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怎麼扣稅?

雖然上市公司都比較摳,大多數股東們也不期望靠分紅來賺錢,不過一年一度的分紅公告還是值得一看的。雖然很多公司又拋出了高送轉(指每10股派送紅股和轉增股本5股或者10股以及更多),吸引投者關注,可小海認為現金分紅才是對投資者真金白銀的回報。那麼,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需關注哪些涉稅事項,具體流程又是如何呢?該怎麼扣稅呢?信達地產的公告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範例,寫的很詳細,雖然,每股才分了1分錢(含稅)。600657:信達地產2015年度現金紅利分配實施公告2015年度現金紅利分配實施公告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重要內容提示:●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每股派發現金人民幣0.10元●扣稅後每股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及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9元;其他機構投資者、法人股東的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0.10元。●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6日●除息日:2016年6月7日●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6月7日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情況2016年4月15日,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十次(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6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二、利潤分配方案1、發放年度:2015年度。2、發放範圍:截至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3、根據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母公司2015年初未分配利潤為395,266,640.64元,2015年度凈利潤為265,027,267.17元,2015年度計提法定盈餘公積26,502,726.72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潤為481,365,136.89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結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兼顧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公司2015年度擬進行利潤分配,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0元(含稅),派發現金紅利總金額152,426,044.20元,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後,公司剩餘未分配利潤將結轉以後年度分配。4、扣稅情況:(1)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0元。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賬戶,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小評:財稅[2012]85號文第五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不僅有個人,還有法人和其他其他機構投資者,原則上取得現金紅利後,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納個稅,而此規定一律由上市公司代扣個稅,比較特殊。那麼,這裡是把證券投資基金視同個人徵稅么?1、此處的證券投資基金應該限於契約型公募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由於我國公募基金公司發行的都是契約式基金,為非法人主體,非獨立納稅實體,無法納稅申報,實務中並不會去主動申報納稅。而非公開募集的基金,也就是私募基金,其投資於資本市場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合夥企業,操作上應該是不代扣代繳所得稅,而是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先分後稅)。2、視同個人徵稅後分配到個人或公司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1號文,「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文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具體個人所得稅扣繳政策按最新規定執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基金層面獲得收益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是否可以認為,財稅(2012)85號文是對財稅(2002)128的特別規定,將證券投資基金視同個人徵稅。該稅款均在基金取得收益時即扣除,而根據財稅[2008]1號文和財稅(2002)128號文規定,在代扣代繳之後,基金分配到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收益,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3、資管計劃等投資主體涉稅處理涉稅處理上,由於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契約型基金等非法人主體,未作稅務登記,應該也是同樣適用計征個稅規定。新三板:2015年10月股轉公司以問答形式明確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可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實踐中也早有相關案例。前提是資管計劃、契約基金已依法登記備案並規範運作。無需穿透或轉為直接持股。關於股東登記的相關要求:掛牌前登記在管理人名下,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情況,掛牌後可登記在該計劃/基金名下。主板:擬上市公司,尚無明確規定,也未查詢到成功案例,實踐中趨於保守。非公開可以作為認購對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鎖價發行不允許存在結構化安排。二級市場中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在二級市場同樣可以持股,但IPO就存疑了。(2)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3)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並由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於2014年頒布的《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元人民幣。(4)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0元人民幣。三、分配實施日期1.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6日;2.除息日:2016年6月7日;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6月7日。四、派送現金紅利對象截至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五、分配實施辦法1、公司股東信達投資有限公司、江西贛粵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遠投資經營公司、海南建信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2、除上述股東外,其餘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現金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六、有關諮詢辦法諮詢機構: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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