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說財稅】問胡|先分後稅,是不是不分就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 大力稅手 | 稅務知識分享平台
天使金投:我投資的合夥企業(合伙人全部是個人)最近退出一個股權投資項目,取得了一筆收益。最近看好一家成立不久的科技公司,正好用剛剛變現的資金對這家公司做天使輪投資,我和其他合伙人商議決定不進行分配。合夥企業先分後稅,我們不分配,不涉及所得稅問題吧?
胡說財稅:你對「先分後稅」原則的理解出現偏差。《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確立了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採取「先分後稅」的基本徵稅規則。
這就是說合夥企業本身既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也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屬於所得稅的「稅收透明體」。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59號文採取的「先分後稅」原則,既包括了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了合夥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天使金投回復胡說財稅:什麼意思啊?沒聽明白呢。
胡說財稅回復天使金投:嗯,確實有點繞。其實「先分後稅」原則的「分」是指在合夥企業實現了經營所得時,按照類似於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合伙人分配比例計算歸屬於合伙人應分得的所得,而不僅僅是合夥企業實際分配給合伙人的所得;「先分後稅」原則的「稅」是根據合伙人性質,按照合伙人應分得的所得,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併入法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應納稅所得額。
天使金投回復胡說財稅:基本明白了。那我們合伙人該什麼時候納稅呢?
胡說財稅回復天使金投:就拿你這個個案來說吧:合夥企業7月份取得股權轉讓收益,扣除運營費用後的所得,合伙人應該在2017年第三季度進行預繳申報個人所得稅,稅目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為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第四季度做同樣的申報。2017年度進行彙算清繳,計算2017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重新計算合伙人應分得的所得,減去個體戶業主的費用42000元/年(3500元/月)後,對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季度預繳稅款後多退少補。
天使金投回復胡說財稅:那我們實際分配時還要再交一次個人所得稅嗎?
胡說財稅回復天使金投:不需要。按照上面流程申報後,合夥企業留存的收益,屬於合伙人的稅後所得,合伙人支取時不需要另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天使金投回復胡說財稅:我們純粹做股權投資的,有沒有一些優惠政策呢?
胡說財稅回復天使金投:有。合夥企業對外做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分配的股息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併入合夥企業所得。
天使金投回復胡說財稅:股息按20%稅率也不錯,但是就沒有一些其他的特別規定嗎?
胡說財稅回復天使金投:據我所知是有的,但是國務院要求各地方政策在這些政策執行到期後不得再執行。比如......
胡說財稅:大家以後可以繼續通過留言或者私信提問,胡說財稅會組織公司內部的專家團為大家解疑釋惑,並選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在「胡說財稅」公眾號的「問胡」欄目進行專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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