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知曉辦理出入境證件事項,讓您省時省力
地點:瀏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瀏陽市關口辦事處白沙路9號)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電話:0731—83813017
83813022
一.省內居民申請護照
省內居民辦理因私護照需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窗口提交申請。工本費200元每證,加註20元/項,辦證時限10個工作日。
二.省內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
1.港澳旅遊
省內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的,請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湖南省內非長沙市居民只能申請團隊游。工本費100元每證,簽注費20元每次一地。辦理新證時限10個工作日,舊證簽注時限7個工作日。
2.其他事由赴港澳
長沙市居民因探親、商務、就學、就業等事由申請赴港澳地區的,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工本費100元每證,簽注費20元每次/地,100元多次/地。辦理新證時限10個工作日,舊證簽注時限7個工作日。
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是指:探親需提供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及港澳親屬身份證及回鄉證複印件;商務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保證及與港澳商務往來的證明材料;就學、就業需提供香港入境許可或澳門錄取證明書、勞工預報名單。
三.省內居民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1.台灣旅遊
長沙市居民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需持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省內非長沙市居民申請團隊游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個人游參照國內異地申請手續)。工本費30元每證,簽注費20元每次。辦理新證時限10個工作日,舊證簽注時限7個工作日。
2.其他事由赴台灣
長沙市居民因探親、定居等私人事務的,需持本人身份證、入台許可原件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應邀前往台灣或進行經貿文化交流活動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和台辦批件。
溫馨提示
1.申請人可在長沙市各區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就近提交申請,不受戶籍地限制;或登錄湖南出入境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預約申請;
2.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辦理,並提交申請人戶口本或者身份證、監護人身份證件及監護證明;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含離退休人員)須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單位出具意見。
4.加急辦理情形:出國境奔喪、探望危重病人;出國境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5.申請人憑回執單按照預約領證時間到受理機關領取證件,委託他人代領的,還需提供被委託人身份證件。如回執單遺失,需由申請人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原件並填寫情況說明後領取。
6.在出國境證件未領到之前,請不要提前預定機票、車票、酒店和預交旅行費用。
四.國內異地戶口申請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
1.在長沙市居住的流動人口申請對象
1.具有長沙市(含長、望、瀏、寧)戶口居民的配偶及未滿16周歲子女
2.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就業的人員(已連續在我市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及其配偶(在長沙居住滿半年)和未滿16周歲子女
3.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高等院校在讀的學生及其配偶(在長沙居住滿半年)和未滿16周歲子女
4.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居住滿半年(含)以上的60周歲(含)以上老人
5.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居住滿半年(含)以上申請換髮、補發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個人游簽注的內地居民。
申請資料
1.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提交申請人白底正面彩照(規格為48mm×33mm)
3.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交驗原件
4.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其他材料:
①具有長沙市(含長、望、瀏、寧)戶口居民的配偶及未滿16周歲子女,須提交長沙戶籍居民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親屬關係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②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就業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滿16周歲的子女,就業人員需提交長沙市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③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高等院校在讀的學生及其配偶(在長沙居住滿半年)和未滿16周歲子女,就學人員需提交學生證、學籍卡、學校保衛部門的在學證明;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④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居住滿半年(含)以上的60周歲(含)以上老人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等)複印件,交驗原件。
⑤在長沙市(含長、望、瀏、寧)居住滿半年(含)以上,申請換、補發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再次赴台個人游簽注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等)複印件,交驗原件。
5.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
1.申請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須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2.申請人取得《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後,須通過湖南省旅遊局指定的赴台旅遊組團社向台灣有關部門代辦《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大陸居民赴台個人游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境台灣次日起不超過15天,可自行從對外開放口岸出境前往台灣,在台停留期間可自行活動,並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
辦理時限:流動人口異地申請的30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
1.護照200元/證,證件加註20元/件;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30元/證;證件加註 20元/件;一次有效簽注2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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