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凱洛案判決譯文及對江平教授外行觀點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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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次點擊5個回復公子鑌於 2010/1/15 22:31:46 發布在凱迪社區>律師之窗閱讀美國法院判例,是理解美國文明的重要途徑之一。必須指出的是,雖然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同西方的接觸有了一定年限,但中國人對西方文明的了解仍僅僅處在皮毛,一個原因是翻譯文獻的嚴重不足,一個是中文語言跟西方語言差異太大。從術語層的建構開始,就存在問題,在抽象思維方面,在科學方面,尤其突出。而且,中國春秋諸子以來的文獻中,類比比喻寓言等形式是重要的表達形式,這導致中國人在抽象思維方面的發展不足,對西方的理解,存在簡單的錯誤類比。關於西方,中國人的很多爭吵,往往是彼此建立的語料庫不一致造成的。懂英文跟不懂英文的,很多時候講的是兩件事,雞同鴨講。對美國關於啟用國家徵用權的凱洛 (KELO) 及其他原告 訴 紐仁敦 (NEW LONDON) 市政府及其他被告 一案的解讀,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英文翻譯以下術語時,對術語的錯誤理解和錯誤套用,錯誤類比,比比皆是:1. 國家徵用權 -> 城市房屋拆遷2. 政府與業主 -> 發展法人與業主本文的目的主要是澄清和糾正這類錯誤。自 2005 年這個案件出來之後,中文媒體,甚至是中國法學界,誤讀非常嚴重。其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先生,對英美法,對該判例的誤讀最嚴重,並由於其影響力造成中國主流媒體的長期普遍誤讀:「我看就是這麼一個理由:該藥廠可以增加一千個就業,可以使這個小鎮的稅收大大增加,可以使這個小鎮的人得到更多生意。在這個意義上,私人的利益就需要服從於這個公共的利益,該要遷就要遷,該要徵用就要徵用。」-江平「民法的回顧與展望」必須指出,江平先生對英美法、對該判例的理解是很不專業的。從《東方早報》開始,「不是弱勢群體都該保護」「我只坐在法律一邊」,江平這些對英美法的外行錯誤理解甚囂塵上,這幾年佔有一定的市場,對此進行澄清是有必要的。在中文的「拆遷」語境中,存在:政府、發展法人、業主三方關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這三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界定方面,是混亂的。而在英文環境中,這類官司,只有政府、業主兩方關係。或者是政府起訴業主,或者是業主起訴政府。在 Kelo 案 5:4 判決支持經濟開發土地徵用之後,在雙重主權制度下,美國 43 個州修改立法,限制經濟開發土地徵用,對抗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佛羅里達州在凱洛案之後,迅速通過立法,明文禁止為發展經濟而使用國家徵用權。佛羅里達州 2009 年制定法《國家徵用權》部分第 73 章第 014 條:禁止為了消除妨害、平民區和有損市容狀況徵收地產。Taking property to eliminate nuisance, slum, or blight conditions prohibited.而輝瑞公司由於這起不名譽的案件,也灰溜溜的離開了這個城市。蘇澤特 凱洛 (Susette Kelo) 的房子則被整體移到一個新的地方(不是所謂的「拆遷」),這幢房子也成為美國司法進程的標杆:另外要注意的是,在英美法律中,拆遷 (demolition) 的概念主要用在危房改造。如英國《1985 年住房法》第 265 條規定的拆遷令 (a demolition order under section 265 of the Housing Act 1985)。在英國哈斯汀斯自治市議會 (Hastings Borough Council) 的官方網站上這樣寫道:「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拆遷手段的使用機會微乎其微,而且近年以來只用過一次。」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is action is very rarely undertaken and in recent years has only been used once.在英美,法官職業享有很高社會地位。在美國,首席大法官地位等同國父。在英國,前三權力順序是:國王、坎特伯雷大主教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我個人認為,以上兩種情況,一種代表文明,一種代表野蠻。「拆遷」就是野蠻的代名詞。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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