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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關後第一代皇帝:順治皇帝(7)

他推行甄別之法,擢優汰劣,要求各地督撫對所屬官員「嚴加甄別,有德有才兼通文義者著保奏」,「不堪為民牧者立行參劾,不得姑留地方害民..不行糾參即為溺職,事發一併治罪」。他認為「知府乃吏民之本,若盡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並認為全國百餘府中有三十府最為重要。為選好知府,他於十二年正月下令「在京各衙門滿漢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行兼優堪任知府者一人,詳開履歷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議,奏請定奪,以備前三十處知府之用」。為得到真才,福臨親自動手選拔官員。十年三月,他諭內三院:翰林院官員「必品行端方、文章卓越方為稱職」。為此他要「親加考試,先閱其文,後觀其品,再考其存心持己之實據,務求真才」。顯見,他把才放在第一位。次月,他便將經過考試的各官「御筆親定去留」。有時他將隨時發現的人才越級提升。一日他微行入翰林院,見庶常胡兆龍獨自學習清書(滿文),他當即傳旨「超升學士三級為侍讀」。    順治十年三月,他採納吏科給事中魏象樞的建議,實行京察「大計」,即對各地官員普遍進行考核。這次大計中共有九百六十九名官員受到了革職、降調、致仕的處理。從此三年一大計,定為制度。這年四月,他諭吏部:「京官殿最亦當察核」。這是考核在京官員的京察,從此也按期舉行,成為制度。    他加強對內外官員的監督,尤為重視都察院和御史的作用。他以「都察院為朝廷耳目官」,一再申飭:「上自諸王下至諸臣,孰為忠勤,孰為不忠勤,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分別參奏」。與此同時,還向各地派出大量御史,作為皇帝的「耳目」以「簡任巡方」,「察吏安民」。他還下令滿漢官員互參,即互相監督,「如漢官玩誤,滿官據實奏聞;如滿官執延,漢官亦據實奏聞」。    福臨加強對官員的控制,不許結黨結社,不許太監預政。他有懲於明末士人結黨、太監干政的禍國,多次嚴令「內外大小官員,各宜恪守職掌,不許投拜門生。如有犯者即以悖旨論罪」。他認為投拜師生即為結黨,後竟定為不赦之罪。他嚴厲懲處「賄買關節,紊亂科場」的考試作弊行為,屢興科場獄案。他嚴禁私交、私宴,他認為如此行事便可以「永絕朋黨之根」。順治十年六月下令禁太監預政,設十三衙門專為「宮禁役使」,「不許(太監)干涉一事,不許招引外人,不許交結外官」。「如有內外勾結」,「審實一併正法」。十二年六月命立十三衙門鐵牌,上刻敕諭嚴申不許中官干政之條,如有「竊權納賄,囑託內外衙門,交結滿漢官員」等事「即行凌遲處死」。為了鍛煉官員,他還實行官員內升外轉的辦法。十年四月他諭吏部說:「國家官員內外互用。在內者習知紀綱法度,則內可外;在外者諳練土俗民情,則外亦可內。內外敭歷,方見真才。」福臨認為「治國安民首先嚴懲貪官」。他對貪官深惡痛絕,懲處貪官成了他清澄吏治的重要一環。他嚴懲了一些貪官,如首先迎降的恭順侯、漕運總督吳維華,以貪一萬餘兩,雖因有功免死,卻「革職,永不敘用,贓追入官」。他三令五申告誡大小官不可貪贓身敗,但收效甚微,貪贓枉法者仍然接連不斷。福臨寄予最大希望的耳目官巡方御史也接連以身試法。如順天巡按顧仁出巡前,福臨兩次召見,諭其「潔己率屬,奠安民生。若不法受賄負朕委任,則不拘常律,雖贓數無多定行正法」。可他到任之後即悖旨貪婪,索取賄賂,陷害無辜,造成受害人冤抑難申刎頸叩閽這一轟動一時的大事件來。此事對福臨震動很大,他除了殺掉顧仁並處罰一應干連人等外,還下令:「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俱籍其家產入官。」立法不為不苛刻,但仍然止不住貪官恣肆。十四年七月福臨很賞識的原巡按御史劉嗣美也因「監守自盜」被流放。十五年十一月江南按察使盧慎言「貪贓數萬」被處極刑。面對「貪習猶未盡改」的現實,福臨愈加惱火,他下令:「今後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衙役犯贓一兩以上者流徙」。於是有的大臣上奏認為此法「過重」,致使「人犯抵死不招」。刑部等衙門也會議奏請「今後衙役亦照官律擬罪」。福臨仍然不以為然,他說:「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朕明知立法既嚴,於貪官蠹吏有所不便,必懷怨心,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怨,亦不遑恤。若不如此,貪風何由止息!」所奏與所議「俱屬不合,著嚴飭行!」福臨非常欣賞與佩服朱元璋誅戮大臣,以重法治世的經驗。他懲貪決心堅定,無奈事與願違,懲貪與澄清吏治的其他問題一樣,終順治一朝,也未能解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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