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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時如何處置?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時如何處置?

  劉先生諮詢:自己在和女友談戀愛期間曾給她賣了電腦、手機、項鏈、衣物等一批貴重物品,現在兩人分手了,戀愛期間給她買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濟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覆:戀愛期間互贈禮物,非常普遍,分手時導致後續糾紛也不少。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分手時,可以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三、戀愛期贈與「彩禮」。戀愛期間贈與彩禮(民俗意義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返還。結婚後再離婚的,有權不予返還。

  四、戀愛期間「承諾」贈與。戀愛期間,因為一時激動或被愛情沖昏頭腦,揮筆寫下《贈與XX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與,但後來因意外分手,受贈方並未實際獲得贈與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與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與關係。因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與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與之前,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戀愛期間承諾贈與房產這種重大財產,後來分手或婚後離婚,如何處理?在這一點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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