、王某是否收取了李某款項,且款項性質為彩禮;第二、王某是否應當返還,返還金額如何確定。

1彩禮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關係密切,會存在相互贈與物品的行為。那麼,是否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的財產均屬於彩禮呢?認定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認定:

首先,給付財物的目的為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給付財物的目的不盡相同。可能是為了增進彼此感情,可能是為了與對方父母見面,也可能為了慶祝節日等,凡是與締結婚姻關係無關的目的,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其次,給付財物時間集中且價值在當地經濟條件下應屬較高。男女雙方戀愛期間難免互贈禮物,但這應屬於男女雙方為了增進彼此感情所做出的贈與行為,不宜將財物認定為彩禮性質,如在紀念日、各類節日互贈手錶、項鏈等價值較小的物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男女雙方在確定締結婚姻關係時,才會談及給付彩禮事宜,故彩禮的給付應集中在一個時間或一段時間內。且按照習俗,彩禮往往是在當地經濟水平基礎上可確定為金額較大的財物,故給付財物的價值也可作為彩禮認定的因素。

最後,當地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彩禮作為民間風俗,其最大的特徵首要是民間性,一個地方風俗的形成是長期構成的,帶有顯著的民間認同性和本地特色。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彩禮的規定,也是出於對長期形成的習俗難以改變而易引發訴訟的一種預見。故在判斷給付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時,應考慮糾紛發生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

本案中,根據李某提交的與王某之間的微信記錄可知,在李某提出要求王某退還彩禮時,王某並未明確否認其已收取,並在對話中確認了李某與其母親將錢送至其家中的事實,該微信對話記錄反應的事實與李某當庭陳述的給付彩禮事實相符,故本院對李某主張的已給付彩禮66 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李某與王某已舉辦婚宴,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顯然有締結婚姻的意圖。王某在此情況下收取李某的款項應認定為彩禮。

2彩禮返還金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收取彩禮一方在上述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全額返還彩禮,但在返還金額上,本文認為應考慮如下因素:

第一、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金額。本案中,李某與王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辦理了婚宴,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故應當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李某給付彩禮金額等因素,對返還金額予以酌減。

第二、給付彩禮用於雙方共同消費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扣除。在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時,一般為男女雙方關係較好,希望能夠共同生活、組建家庭期間。雙方在此階段,一般均會為了組建家庭而投入、付出,就會出現女方收取彩禮後,使用禮金用於雙方共同開支,如裝修房屋,準備婚宴等支出。在此種情況下,在返還彩禮時,應當對支出金額予以扣除。

第三、解除婚約系因給付彩禮一方存在過錯,在彩禮返還時可適當酌減。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雖未確立婚約解除的損害賠償制度。但彩禮風俗,是男女雙方對未來婚姻生活嚮往的物質體現,也凝聚了精神利益。如因給付彩禮一方存在過錯而導致解除婚約,可對返還彩禮金額適當酌減。

劉雪琳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東升法庭法官

編輯:玄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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