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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陽江

陽江市「5·10」較大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5月10日凌晨1時06分左右,在陽江市雅白線西往東方向新朗村路口路段(雅白線修路,事發路段實施單邊雙行)發生一起一輛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與一輛粵QWP299號小客車發生碰撞,兩車翻落路溝,小客車被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運載石粉埋沒,造成被困的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司機1人和小客車上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90萬元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陽江市「5·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任組長,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相關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法制局、市總工會、江城區政府有關人員為成員的陽江市「5·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事故車輛情況

1.粵QWP299號小客車,車主:關紅妹,住址:陽江市崗列崗背西村,車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陽江市分公司承保(在保險有效期內),交強險保單號:PDZA201744170000006867,商業險保單號:PDAA201744170000005938,其中第三者險50萬元。車輛核定載人數:5人,實載3人。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3月24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機動車當前狀態:違法未處理,共2次非現場違法記錄未處理。

2.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傳運,住址:陽春市春城街道東興花園礦區宿舍。車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承保(在保險有效期內),交強險保單號:PDZA201644170000034933,商業險保單號:PDAA201744170000066428,其中第三者險150萬元。車輛核定牽引質量40000KG,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1人。車輛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4年1月3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機動車當前狀態:正常,共12次現場違法記錄,已處理。

3.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車輛所有人: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傳運,住址:陽春市春城街道東興花園礦區宿舍。車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承保(在保險有效期內),商業險保險單號:PDAA201744010000066422,其中第三者險5萬元。粵Q9575挂號挂車核定載質量32000KG,實載86730KG(石場出場過磅單)。車輛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4年2月7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機動車當前狀態:正常。

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1.粵QWP299號小客車駕駛員:關則有,男,25歲,戶口所在地: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村委會崗背西村,准駕車型:C1。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4月19日。駕駛證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駕駛證當前狀態為正常。委託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其作乙醇定量分析,結論為:血液中乙醇含量202mg/100ml,屬醉駕。毒檢結果顯示為陰性,沒有涉嫌毒駕。

2.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駕駛員:梁先強,男,43歲,戶口所在地:陽春市春城街道金坪管理區塘垌下村,准駕車型:A2E。初次領證日期:1999年12月10日。駕駛證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止,駕駛證當前狀態為正常。委託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其作乙醇定量分析,結論為:沒有乙醇成分,梁先強沒有涉嫌酒駕。毒檢結果顯示為陰性,沒有涉嫌毒駕。

(三)肇事車輛車速鑒定情況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委託廣東衡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的車速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44-52公里/小時,事故現場限速30公里/小時,屬超速行駛。

(四)肇事車輛檢驗檢測情況

1.粵QWP299號小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整車損毀嚴重,無法檢測。

2.委託陽江市江城區陽現機動車檢測維修有限公司對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進行拆檢,檢測結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整車損毀嚴重,制動性能不良。

(五)事故現場情況

1.天氣情況。事發路段天氣雨天,路面潮濕,道路有路燈照明,能見度較好。

2.道路情況。事故路段大致呈東西走向,東往陽東區雅韶方向,西往江城區白沙方向,道路南側為新朗村,北側為陽江市一中。道路原為雙向四車道,有中心綠化帶隔離;現場北側東往西方向車道封閉維修,南側西往東方向車道為瀝青路面,寬度為8米,實施雙向單行,以反光錐、鐵欄等設施物理分隔,以人行道、學校路段、改道、限速等交通標誌控制,限速30公里/小時。南側田地與路面落差高度為4米。

3.肇事車輛停車位置。事故發生後,粵QWP299號小客車翻在道路南側新朗村路口的田地上,四輪朝天,車身中部至尾部被挂車車廂壓住,車頭朝東,車尾朝西。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仰翻,車頭朝東,車尾朝西與車廂分離,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車頭朝南,車尾朝北仰翻,車廂右側壓住小客車,運載的石粉傾瀉覆蓋小客車。

4.車輛痕迹。粵QWP299號小客車整車損壞嚴重,被挂車車廂及石粉翻壓覆蓋,車頂變形,車身右前門至右前輪胎有明顯的碰撞痕迹。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正面著地,車頭駕駛室損壞嚴重。消防施救時用液壓剪剪解兩車部分結構。

