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張顯,你多說了什麼?

南方周末:張顯,你多說了什麼?

(2011-08-21 1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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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雜談

蘭和律師評案:本案的最大價值在於全社會對「張顯現象」的縱深反思。蘭和律師在搜狐論劍時曾說:「勇於反思,那麼我們所犯的錯誤就成為一筆財富;憚於反思,我們所犯的錯誤就成了隨時可帶來毀滅性災難的定時炸彈。」我們不怕犯錯誤,但我們一定要善於反思。一個諱疾忌醫自欺欺人的民族,是永遠無法強大的。在該案中,最起碼可對代理人職責、代理人與公訴人的區別、公民代理人的訴訟角色與公民身份在公共言論中的界限、輿論與司法的關係等問題進行深度反思。破解當下所有迷局的辦法,其實非常簡單,就是讓常識成為普遍共認識,讓所有事情都回歸純粹。

葯家鑫案引發名譽權官司張顯,你多說了什麼?

南方周末 2011-08-18

在司法不公開、司法公信力不彰的當下中國,應該如何規範公民代理人、律師、檢察官的法庭外言論,張顯案或是反思這個問題的良機。

2011年8月4日,葯家鑫的父親葯慶衛把葯案受害人的代理人張顯告上了法庭。 葯慶衛稱,自2010年底至今,張顯在其開設的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實,對他進行惡意攻擊和誹謗,引起公眾對自己產生誤解。很多網友看過張顯對他的誹謗性文字,通過跟帖、留言以及發表文章的形式,使得這些不利於他的文字流傳甚廣。張顯的行為使他的社會評價急劇降低,精神上承受巨大壓力,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葯慶衛的律師蘭和說,這是葯家經過長時間隱忍之後,決定做出的法律行動。 張顯沒有把被告上法庭當回事,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和對這個案件的監督比起來,他(葯慶衛)的名譽權無足輕重。」 至今,他的博客里仍在轉載《葯狗起訴張顯實是一場政治迫害》、《蘭和「律師」是人還是獸》等文章。自2011年2月10日介入葯家鑫案以來,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副教授張顯在公眾中的形象一波三折,一度是為弱勢群體說話的正義之士,現在又成了造謠生事的惡徒。這一切,都源於張顯在法庭、博客、微博、接受媒體採訪時的「出位」言論。有人甚至稱他為「激情代理人」。

