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關於我國誹謗、煽動類犯罪的思考
2013-12-27 李丹林 北大公共傳播
本文為「互聯網與公共傳播:網民權利、數字鴻溝與媒體規制」論壇中嘉賓的演講稿。
演講者丨李丹林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 教授
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北大公共傳播微信賬號:pcsdpku
「誹謗、煽動類犯罪」是指以發表和傳播某種言論作為一種犯罪行為客觀要件的犯罪的統稱。在我國刑法中,有關這裡一類的犯罪主要有「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政府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在互聯網時代,我們應該必須關注我國在這一類犯罪中的刑事政策、對於這一類犯罪的刑法具體規定和司法實踐。
一、網路環境下關於言論、煽動類犯罪的情勢分析
互聯網相對於傳統媒體,其無「把關人」、海量信息、無國界的特性,以及web2.0技術的使用,使得信息、意見、觀點的自由流動,有著前所未有的便利性,這對於社會帶來的影響無法估量。就關涉犯罪的言論問題的影響而言,表現在:第一,通過網路,各種失實的言論和其他言論更容易、更經常出現,而且產生的影響也較之傳統媒體,往往更大;第二,通過網路,特別是社交媒體,可能更容易形成某種一致的態度,並進而組織成一定的活動和行為。第三,網路還催生了新的業務,利用專業組織、專門手段,實施侵犯他人名譽、商業信譽的行為,以達到自行或代他人報復、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因此,誹謗行為和煽動現象在網路時代,更為突出。另一方面,傳播學的研究和常識都告訴人們,網路具有「自凈」功能,它使網路具有更多的正面效果:第一,網路為人們提供了接受各種知識、意見、觀點的機會,也提供了進行反駁、辯論、提供更多事實真相的機會,因此,一些失實性的言論更可以通過言論自身的較量、整合來解決;第二,信息的充裕與多元,也可消解因單一信息和意見的煽動帶來的集體衝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種行為給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帶來的衝擊與破壞。
認識到這樣一種現實和發展趨勢,因此,我們認為,刑事立法與政策、審判機關在對待這類問題上,應該採取慎邢、謙抑的原則。
二、採取慎邢、謙抑原則的理由
1. 有助於社會矛盾和問題的真正解決
網路上發生的煽動行為,其背景往往是物理世界中的社會矛盾。如果不是這種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便不會產生煽動言論。或者即使有煽動言論,但不一定帶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響應並進而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會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和活動。同樣,人們對於一些執政者、當權者——無論是具體部門,還是人員——的批評或過激的、甚至有些失實的言論,也是基於對於公共權力行使的不滿,自身權益未能夠得到公平對待和保護所致。如果過多過重地、經常地施用刑罰,可能會影響真正的社會問題的解決。
2. 有助於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從而避免社會矛盾激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後,各地出現了一些公安機關隨意立案、採取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情形,這樣的情況可以說百害無一利。行使刑事司法權的目標是應該是維護社會穩定,但是,在一種言論在並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濫用公權力,那勢必造成官民對立,加劇社會矛盾和衝突,這與刑事司法權的目標便背道而馳。傳播學研究表明,大眾傳媒是社會的減壓閥,也就是說,人民心中的憤懣,有一個對於社會不會造成物理傷害的渠道宣洩出來後,由此內在的暴力基因就會被消解,極端行為發生的概率就大大降低,進而避免社會秩序的穩定遭到破壞。進而言之,這些不滿的言論被呈現出來,其中存在的社會問題被反映出來,由此,才能夠更快更好地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是從根本上實現社會秩序穩定的路徑。
3. 法律對待言論的態度,直接關涉國家有效治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軟實力和傳媒傳播力的提升。
我們國家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改革的意見中,指出要改革國家的治理關係,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恰當確立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有效約束政府行為。從根本上治理腐敗,不真正將權力關進籠子不行,不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也不行。當前文化創意產業已成為我國的支柱型產業,這更需要激發所有人內在的創造潛力,給人們將自身內在的創造活力一個自由表現、發揮、發展的空間。在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時,我們更需要提高我們的文化軟實力,提高我們的傳媒在世界範圍內的傳播力、影響力。所有這一切仰賴於法律對於自由和公民權益的保護。如果刑法過度滲透到言論的控制中,上述目標都會難以更好實現
4. 不同於兼具行政管理職能和行使偵查權職能的公安機關、警察,不同於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公訴人員,審判機關、法官對於言論問題的認識和判斷應更超脫、更理性、更辯證、更智慧。
審判機關通過個案的審理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對那些真正觸犯刑律,需要打擊的行為依法作出有罪判決時,而對於涉及言論的問題,應該綜合考慮治罪與寬宥的效應,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儘可能對於行政權的濫用起到約束的作用。雖然司法機關只是法律適用機關,但是一個判決體現了怎樣的價值取向,如何進行權利平衡和保障,其產生的社會效應是巨大的、深遠的。司法應該為言論是否真正構成犯罪來確立邊界。
三、相關建議
如何做到刑法的適度適用,既有效地懲治關涉言論的犯罪,又不造成寒蟬效應,能夠為更為廣泛的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發揮良好作用(如懲治腐敗、有效治理社會、促進創意產業發展、提升文化軟實力、傳播力),這便是我們認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法院在對於煽動類犯罪、誹謗罪在定罪量刑時應該考量和權衡的因素。
第一、現代社會刑事政策總體是向著文明、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節制刑罰的適用方向發展,因此,在我國,就關涉民眾表達權、社會創新動力的言論、煽動類犯罪,應該總體體現輕邢、去邢原則。
第二、長遠看,有些犯罪行為,應該取消。如誹謗罪,有些應該在客觀要件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限制。比如應該把屬於正常公共問題討論和意見表達的行為,明確排除在外,既是這類言論會以某種比較激烈的方式表達出來。其次,應該對造成的嚴重後果作出明文規定。
第三、具體到個案審理時,法官應該從宏觀視角、立足社會來考量被訴行為是否有社會危害性,是否屬於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我們認為,在處理這類問題,要注意區分以下幾點:
1. 是正常的意見發表,還是具有特殊的目的
2. 是僅限於言論,還是有具體的行動;
3. 是引發的某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現象的直接原因,還是並無邏輯上的、事實上的直接因果關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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