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真實罪證的隱形鏈條

黃光裕案:真實罪證的隱形鏈條http://www.sina.com.cn2010年04月17日12:32中國經營報

  屈麗麗

  4月14日,黃光裕案進行庭前示證。此前,原定於上月進行的庭前示證曾兩度延期。由於此次庭前示證不對媒體開放,因此現場並沒有出現火爆的場景。

  過去十年對黃光裕來說,可謂明暗交織。而對於其庭審也幾乎被定義於一場「世紀大審判」。黃光裕的轟然倒下,在本土民營商業群體中製造了巨大的地震效應,而判決走向也極具警示意義。

  多出的110萬元賄賂金

  在郭京毅案尚未定案之際,被指與國美相關的這110萬元行賄,到底是國美的單位行賄,還是黃興裕的個人行賄仍不明朗。而這110萬元是否在黃光裕公訴的「單位行賄罪」之456萬元之中,也仍然存疑。

  2010年2月12日,也就是在黃光裕被拘留近500天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黃光裕涉嫌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關被告單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一併提起公訴。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黃光裕的妻子杜鵑被檢察院以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中關村(6.91,0.00,0.00%)(000931.SZ)董事、總裁許鍾民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

  在黃光裕案的單位行賄罪項下,被提起公訴的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國美電器」)外,還有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鵬潤地產」)。

  對此,3月1日,國美電器(00493.HK)曾發布公告稱,公司已於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據起訴書副本顯示,公司及其原主席黃光裕涉嫌單位行賄罪,涉及金額456萬元人民幣。

  同時,該起訴書中表示,黃光裕附屬公司涉嫌的單位行賄罪發生在2006年~2008年之間。而這樣的時間節點,無疑會讓人聯想到行賄是否與國美電器初始借殼上市及此後收購永樂電器有關。

  黃光裕案,除了黃本人外,還牽涉了大批政府高層的落馬,最典型的如商務部原巡視員郭京毅、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等。而案件本身判決,也對民營企業家極具借鑒意義。

  就在一個月前,同樣是在二中院的第三法庭,郭京毅案正式開庭,郭被指控於5年間受賄844萬餘元。根據媒體公開的檢方指控,其中110萬元與國美電器有關。

  「2004年至2007年間,郭京毅還為某電器公司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而這期間,恰恰是國美借殼上市與收購永樂電器的重要時期。」

  在郭京毅案尚未定案之際,被指與國美相關的這110萬元行賄,到底是國美的單位行賄,還是黃興裕的個人行賄仍不明朗。而這110萬元是否在黃光裕公訴的「單位行賄罪」的456萬元之中,也仍然存疑。

  從之前媒體公開的部分起訴書內容顯示:「黃光裕曾指使許鍾民於2006年至2008年間,向相懷珠(時任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提出請託,要求相懷珠在對鵬潤地產等國美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單獨或者指使被告人許鍾民給予相懷珠款物106萬元人民幣。」

  「同期,黃光裕指使許鍾民通過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原處長孫海亭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梁叢林、凌偉(另案處理)提出請託,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電器涉稅案件調查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單獨或者指使許鍾民給予靳紅利共計人民幣150萬元、孫海亭100 萬元,梁叢林、凌偉各50萬元。」

  事實上,僅就上述起訴書提到賄賂金額,加起來正好是456萬元,即公訴書中單位行賄罪金額,那麼,與郭京毅案相關的110萬元受賄金額又做何解釋,其他大案要案的行受賄問題是否還會與黃案發生關聯,對於飽受媒體關注一年有半的黃案來說,未來是否還會另有曲折,似乎仍然是一個謎。

  「內幕交易罪」認定懸疑

  據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與黃光裕案相關的單位行賄罪和內幕交易罪兩項罪名基本證據確鑿,而涉嫌非法經營罪是否證據確鑿尚不得而知。

  而在內幕交易罪項下,曾經有三家上市公司惹來猜疑,其中包括ST金泰(7.70,-0.22,-2.78%)(600385.SH)、中關村及*ST三聯(600898.SH)。

  ST金泰系黃光裕之兄黃俊欽控股,在2007年中國股市大幅震蕩之際,曾經創下42個漲停7個跌停的神話。也由此創下了中國證券歷史N個超級紀錄:連續漲停板紀錄最多;定向增發規模最大(80億股);紙上財富額最大(黃俊欽財富直逼亞洲首富李嘉誠)。

  然而,黃光裕2008年11月17日晚被公安局帶走的起因,即被認為與ST金泰的股價操縱有關。然而,在起訴書被公開的部分內容中,暫時還未看到ST金泰的身影。

  三聯商社(6.60,0.05,0.76%),其大股東由三聯集團易手為國美下屬的全資控股子公司。在2008年5月份前後,三聯商社曾出現連續12個漲停板,隨後受當年「5·30」股市大跌影響出現連續5個跌停板,股改停牌前又補上了兩個漲停板。

  「在大股東股權拍賣易手這一階段,三聯商社股價劇烈變動,極可能就是黃光裕被稽查的導火索。」有人如此評斷。

  事實上,這樣的評斷並不無道理,2008年11月28日,就在黃光裕涉案後的一個多月,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回答關於國美電器董事長黃光裕案件提問時,明確表示黃光裕涉嫌三聯商社、中關村股票異常交易案被稽查。

  「早在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證監會對三聯商社和中關村這兩隻股票的異常交易即已進行立案調查。兩家上市公司在重組、資產置換等重大事項過程中,黃光裕控制的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鵬潤投資)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金額巨大,證監會已依法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或者,三聯商社同樣會成為黃光裕案中的匆匆過客,而最終落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名之下的,可能僅僅是已經逃不掉的中關村?