5.路面痕迹。西往東方向的機動車道及路肩發現有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的剎車痕和輪胎變向勃痕。剎車痕的起點在機動車道的右側邊緣,右輪痕迹長度為52.4米,起點距右側車道邊緣實線0.25米;左輪痕迹長度為49.1米,起點距右側車道邊緣實線2.5米;勃痕為左邊輪胎產生,長2.8米,起點在人行橫道線上。

(六)路面管控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平岡中隊管轄區。該中隊日常可用警力5人(3名警察和2名協警)。管轄路段有省道 S277線23.1公里,縣道X593線24.7公里、X748線7.5公里、X749線9.1公里,羅陽高速連接線7.6公里、西部沿海高速連接的雅白線19.5公里,其它鄉道全程約200公里。2017年上半年,該中隊落實了日常巡查執勤制度,深入開展「獵豹」專項行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預防專項行動、治理貨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酒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危化品運輸車輛與校車專項整治、黃標車無牌無證的摩托車專項整治及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共查扣摩托車163輛、貨車82輛(其中超載超限57起),查處超速行駛7000多起,抓獲酒後駕駛機動車4人。

(七)事故有關單位情況

1.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5月6日,取得《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81574476497B,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地址:陽春市春城街道大安路5號,法定代表人:吳傳運,公司有員工9人,駕駛員13人,擁有運輸車輛8輛。公司是綜合型貿易及貨運企業,主要業務有銷售油頁岩塊、油頁岩粉、油頁岩渣、硫酸渣、鐵尾沙、脫硫石膏、石粉、石灰石以及普通貨物運輸。該公司屬非專業運輸企業。

2.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其營業執照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538132477706XG,法定代表人是李榮秋,營業期限為長期。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榮潤石場是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581338168548L,負責人是黃永慶。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底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羅定市品全礦業有限公司羅陽風門坳石場礦區的採礦權,並於2015年4月10日取得雲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證號為C4453002010127130086768,開採礦種為建築石料用灰岩,開採方式為露天開採,生產規模為10萬立方米/年,礦區面積為0.0532平方公里,有效期為2015.4.10-2020.12.10,開採深度由+297米至+145米。該石場於2015年9月11日取得由雲浮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FM安許證字〔2015〕Wa015Ⅱ1,主要負責人為梁金仲,有效期為2015.9.11-2018.9.10,因變更了主要負責人,因此於2016年7月4日變更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FM安許證字〔2016〕Wa009Ⅲ1,主要負責人為黃永慶,有效期為2015.9.11-2018.9.10。

經查,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榮潤石場未建立完善貨物裝載台帳和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未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2017年5月9日,梁先強駕駛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到達羅定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榮潤石場裝載石粉,當天15:20進行過磅,磅碼單顯示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總重為118.3噸,皮重31.57噸,凈重為86.73噸,超載170%。經梁先強確認後,該石場放行車輛出場。

)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該事故造成4人死亡,具體情況如下:

1.關則有,粵QWP299號小客車駕駛員,男,25歲,住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村委會崗背西村四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關則有進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結果為胸腹部閉合性損傷併合窒息死亡。

2.梁先強,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男,43歲,住陽春市春城街道金坪管理區塘垌下村。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梁先強進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結果為胸腹部閉合性損傷併合窒息死亡。

3.鄭大篇,粵QWP299號小客車乘客,男,26歲,住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對岸村委會光輝十五隊。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鄭大篇進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結果為窒息死亡。

4.鄭秀柱,粵QWP299號小客車乘客,男,41歲,住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新朗村委會新朗村五隊。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鄭秀柱進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結果為窒息死亡。

5.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90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5月10日,關則有駕駛粵QWP299小客車搭載乘客鄭秀柱、鄭大篇沿雅白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當天1時06分許駛至雅白線10km+110米處(新朗村路口)左轉彎入新朗村時,遇梁先強駕駛運載石粉的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對向行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與小客車車身右側發生碰撞,重型牽引車將小客車推下道路右側田地(田地與路面落差高度4米),挂車再向左側翻壓著小客車,造成關則有、梁先強、鄭大篇、鄭秀柱4人當場死亡和兩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及善後處理情況