葯家鑫案二審法槌剛落,張顯第一個奔出法庭向守候在法庭外的媒體宣布判決結果。

葯家鑫卧室里的簡易靈堂

張顯:出位言論只為監督法院

最讓葯慶衛難以接受的是張顯對葯家是「軍二代」、「官二代」和「富二代」身份的猜測。 「葯家若無實力,能案發後一個半月後才見報,見報後才正式拘捕;5個月後才首次開庭?」 「這個軍代表的家庭到底是什麼背景?葯家鑫的外公原來到底是幹什麼的?」 「葯父身居我軍軍械採購要職,利益糾葛頗多,望中央軍委徹查此人經濟問題,肅清軍械採購環節的蛀蟲。」 「據媒體披露,在房價高企的西安,葯家在市區居然有4處房子。」這些言論,至今仍在張顯的微博里。 葯慶衛向南方周末記者稱,他自2003年轉業後自謀職業,家庭年收入在兩三萬元左右,近幾年才有五六萬元。 「他把我說得這麼有錢,連我家裡人都對我有意見了。」葯慶衛親戚多在農村,接連兩年好幾個親戚身患絕症,曾向他借錢,因自己也不富裕,於是婉拒了。「我現在被說成有這麼多房產,我怎麼敢見他們?」 葯慶衛還被稱作「無賴」、「葯狗」。張妙下葬那一天,葯家鑫的照片被倒著放在張妙照片的對面,這一舉動也令葯慶衛夫婦感到遭受極大的侮辱。 「我現在是內外交困。」葯慶衛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張顯的這種做法,讓他們的生存空間受到很大擠壓。妻子段瑞華已經被診斷出抑鬱症。 張顯向南方周末記者承認,他所發布的關於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從微博後面評論里轉帖來的,「沒有時間核實」。 還有一些是自己的合理推測。比如葯家200平方米的房子的信息,他到葯家樓下,並未進去,和樓下老頭老太閑聊,聽說軍代表有地位有錢。葯家鑫在第三次庭審時戴了眼鏡,張顯認為是「道具」,「也是我理工科思維作怪」。事實證明只是葯想看親人一眼。為此,他曾在微博上向葯慶衛道歉,不過兩小時後刪除了,「怕別人認為我前後形象不一致」。 但他堅持,他發布這些信息只為監督法院公正審判。他回憶,3月22日,一審開庭前一天,主審法官張艷萍約他辦代理手續,並請他做一下村民的工作,不要都到法院來旁聽,怕影響法庭秩序。 張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法官此舉非常傷害他的感情:「你咋這麼不相信村民呢?你信任我嗎?我進來也需要層層鐵門,要安檢。我是大學教授,就受到這樣的待遇,這是對我的侮辱。就這樣,怎麼可能沒有司法腐敗?」 第二天,法院不僅安排了400名大學生旁聽,還組織了民意調查。「我火了,法院做事太不妥了。這麼大的案子,能讓學生來決定嗎?」 張顯稱從這一刻起他對葯家的背景產生懷疑:「為什麼葯家鑫父母至今不見受害者?為什麼推遲開庭?為什麼對學生搞民意調查?為什麼當天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說出『彈鋼琴殺人法』?」——於是,他開始了合理的推測:部隊里轉業的人很多都進了公檢法系統,葯家怎麼就可能沒關係呢? 用張顯的話說,他的大膽懷疑和網上「軍二代」、「官二代」、「富二代」的傳言不謀而合,「非常擔心的是案外因素影響這個案件的審判,就毫無顧忌在這裡轉載了。」 張顯認為,他的這些發言並非造謠:「司法這麼腐敗,我不信任法院,根據法院的表現,我有理由懷疑法院偏袒葯家。」 張顯的種種言論中,流傳甚廣的還有他在法庭上喊出的一句「帶血的錢不要!」「我痛恨用錢來和解。這是王八蛋法律!因為家庭經濟情況的不一樣,窮人拿不出錢來,就該死啊?有一些人就能豁免死刑,這是最大的不平等。」2011年8月11日,48歲的張顯在他的辦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仍然慷慨激昂。 事實上,葯家鑫案刑事附帶民事的45498.5元的賠償,受害人張妙的丈夫王輝只接受了1.5萬元的喪葬費,孩子的撫養費3萬餘元,王家拒絕接受,至今還放在法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另一原告張妙父母,則未獲一分賠償。 作為被代理人,他們對張顯的態度很微妙。王輝父母堅持站在張顯一邊,認為張顯的代理「很盡心很盡責,說出了我們的心裡話」。張妙父親張平選則表示:「我不怪張顯。」 從案件進入公眾視野到葯家鑫執行死刑的半年時間內,葯家和張家曾有幾次接觸,葯家提出儘力賠償、請求對方「不要娃的命」。然而在張顯這種理念的支配下,雙方始終沒達成和解。中國庭外言論現狀「他挑動的是窮人對富人的仇恨,老百姓對公權力機關的不信任。」葯慶衛的代理律師蘭和說,「張顯在走鋼絲。」 在刑法306條偽證罪的高壓下執業的律師,對未經核實的信息的處理都相當謹慎,「像張顯這樣的,我還是第一次遇到。」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說。 律師張青松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像張顯這樣,想方設法把人「辯死」的人並不多。「法律人了解死刑的殘酷性,接受不了一定要一個人死。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對方死,我們不會代理這樣的案件。」 張青松說,這樁名譽權官司,對所有的訴訟參與人是個提醒,「話不可以隨便說。」 不顧委託人利益亂說話的律師,並不鮮見。楊佳律師謝有明在判決之前向媒體宣布「楊佳肯定是死刑」,就曾遭人詬病。 一位外逃加拿大的中國籍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後獲輕判。律師和當事人家屬對於是否向媒體公布發生爭議。此案也曾引起業界討論。 鄧玉嬌案中律師的表現曾引來外界議論。當時就有學者提出,借鑒美國模式,確立中國審判宣傳規則。 美國律師協會確立的標準是「對司法程序有產生重大偏見的高度可能」,凡屬此標準的言論,律師和檢察官都不得發布。像當事人、被告人、證人的品行、聲望的信息;有哪些證據會出示;被告人是否做有罪陳述,都被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律師和檢察官都不能發布。 