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流傳媒新聞報道規範

今天給大家獻上《當代西方新聞報道規範——采編標準及案例精解》一書的精華(全本):路透社、美聯社、紐約時報、BBC等西方主流傳媒關於新聞報道規範(全本)(約40000多字)。如引用請查原著,準確引述。

西方主流傳媒新聞報道規範(全本)

一、關於消息來源

一、關於消息來源的幾個基本問題

1、使用消息來源的基本原則

(1)誠實原則:即提供有關消息來源的信息時必須誠實,不欺騙造假。

路透社:我們提供消息來源時決不應誤導讀者,把消息來源公開說的事情作為背景性的東西來引用,或者當我們只有一個消息來源的時候,卻以多個消息來源的形式來引用。

《華盛頓郵報》:如果一個報道引用多個消息來源,我們必須有多個消息來源。如果報道說某人拒絕評論,那也必須是事實。我們不能企圖通過不準確地寫作——他們拒絕我們的採訪來保護消息來源。[1]

誠實是使用消息來源首先應遵循的原則。根據路透社等傳媒的規範,傳媒在使用消息來源時應避免以下不誠實的行為:

.謊報消息來源的數量,無中生有,以少充多

.以欺騙的方式保護消息來源

.虛假描述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方式

(2)透明原則:即儘可能向受眾提供有關消息來源的信息,以使受眾對消息來源的情況有一個比較具體明確的認知,以便對消息來源及其提供信息的可信度能有所判斷。

美聯社:我們應提供消息來源的全名和確認該消息來源身份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消息來源的年齡,頭銜,所在公司、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名稱,還有家鄉。並解釋為什麼他或她是可信的。[2]

《華盛頓郵報》:應在報道中最大可能限度向讀者披露信息的消息來源。我們應該使我們的報道儘可能地對讀者透明,以便他們可以知道我們怎樣和從哪裡獲得我們的信息。

即使對匿名消息來源,也應盡量提供一些信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透明。

路透社:(匿名)消息來源應儘可能詳細而明確。努力同消息來源協商使其同意對其做十分準確的描述以使讀者相信我們匿名消息來源的可靠性。沒有進一步描述的「一位消息人士」、「幾位消息人士」「幾位觀察員」是含糊和不可接受的。「消息靈通人士」「可靠消息人士」的用法也是如此。

上述傳媒的規範可歸結為一點,就是儘可能具體、準確地交代消息來源的信息,匿名消息來源也不例外。一般來說,消息來源越透明,報道的可信度就越高。美聯社認為,透明度是其可信性的關鍵。

(3)多源核實原則:即通常情況下,報道應具有多個消息來源相互佐證,而不應依靠單一消息來源做報道。

美聯社:在正常情況下,美聯社的報道應尋求不止一個消息來源,以便信息能被其他消息來源證實或詳述。

路透社:只要可能,應反覆核實信息。兩個或更多消息來源好於一個消息來源。

根據上面案例,記者在進行多源核實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使用消息來源的數量應與新聞的重要、敏感和複雜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說,通常,新聞越重要、敏感、複雜,就越需要記者採訪核實更多的消息來源。採訪的消息來源越多,新聞的可靠性往往就可能越高。

.注意消息來源的平衡性。即一般情況下,爭議雙方或多方消息來源的數量要保持適當的平衡,不能「一頭熱」只採訪爭議一方的消息來源,否則採訪的消息來源愈多就越可能適得其反。

.注意採訪中立方的意見。比如「後媽虐童」案例中提到的公安部門和醫院。它們是中立者,而且對事件的發言具有權威性,是報道不可缺少的消息來源。

.注意消息來源之間的獨立性。就是提防消息來源之間有串謀,用同一個聲音說話。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單一消息來源做報道?美聯社的要求如下:

只有在很少情況下,一個消息來源才是足夠的,也就是當資料來源於一個權威人物,而他提供的信息如此詳細以至其準確性毫無疑問時。

根據美聯社的規定,使用單一消息來源做報道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來源權威,二是信息的準確性毫無疑問。需要注意的是,僅僅是來源權威,並不能保證其提供信息的準確可靠。由於主觀和客觀的原因,權威來源也可能提供不準確的信息。

(插頁)路透社記者應熟悉的使用消息來源的技巧:

.只要有可能使用實名消息來源,因為他們為自己提供的信息負責,即使我們仍然要為報道的準確、平衡和法律安全負有責任。敦促消息來源公開行事。

.當必要時,路透社將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即他們提供的市場或公眾利益信息不能公開利用。我們為這種信息的準確性單獨負責。

.當同消息來源交談時,永遠要確信雙方談話的基本規範是清楚的。訪問時要記筆記,並錄音。

.只要有可能,應反覆核實信息。兩個或更多消息來源好於一個消息來源。評估匿名消息來源時,應權衡該消息來源的業績記錄、職位和動機。使用你的常識。如果信息聽起來是錯誤的,應進一步核實。

.採訪交易、爭論、談判或衝突的各方的消息來源。

.在使用消息來源以及獲得信息方面應誠實。儘可能多的提供有關消息來源的背景和資料以鑒別他們提供的信息,無論是實名消息來源還是匿名消息來源。對你不知道的東西也應態度鮮明。

.在例外情況下,當新聞來自直接了解情況的可信賴的消息來源並且信息可靠時,路透會播發來自單一、匿名消息來源的新聞。單一消息來源報道要經過特別的批准程序。

.同消息來源有約定的是路透社,而非記者。如果有合理的編輯理由,期望你向你的主管透露你的消息來源。保護消息來源的秘密,對記者和主管都是極為重要的。

.在做首創性報道時,努力證偽和證實你的報道。

.準確始終是第一位的。出錯比時效慢更糟糕。在播發稿件前,應考慮你將怎樣應對挑戰或否認。

.始終保護權威消息來源。

.路透社將給予遵守消息來源指導方針和相應批准程序的記者以支持。

2.關於消息來源審稿的政策

在實踐中,一個棘手問題經常困擾記者,一些消息來源會要求記者在稿件發表前給他們看稿或讀稿(通稱審稿——作者注)。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這實際上是消息來源對稿件的一種審查或干預。要不要給消息來源審稿呢?對這一問題存有爭議。一些記者會主動給消息來源審稿,而有一些記者和傳媒則堅決反對給消息來源審稿。下面是路透社、《華盛頓郵報》和英國《金融時報》的相關規範:

路透社的規範包括三點:

.路透社決不在發表前提供報道、手稿或圖像給消息來源審查。這違背我們的獨立性。

.出於我們自己的意志,我們會與消息來源反覆核實以驗證引語或事實性信息的可靠性,直到我們滿意為止。

.不給消息來源收回或實質上改變引語或信息以突出其優點的機會。

(插頁)美國《聖荷西信使報》記者如何向消息來源核實內容的指引:

.是否讓消息來源校閱有關的段落,應由記者憑專業判斷決定。

.讓有關人士校閱全文的做法並不常見,但該報並不反對這樣做。如果有關的報道涉及技術性題材時,請專家校閱文稿中技術性的部分是適當的。

.給被引述者讀出文稿中他/她本人的話語時,要小心處理。如果能夠使文稿更加公平、準確,可以讓事主改變原先講的話,但不應該藉此加插專業術語。事主改動後的內容應該是全新的觀點,而非修飾原本的話語。更不能讓政府官員藉機隱藏身份,該為不具名的報道。

.在公共場合發表的聲明、談話,社會領袖發表的演講,發表時都不得修改。

.記者必須明白,自己才是內容的把關人,而不是消息來源或新聞主角。

.消息來源則需要明白,他/她提供的消息會經過編輯處理才發表。

.在個別情況下,可允許當事人收回言論。比如,出口後才意識到,見報的話可能遭到解僱、起訴,或者被要求離婚。但如果發言者基於職業,理應懂得面對傳媒,即一言既出,駟馬難追。(來源:《最佳方案:公平報道的美國經驗》)

二、關於匿名消息來源

匿名消息來源問題是消息來源問題中的重點和難點,《紐約時報》等一些西方傳媒對此有專門的規約。

下面是路透社、美聯社等西方主流傳媒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一些規範:

1、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條件

一般情況,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應具備下述條件:

(1)來源可靠,信息準確而重要

使用匿名消息的條件首要條件是,來源可靠,信息準確而重要。

路透社:我們相信他們(指匿名消息來源——作者注)在提供準確、可靠並有新聞價值的信息……。匿名消息來源必須直接知道他們提供給我們的信息,或者代表直接知道該信息的權威機構。

《洛杉磯時報》:匿名消息來源應用來傳播重要信息給我們的讀者。我們不應用匿名消息來源來發表不重要的、顯而易見的或一心謀私利的資料。[3]

此外,美聯社將匿名消息來源提供的信息對報道至關重要,消息來源可靠並處於擁有準確信息的位置,作為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條件。

(2)非觀點性、推測性、攻擊性言論

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第二個條件是,通常情況下,不應以匿名的方式來發表觀點、推測,尤其是攻擊性言論。

《洛杉磯時報》:決不允許消息來源利用匿名做掩護來發表推測或懷有偏見的攻擊。

《華盛頓郵報》:我們不應刊印未披露姓名的消息來源懷有偏見的引語。想要在我們報紙上向某人開火的消息來源應用自己的名字。

路透社:我們決不能允許我們的消息來源以匿名為掩護做斷言、有爭議的聲明或漫罵式的抨擊。如果就衝突中他方發生的事情引用一方的匿名消息來源,使用他們只能用來獲得事實,而不是觀點。如果一個消息來源想對個人、機構、公司或國家進行漫罵式的抨擊,他或她必須公開表示意見。

美聯社也有類似的規定。

可以看出,上述傳媒的政策基本一致,即不應使用用匿名消息來源傳播觀點、推測,尤其當他們帶有攻擊性、有爭議或有偏見時。

(3)不得以使用

即使匿名消息來源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也應嚴格限制,就是要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使用,要將使用匿名消息來源作為最後的訴諸手段。這是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第三個條件。

《紐約時報》:匿名消息來源只有在這樣的情形下的才可使用——以別的方式報紙就不能出版它認為可靠而有報道價值的信息。[4]

路透社:……這種信息我們通過任何其他方式不可能獲得。當我們使用實名消息來源容易得到同樣的信息時,就不應使用匿名消息來源。

美聯社:除非被迫接受消息來源的匿名條件,否則就不能使用其提供的信息。

《華盛頓郵報》也規定,不應隨意地或不經思考地同意消息來源匿名,只有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允許消息來源匿名。

上述傳媒共同申明了一個原則,即在不得以或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方可使用匿名消息來源,這種不得以表現在,如果不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或者不答應消息來源匿名的條件,記者和傳媒就無法獲得和披露其所認為的重要信息。相反的做法,隨意輕率地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則被上述傳媒所禁止。

在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除了要記住上述三個基本條件外,從西方傳媒的實踐來看,記者還應注意以下技巧:

.不應輕易通過承諾匿名來獲得採訪機會或信息。

.在承諾匿名前應與相關編輯商量徵得同意。

.關於匿名承諾的內容應確保雙方完全清楚沒有異議且簡單易行。

.匿名承諾應儘可能留有餘地,並努力說服消息來源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透露其名。

.避免賦予消息來源修改批准稿件的權利。

.強姦受害人,未成年人等在某些情況下應自動予以匿名,除非當事人自願披露身份

那麼什麼情況下,記者可以對要求匿名的消息來源說不呢?密蘇里新聞學院寫作組認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材料有公開記錄

.材料人人皆知

.材料可以從好幾個來源得到

.記者本人是目擊者

插頁)《紐約時報》關於匿名消息來源使用的規範:

在下列情況下可考慮使用匿名消息來源:

.消息來源必須直接知道其提供給的信息。

.消息來源必須是為時報所知的了解這種信息的權威人士。

.事情高度敏感,消息來源可能因提供消息面臨法律訴訟危險或因此丟掉生計。

.由於政策的原因,權威政府官員不能代表政府講話。

《紐約時報》規定,即使在這種情形下,採訪後,「記者應力勸消息來源公開透露其有新聞價值的信息」。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予匿名:

.平常採訪中,禁止不經思考的匿名或者把匿名作為一個假定條件。也就是,日常報道不應准予消息來源匿名。

.當消息來源容易得到時,不應使用匿名消息來源。

.不應准予投機商匿名,「除非其投機行為真實並具有新聞價值,並能清楚地表明事實真相。」

.利用匿名做掩護進行個人或黨派攻擊。

.價值不高或尋常的評論2.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應注意的問題

(1)謹慎評估

由於匿名消息來源可信度最低、風險係數最大,所以記者在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前必須謹慎地予以評估。對此,路透社有如下要求:

評估匿名消息來源時,應權衡該消息來源的業績記錄、職位和動機。記者和編輯應質疑遠離事件的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根據路透社規定,評估匿名消息來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業績記錄如何?

.消息來源是否處於能夠接近信息的位置?

.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動機如何?

.消息來源距離事件遠還是近?

