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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中的「經常性謾罵」意味著什麼?

原題為《反家暴法或將翻開男女平等新篇章》

2015年,全國人大先後修訂或通過了十部法律,如立法法、行政訴訟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食品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展示了中共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建設法治社會」、「立法先行」的行動力。

其中,2016年3月起正式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次推出,亮點較多,諸如:不僅從範疇上把「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體傷害列為家暴,還將「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亦列入家暴行列;同時,明確了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及相關社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疑似被虐負有強制報告義務;在具體處置上,針對加害人設立了告誡書條款;針對受害人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等。反家暴法由大陸女性團體歷時十餘年促成,彰顯了時代的進步,也標誌大陸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和為根除性別歧視不懈努力而取得的碩果。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

對於家暴的嚴重程度,很多大陸人並沒有清晰的概念。因為在人們日常的感覺里,如某些藝術小品里所表現的那般,好像女人的名字並不叫「弱者」,她們幾乎在家庭中都屬於「強者」、「決定者」,地位不是「低」了,而是「高」、甚至「太高」了,究竟是家庭暴力的加害方還是受害方尚屬兩說的事情。然而,全國婦聯的相關統計卻展示了現實殘酷一面——「我國2.7億家庭中,24.7%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者,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選擇報警。」另有媒體披露,「我國每年有15.7萬名婦女自殺,其中60%的婦女是因為家暴,家暴致死約佔婦女他殺死因的40%以上」——從整體背景的角度看,大陸女性的確還不是強者,藉由反家暴法的實施,將有望改變這種局面。

但真正實施起來,也不容易,革命性的改變必須來自文化和制度層面的變遷。

反家暴法遭遇的最強阻力,很可能是這些受害婦女的自我設限。一方面想衝出去,一方面又想留下來。這種矛盾和膠著,正是社會變革時期新舊價值觀急劇衝撞的投影。讓受家暴傷害的女人慾罷不能的,既有怕丟臉的面子情結作祟;也有傳統婚姻觀的壓力,如「過日子哪有不打打吵吵的」,「能湊合過就不要離婚」;更有具體的現實恐懼,如離婚的女人貶值、一人生活(帶孩子就更)艱難、再嫁難;未來生老病死沒有依靠——這其中,生存壓力和老無所依壓力,又是最沒有安全感的根本性恐慌。因此,如果不能建立起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家庭暴力也會像中國所面臨的很多問題一樣,都是難以高效解決的。

家庭暴力追根溯源,離不開性別歧視——這是根源也是背景。大環境的性別平等或不平等,對小家庭的男女關係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1949年後中國婦女在家庭地位的變遷——由三從四德到能頂半邊天——就可以看出,隨著女性地位的整體上升,家庭暴力呈大規模下降。

中國社會的男女相對平等主要是通過男性在社會上的「擴權」和在家庭里的「讓權」來實現的,這也是為什麼在西方女權主義概念里,一些具有明顯特徵的「性別歧視」行為,卻沒有讓中國人產生「歧視或被歧視」的感受的主要原因。

但大部分人的感受並不能掩蓋某些歧視的存在對小部分家庭關係產生的影響,每年有近10萬女性因家暴而自殺,畢竟是事實。她們為何寧死也不尋求法律援助和社會幫助?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就源於她們無論在社會分工還是在家庭分工里,都處於弱勢的、被歧視的地位,沒有「資源」供她們獲取「相對平衡」,讓她們看不到任何可以改變命運的希望。因此,只有為這些弱勢群體提供教育和就業幫助,同時,徹底根除「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女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這類男權思想在文化上種下的性別歧視基因,建立起真正符合時代發展的文明價值觀,反家庭暴力法才會得到良好運行。沒有社會共識和文化價值觀的現代化,只靠法律的繩索勒住施暴者的拳頭,是不夠的。

仔細研讀反家暴法,還會發現,它所針對的不僅僅是男性;所保護的也不僅僅是女性。精神暴力對「經常性謾罵」條款的含納,可能就是更多地出於對包括男性在內的,特別是孩子、老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而偏重對婚姻中的女性加強約束力。儘管缺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話語權統計數字,但「謾罵」通常是女人在爭吵中表達情緒的重要工具,「謾罵」一經列入「精神暴力」,則家庭紛爭很可能會從傳統的、人和人的、「情的」解決,變成夫妻雙方各執法律這一工具進行的、「理的」解決,這對未來的婚戀觀念和婚姻形態,可能會產生不可估量的變化。

從這些層面看出,反家暴法最顯性的作用和看得見的改變,將來自具體措施的執行。如對不合格監護人的監護權剝奪,對法庭受理保護令的72小時(緊急情況24小時)限定,以及強制報告的法律義務認定。但無論如何,這是一個開始,假以時日,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改良一旦跟上,則必將開啟中國男女平權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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