律師和檢察官可以公開發表的言論,僅限於非常基本的訴訟事實,比如,訴訟階段的時間表,等等。這些信息往往也可以從公開的審判記錄中獲得。 根據美國的規則,「今天中級法院駁回了我方當事人的上訴。」這句純粹描述事實和結果的陳述可以被准許。如果說,「這是我這麼多年律師生涯中所見的最不公的裁決。一件檢察官無能、警察撒謊,判決顯然不公的案子,我們的司法制度竟然不准許繼續審理,令人失望。」這樣的陳述就不會被容許,因為加入了代理人大量的意見。 在中國,無論是案件審理前還是審理過程中,律師、公民代理人、檢察官這種帶有明顯主觀評價的意見普遍存在。隨著博客、微博的興起,不少律師發布信息更加便捷,有律師認為自己的博客已經成為小型通訊社,「不需要看媒體報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律師周澤、楊金柱都將博客作為信息發布平台。在代理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楊建農案、貴州一起黑社會案等眾多熱點案件時,周澤將會見受阻、證人被抓等信息一一披露,一度引發當地公權力機關不滿。在近期發生的北海律師偽證案中,楊金柱對該案的進程連續播報,信息十分詳盡。 公安和檢察機關的信息發布也存在諸多不妥,最典型的如對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披露,往往夾帶可能引起民眾不滿的與案件無關的信息,比如嫌疑人作風有問題、嫖娼,等等。言論底線何在 中國也有法庭外言論的規範。2004年全國律協發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就要求律師「在訴訟或仲裁案件終審前,承辦律師不得通過傳媒或在公開場合發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認為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協更多的是採用非常規的方法來約束律師言論。比如要求律師代理重點敏感案件備案、認為某個律師言論過激進行個別談話等。 2010年初,司法部修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禁止律師「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擾訴訟、仲裁及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這一規定被看做是壓縮律師言論權利的進一步動作。 這樣就造成中國的訴訟領域中,未形成言論底線共識,各家各說各話。對公安、檢察官、法官來說,有上級的紀律約束;對律師來說,一方面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態度,一方面要考慮委託人的利益;對於不受任何組織約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約束。 「一方面公權力機關亂說話,一方面不讓律師說話。」北京律師張青松說。比如一些大案要案,公安機關可以大張旗鼓披露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結果法院審判時根本沒有這些細節。 「面對過於強大的公權力機關,隨時可能暗箱操作,你不得不這麼做。」北京律師浦志強說。這是相當多的律師一介入訴訟就試圖利用媒體的力量,甚至「裹挾民意」的原因。 公權力機關尤其是公安部門對律師言論頗有微詞。湖南省公安系統一位官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種人很讓公安機關頭疼,「容易引起當事人家屬和群眾對政府不滿,社會破壞力很大。」對律師在網上公布辦案過程,這位官員很反感,「網上到處炒,是一種不安全的、不負責任的行為」。 不過,幾位接受採訪的法律人都贊同,目前的司法環境不能成為訴訟參與人口無遮攔的借口。 「作為律師和代理人,最關鍵的一條,有沒有講真話?有沒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律師張思之提出,即使沒有言論規則,這兩點也是律師倫理的底線,其他如不搞人身攻擊、不謾罵、不侮辱,一般公民也應遵守。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美國律師協會的《職業行為示範規則》中的真實性、安全港、回應權三大原則對中國同樣是適用的。比如可以規定不符合事實真相,編造的,捏造的,不得對外發布;雖然是事實,但需要保密的,對犯罪嫌疑人正在通緝、抓捕的信息;證人的姓名、住址等,不能公布。「安全港」原則指的是規定哪些是可以發布的信息。對控方發布的不利於被告人的信息,代理人及律師有權回應。 該規則另一個重要作用是遏制律師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或者出於名利衝動,做出干擾審判、妨礙司法公正的行動。 而這一衝動,在中國律師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張思之說,這是他極力反對的。 陳衛東認為,這樣的規則不僅適用於律師,也適用於中國特有的公民代理人。 陳光中則強調一點:公訴人和律師、代理人應該一視同仁。公訴人也不可以放肆地講話。 張青松認同這一觀點。他認為,單方面給律師定規則,容易削弱本來就弱小的律師群體。「要強調法律人應當對公眾說什麼,不應該說什麼,而不僅僅是管律師的嘴。一旦共同的法律人的執業操守形成,具體的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執業操守也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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