(2)多源核實

多源核實是使用消息來源的核心原則,而對於匿名消息來源應以更高的標準來進行多源核實。一般來說,依靠匿名消息來源所做的報道必須要通過另外一個或多個消息來源的反覆證實,以此確保報道的真實性,避免依賴單一匿名消息來源來做報道。

路透社:基於匿名消息來源的報道尤其需要反覆核實,通常應有兩或三個消息來源。

(3)予以解釋

一般情況下,記者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應對消息來源匿名的原因、動機等予以解釋,例如害怕報復,儘可能清楚告知讀者一些有關匿名消息來源的信息,以使讀者能對消息來源的可信度有所判斷。這也是使用消息來源透明原則的要求。

美聯社:我們必須在報道中解釋為什麼消息來源要求匿名。與此相應,我們必須描述消息來源披露信息的動機。如果報道以文件為主而不是靠採訪,記者必須至少描述文件是怎樣獲得的。

《華盛頓郵報》:我們必須努力儘可能多地告訴我們的讀者,為什麼我們的匿名消息來源值得我們信任。我們努力提供更多有關消息來源的信息。……當消息來源拒絕被指明身份時,應向讀者表明郵報力圖指明消息來源身份,並解釋不能指明其身份的原因。例如說,「消息來源只有在其不被指出姓名的條件下才願意談」……

路透社:我們應儘可能清楚地告知讀者我們相信消息可靠的原因和我們已為確保不為人操縱採取了什麼措施。當我們描述消息來源時,這種做法很有效。

《紐約時報》:在同意匿名時,記者的職責是找到措辭——它們能儘可能少地隱瞞讀者用來估量消息來源可靠性的信息。

根據上述傳媒的規範,記者在報道中對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做解釋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說明消息來源要求匿名的原因或動機

.如果消息來源是文件之類,應說明文件獲得的途徑

.解釋記者為指明消息來源所做的努力

.儘可能告知受眾匿名消息來源可靠的原因以及為避免被其操縱採取的措施

.其他能夠證明匿名消息來源及其提供信息可靠性的信息。

(4)編輯的權力和責任

在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相關編輯有權力或責任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記者應向相關編輯透露其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

路透社:一經要求,記者被期望向他們的直接主管披露消息來源。拒絕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報道被推遲以做進一步的斟酌。主管有責任確保消息來源及獲得信息的適當性,尤其是敏感報道。如果主管對消息來源有疑問,記者應向主管作出說明。

《華盛頓郵報》:編輯有責任了解報道中所使用消息來源的身份,以便能與記者共同評估使用他們的適當性。一些消息來源或許堅持記者不要向編輯透露其身份,我們對此應予以抵制。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記者應解釋,這樣獲得的信息不可能刊印。出現在報紙上的任何事的消息來源應至少為一個編輯所知。

BBC(英國廣播公司):無論何時,相關編輯有權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為避免捲入重要指控,應當抵制任何不向高級編輯披露消息來源身份的企圖。而這種情況一旦發生,記者應當清楚,這一秘密獲取的信息可能不被播發。[5]

編輯有權力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記者應向相關編輯披露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是現當今許多西方主流傳媒的一個基本要求。

(插頁)《紐約時報》關於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編輯責任的規定:

.在常規報道中,部門主管有責任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並可以全權處理此消息來源。經記者同意,可以授權下級責任編輯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

一經要求,執行總編輯和總編輯有權知道消息來源的身份。

.在適度敏感的報道中,如果記者只希望和執行總編輯或總編輯知道消息來源的身份,應予以尊重。

.在異常敏感的報道中,如果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或國家安全問題的消息來源暴露會面臨可怕的後果,那麼記者可以要求執行總編輯完全保密。在這種情況下,執行總編輯可以決定要求記者對消息來源僅僅做一個有限描述,並放棄知道消息來源完全身份的權力,但前提是執行總編輯批准這種請求。(5)獲得批准

記者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必須獲得相關編輯的批准,否則不能在報道中擅自使用匿名消息來源。也就說,相關編輯不僅有知曉記者所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真實身份的權力,也有批准記者能否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的權力。

美聯社:想要使用來自匿名消息來源資料的記者在發送報道給編輯台之前,必須獲得其新聞主管的批准。

《洛杉磯時報》:在實踐中,記者開始考慮為保護消息來源而同意匿名之前應諮詢編輯。

(6)遵守諾言

一旦承諾匿名,記者和相關編輯必須遵守諾言,保護消息來源的秘密。這是西方新聞業的一個基本原則。

BBC: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業的一個基本原則,當承諾匿名時,必須謹慎,要恰當地遵守諾言,包括為此違抗法庭之命。

《紐約時報》:任何了解消息來源身份的編輯必須像記者一樣嚴守秘密。編輯不能向其他記者或未被授權的編輯泄露消息來源的身份,並且不可以使用此消息來源,無論是現在還是以後。沒有必要被授權知道秘密消息來源身份的普通編輯為知道哪個編輯已知道消息來源的身份負有責任。

日本民間放送聯盟報道指針:明示信息發送源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為了保護信息提供者而不得不隱匿信息源時,嚴守秘密是廣播人基本的倫理(道德)。[6]

此外,《洛杉磯時報》也要求記者必須遵守匿名承諾。

3、使用單一匿名消息來源

通常,記者應特別要避免依靠單一匿名消息來源做報道,因為這類消息來源是所有消息來源中可信度最低的一類,可能使報道的風險係數達到最高值。下面是《華盛頓郵報》、路透社的相關規範:

《華盛頓郵報》:使用單一秘密消息來源的判斷取決於消息來源的可靠性和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動機。只有在執行總編輯、總編輯等人深思熟慮之後,才應刊印來自單一秘密消息來源的信息。

路透社:當新聞來自直接了解情況的可信賴的消息來源並且信息可靠時,路透社會播發來自單一匿名消息來源的新聞。使用單一匿名消息來源的報道應是例外,並需經直接主管批准。這些信息應受到特別詳細的審查,以保證我們不被操縱。

《華盛頓郵報》、路透社的上述規定內容基本與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大體相同。此外,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對匿名消息來源提供的信息進行特別詳細的審查;二是深思熟慮後方可使用。因為使用單一匿名消息來源的風險很高,所以執行更為嚴格的政策。

(插頁)美聯社使用基於匿名消息來源的其他新聞機構報道的規定:

當我們認為基於匿名消息來源的其他新聞機構的報道適合我們報道時,需要對它們做最小心的詳細審查。

(1)資料必須真實的並沒有其他方式能獲得。

(2)報道必須真正重要並有新聞價值。

(3)所獲資料的使用必須經主管授權。

(4)報道必須平衡,且必須予以解釋。

(5)必須真正做出努力使它公開發表,或者最低限度,通過自己的消息來源證實它。

(6)如果有任何疑問,不應再用此報道。

(7)如果資料最終被採用,必須將它歸屬於原創人員,並注意他們對消息來源的描述。

三、歸屬

歸屬(Attribution)是指在新聞報道中指明信息或引言的來源,多用於使用非自己採集資料的情況。路透社、《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等傳媒的新聞規範中都對歸屬有專門的規定。

1.必須歸屬的情況

(1)使用他人資料時

記者在寫一篇報道時,除了自己的原創性的內容,常常還要使用來自他人的資料。在使用他人資料時,一般情況下,必須做歸屬。路透社的規範如下:

應在報道中將非我們自己採集資料清楚地歸屬於消息來源,包括當消息來源是我們的競爭對手時。這種透明是必需的,做不到這一點,會使我們面臨剽竊的指控。

第一種情況,使用其他傳媒的報道

路透社:來自他人的報道必須指明消息來源,無論是報紙、網站、廣播或通訊社,甚至路透社的競爭對手。……唯一的例外是,當報道是基於一個在電視上露面的明顯容易認出的消息來源(例如政府部長或知名公司執行官)。

第二種情況,使用獨家的、有爭議的或敏感資料

美聯社:當資料是獨家的、有爭議的或敏感的時,我們總是歸屬它。並且我們不以其最初形式播發這些報道;我們改寫他們,以便其形式、內容、結構和長度符合我們的要求並適合我們服務的更廣泛的受眾。

使用他人資料時,除了必須歸屬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資料可靠

美聯社:在考慮其他來源的信息時,……我們必須使我們自己確信,我們自己報道所用資料是可靠的。如果它不符合美聯社標準,我們就不使用它。

也即只有在確信他人的資料可靠時才能使用,否則就不應使用。

二是必須核實

路透社:盡一切努力核實來自別人的報道。如果我們不能獲得證實,在報道中澄清我們的努力。

美聯社:我們可以使用新聞稿的信息和引語,但我們必須核實該資料,用其他來源的信息補充它,然後寫成我們自己的報道。

(2)斷言自己沒有親眼所見的事發生時

《華盛頓郵報》:儘管記者沒有親眼所見,但是卻斷言某事實際上發生過,這種斷言應被歸屬。所以,描述一個事件的敘述策略,如果就像證人在向我們敘述,那麼這種敘述策略必須包含歸屬。如果我們重建人們之間的講話或交流,而它基於那些人或聽見他們講話的證人的回憶,那麼我們必須一目了然地歸屬那些回憶。

2.歸屬必須誠實

除非記者本人是事件的目擊者,否則所有的事實都應是來自其他渠道,因此必須誠實歸屬,不能將他人的東西佔為己有,或混淆不清。

《華盛頓郵報》:我們對信息的消息來源必須誠實。報道中的事實和引語,如果不是源自我們自己的報道,必須被歸屬。讀者應能區分開記者看見的東西和記者從其他消息來源得到的東西,如通訊社、記者團、電子郵件、網站等。如果記者沒有出現在報道中所描述的現場,報道應澄清那一點。

(插頁)《紐約時報》關於匿名消息來源歸屬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1)應區別高級和低級的行政人員或官員。

(2)不應使用難以辨認的歸屬。

例如「消息人士說」,它等同於「有人說。」「消息靈通人士」或「可靠消息人士」也並沒有改進。這些歸屬因缺少富有意義的修飾成分而顯得空洞。

(3)歸屬應儘可能詳細。

措辭過於含糊可能使人懷疑消息來源可能就是記者。

(4)在寫到文件時,只要可能,應詳細說明是怎樣得到它們的。

(5)避免機械地提及消息來源「堅持匿名」或「要求匿名」。當可能時,應精練地解釋記者和消息來源實際達成何種諒解,並且應說明原因和消息來源的動機。

(6)在沒有同為保密承擔義務的記者商量的情況下,編輯決不能改變對消息來源的描述。

(7)誠實歸屬。歸屬的每個字都必須真實,不為消息來源做掩飾。

四、與消息來源打交道

與消息來源打交道是記者職業活動重要的組成部分。與消息來源之間的良好關係是記者極為重要的資源。那麼,記者與消息來源打交道應遵循哪些原則,注意哪些問題?

1、務求公正

所謂公正,就是要公平地對待消息來源,不能偏袒或偏見,這是記者與消息來源打交道的過程中首先要遵守的原則。

《華盛頓郵報》:我們努力公平地對待消息來源。這意味著,把我們所引用的陳述放進背景,並以公認公平和準確的方式概述我們所引用人的觀點。……我們不應刊印未披露姓名的消息來源懷有偏見的引語。

路透社:記者也不可以報道或引用家庭成員,以避免給人偏袒或偏見的感覺。

2.保持距離

即與消息來源的關係應保持在適當的職業關係範圍之內。

路透社:我們鼓勵職員培養消息來源,但也期望他們知道與消息來源保持一定距離的必要性。重要的是我們不應在站在爭議的一方培養或聯合消息來源。在此有理由提出疑問,是否這種關係已超越適當的職業關係的範圍。……職員應向適當的主管透露其同消息來源或可能成為採訪對象的人羅曼蒂克或家庭式的情感。

3.誠實無欺

即不欺騙誤導消息來源。一般情況下,記者與消息來源打交道時,無論是面對面,還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都應明確說明自己的記者身份,工作單位和採訪意圖,並以此作為打交道的基礎。

路透社:路透社記者不通過欺騙來獲取新聞。我們始終表明自己為路透社工作。我們既不冒充記者之外的人,也不假裝來自其他新聞機構。偽裝身份的情況可能會出現,即為了新聞採集的緣故,允許假裝也許是適當的。職員應根據常識和行為規範的要求來決定做什麼。如果遇到挑戰,在一切情況下,必須說明自己是路透社記者。

《華盛頓郵報》:我們不欺騙或誤導消息來源。當明確我們自己的身份時,我們說我們是郵報的記者。我們的報道應是可敬的;我們應準備公開解釋我們為得到報道所做的任何事情。

4.慎重許諾

記者不應輕易在向消息來源做任何自己不宜做或不能履行的許諾,最好是避免任何許諾。

《紐約時報》:我們不對消息來源許諾,我們將不做另外的報道,或不努力證實已報道的信息。我們不對消息來源許諾,我們將不就報道對象尋求來自他人的評論。(然而,我們可以同意有限的延遲進一步的調查——比如,直到股票交易結束)。

5.避免利益衝突:利益衝突是記者與消息來源打交道時應盡量避免的行為之一。如接受消息來源提供的禮物、旅行等。禁止記者接受消息來源的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限制可能會造成利益衝突的活動,已成為西方傳媒的道德準則和行為指南。關於利益衝突問題本書有專章介紹,這裡不再贅述。

第二章 準確性

一、消息來源與準確性

在所有影響新聞報道準確性的事項中,消息來源是對報道準確性影響最大的一個。因為記者是依賴消息來源工作的。消息來源對報道準確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息來源提供信息的準確性決定著新聞報道的準確性;二是記者能否合理使用消息來源直接決定著記者能否獲得準確的信息。因此,在路透社等一些西方主流傳媒有關準確性的規範中,有關消息來源的內容占很重要的位置。

路透社:準確意味著對非來源於我們資料的消息來源做適當歸屬,無論是報道、圖片或動態影像。準確必須要誠實溯源。我們準確和無偏見的聲譽取決於我們消息來源的可信性。

BBC:我們應努力目擊事件,收集第一手信息。如果不可能,我們應採訪第一手消息來源。必要時,要證實他們的證詞。

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任何可能的時候,都要指明消息來源。公眾應該有儘可能多的信息來判斷消息來源的可靠性。[7]