2017年5月10日1時08分,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案稱:在雅白線新朗村路口一輛大貨車與一輛小客車碰撞,有人員受傷。接報後,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立即指令高新交警大隊、120急救中心和消防部門到達現場開展搶救傷者、控制現場和勘查取證工作。市、區高度重視,市應急辦、安全監管局、公安局相關領導先後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工作。1時30分,市公安交警、公安消防部門到達現場應急處置,1時35分,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對小汽車後排座被困人員及貨車司機進行施救,1時50分,第一台吊車到達現場,但小汽車被挂車車廂壓住,需增加一台吊車救援,2時15分,第二台吊車到達現場。2時30分,兩台吊車共同施工,把小汽車吊上雅白線路面,消防部門用器械切割小汽車,4時05分,車上3人經確認死亡。3時30分,第三台重型吊車到達現場組織對貨車及挂車的施救工作,因現場涉及供電局高壓線電杆,施工存在安全隱患,由應急辦協調供電部門停電,8時30分將貨車及挂車吊上路面,經確認貨車司機死亡。路面清理完畢後,10時許恢復通車。事故發生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全力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目前死者屍體已全部火化,死者家屬情緒穩定,事故各項善後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經評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行動開展有序,救援過程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無救援人員傷亡,事故應急處置較好。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經交警部門調查取證認定,關則有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轉彎不讓直行車輛先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梁先強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關則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梁先強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調查組同意認定該事故責任意見。

(二)事故暴露的問題

1.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存在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等安全隱患,但公司上報的安全生產隱患長期為0;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加強對所聘用司機梁先強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司機超限超載運輸的安全隱患;公司今年至事發前僅進行了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會議,會議簽到表沒有註明教育培訓的具體日期和時間,且梁先強沒有參加這次教育培訓;作為從事道路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

  綜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規定。

2.雲浮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榮潤石場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履行貨運源頭企業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完善貨物裝載台帳和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未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和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綜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3.陽春市交通運輸局對肇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失察。經查,肇事的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號挂車)裝載86.73噸石粉(超載170%)於2017年5月9日19:34左右途經S113線陽春市合水治超站流動治超路段往春城方向行駛。由於當時天下大雨,陽春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只安排執法人員在辦公室待班,沒有安排執法人員在治超站流動治超路段進行執法檢查,沒有發現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超限超載行為。

(三)事故性質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陽江市「5·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人員(2人)

1.關則有,粵QWP299號小客車駕駛員。關則有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轉彎不讓直行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2.梁先強,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駕駛員。梁先強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四十八條的規定,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陽春市運貿易有限公,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陽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吳傳運,陽春市鴻運貿易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陽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雲浮市榮邦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榮潤石場,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履行貨運源頭企業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完善貨物裝載台帳和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未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和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建議由雲浮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三)建議誡勉談話人員(1人

賴世航,中共黨員,陽春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第一中隊隊長,負責5月9日晚陽春合水治超站和治超路段的治超工作。5月9日晚9點前由於天下大雨,賴世航在辦公室待班,沒有上路巡查,沒有發現和查處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號挂車)的超限超載行為,對粵QY42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Q9575號挂車)的超限超載行為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其它處理建議

建議責成陽春市交通運輸局向陽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在後續調查過程中,若發現有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由司法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五、防範和整改措施

切實加強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紮實開展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整治行動,開展嚴查嚴處酒駕、醉駕專項治理行動,堅決打擊涉酒的交通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同時加大對轄區重點路段、重點時段的巡邏管控,提高管事率,特別針對超速、不使用安全帶、疲勞駕駛、超限超載、駕駛摩托車不戴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營造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陽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專業與非專業運輸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和管理機構,加強運輸車輛安全管理,自覺遵守車輛裝載標準,做到不超限、不超載,運輸車輛安全和技術性能要符合國家標準;加強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安全教育,堅持崗前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堅持定期對駕駛員開展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安全教育培訓。

)狠抓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雲浮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規定切實落實貨運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加強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督促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使用地磅等檢測稱重設備,維護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建立貨物裝載台賬,嚴防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四)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圍繞「兩員兩站」主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控體系。重點針對貨運企業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以案說法,情理結合,傳播交通安全理念。充分利用電視台、報紙、橫幅、標語和宣傳提示平台,在群眾聚集的場合,採取派發宣傳單、舉辦講座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提高廣大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在轄區形成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文明交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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