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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之拍案說法:抓鳥獲刑10年,量刑重不?

今日論衡之拍案說法:抓鳥獲刑10年,量刑重不?

  □楊濤

  河南鄭州在校大學生閆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隻鳥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記者獲悉,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中新社12月3日)

  此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公眾熱議,有網友質疑稱,「人不如鳥」,指責當地司法系統小題大作。新浪網發起的「大學生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你認為量刑適當嗎?」民意調查,截至12月3日13點,有超過77%的網友認為量刑過重。那麼,輿論的指責到底有無道理?

  這事還得回到法律上來。抓一般的鳥16隻當然犯不著判這麼重的刑,但是,閆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鳥,警方調查稱,16隻鳥都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可就不是鬧著玩的。當然,如果閆某在抓鳥時,不知道是燕隼,以為是普通的鳥,那也是情有可原。但是,辦案檢察官指出,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另一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因此,閆某應該知道,他抓的是燕隼,這說明他主觀上是故意的。至於有人說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不是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因為,法律認識錯誤不能成為逃脫罪行的理由,國家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出台後,就推定每個人應該學習和知道這些規定。

  那麼,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所有類),6隻到9隻就屬情節嚴重,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閆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隻燕隼,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因此,站在法律的角度,對他們判處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不但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量刑,也根本談不上過重。

  有人認為,有些官員貪污成千萬上億元,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閆某、王某抓了16隻鳥就判刑這麼重,兩相比較,明顯不公平。其實,這是對動物保護意識的淡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自然的破壞同樣是很大的,而且,兩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簡單地進行類比。即便是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應當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責司法不公。

  不過,考慮到這二人是在校大學生,他們沒有到特定的自然保護區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後抓的燕隼,他們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鳥而不是成年鳥。基於以上種種情節,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審此案,可以依據《刑法》中「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報最高法院批准給此兩人減輕處罰,以「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給這兩個小年輕一個出路。

  此案給人們以最深刻的教訓是,要認真學習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規定,千萬別以為抓幾隻鳥沒有什麼事,說不準一下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會原諒你的「無知」。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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