二、事實與準確性

新聞報道要用事實說話,尋找事實、求證事實是記者的使命。事實方面的不準確要比語法錯誤對新聞報道的危害大得多,在某些情況下會嚴重損毀傳媒的聲譽,可以說,新聞報道的準確性主要表現在新聞事實的準確。

路透社:準確意味著我們的圖像和報道必須反映事實。以誇張的手法或以聳人聽聞的方式處理資料對記者是有誘惑力的,但這樣做會歪曲事實,誤導讀者和觀眾。同樣,視覺新聞不應以任何方式增加或減少影像中的事實,因為在一些情況下,這種做法可能造成虛構並嚴重損壞我們的聲譽。如此行事可能招致包括解僱在內的紀律處罰。

美聯社:我們既不會有意將錯誤的信息置於用來出版或廣播的資料中,也不會改變圖片或影像內容。在我們的新聞報道中不可以捏造任何東西。我們不使用筆名、合成人物或虛構的名字、年齡、地點、日期。在視頻或音頻報道中,我們不導演或再現事件,不用把一個事件的音響效果或圖像、聲音用於另一個事件。我們不以欺騙的方式通過添加聲音來修飾或虛構一個事件。引入任何中性聲音(例如環境音)必須事先同資深編輯商量。

BBC:我們不應歪曲所知道的事實,將杜撰的材料充當事實,或者有意做任何誤導我們受眾事情。我們可能需要對材料進行標註以避免產生此類問題。

道瓊斯公司:道瓊斯在新聞和信息業成功的基本前提在於我們的用戶相信我們告訴他們的是事實。如果我們不告訴他們事實,那麼道瓊斯就不可能獲得成功。例如,如果我們的用戶不能確定我們提供的事實是準確而公正的,公司就會受到損害。[8]

PCC(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報紙和期刊應小心不要刊登包括圖片在內的不準確的、誤導的或歪曲的資料。[9]

(插頁)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關於「準確性」規範

新聞記者應該忠實、公正和勇敢地搜集報道和轉述信息。新聞記者應該:

檢驗來自所有來源的信息的準確性,小心避免無意的錯誤。絕不允許故意扭曲。

努力找到報道對象,給他們對據稱的錯誤行為做出反應的機會。

任何可能的時候,都要指明消息來源。公眾應該有儘可能多的信息來判斷消息來源的可靠性。

在承諾保證信息來源匿名之前,永遠要質問一下信息來源的動機。要對為換取信息而作出的承諾中各種可能的情況都做出清楚的說明,一旦承諾,則保守諾言。

確保標題、導讀和其他突出處理的材料、照片、音像、圖表、聲音和印語都沒有誤表達。

避免在轉述和連續性的報道中誤導。如果有必要轉述別的媒體一條新聞,可以這樣做,但要標識清楚。

三、核實與準確性

核實是保證新聞報道準確性的最重要方式。疏於核實是新聞報道失之準確的一個主要原因。

BBC:我們必須檢查核實信息、事實和文件,特別是那些從網際網路上獲得的東西。這可能包括確認公布資料的人或組織及其資料的準確性。即使網際網路上最令人信服的資料也可能徒有其表。

《洛杉磯時報》:質疑所有可疑的斷言是派稿編輯和文字編輯的職責。假借諸如「可論證地」或「可能」之類的詞、使用未經證實或無法核實的斷言是不可接受的。我們的工作就是告訴讀者什麼是真實的,什麼不是。

職業新聞記者協會:檢驗所有來源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小心避免無意的錯誤。

此外,丹麥《全國新聞倫理規約》規定,新聞界的職責就是準確及時地提供信息,並盡最大努力核實信息的準確性。

四、署名與準確性

為什麼要重視署名的問題?因為署名是新聞報道的構成要素之一,其準確與否也事關報道的準確性,因此,西方傳媒對此有嚴格要求。

通常,新聞報道署名的使用,不僅表明報道的作者是誰,也表明作者就在新聞的事發地點或者在消息頭註明的地點,同時意味著署名者要為報道的內容負責。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記者應該獲得署名,署名應注意那些問題?路透社和美聯社對此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路透社:只有當作者或在編輯部做報道的記者出現在電頭註明的地點時,我們的報道才在標題下署名。其他有貢獻於報道的記者或自由記者,應在報道末附加行提到他們的名字和所在地點。

美聯社對署名也做了專門的規定(見插頁)。

五、消息頭與準確性 消息頭包括電頭和訊頭兩種形式。它不僅是一個傳媒重要的標誌,而且也向受眾傳達了一些重要的事實性信息,即記者報道的地點或主要地點、報道的發稿時間,這些信息能夠凸現報道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而不當使用消息頭就會向受眾傳達錯誤的信息,會誤導欺騙受眾,這同樣是新聞報道不準確的表現。

《紐約時報》:因為可信的一手新聞採集是時報的特點,所以電頭必須小心地詳細說明報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訊頭保證記者(如果有署名的話,就是署名者),在所提供的日期在被指明的地點提供主要的信息。如果延期出版,文章應使用記者或特約記者在現場並更新或再次確認事實的最近的日期。如果延期超過一個星期,日期應該從訊頭中拿掉。[10]

美聯社:當帶有電頭的報道包含從另一個地點獲得的補充性信息,我們應在報道中予以註明。電視或廣播的電頭必須是所描述事件實際發生的地點。對音頻報道來說,電頭必須是記者正在說話的地點。如果記者在一個地點採訪一個報道,而在另外的地點從提供稿件的角度做現場報道,那麼電頭應是提供稿件的地點。

通常,消息頭由三個要素構成,傳媒名稱、發稿地點、發稿時間。它告知受眾這樣的事實——記者是在消息頭顯示的日期和地點寫報道或提供主要信息。

(插頁)路透社關於電頭使用的規範

電頭告訴讀者記者寫報道的地點或主要地點,如果我們在現場有職員並且我們正從在現場的他們或特約記者獲取消息的話。我們將只在這樣的情況下使用電頭:我們有職員或自由記者在電頭註明的現場做文字、圖片或電視報道並且我們正在依靠他們獲取信息。對新聞報道來說,如果記者已離開現場,我們能使用該電頭最多24小時,否則將暗示我們目擊了在我們離開現場後發生的事情。在路透社職員或特約記者到達現場前,我們決不能使用現場的電頭。對特稿來說,在總部的記者離開當地後保留使用當地的電頭最長為兩周,在兩周之後,必須恢復為記者所在總部的電頭。在非常很少的情況下,披露電頭可能危及職員或消息來源的安全,或者否定路透社有獲得涉及廣泛公眾或市場利益信息的途徑,而這一途徑能證明報道的正當性。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路透社可以使用沒有電頭的報道,負責的專家編輯在與相關部門主管商量後才能批准這樣做,這時報道應配發一個解釋性的編者按,在指出消息來源時應提供儘可能多的細節以彌補電頭的缺失,但前提是不危及消息來源。

六、記錄與準確性

一般情況下,除非記者記憶力過人,只要允許,記者都應做記錄,無論是做筆記,還是錄音錄像或者二者兼之。由於記錄的準確性直接關係到報道的準確性,因此,應務求準確,來不得半點疏忽。對此BBC有詳細的規範:

我們必須準確、可靠、同步記錄所有重要的調查談話和其他相關信息。我們必須準確記錄同匿名消息來源和嘉賓的談話,只要可能錄音更好。我們必須保存調查記錄,包括書面和電子郵件,背景記錄和文件。記錄應適當保存以備再次核實,特別在寫稿時,並且如果必要可供其他製作組人員使用。當我們播出匿名消息來源的重要指控時,必須保存作為報道基礎的全部採訪、談話和信息記錄。

第三章 公正性

一、避免偏見

偏見是公正的大敵,與公正水火不相容。因此,一些西方主流傳媒對如何避免偏見有明確的規約。

路透社:如果不能避免偏見,路透社就不成為路透社。我們是一個「無國籍」的新聞機構,我們的編輯部歡迎多樣性,但要求所有的職員將其國籍和政見置之門外。我們必須避免不適當地提及性別、種族、宗教、文化現象、年齡和性取向。

《洛杉磯時報》:我們新聞和特寫報道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目標是非意識形態化。這是一種苛求。它要求我們認識到自己的偏見和立場,從而遠離它們。它也要求我們檢查我們工作中的意識形態環境,由於我們消息來源、同事和社會的偏見可能歪曲我們對客觀現實的判斷力。

BBC:公正性要求我們持公平無偏見之心來調查證據,權衡所有重要事實,並做到客觀,甚至把我們做事的方式告知採訪對象。

(插頁)BBC對公正性的承諾:

.我們尋求提供全面平衡的服務,它由廣泛的主題和觀點構成,並在所有我們產品中佔一個適當比例。當涉及政治、產業論爭或與當前公共政策相關的主要問題時,我們特別要謹慎。

.我們力圖反映廣泛範圍的觀點,探究一個範圍和相衝突的觀點,以便不使某些重要的思想被有意地忽略或低估。

.我們行使我們的編輯權在討論範圍的任何點製作任何主題的內容,只要有好的編輯理由這樣做。

.我們能探究或報道一個論點的具體方面,或者為個別的觀點提供表達的機會,但是這樣做時,我們必須如實地敘述對立的觀點。它們或許也需要答辯權。

.涉及有爭議的主題時,我們必須保證避免偏見或觀點的失衡。

.BBC報道的方法、語氣必須始終反映我們的編輯價值觀。節目主持人、記者和通訊員是BBC公開的臉面和聲音,他們會對我們的公正性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的新聞記者和節目主持人,包括那些新聞和時事節目的人,可以提供專業的判斷,但不能就公共政策問題、政治或產業爭議發表個人意見。對這些問題,我們的受眾不應能對BBC節目或其他BBC產品與我們記者、節目主持人的個人觀點之間作出區分。

.我們為藝術家、作家和演藝人員提供在戲劇、藝術和娛樂節目中個性化表達的機會,並且我們尋求反映其廣泛的才能和觀點。

.有時我們需要報道或採訪那些其觀點會嚴重冒犯許多觀眾的人。我們必須確信,在適當的介紹之後,清楚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的冒犯。

.我們必須嚴格檢驗採訪中受訪者發表的有異議的觀點,同時給他們一個公平的機會,陳述其對我們提問的全部回答。

.我們不應機械地假定,其他組織的學術界人士和記者就是公正的,並且當受訪者涉及一種不尋常的觀點時,我們要向受眾澄清這一點。

二、中立

在報道衝突、指控、批評或爭議時,要做到公正,記者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不偏向於任何一方,一旦喪失中立立場,公正性就不復存在。因此,中立應是公正報道的基礎。

路透社:中立是我們新聞品牌的一個特點,它使得我們能沒有任何議程地準確公正報道爭議、衝突或辯論的各方。作為路透社記者,我們決不視爭議、衝突或辯論的任何一方為一體。我們的文字和視頻報道必須反映所有各方,而不是僅一方。例如在政治爭議或軍事衝突中,始終有兩方要考慮,如果我們不能給不同的各方充分的空間,那麼我們將冒被認為有偏見的風險。路透社不支持任何政黨或機構也不在國家或國際衝突或爭論中有任何偏袒,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

《紐約時報》:作者和編輯應提防選擇措辭時破壞中立。如果一個政治家是強硬或果決的,其反對者就不應是固執或教條的。如果在衝突中說一個國家有一個領導層,而說另一個國家有一個政權,就有損公正。在新聞人物採訪中消極的言外之意容易發現和修正,但是敬重的暗示可能是更具有欺騙性的偏見形式,它們會給他們的對象以超越對手的優勢。對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如宗教、政治、墮胎和種族關係,在語言方面的中立要特別敏感。當已盡一切努力,時報還是失之中立時,糾正錯誤或公正方面的過失應迅速而徹底。

三、報道衝突、指控或批評

報道衝突、指控或批評特別要注意報道的公正性,以避免報道失之公正。

《紐約時報》:當報道衝突時,我們應給各方被聽到的機會。如果一個人或機構在一篇文章中被批評,那麼被批評對象必須有答辯的機會。如果攻擊是詳細的或出現在深度調查文章中,那麼必須給被攻擊對象時間和空間做深思熟慮的解釋。記者必須盡一切努力與那些被批評的人取得聯繫。如果不能找到他們,文章應說明,我們做了什麼努力,大約多長時間以及為什麼沒有成功。

時報摒決絕影射之言:如果一項指控不是直率地被做,那麼它就是不可接受的。

路透社:我們必須始終努力小心翼翼地保持公正和平衡。觀點不應被描述成事實;指控不應被作為有罪的標記;我們有職責給這類報道的對象提供公正的機會。始終給人、公司或機構同等機會以在你的報道回復任何針對他們的指控。

《洛杉磯時報》:被公開做負面報道的人必須給予其機會為自己辯護。這意味著要真誠地努力給被指控或批評對象足夠的時間和信息作出實質性回應。只要可能,記者應面對面地會見被指控或批評對象,誠摯地努力了解他或她的觀點。

(插頁)BBC報道指控的規範:

我們通常不實況轉播未詳細準備的相互指控。它們是否是透露消息的合適方式必須由編輯決定。當BBC同仁窮追一個報道時,他們必須理解報道指控的條件,並予以準確報道。

任何依靠單一匿名消息來源所做的重要指控或者同意某一重要採訪對象匿名的提議必須提交高級別編輯,或獨立組稿編輯。在絕大多數重要案例中,諮詢編輯策略和節目法律顧問部門也是必要的。我們必須考慮:

.是否此報道對公眾利益是重要的。

.是否消息來源被證明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並能夠對事件特徵有充分的認識。

.任何法律問題。

.涉及揭發者的安全問題。

.來自相關人或組織對重要指控的反應是否被尋求。

.敏感的和個人的觀點,如是否要做這一重要指控或者是否這一重要指控被證實不宜公開報道。

我們應仔細證實由匿名消息來源所做的指控報道來澄清下列問題:

.指控的性質。

.指控來自匿名消息來源,而非BBC。

.是否指控已被獨立確證。

.涉及有爭議的主題時,我們必須保證避免偏見或觀點的失衡。

.BBC報道的方法、語氣必須始終反映我們的編輯價值觀。節目主持人、記者和通訊員是BBC公開的臉面和聲音,他們會對我們的公正性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必須嚴格檢驗採訪中受訪者發表的有異議的觀點,同時給他們一個公平的機會,陳述其對我們提問的全部回答。

.我們不應機械地假定,其他組織的學術界人士和記者就是公正的,並且當受訪者涉及一種不尋常的觀點時,我們要向受眾澄清這一點。

四、報道爭議

不僅報道衝突、指控或批評時要特別注意公正,在報道爭議時也要特別注意公正。

《洛杉磯時報》:當採訪有爭議的問題時——罷工、墮胎、槍械控制等等——我們應從所有觀點中挑選出有才智的、清晰明白的觀點。記者應誠實地努力理解所有觀點的要點,而不是迅速地獲得引語來製造一個平衡的表象。

BBC:當我們的新聞服務和其他節目涉及公共政策、政治或產業爭論時,我們應盡自己所能準確和公正地對待這些有爭議的主題。 我們必須確保有廣泛意義的重要觀點和看法在有爭議題材的活躍期給予應有的分量。觀點應與事實清楚地區分。當相關的問題具有高度的爭議,或爭論的決定性時刻將臨,我們有時需確保所有主要的觀點在我們的產品中予以反映。

當涉及關於公共政策、政治或產業爭議問題時,路透社要求記者應做到以下幾點:

.保持事實的精確性。

.適時公平地描述對立的觀點。

.適時提供作出回應的機會。

. 保證在適當的時限內相似類型和分量的節目包含充分廣泛的觀點和看法。

五、個人觀點

記者能否在新聞報道中表達個人的觀點?路透社、BBC、美聯社有如下規約:

路透社:在工作中,路透社記者決不應在報道、電視或廣播中表達自己的觀點,也不應在他們投稿的網路博客或聊天室中表達他們的觀點。對這一基本原則任何背離都會損害路透社多年來在用戶和公眾之間建立的信任。這一原則適用於路透社的所有新聞形式,無論是金融新聞還是一般新聞,也包括任何語言形式的新聞。

BBC:BBC禁止職員就時事或公共政策問題發表與廣播不同的觀點。通常BBC職員或正式的BBC節目主持人、記者就爭議性主題發表與新聞或與公共政策節目有關的個人觀點是不合適的。

美聯社:任何為美聯社工作的人必須考慮到他們發表的觀點會損害美聯社作為無偏見新聞來源的聲譽。他們必須避免以任何公開的方式對有爭議的公共問題發表他們的觀點。

對發表個人觀點問題,路透社、BBC、美聯社的規範基本一致,及應避免發表個人觀點,尤其是當記者個人的觀點與傳媒觀點不一致或問題存有爭議時。路透社甚至要求記者不應在博客和聊天室中表達自己的觀點。為什麼要做如此限制呢?因為記者發表個人觀點會損害傳媒無偏見的聲譽,降低傳媒的可信度。

六、避免使用匿名消息來源

使用匿名消息來源也有使新聞報道失之公正的危險,因此西方主流傳媒對匿名消息來源使用有嚴格的限制。

路透社:如果我們允許引述匿名消息來源,那麼我們的報道就有偏見之險。我們決不能允許我們的消息來源以匿名為掩護做斷言、有爭議的聲明或漫罵式的抨擊。這樣做削弱了我們的可信性,並且給消息來源犧牲我們而自己受益的機會,對其他第三方從根本上是不公正的,因而是有偏見的。如果就衝突中其他方發生的事情引用一方的匿名消息來源,使用他們只能用來獲得事實,而不是觀點。如果一個消息來源想對個人、機構、公司或國家進行漫罵式的抨擊,他或她必須公開表示意見。

《紐約時報》:當消息來自身份不明或根本沒有身份的消息來源時必須特別小心。在攻擊他人時,不應允許匿名消息來源出現在報紙上或隱藏於報紙背後。

根據路透社和《紐約時報》,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有導致偏見之險,尤其是消息來源利用匿名攻擊他人時。

七、報道自身

傳媒有時會對自身包括母公司做報道,那麼這時如何能做到公正?這是記者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尤其是對自身做負面報道時。BBC和路透社的相關規範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BBC:我們的報道必須保持準確、公正沒有偏見,即使當我們的內容或BBC本身成為報道的題材。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的公正性沒有問題,節目主持人、記者不捲入潛在的利益衝突。將BBC稱為「我們」或將其內容稱為「我們的」是不合適的。報道者和負責提出BBC案例的人也應當在編輯上清楚地分開。

路透社:在報道路透社機構時,你必須極其謹慎以避免任何偏見暗示,保證報道有確實地根據。

路透社規定,作為原則,路透社不主動做關於路透的報道。

第四章引語

一、引語的不改與改

1.不修改引語原則

引語能不能修改?什麼情況下可以修改?對此,西方傳媒界存有爭議,主要觀點有三種:

.在沒有改變意思或基本沒改變意思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引語

.必須是原話或原文引用,一個字都不能改

.必須是原話或原文,但可以做微小的修改

那麼,西方主流傳媒對此問題持何種態度呢?下面是《約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路透社等傳媒的相關規範:

《紐約時報》:時報不「整理」引語。「近似的」引語能破壞讀者對時報的信任。時報不為保持風格的一致而校正引語內的拼寫、標點、大寫和縮寫。

《華盛頓郵報》:當我們把消息來源說的話放進引號里時,應恰如其分地使用消息來源的原話。

路透社:引語是神聖的。它們決不應被改變,除了刪除多餘的詞句,並且刪除後不改變引語的任何意義。

美聯社:我們注意保證引語的準確性,同樣也應注意保證引語不脫離上下文。我們不更改引語,甚至不糾正語法或用詞錯誤。

決不要更改引語,即使是糾正較小的語法錯誤或語句用法。不經意的輕微的語言錯誤可以使用省略號來消除,但是即便如此,也應極其謹慎。如果對一個引語有疑問,或者不要使用它,或者請談話者澄清。[11]

法國《世界報》:新聞職員應避免修改和最終歪曲其(指消息來源——作者注)所言。來自廣播討論、書、報告或論文的引語不應被修正。[12]

2.修改引語的情況

另一方面,不修改引語原則也不是絕對的,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引語做一點微小的修改。比如美聯社允許對不經意的輕微的語言差錯使用省略號來消除,這實際就是一種修改。那種認為引語必須是原話或原文引用,一個字都不能改的觀點,在實踐中有時很難實行。西方傳媒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必須是原話或原文引用,但允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做微小的修改,如處理掉輕微的語言錯誤、多餘之詞等,但修改後不能對引語的意義有任何改變,即形微變而神不變。如果修改後引語變化較大,就不應使用引語的形式。

那麼,具體哪些情況可以對引語做適當的修改呢?

上述傳媒在強調不修改引語原則性的同時,對一些特殊情形作了具體限定,也就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對引語做一些微小的修改後使用。

(1)語病

路透社:糾正語法錯誤可以是正當的,但不允許改變整個句子的措辭。

美聯社:如果引語有語法缺陷,作者必須稍做解釋,但要完全忠實於原始引語。

合眾國際社:應糾正引語以消除說話者製造的令人尷尬的語病和可笑的近音詞誤用。[13]

《泰晤士報》:引語只有在為去除語病和出版後會出現荒唐錯誤時才應被糾正。特別是文字性引語或《聖經》的引語應100%地準確。[14]

根據上述規定,在完全忠實原始引語的情況下,可以對引語的語法錯誤以及其他容易使說話者或作者尷尬的錯誤做適當修改,尤其當這些錯誤是無意間產生時。

(2)含義模糊

美聯社:如果引語不夠清楚,作者必須在完全忠實於原始引語的前提下稍做解釋。如果引語的含義太模糊而不能準確解釋,它就不應被使用。

美聯社的規範提供了兩種處理含義模糊引語的方法:

.稍作解釋

.棄之不用

(3)多餘之詞

《紐約時報》:作者當然應省略像「嗯」這樣無關的音節,並可以審慎而明智刪掉無用的開頭語。

路透社:應在不改變引語的任何意義的前提下刪除多餘的詞句。

上述傳媒的規範很明白,就是在不改變引語意義的前提下,刪除無關、無用、多餘的詞語。

二、使用引語的具體原則

1.不編造歪曲修飾引語

《洛杉磯時報》:我們不編造、修飾或歪曲引語,無論報紙還是我們網站的視頻和音頻。

2.指明來源和背景

(1)指明來源

使用引語一個通常的規範是必須指明引語的來源。

《華盛頓郵報》:當我們引用任何性質的書面聲明時,我們應在歸屬里準確地解釋我們正在做的什麼。例如「白宮在一份書面聲明裡說」。

合眾國際社:特別敏感或有爭議的段落應保留引號,並具體指明說話者的身份。

法國《世界報》:僅在例外情況下《世界報》會發表沒有消息來源的引語。

《泰晤士報》:始終小心而正確地歸屬引語。

(2)指明引用背景

指明引用的背景有助於受眾理解引語和判斷引語的可靠性。

路透社:引用某個人時,應始終提供引用的背景或環境。

美聯社:報道應在適當時提供獲得引語的背景信息,例如記者招待會、電話採訪或和走廊談話。

此外,美聯社還要求使用引語不能脫離上下文。

3.語言問題

使用引語有時會遇到一些語言問題,比如記者要引用的話或文字中有不雅之詞、方言或者引語需要做翻譯等。這些問題都是記者要小心處理的。

(1)不雅之詞

《紐約時報》:如果說話者的品位不當的,應除去引號並換掉不雅之詞。清理不雅之詞應注意兩點,既不應美化說話者,也不應使說話者因此受到嘲笑。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解釋和使用轉述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華盛頓郵報》:我們應避免通過出版包含褻瀆性語言的陳述羞辱說話者。但是,當這樣做的時候,我們不應使用引號。如果語言過於褻瀆以至於不能逐字引用時,或許意味著要放寬我們的規範。當對怎樣引用消息來源有疑問時,應諮詢編輯。

美聯社:不要使用粗俗的語言,除非它們是直接引語的一部分並有充分的理由採用。如果一定要用,可以在開頭做個說明:

編者:本文第四段語言也許會冒犯某些讀者。

要把這些話用引號引起來,以區別其他段落,方便編輯修改。[15]

(2)體態語言

這裡首先要說明的時,儘管體態語言從字面上看也是「語言」,但實際上它屬於非語言交流方式的一種。

路透社:確信你使用的引語和你描述的體態語言代表說話者所言,體態語言可以影響正在報道的東西。

合眾國際社:傳遞語言的方式有時是背景的一部分。報道面部表情的表露或動作示意或許同他們自己說的話一樣重要。

美聯社:消息來源的感情和體態語言——或許一個微笑或者不贊成的手勢——有時象引語本身一樣重要。

上述規範指出了諸如微笑、眨眼等體態語言對新聞報道的影響和重要性。

(3)引語的翻譯

在全球化和地區交流日益頻繁的今天,記者面對的消息來源所使用的語言或文字在很多情況下都不是記者自己的母語,因此如果記者要做直接引述,就必須做好翻譯,以防誤解其意,陷入翻譯的雷區。

路透社:翻譯引語時,應合乎語言習慣,不能迂腐。必須小心謹慎,保證翻譯的語氣與源語言相當。把報紙上獲得的東西譯回源語言時要當心。如果一個法國政治家接受一家美國報紙的採訪,幾乎可以肯定,將他說的譯回法語將是錯誤的。並且在一些情況下,引語可能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引語越少,間接引語越多越好。

美聯社:當將引語從一種語言變換為另一種時,翻譯必須忠實。

《紐約時報》:當引用英語不是其母語的人時,應特別小心。如果這樣的引用使說話者顯得愚蠢,我們應考慮對它們做解釋(當然在引號之外)。在適當時,報道應指出消息來源說英語吃力。

(4)方言

記者在新聞報道中是否可以引用方言呢?如果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引用呢?下面是《紐約時報》等傳媒的相關規範:

《紐約時報》:試圖在直接引語中使用方言前,作者應諮詢編輯,並且兩人都應有所顧慮。

合眾國際社:在每個人使用的辭彙中都會有一些單詞和句子具有典型的地域性或群體性。如果引用方言不謹慎,就暗示我們用語不夠標準或行文拙劣。如果方言不是明顯恰當,就避免使用方言,即使方言在被引用的問題中。當不得不使用方言時,可以採用注音的方式。

通常不要使用表示發音的拼寫來傳遞方言。但是,當它們與報道事實相關,使用這種表示發音的拼寫是適當的。

美聯社:使用拼寫不規範的方言一般應局限於作者意在傳達一種地方情調或地方感時。因此,在採訪任何人時,不應使用其本土語言,當他們的想法需要準確傳達時這尤其重要。我們必須永遠小心不要嘲弄我們所引用的人。

4.引語的整與零

引語是完整使用,還是零散使用好呢?美聯社等傳媒的規範回答了這個問題:

美聯社:一般來說,要避免零散地引用。如果被訪者所言清晰而準確,就可以全部引用。如果引語不理想,可以用間接引語轉述。對與敏感和有爭議的段落,一定要核實後再加上引號。[16]

