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相關20項裁判觀點集成(附裁判文號及觀點來源)

每天為您推送「法律實務界」嘔心整理編輯的最高法及各地法院裁判要旨、觀點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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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敲詐勒索罪是指採用威脅或要挾方法使他人產生精神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它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上存在很多模糊地帶,司法實踐中對其進行認定具有一定的困難。「法律實務界」總結整理出敲詐勒索罪的相關20項實務要點供法律人參考,以助大家初步了解這兩大罪名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並歡迎各位讀者收藏、轉發。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1、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觀點來源:(2016)冀0826刑初51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占興國為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購買了電話卡及他人的信息資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會人員利用手機給天津市的一名受害人打電話,稱該名被害人得罪人了,有人雇其要報復該名受害人,並威脅該名受害人慾解決此事得給占興國一些錢才能了結此事。該名受害人害怕後遂從中國農業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ATM機向占興國為其提供的賬戶匯入人民幣5000元,後被告人占興國將此款取出。被告人占興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2、「多次」敲詐勒索的,不論敲詐勒索的數額大小,構成敲詐勒索罪

觀點來源:(2016)皖1102刑初79號

裁判規則: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吳某某夥同張某等人利用足浴店老闆害怕被舉報及被敲詐後不願報警的心理,在滁州市市區範圍七次敲詐勒索足浴店老闆財物共計100元。被告人吳某某、高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3、行為人作出索要財物的行為後,應認定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觀點來源:(2016)浙0302刑初332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林某利用簡訊等方式向被害人蔣某索要人民幣十萬元,時間持續多天,已處敲詐勒索犯罪的實施階段而非預備階段;同時,被告人林某並非是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者憐憫被害人等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而是因為被害人蔣某一直未將錢款匯過來,導致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未能得逞,應屬犯罪未遂。

4、敲詐勒索他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獲取財物的,系犯罪未遂

觀點來源:(2016)魯0724刑初68號

裁判規則:2015年4月份,被告人相某把從被害人劉某甲之夫劉某乙手機上下載的劉某甲穿著情趣內衣的照片,通過手機QQ發送給劉某甲,並以把照片發到活躍的QQ群相要挾,向劉某甲索要現金15000元。後因劉某甲報案,被告人相某未得逞。被告人相某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行為人意圖敲詐的款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全部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觀點來源:(2015)一中刑再終字第03296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朱紅宇夥同張全紅於2011年7月,因與北京商銀信商業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合作中存在經濟糾紛,在索取經濟損失未果的情況下,以商銀信公司在營銷購物卡過程中有違規行為要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為由,向商銀信公司索要人民幣30餘萬元。2011年7月22日,商銀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通過網上銀行向張全紅個人賬戶中匯款人民幣3萬元(贓款未收繳)。本案中朱紅宇夥同他人意圖敲詐錢款30餘萬元,實際索取到3萬元,其意圖敲詐的錢款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全部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刑處罰。

6、事後將財物歸還給被害人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觀點來源:(2016)浙0702刑初400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范某、林曉峰糾集了范少彬等人來到許某經營的棋牌室,以將棋牌室的桌子翻掉,或報警舉報棋牌室賭博讓棋牌室關門等方式要挾,強行要求許某答應分空股給范某、林曉峰。許某被迫與范某等人達成妥協,給范某等人12條硬殼中華香煙。2015年5月7日,范某聽說許某要去報案,遂通過中間人聯繫把12條硬殼中華香煙歸還了許某。法院認定,被告人范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7、敲詐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人需具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觀上的共同行為

觀點來源:(2016)桂0981刑初113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鍾某甲夥同鍾付軍、鍾露福經商量決定敲詐後,便指使他人在北流市六麻鎮六美村雞六坳至高山寨路段挖坑,以此阻止被害人張某運輸木材的車輛通行,之後,鍾某甲打電話給張某索取該路段的通行費,張某見上述路段已被人挖坑,運輸木材的車輛無法通過,被迫在北流市北流鎮甘村老馬火鍋店中支付人民幣17100元給鍾付軍。被告人鍾某甲及其同夥在主觀上有共同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故意,在客觀上共同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

8、以借錢為由索要錢財的,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手段行為、還款意願等多重因素,區別於正常的借貸關係

觀點來源:(2016)鄂0114刑初92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龔某某及塗某、朱某某商議以借錢為由找陳某索要錢財。隨後,被告人龔某某一夥駕車來到武漢市蔡甸區張灣街新星酒樓工地,將陳某叫上車,朱某某向陳某索錢未果,即用拳頭擊打陳某面部,同時以語言相威脅,將陳某帶至蔡甸區張灣街上獨山村入口處時,塗某下車離開。被告人龔某某及朱某某要挾陳某向新星酒樓老闆張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元,交給了朱某某。龔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與同夥在敲詐勒索過程中有毆打行為,應酌情從重處罰。

