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通過非法代孕生下龍鳳胎 監護權問題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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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勝訴後與代理律師相擁而泣 |
上海女子王蕾(化名)自身患有不孕疾病,與男子劉浩(化名)結婚後,非常希望撫養與劉浩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夫妻兩人採取了非法代孕手段,劉浩提供精子,一名女子提供卵子,另一名女子負責代孕,並生下一對龍鳳胎。然而代孕得子卻為王蕾日後的生活埋下了「地雷」。
2014年劉浩去世,王蕾與劉浩父母就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劉浩父母發現王蕾與孩子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便訴至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監護權。案件焦點集中在劉浩與孩子是何種關係,以及劉浩父母是否應取得監護權。一審法院判定劉浩父母取得監護權,王蕾不服上訴,近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二審判決,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王蕾獲得監護權。
事件
丈夫去世引發「爭娃官司」
2007年4月,劉浩與王蕾結為夫妻,兩人均系再婚,劉浩已有子女,而王蕾還未有生育。婚後,王蕾告知丈夫劉浩,自己患有不孕疾病,無法生育,但自己希望撫養與劉浩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兩人經過商量,決定用代孕的方式獲得子女,劉浩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名女性的卵子,並提供精子,通過體外授精聯合胚胎移植技術,委託另一名女性代孕。2011年2月,一對龍鳳胎出生,兩個孩子出生後便一直跟隨劉浩、王蕾夫婦生活。王蕾通過非法手段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的生父母分別為劉浩、王蕾,並據此辦理戶籍申報。由於提供卵子和生育者並非同一人,兩個孩子實際上擁有了三名母親,即提供卵子的「基因母親」,代孕的「孕育母親」,以及王蕾這個「撫養母親」。
夫妻兩人的平靜生活並沒有持續多久,2014年2月,丈夫劉浩因病去世,劉浩的父母即兩個孩子的祖父母與王蕾就遺產問題發生分歧,雙方先後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此時孩子的祖父母發現,卵子並非王蕾提供,孩子與王蕾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此後,孩子的祖父母和王蕾先後撤銷了繼承訴訟,祖父母向上海閩行區法院提起監護權訴訟,他們認為,王蕾和孩子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祖父母應該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去年7月,法院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祖父母獲得孩子的監護權。王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爭議
沒有血緣關係算不算母親
此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問題之一是王蕾與兩個孩子究竟是何種關係。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根據DNA分析,母親王蕾與兩個孩子沒有血緣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王蕾如果是孩子的養母或者繼母,也具備監護權。王蕾則認為,採用代孕方法生育子女,系夫妻雙方同意,孩子出生後亦由兩人實際撫養,孩子實際上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如果法律不能認定這一點,基於孩子出生之日起由夫妻共同撫養的事實,應認定王蕾與孩子之間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
孩子的祖父母認為,代孕方式生育違反國家規定,王蕾無法成為孩子的養母和繼母。因此在劉浩去世且孩子生母不明的情況下,祖父母應該作為法定監護人撫養孩子。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該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但規定受孕方式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必須為妻子本人。而本案中夫妻雙方使用了非法的代孕方式,因此孩子並非是婚生子女,合法的收養關係也不能成立,對於王蕾的訴求法院不予認定。
焦點
監護權問題成為爭議關鍵
事情並沒有因為一審宣判而結束,此案的另一爭議點為監護權問題。王蕾認為,本案重點並非是她和孩子是否具有親子關係,而是祖父母對孩子是否享有監護權。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本身又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擔任監護人。而祖父母多次提到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未來會把孩子委託給在美國的女兒撫養。這說明祖父母兩人自身沒有監護能力,不能取得監護權。
王蕾提出,法院判決應該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王蕾有正當工作,收入可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孩子從出生起就和王蕾一起生活。王蕾雖與孩子無血緣關係,但已經撫養孩子4年,而祖父母未曾撫養孩子。從感情上來說,王蕾撫養孩子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則。
王蕾表示,本案源於雙方的遺產糾紛,在目前孩子的「基因母親」和「孕育母親」不明的情況下,如果祖父母侵犯孩子權益,將無人監督。而如果孩子由王蕾撫養監護,即使有侵犯權益行為,祖父母可以進行監督。王蕾還同意將孩子繼承的財產凍結,待孩子18歲之後交付給孩子,也同意祖父母探望孩子。
判決
二審認定「繼母子」關係
今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法院認為,我國法律對於生母的認定,遵循「分娩者為母」的原則,只要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孕育者應為母親,而非提供卵子者,但目前法律缺乏對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兩名孩子的親生母親應該被認定為代孕者即「孕育母親」,由於丈夫劉浩和「孕育母親」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故兩個孩子為非婚生子女。由於代孕違法,王蕾不能合法辦理收養手續,不能成為孩子的養母。但王蕾在主觀意願和事實行為上都願意撫養孩子,因此王蕾為孩子的繼母關係成立。
關於監護權歸屬,法院認為,未成年的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順位監護人,優於祖父母。此外,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雙方的監護能力、孩子對生活環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結構完整性等方面考慮,監護權歸屬於王蕾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法院最終做出二審判決,支持王蕾取得監護權,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孩子祖父母的監護權請求。
本版文/本報記者 楊琳
律師說法
非法代孕導致認定父母子女關係困難
北青報記者聯繫到王蕾的代理律師譚芳,譚律師表示,關於王蕾與孩子的關係問題,由於不能合法收養,因此不是養母子關係,但是可以形成繼母子關係。譚律師舉例說,這個案件就相當於男方把非婚生子女帶回家,女方願意並事實撫養,那麼女方對於孩子而言,就形成了繼母子關係,繼父母的監護權不能隨意放棄。不能因為男方去世,就認為王蕾和孩子之間的繼母子關係終止。
如果發生代孕後,「基因母親」和「孕育母親」向「撫養母親」索要監護權,該如何判決?譚律師認為,判決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一般情況下,「基因母親」和「孕育母親」都是基於商業目的參與代孕,沒有單獨生育和撫養孩子的意願,法院可能還是會傾向監護權屬於「撫養母親」。當然,「基因母親」和「孕育母親」參與代孕系被欺騙的情況除外。
盈科律師事務所陳建宏律師表示,現行法律並未對非法代孕生產的孩子與「撫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做出明文規定,因此認定父母子女關係很困難。法院在判決中避開了這個問題,而是認定兩個孩子為男方的非婚生子女,女方與孩子之間形成繼母子關係,而孩子祖父母的監護權順位在繼母之後,法院據此做出了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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