合眾國際社:只要可能應避免引語殘缺不全。如果說話者所言清晰準確,可以完整引用。

法國《世界報》:我們禁止在此人(指說話者——作者注)說的話中做挑選,但是那些可能冒犯、傷害第三方或者反之冒犯、傷害說話者的話除外。

第五章 利益衝突

一、關於個人金融利益

在美英等西方傳媒利益衝突的相關規範中,有關個人金融利益的內容最多最詳細,因為職員的個人金融利益最易與傳媒利益的發生衝突,是重點要防範的領域。

1.個人金融利益的披露

這裡的信息是指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信息。傳媒要避免利益衝突,首先要獲得有關利益衝突的信息,只有掌握這些信息,才可能有效避免利益衝突。因此,職員披露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信息就成為傳媒為避免利益衝突的首要要求。傳媒活動中,職員與所在傳媒的利益衝突主要表現在物質利益方面,而金融利益首當其衝。因此,要求職員特別是哪些從事相關報道的職員披露個人金融利益是英美一些主流傳媒的通常做法。不僅如此,一些傳媒對職員的配偶、家人甚至朋友也提出了披露此類信息的要求。

(1)職員金融利益的披露

路透社:如果你在某公司中有任何種類的股權或其他金融利益,那麼在報道該司之前,你必須向你的主管或部門負責人通報這些利益。除此之外,路透社記者必須對他們所持有的有價證券做全面的披露。

披露的陳述將被保存於一個秘密的記錄中,只有根據嚴格的確需知道的原則才能到達其他路透社人員手中。記者必須隨著持有物的變化更新記錄。

高級編輯管理人員將對他們的投資物(名稱而非價值)做每年一次的公開披露。

如果你被認為是商業或工業某個特殊領域的專家,你必須向你的主管或部門負責人通報你在那一領域或行業可能擁有的任何金融利益。

路透社期望記者和編輯全面、誠實地披露任何金融利益,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利益,只要編輯行為對它的業績有任何潛在的影響。

《華盛頓郵報》:在商業和金融市場報道中,為避免實際或明顯的利益衝突,所有從事商業和金融市場報道的職員都需要向掌管這一部門的總編輯助理披露其金融財產和投資。所有記者和編輯無論他們在何處工作,都需向其部門主任披露其報道或編輯職責中會引起利益衝突或衝突跡象的任何金融利益。部門主任要向總編輯披露他們的金融利益。

芝加哥論壇公司:持有股票或有其他投資的記者、編輯,如果他們寫的文章或文章在報紙上被採用的方式會影響其股票或投資的業績,那麼他們應當向主管報告這一衝突,並主動不介入此新聞。[17]

《金融時報》:(職員)知道某些股份或有價證券的表現與他們或其親人的金融利益有較大關係,且未向總編輯或執行總編輯報告的情況下,不得撰寫相關稿件或做出相關的編輯方面的決定。[18]

(2)配偶、家人和朋友金融利益的披露

職員的配偶、家人和朋友的金融利益與職員的個人金融利益密切相關,也容易引發利益衝突,因此一些西方傳媒也對職員的配偶、家人和朋友的個人金融利益提出披露要求。

路透社:如果你的家庭成員在某公司中有任何種類的股權或其他金融利益,那麼在報道該公司之前,你必須向你的主管或部門負責人通報這些利益。

《華盛頓郵報》:職員必須向部門主任披露其傳統家庭成員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商業和職業關係。

《洛杉磯時報》:只要職員的朋友、關係密切的親屬的投資或隸屬關係可能造成利益衝突,他們就有責任告知主管。

美聯社:僱員如果與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在投資和商業利益中分擔資金,那麼僱員應避免因此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及其表象。他們被期望盡一切努力保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沒有可能產生此種衝突的投資或商業利益。

僱員應意識到他們配偶或與他們分享金融利益的其他個人的投資行為和/或金融利益或許使他們不適當地接受某種分配。僱員在接受任何這種分配前應與他們的主管商量

根據上述傳媒的規範,職員的配偶、家人和朋友應披露以下信息:

.在某公司中有任何種類的股權或其他金融利益

.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商業和職業關係

.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投資或隸屬關係

.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商業利益。

2.禁止持有或投資

一些傳媒尤其是財經傳媒為避免利益衝突,往往禁止某些職員持有或投資股票、證券等某些金融產品。

路透社:禁止有規律採訪或直接採訪具體有價證券部門的記者、編輯持有其證券,包括共同基金,但不包括隨主要市場指數變化的基金。為遵守該規範,記者需要賣掉所持有產品的,路透社將承擔記者的交易花費(以經紀人的收據為證)。

美聯社:禁止定期撰寫或編輯財經新聞的美聯社職員擁有股票、證券或任何個人金融投資,禁止投資他們為美聯社採訪的任何公司、企業或產業。例如,科技作者禁止持有任何科技類證券;零售業作者禁止持有任何百貨公司或包括百貨公司在內的公司的股票。暫時被安排這種採訪或編輯職責的職員應立即通報主管可能的利益衝突,以確定此安排是否適當。如有必要,職員也許被要求放棄或延緩與其持有產品有關的行為。固定採訪金融市場的編輯和作者不可以在任何公司持有股票。

《金融時報》:(職員)不得擁有他們直接負責報道的公司的股票或證券。當記者已擁有將要負責報道的部門或公司的資產時,應與總編輯或執行總編輯商量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或者出售這些資產,或者予以「凍結」。[19]

此外,由於財經記者掌握了大量的股票和證券信息,《日本經濟新聞》禁止記者炒股票。

3.禁止買賣

除了禁止某些職員持有或投資某些金融產品外,職員買賣金融產品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也被禁止。

道瓊斯公司:被委派報道具體行業的新聞職員或與具體行業打交道的廣告職員不可買賣相關行業任何公司的證券,任何這類職員的直系親屬也不可以這樣做。

禁止新聞和廣告職員以及對新聞或廣告承擔責任的高級管理職員買賣期貨或期權。但是,這些職員可以投資普通股指數產品和公開能得到的共同基金或以期貨或期權形式投資的集合基金。

路透社:禁止路透社記者直接或通過無所有權的證券登記人或代理商買賣他們最近已報道過的或打算不久要報道的有價證券。為避免漏洞,不具體規定時限。檢驗標準是,是否編輯認為對有價證券能連續產生影響。

4.內部信息

這裡所說的內部信息有兩個含義,一個是傳媒內部的信息,另一含義是其他機構特別是公司內部的信息。

不當使用內部信息最嚴重行為恐怕就是內部交易。根據路透社的定義,內部交易是指在擁有任何公司的資料、非公開信息時,買賣其有價證券。根據相關法律,內部交易在英美等國家是一種犯罪行為。如在英國,如果在擁有關於一個公司非公共領域能獲得的信息時,記者或編輯買賣有價證券或基於此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他們賣或持有有價證券,那麼記者或編輯將會因內部交易或提供內部消息而獲罪。因此,傳媒職員的內部交易行為不僅與傳媒利益嚴重衝突,而且在某些國家與法律相衝突。

路透社:禁止職員參與內部交易和/或提供內部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對路透股票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票或有價證券的價格可能產生消極或積極的影響。這樣做的職員將被解僱。

美聯社:所有僱員不可以利用在為美聯社工作期間獲得的信息行事或將信息告知任何其他人,除非和直到該信息能為一般公眾所知曉。

甘尼特公司:僱員不應利用保密的公司信息為自己謀取好處或收益。僱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保密的公司信息給不需知道它的任何人。[20]

《金融時報》:不得利用公開發表前獲取的金融信息謀取私利,也不得將這樣的信息傳遞給其他人。[21]

道瓊斯公司:在秘密信息公布前,知道任何此類資料的僱員不可以基於那種信息買賣證券,無論直接還是間接。這些限制將繼續有效,直到道瓊斯公布文章或廣告後的第三個交易日。

5.禁止短期交易

傳媒職員的短期交易行為也可造成利益衝突或衝突的表象。因此,職員的短期交易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路透社:禁止路透社記者從事任何類型的短期交易。路透社記者必須持有投資產品最短30天(投資路透社的股票除外)。如果記者想要重新買進剛剛買出的投資產品,必須首先要過最短30天的時限。唯一的例外是出於家庭困難的原因,而且必須進行通報並獲得所在地區部門法律顧問和主編的同意。

美聯社:從事金融新聞報道的職員應避免投機或受當日交易或短期利益驅動的投資行為,相反,這些職員的個人金融活動和投資必須基於長期和退休儲蓄金。為此,受這一政策監督的職員,如果他或她沒有獲得部門主管的允許並證明其金融利益同討論的或工作期間獲得的信息無關,那麼就不應在60天內買賣同一金融產品。這種交易限制不適用於普通股指數基金、範圍廣泛的各種能公開得到的共同基金和商品投資基金。

道瓊斯公司:在做個人投資方面,所有僱員必須避免買賣投機及其表象。道.瓊斯僱員不可以做短期證券出售。此外,所有高級主管和所有新聞、廣告職員禁止從事普通股證券或非投資類固定收入證券的短期交易;這些僱員必須持有此類證券至少六個月,除非為滿足一些特殊需要提前出售,但是他們要事先得到公司法律部門主管的許可。六個月規範不適用於可公開得到的多種開放式和封閉式共同基金。

二、關於外部活動

1.政治、社會等活動

在傳媒職員參加的外部活動中,政治、社會等活動最容易引起利益衝突,諸如加入黨派組織、參加示威遊行等。

美聯社:禁止為支持某事業或運動而參與遊行示威。

《華盛頓郵報》:應避免主動捲入任何可能削弱或者似乎能削弱公平報道和編輯能力的黨派活動,如政治活動、團體事件、社會活動、遊行示威。

《洛杉磯時報》:雖然時報不尋求約束職員參與市民生活或新聞從業人員的組織,但是他們應認識到外面的關係和成員可能產生現實或明顯的道德衝突。那些關係即使有損害報紙可信性的最微小的可能時,職員應謹慎行事並認真地告知主管。

《洛杉磯時報》認為,記者參與一些類型的民間組織可能是不合適的。該報禁止從事環境報道的職員參加環境組織,禁止從事健康報道的記者加入醫學團體,禁止商業編輯成為貿易或金融協會的成員。該報還要求職員了解他們所加入組織的目標和資金來源,並應避免參加那些可能使報紙或職員陷入困境的組織。

道瓊斯公司:允許甚至是鼓勵職員從事民間活動,但應局限於以下程度:

.不降低工作的績效;

.不要由於他們的廣泛參與造成公司資助或似乎資助該活動;

.不要違背規範。一旦同僱員有關聯的外部組織與道.瓊斯的利益產生衝突或可能產生衝突時,僱員應拒絕參與這些能夠產生衝突或潛在衝突的活動。

道瓊斯公司還規定,在沒有高級主管明確書面批准或者職員不是道瓊斯公司代表等情況下,職員不應允許其與道瓊斯的隸屬關係在任何外部組織的資料或活動中被特別提及。

奈特里德公司:任何僱員不應在外部公司董事會或委員會中任職,適當的市民、教育和文化組織除外,這是公司的長久政策。[22]

2.自由撰稿

自由撰稿是傳媒職員比較經常從事的活動,該活動如果處理不當也會與傳媒利益的發生衝突。

《華盛頓郵報》:沒有部門主任的允許,采編人員不能為任何人自由撰稿。只有在稿件無關《華盛頓郵報》的利益,並且看起來不會對郵報產生競爭的情況下,自由撰稿才被許可。

美聯社:在美聯社工作之外從事自由撰稿的人應服從下面的限制:

無論對職員還是美聯社,自由撰稿一定不要表現出某種利益衝突。

.這種行為不可以干擾職員包括新聞採集在內的工作職責。

.不經美聯社允許,自由撰稿不可以利用美聯社的名稱或僱員在美聯社的職位。

.一些僱員不可避免地將把他們在美聯社工作中積累的資料——筆記、報道、圖像、錄象帶、圖表用於美聯社之外的用途。由此衍生的產品在提供給外面的出版者、購買者或廣播公司之前,必須交由美聯社批准。

此外,BBC規定,職員為報刊雜誌撰稿必須經過批准。CBS也規定對外寫稿需經批准。

3.演講座談

一些記者編輯也經常應邀參加與本職工作之外的演講和座談,這類活動也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所以一些西方傳媒對此做了限制:

《洛杉磯時報》:時報的記者有時應組織邀請演講或出席討論座談,在接受邀請之前,他們應考慮該活動的目的以及參與該活動會怎樣被理解。職員應避免這樣的情況,就是他們的參與可能被解釋為對主辦組織利益的認可。在這樣的露面中,職員應小心所做評論不要做超出其在報紙上要寫的東西。

路透社:如果沒有你的主管的事先許可,你不可以從事路透社之外的有償工作。這包括會議演講,商業或新聞攝影。如果這些活動沒有影響路透社,那麼按常規將被允許。

BBC:BBC員工應經部主任允許後方能出席外界公開活動以及在會議上發言,未經有關部主任允許,任何情況下不得和外界代理機構簽約。[23]

此外,《華盛頓郵報》規定,如果沒有部門主任的允許,采編人員不能接受講話應酬。CBS也要求職員任何對外談話需要經過新聞高級副總裁或總裁的事先批准。

4.媒體露面

職員在媒體露面對職員和媒體有顯而易見的好處,可以增加職員和傳媒的知名度,尤其是對印刷媒體及其職員來講。因此,一些媒體鼓勵職員在媒體露面。但是,當露面與職員所在傳媒的利益衝突時就會受到限制。

美聯社:職員經常出現在廣播和電視新聞節目中作為出場者向新聞人物提問,美聯社鼓勵這樣的露面。然而,如果職員被要求就當天的問題或人物發表他們的意見,就可能產生衝突。這時就需要職員與其主管事先討論並避免產生衝突。

CNN對員工在媒體露面也有明確規定:CNN員工接受媒體訪問都必須經過CNN集團的公共關係部批准。否則,一個製片人或記者不可以在電話中接受採訪,告訴一家媒體某個故事如何。即使關於主持人的個人故事也是如此。是否批准最重要的是必須看這個採訪是否有利於CNN整體利益。

5.為競爭者和採訪對象工作

《洛杉磯時報》:不允許職員為同時報競爭的組織工作。在有爭議的情形下,編輯和主管編輯將決定我們的競爭者是誰。

記者不能為他們採訪的人或組織工作,或者為經常作為報紙採訪對象的人工作。

芝加哥論壇公司:一般來講,不允許職員為競爭性報紙、網站、數字出版物和廣播寫作、編輯、製作圖表、拍攝或提供圖片。

《洛杉磯時報》和芝加哥論壇公司的規範都指出,不允許職員為競爭者和採訪對象工作。因為這種性質的工作能與職員所在傳媒的利益產生明顯的衝突。

6.使用傳媒資源

這裡涉及的問題是傳媒職員能否利用傳媒的資源為自己謀取與所在傳媒無關的個人利益?