9、採用打巴掌、言語威脅等輕度暴力的敲詐勒索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二者的威脅內容與取財時間都不相同

觀點來源:(2016)浙0109刑初262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周某因在被害人朱某的店裡更換奧迪Q7汽車鑰匙外殼後發生故障,於2015年10月4日下午到店裡修理,要求被害人朱某排除故障。因被害人朱某一時無法排除故障並修復,被告人周某遂糾集被告人曹某,並通過被告人曹某糾集了被告人楊某甲等人,以被害人朱某將其車鑰匙修壞為由,採用打巴掌、言語威脅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朱某賠償20000元,並強迫被害人朱某寫下「賠償協議書」。被告人周某等人,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10、盜竊車牌後對車主進行敲詐的,因二行為間存在牽連關係,一般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觀點來源:(2016)魯0811刑初127號

裁判規則:2015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謝某先後19次盜竊他人車牌,並以此向車主索要財物共計3550元。被告人謝某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11、「碰瓷」型的敲詐勒索行為的定性,視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而定,但其既未遂形態受被害人的認識內容、認識程度等其他因素影響

觀點來源:(2016)豫1122刑初53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五人經預謀後,以製造假車禍現場的方式企圖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郭某某駕車將劉某某駕駛的貨車往事先偽裝在路邊騎自行車的李某甲身邊逼靠,後李某甲假裝被該貨車碰住,故意連人帶車摔倒在地上,製造假車禍現場,然後薛某趁機在前方將該貨車攔停,讓貨車司機劉某某帶李某甲去看病。隨後,郭某某、鞏某某趕來,以要求劉某某拿出3000元來為李某甲看病,否則等李某甲的家人趕來,就走不了了相要挾,被害人劉某某恐於遭受更大損失,遂交出3000元後離開現場。本案中,劉某某對被告人的「碰瓷」行為有所認識,為恐遭受更大損失而交付財物,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12、被告人用以威脅的內容系被害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與否

觀點來源:(2016)滬0117刑初422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給繩某某撥打電話,以舉報繩某某在其運輸的鋼材上動手腳為由向其索要錢款,要求其將錢款匯至自己的農業銀行卡內。繩某某為避免流言影響其生意進度,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向張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號匯款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的事實不受其他因素影響。

13、敲詐勒索他人寫下欠條且未實際交付財物的,犯罪金額以欠條所記載的數額計,但在量刑時應全面考慮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觀點來源:(2016)浙0802刑初99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鄭某因懷疑徐某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係,以賠償損失為名帶領數人駕車將徐某帶至衢州市航埠鎮萬川村至柴家村村道上實施毆打併逼迫徐某交錢。當日16時許,被害人徐某被迫謄抄了一份十萬元借條,被告人鄭某等人收到借條後駕車離開。法院認定被告人鄭某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

14、行為人冒充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觀點來源:(2016)滬0120刑初380號

裁判規則:2015年11月4日9時許,被告人曹某某跟蹤被害人陸某某至本區奉城鎮蘭博路、郵電路路口,以被害人陸某某嫖娼為由,冒充聯防隊員採用言語威脅等方法,從被害人陸某某處勒索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15、以自身利益遭受損失應獲得賠償為名索要財物的,應以事實為依據,視其是否屬於過分索要財物及其所使用的索賠方式等進行綜合評價

觀點來源:(2016)豫0526刑初174號

裁判規則:2015年10月9日晚,滑縣移動公司工作人員王某甲、何某某、張某某在滑縣焦虎鄉鄧庄村東地搶修滑縣移動公司通訊線路,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以王某甲等人不聽勸阻,趁夜晚進行線路搶修挖其家麥地並踩踏麥田為由,將施工人員所用的熔接機扣留,要求被害人王某甲、何某某、張某某等人賠償10000元損失,否則不予返還扣留的熔接機。被害人因工期緊,需要使用熔接機,無奈被害人共同交付給王某某、祁某某夫婦人民幣9000元,將熔接機換回。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扣留他人儀器相要挾,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核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16、 公安機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個人信息以敲詐勒索的,應當從重處罰

觀點來源:(2016)遼0211刑初9號

裁判規則:被告人呂某甲與被告人邱某某商議後,由呂某甲利用職務的便利,在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網上及某市某業查詢系統等網路平台上,查詢女性與男性入住旅館的情況等個人信息,然後將上述信息告知邱某某,邱某某負責通過發微信、打電話的方式與被害人聯繫,以掌握對方不雅視頻等隱私信息為名敲詐錢財。通過上述方式於2015年4月9日向被害人於某某敲詐人民幣5萬元,於同年5月12日、13日向被害人劉某敲詐人民幣5萬元。二被告人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均酌情從重處罰。

17、被害人過錯不足以成為排除行為人敲詐勒索的理由

觀點來源:(2016)浙0683刑初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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