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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報關、結關和清關?

什麼是報關、結關和清關?什麼是報關、結關和清關?報關是指貨物、行李和郵遞物品、運輸工具等在進出關境或國境時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交驗規定的單據、證件,請求海關辦理進出口的有關手續。我國海關規定報關時應交納的單據、證件。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商品檢驗證書、動植物檢疫證書、食品衛生檢驗證書以及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結關是指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轉運貨物進入一國海關關境或國境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規定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徵稅、放行等手續後,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同樣,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或轉運,也均需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手續,得到海關的許可。貨物在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海關監管之下,不準自由流通。

  清關即結關,習慣上又稱通關。

報關時需要提交哪些單證?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籤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補償貿易的報關

補償貿易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執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於合同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准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後,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

6. 補償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時,有關外貿(工貿)公司和生產公司單位應持憑《登記手冊》和填寫的貨物報關單1式3份,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並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7. 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上,屬海關監管貨物。  未經對外經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變賣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變賣處理的,要報經貿主管部門許可,報海關批准,並按章補納關稅;如屬許可證管理商品,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

8. 補償貿易產品能否轉讓第三方?  可以,中外雙方在補償貿易合同中規定將產品轉售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須同時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銷售給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銷售。如補償產品屬國家統一經營、有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事先應報經貿部審批。

9. 補償貿易合同執行完畢是否可繼續出口產品?  可以。但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出口收購進的設備和其他物資,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不能作為補償貿易。

10. 租賃進口設備能否搞補償貿易?  租賃進口設備搞補償貿易有以下兩種情況:  (1)租賃公司自行租賃、租借設備進口後,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應照章納稅。  (2)租賃公司受外商委託租賃設備進口從事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的,符合補償貿易條件的,海關將給予相應的優惠。

11. 進料加工項下的成品能否作為補償產品出口?  如用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成品作為補償外商所提供的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實際上等於以現匯購買了有關進口技術設備,不符合補償貿易的有關規定。

12.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執行完畢後,怎樣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有關單位應如實填寫好《登記手冊》內的核銷申請表(單位蓋章)連同貨物進口時經口岸海關蓋章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送交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13.若國內原料缺乏,是否可以從國外進口原料生產成品償還補償貿易設備價款?  在簽訂補償貿易合同之前,應該進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問題是可行性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如果原材料問題不能解決,就應該停止對外談判,或者改簽加工裝配合同,進口的設備以工繳費償還。如果已經簽訂了合同,國內原材料突發性短缺,為了履行合同,必須從國外進口原材料,則該進口的原材料雖然將生產成品返銷國外,屬於進料加工性質,但不能給予減免進口稅的優惠。如果原材料進口稅負過高,有關企業承受不了,在經有關機關批准原材料進口可作進料加工辦理的情況下,海關可按進料加工規定給予減免稅,但凡以減免稅進口的原材料生產成本償還價款的部分設備,海關將補征設備的進口稅。

進出口貨物報關期限

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在《海關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出口貨物報關期限與進口貨物報關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海關特許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裝貨前給海關以充足的查驗貨物的時間,以保證海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果在這一規定的期限之前沒有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拒絕接受通關申報,這樣,出口貨物就得不到海關的檢驗、徵稅和放行,無法裝貨運輸,從而影響運輸單據的取得,甚至導致延遲裝運、違反合同。因此,應該及早地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做到準時裝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通關申報手續。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加快口岸疏運,促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使用,減少差錯,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內沒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將徵收滯報金。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天;轉關運輸貨物為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的第15天;郵運進口貨物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為海關申報之日。滯報金的每日徵收率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計算滯報金的公式為:

滯報金總額=貨物的到岸價格 X 滯報天數 X 0.5‰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存儲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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