芝加哥論壇公司:禁止職員在外部職業或活動中使用任何論壇公司的供應品、材料、設備、內容(包括不合格的鏡頭)或其他物資。沒有部門主編的同意,禁止職員提供素材和未公開的信息給任何其他公司。

道瓊斯公司:道.瓊斯僱員禁止將公司的資產、人才、信息、技術、名稱或影響用於個人利益或收益,除非被批准並與他們的僱傭有關。

7.外部活動中的報酬或謝禮

傳媒職員參加外部活動經常是有報酬的或謝禮。什麼情況下可接受這些東西,什麼情況下不可以接受?美聯社、《洛杉磯時報》有如下規定:

美聯社:職員在接受和/或退還謝禮、演講費以及參加學院、大學的討論會或其他教育活動的費用之前必須告知新聞主管,但前提是這樣的露面利用了美聯社的名稱或職員聲稱自己是一名美聯社職員。職員不應從政府組織,貿易、遊說或特殊利益團體以及商業或勞動團體或任何其他能造成利益衝突的團體接受酬金。所有露面必須得到主管的事先批准。

《洛杉磯時報》:一般而言,職員應拒絕露面的謝禮,例外是,主辦方是教育機構或新聞從業人員組織。

職業新聞記者協會也要求,新聞記者應當拒絕禮品、恩惠、酬金、免費旅行和優待。

8.參加評獎及接受獎勵

傳媒職員有時會被邀請參加新聞獎的評獎活動,這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提交作品參賽,二是參加評審委員會成為評委成員。這兩種情況都可能造成利益衝突,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參加評獎,什麼情況下不可以?《紐約時報》、路透社、《洛杉磯時報》等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紐約時報》:職員不可以參加在時報報道過程中有直接利益的個人或組織主辦的比賽。他們也不可以充當這些比賽的評判人或接受獎勵。通常的例子是,比賽由商業、政治或行業協會主辦,目的是評判對他們事情所做的報道。

但是,《紐約時報》並不是一概反對職員參加評獎和接受獎勵。根據其規範,職員可以參加確實沒有利益衝突的組織主辦的評獎活動,既可以擔任評委,也可以接受獎勵。比如大學舉辦的新聞評獎比賽。並且時報規定,通常情況下,職員可以自由地接受來自學院、大學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榮譽學位、獎章和其他獎勵。因為這些獎勵不存在利益衝突。同時,時報要求職員禮貌地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組織主動提供的獎勵。

路透社:路透社鼓勵其職員遞交突出的作品參加由著名的無私的發起者組織的旨在獎勵新聞業優秀者的評獎,但必須小心保證這種行為不能與路透社的信任原則或規範的某一部分產生衝突。

根據路透社的規定,如果評獎可能影響路透社報道的公正性和意義,路透社就不會批准職員參加由公司、公共機構、遊說團體、政府、政治派別或協會以及鼓吹團體舉辦的作品評獎。路透社還規定,職員參加評獎、擔任比賽評委以及接受被主動提供的獎勵都要經過其主管同意。此外,路透社還禁止為參賽製作作品,改變作品(為符合比賽規範而做的改變除外)。

美聯社:我們既不接受來自任何在我們的報道中具有黨派利益或經濟利益的機構主動提供的比賽獎勵,也不參與這種比賽。

《洛杉磯時報》:職員只應讓他們的作品參加以表揚優秀新聞從業人員為中心意圖的評獎。時報不參與主要為宣揚或促進一個組織事業的評獎。職員決不能接受其所採訪機構的獎勵。在接受一個獎勵之前,應諮詢其主管。

9、開設博客

如今,在全球,越來越多的記者編輯在網上建立自己的博客,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想法。但是,作為新聞工作者,他們文章的內容,他們的觀點可能與傳媒的利益發生衝突。因此,一些西方傳媒對職員開設博客的行為作出了限制:

《洛杉磯時報》:任何試圖開設個人博客的職員必須得到主管許可,只要要開設的博客符合報紙的新聞職業標準將獲得批准。在獲批准後,職員應小心不要在他們的博客中寫任何報紙不可接受的東西。當職員向別的博客投稿時應遵守同樣的原則。

BBC:BBC職員的博客和網站必須在部主任那裡備案,如果職員表明是為BBC工作,則應在醒目位置張貼諸如「此僅系個人觀點,並非代表BBC」的免責聲明。[24]

另外,CBS要求開設個人博客的職員應將其博客告知高級副總裁,並且這些職員的博客應完全避免涉及CBS或政治問題,職員的觀點不應詆毀CBS。

三、接受消息來源的好處

《紐約時報》:當時報的代表接受消息來源的招待(包括政府官員)或旅行去採訪他們時,時報支付費用。職員不應參加由新聞人物定期為新聞界提供的早餐或午餐,除非時報為職員支付餐費。職員不可以接受免費或打折的交通和住宿,除非我們選擇的餘地很小或別無選擇的情況下。

《華盛頓郵報》:不接受消息來源的禮物,也不接受免費旅行。既不尋求也不接受也許是因報社所擁有的地位而提供的優待。禁止接受任何不對公眾免費的比賽項目的免費入場券,唯一例外是記者專席。無論何時只要可能,採訪應為那些座位付費。

芝加哥論壇公司:禁止職員索要商品、現金、服務或其他有價值的任何東西。贈送的商品,如果其價值超過一個鑰匙鏈將被報紙捐贈給慈善事業。

CBS:職員不得接受有可能妨礙新聞工作者角色或造成此種印象的任何公開的和隱藏的好處。[25]

德國新聞委員會:調查和報道一定不要受禮物、折扣或招待的影響、干擾或阻礙。出版機構和記者應堅持,提供信息時,不受禮物或招待的影響。 此外,路透社、美聯社、道瓊斯公司、奈特里德公司也對接受消息來源的好處做了具體規範。

四、賄賂或其他誘導

為獲得新聞尤其是重要新聞、獨家新聞,傳媒職員可以提供報酬等方式來賄賂或誘導消息來源嗎?也即支票新聞是否可行?

路透社:我們決不為獲得新聞而接受或提供報酬,無論是現金還是其他方式。這種行為是對我們道德的嚴重背叛,破壞了我們的獨立性,並可能導致包括解僱在內的紀律處罰。

第六章隱私(權)

一、隱私與公眾利益

在採訪報道中,隱私作為一項個人權利或利益與公眾利益時常會發生衝突。如何應對這種衝突,是記者、編輯必須考慮的問題。對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路透社等傳媒有明確的規範:

路透社:你應始終考慮你正在報道的細節是否會增加報道的新聞價值或者是否它是無理由的,它的發表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對侵犯隱私訴訟的一個辯護是,發表符合公眾利益。法庭會區分符合公眾利益的東西和公眾感興趣的東西。關於名人或政客猥褻的閑談或流言蜚語可能是公眾感興趣的東西,但它們的發表未必符合公眾利益。

BBC:沒有適當的理由,BBC禁止侵犯隱私,無論在世界何處。為行使我們的表達和信息自由權,這是絕對必要的。為此,當為揭示公眾利益而調查、證實問題時,我們必須工作於一個框架之內:尊重個人隱私,公平待人。如果沒有一種清楚的公眾利益,私人行為、信件和談話不應進入公眾領域。

PCC:每個人有權利獲得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健康和包括數據傳播在內的通信的尊重。如果未經同意侵犯任何個人的私生活,編輯應有正當的理由。在涉及未滿16歲兒童的事件中,編輯必須證明存在比兒童的正常的至關重要的利益更重要的特殊公眾利益。

此外,丹麥《全國新聞倫理規約》規定,只有事件明顯與公眾利益有關聯,新聞界才可進行報道,否則不應報道可能會侵害神聖的私人生活的信息。

二、隱私權與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多數國家的法律中都被列為特殊的保護對象,西方傳媒也非常注重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

美聯社:我們一般不指明被控犯罪或是犯罪證人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同尋常的情況除外。我們也不播發能識別這些人身份的圖片或視頻。例外情形必須諮詢高級編輯。

路透社:在你拍攝和發表未成年人的照片時,應始終保持敏感。在多數司法權中,未成年人屬於一種特殊的保護者類別,並且他們被裁決為沒有能力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因此,即使你獲得孩子的拍攝許可,如果他們的家人或監護人提出異議,它必然不會對侵犯他們隱私權的訴訟有任何保護。

此外,日本民間廣播放送聯盟要求對不滿二十歲的少年罪犯的報道基本上都採用匿名的方式。

三、隱私權與性犯罪受害人

美聯社:一般不指明那些說他們已遭性攻擊的人的身份,不同尋常的情況除外。也不播發能識別這些人身份的圖片或視頻。成年受害人自己公布身份的將是例外。對於例外情形的處理必須諮詢高級編輯/主管。

BBC:依照法律,強姦和其他性犯罪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應自動保證從他們作為性犯罪受害人提出控告那一刻起終身為其匿名。這些限制僅適用於已確定此人是據稱的性侵犯的受害人,但不妨礙在其他的情況下確定此人的身份。如果受害人同意,他們的身份可以被識別。但是這種同意應是書面的,並且決不應是任何壓力的結果。做出同意的人應認識到身份被識別的風險性。

PCC:如果沒有充分正當的理由,並且法律允許,禁止傳媒指明性攻擊受害人的身份,或發表可能提供其身份的資料。在涉及性侵害的事件中,禁止指明16歲以下受害人或證人的身份,即使法律不限制這樣做。在涉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事件的任何傳媒報道中,

.禁止指明未成年人的身份。

.如果受害未成年人的身份可能被確認,禁止使用「亂倫」一詞。

.必須小心報道中不要有任何暗示被指控者和未成年人關係的東西。。

上述傳媒的規範都強調了一個原則,即一般情況下,禁止指明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時。

四、隱私權與公眾人物

路透社:對公眾人物,如政治家或名人,只要他們是事件的一部分並且只要他們不在有隱私權的地方,他們的照片可以被拍攝和使用。名人和公眾人物更可能提出侵犯隱私訴訟,他們更能意識到他們的權利,並有辦法提出訴訟。如果你獲得來源有問題或在非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或膠片,尤其是用遠攝鏡頭拍攝的,那麼建議你要格外謹慎。

BBC:通常只報道名人與法律有關的私人行為,通過對其廣為人知的行為本身或者行為結果的報道,提出更為廣泛的公共問題。被其他傳媒公布的事實不能證明BBC報道它就是正當的。

五、隱私權與場所限制

1.非公共場所:

BBC:個人隱私權受到特定區域的限制。因此,如果沒有正當的編輯理由,不經允許,我們通常不應披露那些透露一個人的住宅或家庭準確位置的信息。在私人領地錄音錄像前通常要徵得同意。當合法居住者要求我們離開私人領地時,我們通常應離開,因為未經同意訪問私人領地能構成民事侵權。因此,如果你不知道怎樣做,在任何時候要向節目法律顧問尋求建議。

PCC:在進入醫院或類似機構的非公共區域進行採訪前,記者必須指明自己的身份並獲得其負責人的允許。對侵犯個人隱私的限制尤其與醫院或類似機構採訪密切相關。未經同意,在私人場所對個人進行拍照是不可接受的。

路透社:在非公共場所,一個人可以有一種隱私期待,在這一場所拍攝的照片很可能侵犯這個人的隱私權,但是界限不總是絕對的。非公共場所一個人有理由有隱私期待,這包括旅館的陽台、海灘的私人區域、飯店和辦公室後面的隱蔽部分。

2.公共場所

BBC:人們在諸如機場、火車站和大型購物中心等公共場所或半公共場所不能期望與在自己家一樣的隱私權。然而即使在公共場所,人們也能合理地期望得到隱私權,例如當某人正在一個公共場所或半公共場所接受醫生治療時,就有一種更大的隱私期望。然而,在公眾能進入的普通場所,未經事先允許,錄音錄像可能是正當的,例如大型購物中心、火車站、機場,或者在我們有理由相信非法或反社會行為正在被曝光的地方。

路透社:在一些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的街道或建築的外面獲得的照片或膠片已被裁決侵犯隱私權,尤其是關於那些抓拍的悲痛的或對此人有羞辱性的照片,並且發表這些照片不存在公眾利益。

