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訊】 憲法的碎片:全球社會憲治

憲法的碎片:全球社會憲治陸宇峰譯紀海龍校貢塔·托依布納 著◎憲法的碎片

《 憲法的碎片:全球社會憲治》中央編譯局2016年版內容簡介: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法律、科學、教育、醫療、藝術、體育、互聯網等社會領域呈現加速全球化趨勢;與此同時,政治領域的全球一體化卻步履蹣跚、遙遙無期。這造成了一個嚴峻的憲法問題:世界社會無法像民族國家那樣,依靠一部政治憲法,抵禦各種全球社會系統對於人類基本權利日益泛濫的侵害,抑制諸全球社會系統相互之間因負外部性釋放而產生的激烈衝突。全球「社會憲治」秩序應運而生,旨在以因系統而異的方式支撐和馴服不同的全球社會力量,由此呈現多元的「碎片」形態。本書主要討論的,就是當前全球層面非政治性的多元社會憲治秩序的興起,以及由此導致的「全球社會憲法衝突」及其解決。作者敏銳地抓住了全球化進程產生的「新憲法問題」,主張擺脫對全球性政治力量的過度依賴,拋棄對全球性政治憲法不切實際的幻象,認真對待各種全球社會領域自主產生的多元憲治秩序。這一極富洞見的觀察,既是憲法理論和法律全球化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自創生」社會系統理論和法律系統理論的重要發展。編者按此書是托依布納教授的巔峰之作,開闢了「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道路,構成對全球多元主義社會憲法觀的首次闡述,對國家中心主義政治憲法觀的雙重超越,對憲法和基本權利問題的全新理解。十多年來,盧曼和托依布納的「自創生」系統論法學闖入中文世界,在海峽兩岸法學界持續掀起熱潮,但因其體系龐大、概念複雜,屢令研究者望而卻步。盧曼一生追求「第二眼」學問,致力於開發解釋複雜世界的複雜工具,不寫一眼就能明白的文字,不求學界的普遍理解。古稀之年的托依布納教授卻在寫作此書的過程中,最終決定對「自創生」系統理論加以簡化,深入淺出地展示其推進法學研究的驚人效果。此書從英文版本譯出,根據德文版校對,譯者陸宇峰潛心鑽研系統論法學已逾十年,校對者紀海龍精通德語和德語法學,可堪信賴。作者簡介貢塔·托依布納(Gunther Treubner,1944—),又譯圖依布納、陶伯納、屠布涅等,德國當代著名法社會學家,師從社會理論大師、「社會學界的黑格爾」尼可拉斯·盧曼,曾在德國不萊梅大學、義大利歐洲大學學院、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德國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大學等多所大學擔任教授,曾獲2000年法國「呂薩克/洪堡」獎、2001年德國學術中心特別獎、2008年義大利Premio Capo Circeo獎,繼卡多佐、德沃金、拉茲等法學家之後擔任耶魯大學著名的Storrs Lectures的講演人(2004年),以闡述「自創生」法律系統理論著稱於世。他的十餘種成果此前已被翻譯成中文,在我國產生較大影響,中文譯著包括《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魔陣·剝削·異化——托依布納法律社會學文集》(泮偉江、高鴻鈞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等。

譯者簡介陸宇峰,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校對簡介紀海龍,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在全球化的汪洋之中,只會浮現憲治的島嶼——貢塔·托依布納

目錄第一章 新憲法問題/1第一節 現代憲治危機?/1(一)民族國家憲法VS全球憲法/2(二)憲法社會學的啟發/3第二節 錯誤的預設/6(一)社會憲治真的是全球化問題嗎?/6(二)跨國領域的憲法空白?/8(三)跨國治理只是政治過程?/10(四)基本權利第三方效力只是國家的保護義務?/13(五)統一的世界主義全球憲法?/15第二章 民族國家的部門憲法/17第一節 自由主義憲治下的社會制度/18(一)憲法缺位的私人自由領域/18(二)自治的社會秩序/20第二節 極權主義的社會憲法/25第三節 福利國家的子憲法/28(一)歷史的教訓/28(二)國家主義社會憲治/29(三)社會部門的政治化/30第四節 社會整體的經濟憲治/35(一)秩序自由主義憲治/35(二)憲法經濟學/39第五節 憲法多元主義/40(一)新法團主義安排/42(二)社會憲治/44第三章 超國家的憲治主體:體制、組織、網路/49第一節 各種全球結構/49第二節 通過國家的社會憲治?/52(一)聯合國憲章/52(二)民族國家的軟法/54(三)國際公法和全球行政法/57第三節 全球制度的獨立憲法/59(一)憲法的片段化/59(二)國際組織的憲法/63(三)各種體制的憲法/67第四節 作為憲治主體的超國家體制?/69(一)制憲權/憲定權/71(二)集體同一性/77第四章 超國家的憲法規範:功能、領域、過程、結構/86第一節 憲治功能:構成功能/限制功能/88(一)社會系統的自我奠基/88(二)全球憲治的「雙向運動」/92(三)發展壓力的自我限制/95(四)「毛細管憲法」/98(五)魔鬼與魔王/101第二節 憲治領域:各社會系統的內部分化/104(一)自發領域/105(二)組織化—職業化領域/108(三)溝通媒介的自我規制領域/113第三節 憲治過程:雙重反思性/120(一)社會系統的反思性/120(二)法律系統的反思性/122第四節 憲治結構:混合的基礎符碼/128(一)符碼化和基礎符碼/128(二)混合性/130第五節 社會憲治下的政治/133(一)陰性政治與陽性政治/133(二)在政治的影子下/136(三)社會子系統的內部政治/139第五章 超國家的基本權利:橫向效力/145第一節 民族國家之外的基本權利/145(一)國家憲法權利的域外效力?/146(二)全球公憤/149(三)依體制而異的基本權利標準/150第二節 約束超國家「私人」行動者的基本權利/153(一)超越國家行動/153(二)一般化:溝通媒介而非一般價值/155(三)不同社會脈絡中的再具體化/157第三節 基本權利的涵括效果:進入權/159第四節 基本權利的排除效力/163第五節 匿名的魔陣/166第六節 可訴性?/170第六章 憲法間的碰撞/175第一節 第三方權威的缺失/175第二節 體制間衝突/180(一)傳統衝突法的修正/181(二)規範網路/185第三節 跨文化衝突/189(一)文化多中心主義/189(二)「外在」再進入「內在」/194(三)跨文化衝突規範/197第四節 各種憲法衝突的指導原則/200參考文獻/203主題索引/242

本篇書訊圖文轉自「法學學術前沿」公眾號,在此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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