  根據被公開的檢方起訴書,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這還不包括許鍾民種自留地做老鼠倉的30個股票賬戶所獲得的9021萬餘元的賬面收益額。

  很顯然,這是黃光裕與許鍾民同陷內幕交易指控的原因,而檢方能夠言之鑿鑿的證據,也是黃光裕最終難逃內幕交易法網的籬牆。

  事實上,早在2009年12月10日,就有媒體稱,「由於檢方審查時限用盡,黃光裕案即將提起公訴。案件目前可以確定的罪名是內幕交易,指控事實只有一起,即黃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進行內幕交易,黃光裕對此指控供認不諱。」

  據消息人士透露,在黃光裕被控的三項罪名中,單位行賄罪和內幕交易罪兩項罪名基本證據確鑿,而涉嫌非法經營罪是否證據確鑿尚不得而知。

  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經營罪,就像當年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等罪一樣,屬於企業家經常不慎陷入的常規犯罪,比之首富赤裸裸犯罪來說,顯得有些淡然無味。」

  虛掩難辨的辯護角度

  國美在辯護策略中必須做出抉擇,是保護老東家,還是力求從此案中抽身?

  早在3月1日,對於黃光裕案中直指國美電器的單位行賄罪,國美電器即對此予以了否認,並表示已聘請資深刑辯律師作為辯護人,對其指控展開積極抗辯。

  在這場積極抗辯中,國美會採用什麼樣的辯護角度呢?是直接否認行賄行為本身,還是只單純否認行賄行為與國美電器有關?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玉成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檢方要指控國美涉嫌單位行賄罪,那麼應該至少同時提供三個關鍵事實的相關證據,其一,國美層面應該有(被指控為)行賄行為的決策活動與實施該決策的一系列公司行為;其二,公司財務層面應該有資金被挪用並用作行賄的事實;其三,國美應該有因其行賄行為而獲得的收益,而這種收益必須體現在公司資金賬戶上或公司名下,即行賄的非法所得歸公司所有。當然,上述幾點,恐怕也將成為控辯雙方就單位行賄罪進行質證和辯論的焦點問題。」

  不過,即使如此,這樣的關鍵事實也頗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公司都不會將行賄行為本身列入決策的書面程序,甚至單純的口頭公開;其次,對於一家坐擁數十億財富的上市公司董事長來說,區區數百萬資金的流出,很難說會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最後,假如行賄真的與上市或收購有關,其收益也並不會直接反映在資金賬戶的往來上。

  國美在辯護策略中必須做出抉擇,是保護老東家,還是力求從此案中抽身?

  眾所周知,黃光裕案從最初被風傳的「個人行賄罪」到最終的「單位行賄罪」的起訴,意味著黃光裕的罪行將大為減輕。「個人行賄罪黃最多可被判無期,而單位行賄罪最多只會被判5年,而通常很多都是判3緩5。而國美即使身染單位行賄,區區千萬的罰金對國美的運營並不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兩相權衡中,國美將意欲何為,似乎會成為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這也將會直接關係到目前仍擁有國美電器34%股份的黃光裕對國美的控制力及影響力。」分析人士指出。

  當然也有人指出,「黃光裕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起訴,很可能與國美電器初始借殼上市及此後收購永樂電器有關,國美電器已難以撇清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國美電器是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似乎就成了難題。

  「做有罪辯護吧,將與3月1日的公告相悖,惹來披露不實的非議;做無罪辯護吧,是否會再次將老東家置於窘境,如果確系如此,雖然法律上不無可能,但在道德領域卻有可能遭受非難。」上述人士指出。

  「對於內幕交易罪,這項對於黃光裕的量刑可能高達10年的犯罪指控來說,辯護律師似乎很難從無罪角度尋找辯護支點,但是,對這種上市公司潛規則式的行為,拿哪個開刀或不拿哪個開刀似乎頗富主觀性,這也使得不少人懷疑此罪量刑上的主觀性。由此,辯護律師可考慮酌情增加情節的辯護。」

  此後,黃光裕案在公訴中的罪名,由「個人行賄罪」變為「單位行賄罪」,由「操縱股價」變為「內幕交易」,被指之罪責大為減輕。就像之前大多數的企業家犯罪一樣,從充滿殺氣的給人以無限想像空間的指控開始,以一個人盡皆知的商場潛規則行為悄然落幕,在其背後,有著怎樣的權力糾葛?對於本案,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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