六、隱私權與准許

由於隱私主體對自己的隱私有支配權,如果獲得其允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能做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的人除外)。因此,避免隱私侵權的一個有效辦法就是獲得當事人的准許。

BBC:如果沒有清楚的公共利益或已得到允許,我們不應侵犯他人隱私。因為關係到隱私,如果個人或組織要求我們停止錄製節目或現場直播,如果繼續進行沒有正當的編輯理由,我們通常應這樣做。如果沒有獲准秘密錄製,無論在哪裡我們都應公開地操作。當我們的視聽設備不像小型電視攝像機、攜帶型攝像機或固定的網路攝影那樣顯而易見時,這尤其重要。我們也許需要通知人們讓他們知道我們正在錄製節目,並允許他們避開我們。

PCC:一旦被人要求停止(採訪),禁止記者繼續提問、打電話、追隨或拍照;在被要求離開時,也不能繼續留在他們的財產上,並且禁止跟隨他們。

此外,英國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從業守則規定,未經被採訪人的同意,不得將在私人住宅內進行的採訪加入到相關節目中去,除非此處涉及到公共利益。同樣的要求也適用於具有個人隱私權合理期待的其他地方,如飯店、教堂等。[26]

七、隱私權與隱性採訪

隱性採訪問題是一個備受國內外傳媒關注的問題。所謂隱性採訪,就是記者通過秘密手段或欺騙的手段來獲得信息,最典型的方式是偷拍偷錄(即秘密記錄)。隱性採訪是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危險地帶,所以記者需多加小心。

BBC:必須證明存在一個清楚的公共利益,秘密記錄才是正當的。對BBC來說,秘密記錄是一個有價值的工具,但是秘密記錄通常應成為一種最後的手段,誤用或過度使用能使人懷疑或貶低它的效果。所有關於秘密記錄的建議必須預先被每個部門的相關高級編輯批准。而作為揭露公共利益問題的調查工具,秘密記錄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有清楚的現存記錄或其他證據表明存在犯罪行為或意圖。

.事實表明,公開的方式不可能成功。

.為提供證據的目的,秘密記錄成為必要。

BBC還規定,未經主人、居住者或代理准許,使用未被注意的錄製設備記錄私有地產時,必須諮詢編輯策略總監。

PCC:禁止傳媒尋求獲得或發表通過隱藏的相機或秘密監聽裝置得到的資料。或者通過偵聽私人或行動電話、信息或電子郵件;或者通過未經授權地轉移文件或照片。通常只有在為公共利益並且通過其他方式不可能獲得資料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不實或秘密手段

八、隱私權與跟隨搜捕

跟隨搜捕是指記者跟隨警方、消防人員等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跟隨搜捕過程中,與隱私權密切相關的問題是,記者能否隨同政府官員、警察或消防員進入私人領地?這些政府機構有權允許新聞界進入私人領地嗎?下面是BBC關於跟隨搜捕的規範:

只有存在清楚的公眾利益,並且仔細考慮包括隱私、許可和非法侵入等編輯和法律問題之後,我們才能跟隨搜捕。當我們決定在私人領地跟隨搜捕時,我們通常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保證人們明白我們正在為BBC錄音錄像。

2、徵得居住者同意。

3、如果遭居住者拒絕,應立即離開,除非存在明顯的公眾利益。

例外情況可能包括,我們有理由相信非法或反社會行為正在被曝光。

九、隱私權與災難、不幸

災難和不幸事件的採訪和報道也容易產生隱私侵權問題。一種情況是採訪引發的侵權,一種情況是報道引發的侵權。如何避免在這兩種情況下侵犯隱私?BBC的規範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報道應注意的問題

我們始終需要仔細考慮編輯描述人類災難和不幸的圖像資料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在任何情況下,展現死刑都是不正當的。在很少的情況下,播出人們被殺的場面是正當的。在任何情況下,尊重隱私和死者尊嚴都是重要的。我們決不應無理由地展示他們。我們也應避免無理由地使用面部和嚴重傷痕的特寫鏡頭以及其他暴力資料。

BBC還規定,使用可以確認身份的悲痛或不幸者照片的任何提議必須提交高級編輯或獨立組稿編輯。

2.採訪受害者應注意的問題

BBC的規範要求記者不應對受害者採取下列行為:

.置他們於準備採訪的壓力之下。

.以再三打電話、發電子郵件、傳遞書面消息或敲門的方式騷擾他們。

.被要求離開時,繼續待在他們的領地。

.尾隨其後。

第七章法律風險與報道犯罪

一、合法採集新聞

記者的採訪活動必須合乎法律,記者不能為了獲取新聞而採取違法的手段,這是一個不能逾越的底線。實際上,採用正當手段獲取新聞是世界許多國家傳媒界普遍遵循的道德原則。下面是《紐約時報》、路透社的相關規範:

《紐約時報》:合法地尋求新聞:職員在尋求新聞時必須遵守法律,他們不可以闖入建築物、住宅、房間或辦公室。他們不可以偷竊數據、文件或其他財產,包括電子財產,如數據資料、電子郵件或語音郵件信息等。他們不可以竊聽電話、侵入計算機文件或其他的電子竊聽作為消息來源。簡而言之,他們不可以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紐約時報》還規定,未經談話各方事先同意,職員不可以對談話錄音。因為這是一種欺騙。

路透社:在採集新聞時,我們必須保證合法誠實地行事。偷竊數據和文件、違背承諾、電子竊聽、竊聽電話、電腦黑客、破解密碼或其他網際網路的安全措施都是違法的,不應用於我們的工作過程。

二、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

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是新聞報道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由於報道的敏感性,這兩類報道是很容易引起訴訟的報道領域,所以許多西方主流傳媒對此有明確規約。

1.無罪推定

所謂無罪推定,即在法庭證明一個有罪之前,這個人被假定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司法界和傳媒界普遍公認的有關犯罪的報道原則,也是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首先應注意的問題。

美國記者公會:新聞記者報道犯罪時,對於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決其有罪之前,只能當他是無罪者看待。犯罪新聞的寫法,不可使讀者和大眾引起誤解或發生偏見。

日本民間放送聯盟:在犯罪報道時,應尊重無罪推定原則,傾聽嫌疑人方面的申述。對受訪對象施加單方面社會制裁的報道應加以避免。」[27]

德國新聞委員會: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假定是無罪的,直到他們被法庭證明有罪,即使他們已經認罪。甚至在犯罪對公眾顯而易見的情況下,被告人也不能被描述成有罪的,直到法院做出判決。[28]

丹麥《全國新聞倫理規約》規定,在刑事訴訟尚未判決或指控尚未撤銷時,傳媒不得發布任何可能妨礙訴訟進程的信息,也不得發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罪責聲明。

2.不鼓勵刺激犯罪

犯罪報道是打擊犯罪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搞不好也可能產生宣揚美化犯罪從而鼓勵刺激犯罪的負面作用。鼓勵刺激犯罪,是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的禁忌之一。

BBC:我們應保證,如果沒有清楚正當的編輯理由,那些可能鼓勵、刺激犯罪行為發生或可能造成混亂的材料就不應內藏於我們的服務中。

Ofcom(英國通信局):保證電視或廣播服務不包含可能鼓勵或刺激犯罪,或引起混亂的內容。[29]

3、犯罪手段的描述

犯罪者採用什麼手段實施犯罪?這是很多受眾感興趣的問題,也是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的一個組成部分,那麼新聞報道如何報道犯罪手段呢?

BBC:我們應保證,如果沒有清楚正當的編輯理由,對可能促使犯罪發生的犯罪手段的詳細描寫或示範,不應內藏於我們的服務中。

BBC還規定,在採訪罪犯時禁止渲染其錯誤的所作所為,禁止披露過多可能被模仿的細節。

Ofcom :除非有正當的編輯理由,否則不能播出包含基本細節的犯罪手段的描述或示範,因為它們可能提供犯罪的方法。

NHK:對於犯罪的手段和經過,不做必要限度以上的描寫……不得對殘虐行為和肉體的痛苦進行詳細的描寫和誇大的暗示。[30]

4.對罪犯家庭的報道

在報道犯罪時,通常強調新聞報道應注意保護受害人的家人,那麼是否應顧及罪犯的家人呢?

BBC: 應顧及罪犯的家庭。有關犯罪事實的報道也許包括他們家庭背景的詳細資料,但我們應避免給他們的家庭造成無理由的傷害。我們也不應無證據地暗示他們與犯罪有牽連。

PCC:在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傳媒必須避免報道罪犯人或被控犯罪的人的親屬或朋友的姓名。

5.向罪犯等付酬

上面曾提到「支票新聞」的問題,在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中也存在這一問題,就是通過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親屬等支付報酬以獲得新聞。記者這樣做是否適當呢?如果適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這樣做呢?:

BBC:通常BBC不向罪犯支付報酬、許諾支付報酬或以實物支付報酬,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對以前的罪犯一般也是如此,如果他們只是談論一下他們的犯罪。一般而言,這同樣適用於罪犯的家人或親屬。

顯然,通常BBC反對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親屬付酬。但是,BBC並不完全禁止向罪犯付酬,在特殊情況下認可這種做法,即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報道對清楚的公眾利益有顯著的重要性

.沒有報酬將無法獲得該新聞

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在判決前,付酬金給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和同事或證人必須經過高級編輯和有關部門的同意。

.在犯罪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禁止向證人或可能的證人付酬金或暗示付酬金,無論直接還是間接。

.在犯罪訴訟程序很可能進行和可預知的情形下,不應向那些合理地被認為是證人的人付酬,除非存在清楚的公眾利益。

Ofcom:不向宣告有罪或承認有罪的罪犯支付報酬、許諾支付報酬或用實物支付……,唯一的例外是,存在公共利益。當犯罪程序正在進行時,不要向任何證人或任何合理被期望成為證人的人付酬或許諾付酬,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不應暗示有任何報酬,或報酬視審判的結果而定。

此外,瑞士新聞委員規定,不應從與法庭程序有關的人買信息。

6. 犯罪重建

BBC:為了傳播真實信息,真實題材節目應限制重建的使用。它們不應僅僅用來吸引或娛樂觀眾。重建的開始和結束對觀眾來說也應是顯而易見的。

根據BBC的規範,重建犯罪的目的是為詳細而準確地記錄犯罪,而非只用於吸引觀眾,因此這種方式應限制使用。BBC製片人守則要求重建犯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不要重構沒有理由相信真正發生過的細節;

.攝錄技術不能驚動或擾亂受眾;

.不要揭示那些能引起盲目模仿的細節;

.所有的重構必須清楚地被顯示;

.重構必須最小化給被害人或其親屬帶來的壓抑;

.不要美化犯罪或罪犯。[31]

CBC:任何重建必須儘可能與其意圖描述的事件一致。如果事件或事件的一部分被重建,那麼必須通過聲音或視覺方式讓觀眾清楚那一點。

Ofcom:重要的是,不要過分強調犯罪重建的戲劇化效果,例如麻木不仁地使用慢動作、音樂或其他的特殊戲劇效果。

職業新聞記者協會:不得重現或導演新聞事件,以避免誤導。如果為了講述故事而有必要重現,必須加以說明。

此外,美聯社反對在音頻和視頻報道中導演或再現事件。《義大利記者職責憲章》規定,記者不能為了徹底重建事件而忽視事實和基本的細節。

三、身份問題

是否公開當事人或相關人的身份?這是犯罪報道和法庭報道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1.青少年的身份

由於青少年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報道與青少年有關的犯罪和訴訟必須很謹慎。

《紐約時報》:時報常常但不總是隱匿青少年罪犯或嫌疑人的身份。是否這樣做取決於犯罪的嚴重性、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審理的可能性和受害對象最終復原的前景。披露或隱匿其身份的一切決定應同負責編輯或新聞部主任討論。[32]

BBC:在青少年法庭的訴訟程序中,禁止公布任何可能導致證人、被告或其他18歲以下的訴訟當事人身份被識別的東西。這些限制包括:

.學校名稱和地址

.不要顯示18歲以下人的照片。

《洛杉磯時報》規定,通常不指明被控犯罪的18歲以下的人的身份。美聯社和合眾國際社也要求記者遵守美國一些州禁止刊登或播出青少年犯罪者名字的地方慣例,除非有相反的壓倒一切的理由。

此外,日本《少年法》規定,對於未滿20歲的少年犯罪者,禁止報道其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容貌等可以判別本人的信息。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庭判決其有罪之前都應被假定是無罪的。因此,傳媒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應謹慎。

《洛杉磯時報》:通常,時報不指明沒有被指控或逮捕的犯罪調查嫌疑人的身份。偶爾也有例外,嫌疑人的顯著性或者案件的重要性使得指明其身份有正當理由。

在指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時,《洛杉磯時報》要求記者必須十分謹慎,並注意以下事項:

.消息來源必須可靠

.執法者對認為某個人是嫌疑人有合理的依據

.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指明身份的人最終沒有被指控,應當在後續報道中指明這一點,如可能應同原始報道同等處理。

BBC:當有人清楚地參與犯罪或反社會行為,BBC的通常做法是透露他們的身份。

但是,BBC認為,在下列情況下應隱匿參與犯罪或反社會行為的人的身份:

.為避免誹謗等法律風險

.已許諾匿名

.某人僅僅是犯罪的例證時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某人有罪或應為其行為負責時

.報道針對群體而非群體中的個人時

.指明無罪當事人的身份似乎暗示其有錯時

.難以獲得諸如精神健康有問題者、腦損傷者或痴呆者的同意時。

.觀眾可能錯誤但合理地推斷清楚出現在電視上的人與不正當行為有牽連時。

.資料向國外播出可能危及當事人的安全時

3.犯罪受害人的身份

傳媒公開犯罪受害人尤其是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往往只會增加其痛苦,第二次傷害犯罪受害人。對此,西方主流傳媒有嚴格的限制。

CBC:作為通常的規則, CBC不播出活著的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針對個人的犯罪案中受害人的身份,如性攻擊,除非具備下面的情形之一:

.受害人同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以文字或磁帶形式)

.受害人自願提供其故事供播出。

.公眾利益壓倒一切

CBC還規定,沒有經過應有的法律程序,一個據稱的犯罪受害人指控某人對其實施犯罪時,CBC不給予其匿名的特權。

《洛杉磯時報》:通常不指明據稱的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偶爾的例外取決於編輯的決定。

此外,《達拉斯晨報》規定,通常除非強姦受害人要求指明身份,否則不能指明其身份。

四、報道劫持人質事件

1.不泄密

廣播電視新聞製作人協會:

.要極其謹慎,不要危及官方計劃的保密和執行。如果警方將在監控的特定區域進行突然搜捕,記者和攝影師應非常謹慎地論證他們行動的方式以及要去的地點,避免因大意而泄漏計劃危及搜捕的執行。因此他們應仔細檢查行動方案。

.始終假定人質劫持者、持槍歹徒或恐怖分子有接觸報道的途徑。

.避免文字、圖片和視頻描述泄露特種戰爭人員的戰術或位置的任何可能性。

波因特學會(The Poynter Institute):始終假定那些為危機負責的人能夠獲得接觸你的報道的途徑,並能通過製造進一步的傷害來對你的報道做出反應。

.不要報道可能導致進一步恐怖行動的細節,以免危及執法人員和政府對危機做出的反應。

.避免語言描述、靜止或動態影像泄漏戰術或特種戰爭小組成員的位置。[33]

Ofcom:廣播公司必須盡最大努力不播出可能危及生命或妨礙成功處置劫持或綁架努力的資料。

2.不介入

在人質劫持事件中,記者應牢記的第二個原則就是不介入事件。

廣播電視新聞製作人協會:努力抵制在任何僵持局面、人質事件或恐怖事件中成為一個積极參与者的強烈慾望。只有作為一種最後的訴諸並獲得高級新聞管理層的明確批准以及諮詢受過訓練的現場人質談判專家的情況下,記者才能親身介入。

廣播電視新聞製作人協會的規範還要求記者堅決抵制打電話給持槍歹徒或人質劫持者的誘惑。

波因特學會:抵制在任何恐怖事件中成為一個參與者的強烈慾望。只有在獲得高級新聞管理層的直接批准並與受過訓練的談判專家的磋商的情況下,僅僅作為最後的訴諸,記者才可親自介入事件。

勇敢地進行採訪,但不要干擾那些承擔公眾安全和醫療救護責任的人。在危機中,不要妨礙執法機構處理危機。

CBC:CBC記者必須保證他們採取的任何行動將不會進一步危及人質的生命或干擾當局安全解救人質的努力。他們必須警惕被恐怖分子/劫持者利用或操縱。

3.權衡信息的發表

由於劫持人質犯罪的敏感性和危險性,傳媒在公開披露有關信息時應小心謹慎,避免威脅人質安全,製造恐慌。在這一方面,廣播電視新聞製作人協會和波因特學會的規範大同小異,概括起來主要由以下幾個問題要注意:

.履行告知公眾的職責。如果出於安全原因,不提供某一信息,應坦白告知受眾。

.認真權衡發表什麼信息對公眾有益,什麼信息可能造成潛在的傷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擔心或恐慌。保證消息來源可靠,關鍵信息要指明來源。

.與可能發生的傷害比較,權衡現場報道的正當性。現場報道不應危及生命或破壞談判。

.不要發表關於人質智力、精神狀態等方面的信息,無論是事實還是推測。

.不要對任何劫持者或恐怖分子的要求進行分析或評論,不要推測他們的身份或動機。

.不要報道從警方掃描器獲得的信息。

.在危機結束前,對人質身體狀況的任何報道應非常謹慎,採訪人質或被釋放的人質也應謹慎。

.在採訪人質的家人或朋友時應謹慎。報道不應僅僅用來傳播震驚之情或作為被採訪者向特定個人轉達消息的渠道。

.抵制立即將恐怖分子打到編輯部的電話公開播出的誘惑。這樣做前,應尋求執法當局的指導。

.報道有關受害人個人的準確詳細資料時要非常謹慎。有必要這樣做時,要認識到報道可能對受害人親屬所造成的影響。

上述規範,對傳媒報道人質劫持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指引。這些規範實際上要避免三方面的問題:威脅人質安全、妨礙解救和傳播恐慌。

第八章 新聞攝影

一、影像處理工具的使用

Photoshop的應用為新聞圖片的後期製作和處理提供了很大方便,同時它的使用也對新聞圖片的真實性和可信性帶來嚴重挑戰。為此,西方主流傳媒對Photoshop的使用做出具體而嚴格限制。

路透社:Photoshop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影像處理程序。我們只使用其功能中很少的一部分來修改圖片文件格式、裁剪確定圖片大小以及平衡圖片的影調和色彩。對我們來說,它是一個處理表象的工具。規範是,不要增加、刪除影像元素或通過調整色調和色彩平衡來偽造影像元素或改變其背景以誤導觀眾。

美聯社:美聯社的圖片應始終講述事實。我們不以任何方式改變或處理圖片內容。禁止用PhotoShop或任何其他方式改變圖片內容。不應通過數字方式增減圖片元素。禁止用PhotoShop或任何其他編輯工具模糊人的臉或身份。可接受的只是用來消除灰塵和潤飾刮痕或作為複製工具。

美聯社還規定,用PhotoShop對圖片進行較小的調整方可接受。這包括圖片剪裁、局部遮光、局部曝光和轉換灰度、正常調色以及色彩調整,它們應局限於那些為清楚、準確地複製和修復圖片的最小需要,修復圖片應保證其可信性。實質地改變原始場景的厚度、對比度、色彩和飽和度是不可接受的。背景不應通過數字處理方式局部曝光或武斷地調色模糊或消除掉。

《紐約時報》:我們報紙上描述事實的影像必須在每個方面都是真實的。沒有人或物體可以被增加、重新整理、歪曲或從一個場景移除(除了公認的修剪以忽略掉無關的部分)。色彩或灰度的調整應限於為使影像清楚精確的最低限度。

《洛杉磯時報》:我們不添加顏色,創作蒙太奇照片,除去被攝體或移動影像。我們不用數字方式改變圖像,除了較小地調整色彩、曝光和除去灰塵斑點或劃痕,以保證忠實地再現原始的影像。禁止誇張地使用局部額外曝光、局部遮光法或色彩飽和度。

(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禁止扭曲新聞圖片的內容。但允許為了提高清晰度而強化形象。

二、擺拍或導演

攝影記者是否可以採用擺拍或導演方式來拍攝新聞圖片?對此,《紐約時報》、路透社等傳媒有如下規範:

《紐約時報》:新聞照片禁止擺拍。

《洛杉磯時報》:禁止任何迷惑讀者或誤傳視覺信息的企圖。在圖片新聞中,我們不導演或重現事件。

美聯社:除非拍攝人像,否則我們就不能要求人們為拍攝而擺姿勢,並且即使前者也要在圖片說明中予以清楚地註明。我們在圖片說明中解釋圖片拍攝的環境。如果某人被第三方要求擺拍,並且那反映在美聯社製作的影像中,我們要在圖片說明中解釋這一點。可以用這樣的措辭:「XXX為拍攝擺姿勢。」

路透社:攝影記者在現場是沉默的觀察家。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表現得像導演一樣。攝影記者不能指使他人為了拍照站在特定的位置或擺姿勢。如果攝影記者一旦這樣做了就必須在圖片說明中說清楚,例如當一張圖片拍的是一個模特在展示某種新產品的時候,圖片說明中就應該寫明該模特是在特意展示產品。[34]

三、尊重拍攝對象

攝影記者和拍攝對象是相互依存的關係。一些西方攝影記者認為,拍攝對象是最重要的,應對拍攝對象應持一種尊重的態度。美國國家新聞攝影師協會的規範簡明扼要地闡明了攝影記者應與如何對待拍攝對象:

待所有拍攝對像以尊重和尊嚴。給易受攻擊的拍攝對象以特別的體諒,同情犯罪或災難受害人。僅當公眾有壓倒一切的合理的知情需要時,才能在私人不幸時刻闖入。當拍攝對像不想被拍攝時,應改變或尋求改變拍攝時間。

四、交代來源

交代來源不僅對文字報道是重要的,對圖片報道也同樣重要。

《洛杉磯時報》:除了很少見的情況,來源附註必須明確該圖片的來源。

《丹佛郵報》:圖片的來源應清楚標明,無論是來自自己的記者、自由攝影師還是圖片市場。[35]

五、圖片說明

圖片說明是新聞攝影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它不僅能揭示圖片的意義和細節,也能提供圖片之外的信息,圖片說明對於讀者準確解讀圖片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當圖片本身的視覺信息比較模糊時。好的新聞攝影作品不僅要有好的圖片,也要有好的圖片說明,二者相得益彰。對圖片說明,《紐約時報》、美聯社等傳媒有如下規範:

《紐約時報》:圖片說明通常應當解釋讀者從圖片本身不能看到的東西,並且應當略掉顯而易見的東西。[36]

美聯社:當我們播發由消息來源提供並修改的影像時,例如面部被模糊,圖片說明必須清楚解釋這一點。

路透社:圖片說明中提供的信息必須包括圖片拍攝的真實時間、地點和環境。

此外,《丹佛郵報》規定,圖片說明必須充分解釋圖片的背景,在編輯的最終版本的圖片說明中應盡量保留攝影師提供的背景信息。

第九章更正

一、如何對待更正

對錯誤進行更正是新聞報道準確性原則的要求和體現。因此,如何對待更正的問題即是如何對待準確性的問題。

路透社:完全坦率地承認自己的錯誤。我們迅速而清楚地更正它們。我們不在隨後的更新中掩飾或隱藏更正或重寫有錯誤的報道。

美聯社:當我們有錯誤時,我們必須儘快說出來。更正必須在編者按中始終標註為更正。當更正事實性錯誤時,我們不使用諸如「改寫」、「改正」、「澄清」或「改變」之類委婉的說法。

《華盛頓郵報》:追求準確,我們必須坦率地承認錯誤。指出錯誤以引起我們注意的人應受到禮貌而迅速的回應。我們有積極的義務做更正,不僅僅是為避免重複錯誤。承認錯誤能增強報紙的可信性,也會使我們顯得謙虛。澄清和更正應清楚、簡練和直接。它們必須對任何讀到它們的人都易於理解,包括沒有讀過正在被更正報道的讀者。清楚和直接始終應是用來決定怎樣最好地明確表述更正的標準。

同時,《華盛頓郵報》強調,努力保持更正的簡練一定不要使之過於簡短以至不能被理解。

任何讀到更正的人應能明白錯誤是怎樣被更正的。

在一些情況下,讓一個更正對所有讀者都清楚的最容易的方式是,重述最初的錯誤,然後更正它。

BBC:通常,我們應承認嚴重的事實錯誤,並迅速而清楚地予以更正。錯誤會引來不公正的抱怨。

此外,《紐約時報》對每個錯誤感到遺憾,並對作者主動更正自己已發表報道中錯誤的誠實態度表示讚賞。

二、哪些錯誤應更正

對於什麼樣的錯誤應予以更正,《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以及BBC有如下規定:

《紐約時報》:更正所有事實錯誤,無論大小。

《華盛頓郵報》:《華盛頓郵報》承諾更正所有出現在報紙上的錯誤(指事實性錯誤——作者注)。像任何其他事實性錯誤一樣,冗長也是一種值得更正的錯誤。

BBC:通常,我們應承認嚴重的事實錯誤,並迅速而清楚地予以更正。

三、如何處理更正

《紐約時報》:無論什麼來源,任何投訴應遞交負責主管編輯並迅速進行調查。如果更正是正當的,根據公正性要求就應立即刊登。如果對事實的懷疑或分歧具有合理性,我們可以承認陳述是不準確的或不完整的,即使我們不肯定它是錯誤的。[37]

《華盛頓郵報》:每個職員必須把他們工作中出現的與準確有關的問題提交相關編輯並引起他們的注意,而不應單方面決定讀者或消息來源的投訴是沒有理由的。

《華盛頓郵報》還規定,當錯誤具有根本性以致破壞了整個原始報道時,編輯可以決定寫一篇新的報道。

美聯社:編輯發現可能的或潛在的錯誤就應儘快通報主管編輯,不管是他們的工作中的錯誤,還是同事的工作中的錯誤。當我們在當前一期做更正時,我們應在編者按語中指出錯誤及其改正,以更正前一期的錯誤。美聯社也要求使用錯誤信息的報紙或廣播使用該更正。

德國新聞委員會:讀者必須能識別以前的文章是全部還是部分錯誤。為此,更正不僅要發表真實的事實,而且必須提到錯誤的文章。即使已經以別的方式公開承認錯誤,也應發表真實的事實。

四、是否歸屬錯誤

所謂歸屬錯誤,就是在更正中要不要指出誰是錯誤的製造者以及如何指出,例如是記者的錯誤,還是編輯的錯誤?是傳媒本身的錯誤,還是因使用其他傳媒報道而導致的錯誤?對此,《華盛頓郵報》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錯誤,我們更正時不在內部做歸屬,例如區別記者的錯誤還是編輯的錯誤。但是,對我們的錯誤信息來源於外部消息來源時,我在更正中我們可以向讀者解釋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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